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场案屡禁不止

2016-03-15 22:30北京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樊本富
工会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士子乡试科举考试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 樊本富

清代科场案屡禁不止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 樊本富

科场案是科举考试的伴生物。清代之前,统治者虽也重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但对科场案的处置总体而言比较轻,往往给予革职、流放等惩罚,处斩的情形并不多见。到了清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科举是“抡才大典”,关系到官僚队伍的素质、统治效能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科场案深恶痛绝。乾隆帝曾说:“夫国家之所以重士者,谓其品行端方,足备异日公卿之选。若苟且侥幸于日前,而始进不正,贻诮终身,尚安望其受爵服官,克自树立,为朝廷有用之材乎?”

而对于屡有发生的考官和士子通同舞弊的行为,统治者尤为憎恶:“士子及试官等,俱身列衣冠,乃通同舞弊,罔顾廉耻。今防范诸法,亦已无微不至,在知愧知奋者,自当痛改前非。若不肖之徒,冥顽无耻,即多其条目,日事防闲,而防弊之法有尽,舞弊之术无穷,或仍思行险侥幸,希冀苟免。此不在增设科条,而在严示创惩也。”可见,清代统治者认识到,立法固然重要,但严格执法同样重要。“夫繁设科条以杜弊窦,不如严饬法纪以绝弊源。”于是,清代几次大规模的科场案中,惩治了一大批官员及应试者等相关人员。

如顺治十四年(1657年)顺天乡试贿卖关节案,顺治帝令将纳贿的同考官、行贿得中的士子及介绍贿赂者共7人立即处斩,家产全部没收,父母、兄弟姐妹和妻子等一百余人都被流放到穷困边远地区。主持科举考试的正副主考官虽未受贿,但因工作渎职受到降级处分。同年,江南乡试行贿舞弊案,顺治帝下令将正副主考官及18位同考官全部处死,妻子家产籍没入官,有行贿嫌疑的一批士子各责40大板,和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等一起流放外地。这样严厉的惩治行动,对之后的应试者和其他本有舞弊之心的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科举考场的风气得到一些改善。

但是,到了康熙年间,科举考试舞弊之风又起。值得一提的是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辛卯科江南乡试。当时,包括正副主考官在内的一众受贿官员或被处斩,或被绞监候,或被革职查办,或被流放。为何处罚如此之严仍无法杜绝舞弊?这是因为科举考试是一种选官制度,其所带有的巨大利益诱使一批又一批人选择作弊。针对科场案,清政府出台了各类科场条例,以规范科场秩序。但是尽管科场法令存在,也很难约束士子们的私心和贪欲。

从整个清代科举考试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强大的利益诱使和士子们的侥幸心理,严刑峻法也不能禁绝科场舞弊。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清代统治者对如何严控科场舞弊也是手足无措。清帝曾无奈地感叹道:“士子与试官沟通关节,国初年间问拟腰斩者。立法至为严峻。其后……无不即时伏法。覆辙具在,可为炯戒。朕意节经整顿之后,场屋诸弊,自必渐次廓清。乃近日乡会试种种弊端,复又渐作。”在对科场舞弊者进行严惩的同时,清代统治者也对办事清正的考试官员予以奖励,以此维护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可以说,清代关于惩治作弊行为制定的律法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执法也比较严格,但作弊行为依然无法杜绝,科举考试法治化的道路依然艰难。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杜绝作弊现象,是从古至今各类考试组织、管理者在不断努力的方向。

摘编自《北京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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