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对策

2016-03-16 02:30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网民

刘 阳

(衡阳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对策

刘 阳

(衡阳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司法本身不够公正,具体表现在审判程序有瑕疵;量刑不妥、违反先例;司法不够独立;审理不公开透明;司法系统缺少问责制度等方面。针对这些原因,解决对策有:首先应从审判本身着手,严格遵守规定,杜绝程序违法,减少漏洞和争议,应加快提高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素养,提升其工作责任心;基层法院应公正量刑,或通过调解等手段减少上诉;司法人员本身应坚持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干预,社会和民众也应理解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审判应积极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建立严格有效的问责制度;加速立法改革;多与民众沟通、充分了解民意等。

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干预;引导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司法本身不够公正,具体表现在审判程序有瑕疵;量刑不妥、违反先例;司法不够独立;审理不公开透明;司法系统缺少问责制度等方面[1]114-116。此外,次要原因是网络媒体和网民本身断章取义或不够理性。针对这些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解决司法本身不够公正的对策

(一)杜绝程序违法

程序上的瑕疵尤以市级及以下基层法院最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人员因知识欠缺而导致的过失,二是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够细致(即渎职),三是主观上的徇私枉法。不论轻重,这些都会损害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要减轻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干预首先应从审判本身着手,严格遵守规定,杜绝程序违法,减少漏洞和争议。例如,在拆迁案例中经常发生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流程,在调解无效、未经裁决之时就提起诉讼,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的批复,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受理,而只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后,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

此外,还应加快提高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素养,提升其工作责任心。在彭宇案中,就是因为关键证据丢失而造成事实不清,判决就无法服人,这类责任事故其实并不少见。因此,公安侦察部门等政法队伍应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协助好司法审判,以减少不公正判决,这样才可能尽量减少网络民怨沸腾。

(二)公正量刑、减少重审

2010年7月郴州女药师胡芳杀害男友后碎尸,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在红网发帖《嘉禾县法院副院长的侄女杀人碎尸竟只判死缓》,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判得太轻”。后郴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8月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为死刑。

事实上,反反复复发回重申改判、遥遥无期的拉锯式判例在我们的审判实例中并不少见,这是司法人员的重复劳动,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如果基层法院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认真细致判好每一个案子,或通过调解等手段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满意,而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诉、重审、改判,这将是对法制建设与社会和谐的极大贡献。

(三)坚持司法独立

在当前中国,司法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影响已成不争事实。司法独立的首要障碍来自某些不法行政官员,他们会利用手中职权与司法部门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以此干扰司法,不公判决由此诞生。

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和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否则维系司法制度运行的基础将被打破,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将荡然无存。所以,除了司法人员本身坚持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干预外,社会和民众也应理解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四)审理公开透明

众所周知,合理而周全的监督是避免枉法判决的一柄利器,但尽管有制度颁布,我们国家的部分司法审判却仍然经常“犹抱琵琶半遮面”,被有意无意地蒙上一层神秘面纱,以此阻挠或干扰媒体或人民群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其用意不言自明,所以坚决落实司法公开已迫在眉睫。各级司法部门不仅应该从观念上树立司法公开的准则,更应在实际操作中将其落实到位。

现在很多省市级法院都开设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但上面的内容并不特别丰富,裁判文书也只是有选择性地公开,很多案件的判决书都查询不到,而这些案件都不属于那几类不宜公开的,这就给广大网民了解真实案情造成了障碍。除了积极建设官方网站外,审判现场还要积极向社会和媒体公开,重大案件除了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传统手段,还应采取官方微博、论坛等一切网络手段尽可能的将案情公开,以答复网民的疑问。

(五)建立并健全问责制度

据2011年8月29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实行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方面五项反腐倡廉制度,以保证法院工作人员的勤政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该办法明确了72种应问责情形和11种问责方式,并制定了详细的贯彻落实手段,这可以说是把问责工作做细的范例。

其实早在2008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但这也未能避免几年后其因李昌奎案和赛锐案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厄运,其中缘由值得深思。这个细则推出了当时尚数新潮的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即“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精神可嘉,但经过详细推敲之后就会发现,如果法官违法审判不能被及时处理,等到时隔多年、主要证据可能都已湮灭,又如何追究责任?所以终身追究固然可取,抓紧及时追究却更重要。

