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龙判牍》的内容及其文献价值论略

2016-03-16 14:08常佩雨金小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学内容

常佩雨,金小娟

(1.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2.郑州大学 文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于成龙判牍》的内容及其文献价值论略

常佩雨1,金小娟2

(1.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2.郑州大学 文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于成龙是清代康熙年间著名廉吏。《于成龙判牍》是一部清初判牍选集,它包括婚姻案件(10个)、田债纠纷(7个)、犯奸案件(6个)、贼盗案件(3个)、胥吏犯案案件(3个)及其他案件(4个)等共计33个案件。该书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展现清代早期司法判案的规范与法、理、情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具体判案过程,具有法律史意义;是我国判牍文学的范本,刻画形象鲜明,各类修辞并用,语言文采与清明并举,骈体、散体交替使用,情、理、法兼容多具阅读趣味,展现了清代判牍文学的新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与经济、文化、道德人情状况,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反映了清初社会变化与复杂人际关系,具有其社会学价值。

关键词:于成龙判牍;内容;文献价值;法学;判牍文学

于成龙(1617-1684),字北溟,别号于山,山西永宁(今山西省方山县)人[1-4],清初著名廉吏。其先世于坦仕明朝,弘治中叶,官至都御史。父时煌授鸿胪寺序班,居乡力行孝义,有长者之风。成龙性情庄毅,不苟言笑,才智过人,吃苦耐劳,人所不及。“躯干修伟,红颊隆准,美髭髯,精神炯炯四映”[5]。他嗜好读书,“为学务效实行,不屑于词章之术”。曾说:“学者苟识得道理,埋头去作,不患不到圣贤地位。”[6]尔后,此言成为其座右铭。于成龙四十五岁步入仕途,历任知县、知州、知府、江防道、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兵部尚书、右副都御史、总督等重职。因他居官“精吏治,钩摘奸宄,罔敢匿伏,尤以清节著名”[7],并“以文吏而擅武略,屡著奇勋”[7],深受士民的爱戴。康熙帝玄烨称誉他为“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所作条陈、奏议、劝谕、文章、诗词等,生前由其门人编辑为《于山奏牍》(七卷,附诗词合选一卷);[3]后二十余年,吴人蔡方炳集其文告为《于清端公政书》(八卷,外集一卷、首一卷、续集一卷),以于成龙为官经历为序,后附录前人所记于氏治绩。

《于成龙判牍》,是民国时期出现的一部判牍选集。该书题名《清代名吏于成龙判牍》,书内则作“于成龙判牍菁华”。正文存“虞山襟霞阁主编纂,衡阳秋痕廔主加评”字样。从判牍内容看,该书应是于成龙的作品。

一、《于成龙判牍》的内容

该书内容可分为六类: 一是婚姻案件,如婚姻不遂,夫妇不协,代饰新郎,控媳忤逆,以良作妾,一女两嫁,请求再醮,祝寿起祸,控告悍媳,控妇凶悍等;二是田债纠纷,如欠债诬陷,两姓械斗,争夺嗣产,购货争执,索债被殴,强夺耕牛,钱债纠葛等;三是犯奸案件,如重惩淫尼,惩办娼妓,争夺妇女,男扮女装,调戏寡妇,诬告强奸等;四是贼盗案件,如索诈行凶,诱拐儿童,土豪诈财等;五是胥吏犯案案件,如侵蚀公款,吞没存款,胥吏作奸等;六是其他案件,如争葬母柩,粪污衣服,聚赌牟利,土豪缠讼等。[8]

二、《于成龙判牍》的文献价值

作为留存至今为数不多的于成龙文献之一,《于成龙判牍》具有多方面的价值。

1.《于成龙判牍》既展现了清代早期司法判案的规范,又展示了法、理、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具体判案过程,具有法律史意义。

于成龙判案,常常综合考虑情理因素,人情、情实、天理、道理等兼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不同的案件里,情或理占有不同的地位,而各有侧重。如首篇《婚姻不遂之妙判》的判词,就能在司法判案过程中,多方考虑世事人情,而加以法官的主观判断: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好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则继[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它。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

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月明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裤,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这篇判词始终在叙述事实。依据常理,杀伤他人需要重惩。而于氏的判词开始对钱万青、冯婉姑恋情极力赞美,语言中充满着对这对恋人的深切同情,以及对拆散鸳鸯的冯父、吕豹变的痛恨。判词既对才子佳人的婚约极力认可,也为冯婉姑的抗婚刺杀行为作了辩解,称吕豹变是“刁顽无耻,好色登徒”,褒扬冯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它”,自然而然地显示了对女方刺杀行为的开脱。依据大清律例,“男女婚姻”律文对已有的婚约或男女私约的婚姻关系给予保护,“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于成龙使用大量充满褒贬色彩的词汇,既照顾到了案件中的“情实”,又顾及到了“人情”。判词最后对冯父“暂免杖笞”,就是在成全替父求情的冯婉姑的孝心,褒扬孝女。整篇判词,既有法律依据,更有对“人情”、“天理”的综合考量。

《于成龙判牍》通过判词宣扬了注重情理、尊重法律、重视人伦教化的司法精神,是考察清初司法判案的具体样本。判牍也反映了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我国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

