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

2016-03-15 16:33李晓明
贺州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精神性文化遗产物质

李晓明

(贺州学院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广西贺州542899)

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

李晓明

(贺州学院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广西贺州542899)

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对非遗的传承、保护和研究至关重要。以传统村落“社区”为整体的分析视角,突出了从“社区性”和“精神性”两方面界定非遗的本质特征。“社区性”揭示出非遗主要是在以“村落”为主的特定文化空间内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未知世界(神灵)的共生关系中产生的文化现象。“精神性”是非遗的生命力所在。非遗保护的“社区性原则”可保存非遗在特定文化空间里的“形”,“精神性原则”可保存其“神”。以“社区”为单位的非遗整体性保护,既可以保护非遗的“形”,更能够保存其“神”。

非遗;社区性;精神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1]8-20在2003年通过后,国内很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非遗的本质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不多,且流于哲学分析。认识非遗的本质特征对非遗保护和研究至关重要,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分析能帮助我们从源头来认识非遗的本质特征。

一、“社区”的内涵

“社区”一词的含义在滕尼斯看来主要是指“社会类型”。在芝加哥学派看来则主要指“地域社会”。在今天的大多数学者看来则更多的是指“社会网络”。腾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两个概念是用来解释和说明在人类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特征。滕尼斯使“社区”一词成为了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芝加哥学派则重点关注了城市社会的群体组织及其内部分工。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群体的社会利益不断分化,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社区”概念的内涵也逐渐超越了地域空间。“社区”不仅被用来指称具有共同需要、利益、精神、情感和相对聚合的人群,也被常常用来指称某种相同的心理状态[2]91。

“社区”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引进中国,吴文藻先生提出了对“社区”的系统化界说。他认为“社区”是了解社会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单位,社区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词。它有物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到的[3]144-145。

吴文藻先生和费孝通先生等学者都把“社区”理解为一个有边界的相对封闭的实体。费孝通先生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这就是社区[4]91-92。吴文藻先生等人用“社区”对译英文的Community,以“区”字强化了地理共同体的含义,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共同体”的含义。这个涵义在滕尼斯和帕克的“社区”定义中也是共有的。

“社区”这一学术概念,其含义和研究内容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社会学研究的语境中,“社区分析”仍有某些重要的统一性。“社区分析”不仅关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生态,即关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且强调社会生活中的精神、认同与归属意识的作用。

二、非遗的“社区性”

帕克借用达尔文生命网的概念,强调了人类环境不同部分之间的共生关系。正是这种共生关系使人类社会具备了生态学功能和特定的空间形式。“社区性”包含特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和“人与人”这两个基本维度。这便是“社区性”概念的基本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性”是指非遗是在特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共生关系中产生的文化现象。离开了“社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一)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头之一是人类对其生活环境的适应。这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原动力。正是由于不同地域空间的生存环境,造就了人类灿烂多姿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侗族、瑶族的织锦技艺,其农业文明时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是苗锦、侗锦、瑶锦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可以从织锦取材于当地的自然生态和苗族、侗族、瑶族祖先保暖以适应当地气候环境等实用目的方面得到证实。因为织锦的前身是用绵花纺纱织布,织布的目的是穿衣,穿衣的目的是遮羞取暖。从图案和纹样也能窥见苗锦、侗锦、瑶族与自然环境的密切关系。如侗族、瑶族织锦中的杉树纹,常以二方连续的方式出现在所织头帕上,象征着人丁兴旺和财富。在侗族的俗语里也有“立春种杉,成林发家”和“家栽千蔸杉,子孙享荣华”等等说法。黔东南的苗族、侗族的林业生产也主要以种植杉树为主。他们把杉树作为自己的图腾,认为他们的生存和兴旺是杉树的恩赐。因此还衍生出许多与杉树相关的习俗。如每年要给杉树敬“年庚饭”。在黔东南的苗乡侗寨,还有“同庚树”“十八杉”“防老树”“神树”之说。当孩子出生时,父母会按照传统习惯给孩子种几棵与孩子同龄的树,称为“同庚树”,寓意为伴随着孩子一起成长。当孩子18岁成年后,要用这些杉树当作儿子娶亲、定聘的彩礼,或作为女儿出嫁的嫁妆,称为“十八杉”。当人到中年时,必须为自己留下老了之后做棺木而用的杉树,称为“防老杉”。苗族、侗族在历史上被称为“务耕种,勤纺织”的民族。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了一种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关系,也造就了苗族、侗族、瑶族自身独特的织锦文化现象。