在实行法官问责制的同时,注重法官权益保障也同样重要,以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了避免秉公执法可能带来的打击报复,近年敏感案件异地审判的越来越多,此外还可以采取匿名举报和匿名督察,匿名举报虽然会增大查证人员的工作难度,但却减少了举报人的风险,使其能大胆举报,而匿名督察则可以减轻督察压力,更有利于铁面无私。

只有严格有效的问责才能切实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干预。

(六)其他对策

此外,我们国家还应加速立法改革,对一些伤害人民利益的过时法律应及时废止或修改,以促进司法公正。近年来全国屡发强奸幼女案,如甘肃陇西一教师以检查作业为名强奸8名女生、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少女、河南永城及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等,但其中有的案件却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受到轻罚,因此广为民众诟病。2012年7月,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微博,倡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并被转发超过14万次,获得2.7万多条评论,再次激起早已存在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另外,由于近年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并且呈低龄化趋势,许多网民认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判罚过轻反而成为其保护伞,使其有恃无恐,因而呼吁降低负刑年龄。这些在网络上呼声极高的观点都应该得到立法部门的慎重考虑。

其次,司法部门在平时就应与民众多沟通,充分了解民意。很多案件引发民意反弹其实是由于司法部门与民众沟通不畅而引起的。司法部门除了建设好官方网站外,还应重视网络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官方微博,派专人驻扎门户网站和知名论坛关注民情,如有民众表达不满应及时出来释疑,对当事人也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以避免引发恶性网络事件。民意宜疏不宜堵,只有不关心、不回应、不处理才会造成网民和司法机关的对立。

二、网络媒体提高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新闻道德

除了司法自身不公从而引发网友义愤填膺、拔刀相助外,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由于各种利益的驱使,在网友干预司法的问题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前我国网络媒体的新闻来源还大多数来自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很多网站不具备独立自主派出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实力,甚至很多网络编辑做的就是简单的“复制+粘贴”的工作,又或者为了吸引点击率而将本来很普通的新闻标上一个骇人听闻的标题,因此在这“转贴”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或人为的断章取义甚至虚假成分。

例如2012年7月曾发生这么一件事:网传重庆一名年近6旬的男子因偷走一只鸡而被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随后重庆合川法院通过华龙网对此作出了回应,解释称:被告人谢某某盗窃胥某某的母鸡并将鸡藏在腋下正欲离开时,被胥某某发现,胥当即要求谢将母鸡退还,谢威胁胥“你要纠缠,我用刀砍死你”。在谢某某翻围墙准备逃离时,胥某某仍将其拉住不放,谢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威胁胥“放不放,不放老子砍死你。”经胥某某大声呼救,谢某某被闻讯赶至的民警捉获。所以法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其罪行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如果法院所述属实,那么谢某某当初只是盗窃行为,但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其判罚应当说是比较合适的。话已说到此,那么对这条新闻的报道就应该用“抢”而不是用“偷”字,但有的网站对这条新闻的转载却出现了偏差。如这条新闻的原载网站华龙网的报道标题是《因一只鸡获刑3年:法院回应男子行为构成抢劫罪非盗窃罪》[2],可被腾讯网转载后,就变成了《法院回应男子偷鸡被判刑:暴力威胁构成抢劫罪》[3],并登上了腾讯的迷你新闻首页。果不其然,这条新闻立刻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和群情激愤,数万人留言的大多数内容是同情该犯、讽刺谴责法官,这不得不说是一字之差的巨大威力。事实上很多网友看新闻就是只看标题不看内容,腾讯网这个标题的潜台词就是已经认定男子是“偷鸡被判刑”,而法院只是出来回应,倒显得法院在狡辩,所以这个改编标题是明显不妥的。

除了将网络新闻的标题改编得更抓人眼球,有的网络媒体还将新闻进行节选、删改,或者人为地忽略甚至隐匿关键细节,这就涉嫌有意煽风点火了。我们都知道,在案件审理(特别是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情节较重或较轻,关键细节是很重要的。比如自首,是压力较小的情况下主动自首、马上要被抓才自首还是抓住之后才“自首”,这都是性质不同的,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网络媒体作为网民的首要信息来源,应该积极提高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新闻道德,不可片面追求点击率带来的利益而制造不实新闻,对屡教不改的媒体也应实施问责。

三、拓展网民自由表达意愿的渠道、倡导理性表达

网络舆论的特性是广泛性、匿名性、随意性,这几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的,相较其他媒体而言,用网络这个载体发表观点是成本最低的,所耗费的物质、时间都比传统媒体低,而所获得的自由程度却比其他媒体都高,所以网络迅速成为民众表达观点和意愿的平台是很容易理解的。