(二)人与人的共生关系

《荀子·王制》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5]48。远古人类便组成群体以适应生存环境的需要,由此便组成了人类群体,形成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便是男女两性结合,经由婚姻形成家庭。此外,还需组成共同劳动的群体,形成生产性组织。荀子用“分”字来说明人们如何组成群体是很精炼的。从所有社会都存在的最基础的性别分工、年龄分工到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职业分工体系,人类社会组成了人与人之间最精妙复杂的由分而合的共生关系。社会分工越复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就越强。就像一个在农具厂工作的工人,必须依赖某一位也许他这一生都不会谋面的农民提供粮食一样。一些农民也必须依赖他未曾谋面的这位农具工人为他提供农具才能从事农业生产。通过社会组织,便把世界上两个完全陌生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便是在这种人与人的共生关系中产生并充分体现了这种共生关系。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歌舞都有表现恋爱、生产劳动等的场景。苗族、侗族的芦笙音乐及其舞蹈,均与恋爱、婚姻、劳作、庆祝相关,展示着他们的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

(三)非遗的社区性反思

若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性出发,或能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政府包揽过多和民间社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从社区性来看,非遗是特定社区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以上两个问题均可归咎于忽视非遗真正主人而带来的负面效果。政府、专家学者及其他任何外来者都是用“客位”的观点来提出当地社区非遗保护的对策。真正非遗的承载者和传承者的“主位”观点却很容易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哪怕是现在对非遗保护所进行的立法,也缺乏对非遗承载社区民意的吸收。这些非遗项目的承载者和传承者的诉求与期望,是否都表现在立法中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6]9。这就明确了非遗的主体性和权属性是“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肯定了非遗是地方性的和社区性的,其主体性权利也应该属于地方社会或具体个人的权利。

各种非遗的创生与传承都离不开特定的地域环境。繁衍生息在一定地域环境中的居民,形成自足和互动的生态系统,构成非遗赖以存续的生命家园。不同的文化,都有自己特殊的创生、衍化环境和相互关联的生存发展条件。如果将非遗的某一文化项目单独提取出来加以保护,实际上便失去了非遗的原生性和生存条件。这不仅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割裂非遗赖以生存的血脉。任何文化事项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考察和认识某一种文化现象时,都不能脱离该文化发源地的历史、自然环境、家庭结构、社区组织、生计方式、政治经济体制、宗教信仰等等。如果离开了整体的文化生态环境来单独谈论某一文化事项,那就不能真切地把握其内涵。

因此,非遗的保护应强化其社区性和整体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背景出发,有机地、整体地看待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从培育有益于它们存续发展的文化生态入手,进行非遗的可持续性保护与传承,将产生这一非遗的社区整体保护起来,而非某一具体文化项目。此外,非遗保护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相对于承载非遗的社区来说也只不过是一种外力。因此,还需要着眼于非遗的大生态,即着眼于更宏大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体制,创造有利于非遗保护的宏观环境。

三、非遗的“精神性”

帕克在其被誉为“奠定了芝加哥学派城市社会学研究大纲”的《城市:对于开展城市环境中人类行为研究的几点意见》一文中指出:“城市,它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各种礼俗和传统构成的整体,是这些礼俗中所包含,并随传统而流传的那些统一思想和感情所构成的整体。”[7]1帕克的这一观点显示了社区分析中对集体的精神性和情感的重视。社区一词,在滕尼斯第一次使用时便带有浓厚的精神和感情色彩,是相对于陌生人世界和冷漠、精于算计的社会而提出来的,代表了一种熟人社会和温情、感性的一面。

(一)非遗的精神属性

从特定意义上来说,非遗是存在于传承者和社区的头脑之中,并在持续的社会实践中得以传承的生动鲜活的文化事项,其中包含着创生并传承它的某一族群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凝聚成的特有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他们的信仰和价值观。非遗的存续必须靠传承主体的实际参与,否则,非遗便无法延续。非遗所包含的各种知识、技术、技艺、技能等等,是通过“口传心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其中体现着传承者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特定的精神性、价值观及情感,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这是它的基本属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活态不再,其生命也告终结”[8]119-121。

(二)非遗的精神性是社区性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人类某一群体的生产和文化水平,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成就。这是人类精神的外显。只有从非遗的精神性出发,保护好非遗的生命力,才可以叫做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和振兴”[9]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中进一步指出:“遗产保护从业者一定要谨记,不能过分强调某一资源的材质或实体物质的真实性,因为在活文化的环境里,物质性组成要素的缺失并不代表一个现象没有存在过。”[10]348

一定社区的活态的文化环境才是非遗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非遗所蕴涵的相关知识、技术、技艺等等都是某一社区内的族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理念、意识和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非遗的传承最核心和最为关键的是以活态方式对精神的传承。而且,非遗所体现的精神也具有整体性。在某一社区内生活的群体其思想、观念、意识、价值观及情感等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因此,非遗的精神性也是社区性的。虽然可以用某些物化的方式来保存非遗,但只有基于一定社区的活态保护即生命力和精神性的整体性保护才是非遗保护的核心。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每一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和确证的重要方式,就像我们只有通过中国的语言、服饰、建筑、习俗、神话传说、节庆、信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回答“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一样。各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也因此而具备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功能。但在资本和权力的双重驱使下,如何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和精神特质,如何保护和传承少数族群传统文化仍然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四、结语

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强调了遗产的物质存在形式,是静态的和不可再生的。损毁的物质性遗产只能设法对其修复或对其现状进行维护。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是活态的,应关注遗产中所内蕴的人的因素、人的创造性和人的主体地位。因此,我们要将非遗保护中人的因素放在具体的“社区”中来考察和分析,并关注其精神与生命力。综合前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性和精神性,可以进一步拓展非遗保护的内涵。一方面,非遗保护应注重保护其社区性,即在一定的村落社区中挖掘非遗存在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组织条件。只有在具体的、整体的村落社区中才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另一方面,非遗保护应注重保护其精神性,即产生并传承非遗的民族或族群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凝聚成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只有把握住了精神才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神”。因此,以“村落社区”为单位的非遗整体性保护,应坚持“社区性”与“精神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又能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神”。这样才能让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形”“神”兼备,一体性传承和永续发展。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官网,http://portal.unesco.org/en/ev. php-URL_ID=17716&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2]高鉴国.社区的理论概念与研究视角[J].学习与实践,2006(10).

[3]吴文藻.现代社区实地研究的意义和功用[J].社会研究,1935(6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5]荀况,荀子.中国古典名著百部[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4.

[6]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7]帕克(Park,R.E.)等著.城市社会学[M].宋俊岭,吴建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8]覃业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与特征[J].求索,2011(11).

[9]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G].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袁春剑

On the Community and the Integrated Conserv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 Xiao-ming
(NanlingNational CorridorResearchInstitute,HezhouUniversity,HezhouGuangxi 542899)

It is crucial to the inheritance,research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 understan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study,with traditional village“community”as a whole analysis perspective,highlight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fini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he community and spirit. Community reveals the fact tha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mainly a cultural phenomenon developed from 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specific cultural space wife and nature,people,and unknown world(spirits).Spirit is the vitalit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ommunity”principle can sav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pecific cultural space in the form;Spiritual principles can save their artistic conception.The“community”,as a whole unit of non heritage protection,can not only protect the“form”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but also save their“artistic concepti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ommunity;spirituality

G122

A

1673—8861(2016)01—0021—04

2015-12-24

李晓明(1964-),男,湖南安化人,贺州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人类学、族群文化与乡村社会发展。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0YJA850025)、广西教改工程重点项目(2011JGZ053)、广西文科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KF20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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