虽然很多时候网络也仅仅是个平台而已,通过网络所达到的请愿、咨询、投诉、举报等诸多事宜最终还是要落到现实中去完成,但是通过网络而不是现实来表达可以把可能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

新闻不存在绝对的客观,媒体工作者不能避免有意无意地根据自身的立场、认知等因素筛选新闻事件和采访所得,即进行选择性报道,这就不能使所有人都能畅所欲言。比如,报纸和杂志等纸媒是把关程度最高的媒体,记者和编辑完全可以把自己认为不适合发表的内容予以删除;广播和电视因为有现场采访、现场直播等,对内容的限制略低于纸媒,但也存在可以预先筛除“不适当言论”的导播、随时可以掐掉的直播等。尽管现在的网络评论也存在被小编删贴的情况,有时甚至因为某些疏漏而非常明显,如某条新闻评论内显示有××人数参与了评论,但评论条数却为0,这就是阻碍网民自由表达的最佳例证,但网民除了评论外还可以采取微博、论坛、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形式表达观点。相对而言,网络空间可获得的表达自由是比较高的,除了网络之外,网民可以用来自由表达意愿的渠道不多,这也使网络成为干预司法的主要阵地。

除了应拓展网民自由表达意愿的渠道外,网民自身也应提高素质,理性看待新闻,认真了解事情原委后再发表公正言论。如腾讯新闻转载《潇湘晨报》的《湖南6名民工打退24名持刀者获刑续:上诉被驳回》[4]这条新闻中,就同时存在媒体断章取义和网民不仔细看新闻两个毛病。这条新闻十分简短,只陈述了常熟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强等5人“菜刀队”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却并未报道法院也同时判处发起寻衅滋事的“砍刀队”更重刑罚的事实,也未报道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这一关键证据,因此很容易引起网民愤慨。果然,该条新闻立刻引起网民接近2万条的留言评论,大多认为法官是枉法判决,其中获得了4万余人支持的一条评论中写道:“……要判就24人也一起判决……”也就是说很多人认为法官只判了挨打的一方而未判打人的一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因此,网民在享有监督权力、发起舆论谴责的同时,也应认真了解案情来龙去脉,不受新闻媒体片面报道的影响,作出公正的评论。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司法本身不够公正要负有很大责任。此外,媒体的故意煽风点火和网民的不够理性也促成了这种现象愈演愈烈,这都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正常建设。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呼吁司法、媒体、网友共同携手,从自身做起,促进法治国家的加快建设。

总之,司法公正应对网络舆论形成良性引导,网络舆论也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权威,这是相辅相成的。

[1] 刘阳.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原因[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5).

[2] 阙影.因一只鸡获刑3年:法院回应男子行为构成抢劫罪非盗窃罪[EB/OL].(2012-07-21).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207/21/content_17789435.htm,

[3] 黄平.法院回应男子偷鸡被判刑:暴力威胁构成抢劫罪[EB/OL].(2012-07-21)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20721/000110.htm.

[4] 周清树.湖南6名民工打退24名持刀者获刑续:上诉被驳回[EB/OL].(2012-06-10).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20610/000071.htm?pgv_ref=aio.

(编校 周远成 实习生 刘美琳)

On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Interfering with Judicial Fair

LIUYang

(College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Hengyang Hunan 421002, China)

The main reasons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interfering judicial fair are that the justice itself is not fair enough. More concretely, the trial process has flaw; improper sentencing and violation of precedents;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enough; the trial is not open and transparent; the judicial system lacks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so on. For these reasons, the solution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First, we should set our hand from the trial itself. The regulations should be obeyed strictly and put an end to the illegal programs and reduce the vulnerability and dispute. We should speed up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qualities of the team and upgrade their work responsibility. The grass-roots court should sentence according to law and reduce appealing through the means of mediation. The judicial personnel should insist on not influenced by non-legal factors. The society and people also should understand and maintain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trial should actively open the sentences to the society and the media.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rict and effec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ccelerate the legislation reform, communicate more with the public and fully understand the public opinion, etc.

online public opinion; justice; intervention; guidance; countermeasures

2016-09-05

衡阳师范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司法公正对网络舆论的引导机制研究”(14A18);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联动机制研究——以衡阳市为例”(2015D090)。

刘阳(1983—),女,湖南衡阳人,硕士,从事传媒政策与法规研究等研究。

G210.7

A

1673-0313(2016)05-0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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