《于成龙判牍》展现了儒家追求“无讼”的法律观念。[8]《论语》云:“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有,使无讼乎?”天下无讼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最高追求。儒家相信“人性本善”,坚持“重教化,省刑罚”,以悲天悯人的情怀,用断案决狱的方式惩恶扬善劝睦止争,教导百姓珍惜睦邻,爱护亲友,爱惜身体发肤;兼以诗书礼乐的教化,教导百姓知书达礼孝敬父母,凡事以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以达到天下太平无讼无争的崇高境界。“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懂得礼乐自然道德高尚,孝敬父母自然忠君爱国,“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天下人人孝敬父母,自然爱惜身体发肤,推己及人,不会作奸犯科。如此则夫妻相敬如宾,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朋友有信,上下有序,整个社会各安其位各守其分,无人作奸犯科、为小利而损仁义。如此则可达到大道之行,天下无讼的美好境界。“天下无讼”是判牍的精神和灵魂,是古代司法的指导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目标。《于成龙判牍》中,至少有五个案件,没有做出具体判决,如:

《祝寿起祸之妙批》:“故候验伤,集讯察夺。”

《控告悍媳之妙判》:“候即饬差拘案,讯究不贷。”

《索债被殴之妙批》:“姑据扭殴成伤,候传验集讯察夺。”

《侵吞公款之妙批》:“应先於传案日,立下切结,俾讯结后,汝无所逃罪。”

《胥吏作奸之妙判》:“密饬干役,将猾吏胡安之拘押审办。”

案件的最后结果如何,如今不得而知。或许随后原告撤回了诉讼。此外,于成龙在审理案件时,有时甚至会主动劝告原告撤回诉讼。如:

《诬告强奸之妙批》:“尔知强奸者犯何罪乎?诬告强奸者,又犯何罪乎?尔速收尔妄念,依本县训谕,或即抄录本县此批,与孙和顺商议,要彼始乱终成,庶尚可挽回,不至堕落到底。若必欲诬告强奸,妄冀非分,则本县不难提集人证,切实审断。恐尔不特占不到便宜,抑且受重戾也。”

《强夺耕牛之妙批》:“姑念乡愚,暂免拘究,仰即回家安分,毋再多渎,以干重戾。至耕牛一节,仍照地保调处办理可也。”

《土豪缠讼之妙批》:“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案惩办,以为恃势欺凌寡孤者之儆戒。勿谓本县操心忠厚,可以身尝试也。”

无论是威逼、利诱,还是劝告以情理,警示以法律,无论是对诉讼置之不理,还是威胁原告使其撤诉,目的只有一个——无讼。这些案件中,更明白表现出,于成龙所追求的,是天下无讼的平和境界。

2.《于成龙判牍》是我国判牍文学的范本,展现了清代判牍文学的新发展。

中国判牍文学发展到清代,逐渐形成了一些特点。[9]尤为突出的是,判牍形式趋于文学化。判牍是严肃的公文,应该如实叙述案情严格依法决断。但司法语言用于判词,会显得呆板枯燥,没有说服力。古代判词往往将某些文学化的手法引入判词之中,使得判牍文采飞扬、辞藻华丽,引经据典、对仗工整,使得本应严肃的判牍显得文理兼容、词情并茂,充满浓郁的文学色彩。《于成龙判牍》是一个典型范本。

《于成龙判牍》在文体上骈体和散体交替使用。散文,即散体行文,是指行文运句散而不整,奇而不偶,长短错落,无韵律限制的散体文章,它较少用典,不尚藻饰。散体注重情感外放与结构舒宕,文风敦朴而文气阳刚,言辞庄重典雅,力戒浮夸,重在说理。其优势在于文气流畅没有约束,语言质朴、气势旺盛,能自由表达思想和情感。骈文,即骈体文章,是指以丽辞藻饰、对仗排偶、工于用典为形式特征,它是产生并成熟于六朝时期的一种新体文章,多用骈四俪六。骈文不及诗词等韵文讲究格律,却比散文更重形式,是介于散文和韵文之间的文体。骈体注重文意内敛与结构详密,文风灵动而文气阴柔,言辞华丽,不避繁冗,重在渲情。骈文最大的特点是俪辞和对偶。魏晋六朝是骈体文的形成与成熟期,这种文体的成熟与盛行,使文章对于形式美的追求,也必然反映到公文中来,使公文兼具实用和审美的双重性质。骈体和散体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不可偏废,“骈中无散,则气壅而难疏;散中无骈,则辞孤而易瘠。两者但可相成,不可偏废”。真正能流传至今的判牍,大多骈中有散,骈散并用。《于成龙判牍》作为判牍文学发展到清代的典型,其语言骈散结合,而又通俗明白,刻画形象鲜明,展现了于成龙的廉吏形象与形形色色社会角色。如《侵吞公款之妙批》的批词:

禀悉。陶大年任恤嫠局之长,由全县士绅公推,非本县一人之意。视事以来,舆情有褒无贬,而陶又矢忠矢慎,每日必将捐款罚款数目,以至一切开支,无不造送四柱清册,送县汇核,并分送学官及捐款人民各处,以凭查核,从无有以隐匿来言者。且如此办法,亦无从隐匿。该民本为该局司事,此中情伪,岂不之知?乃妄操流言,遽尔投牒,是诚何心?岂以被陶辞退之故,不慊於心,而借此以为报复耶?使果如此者,则尔误矣。陶大年之操守,举邑无间言,万无临时改其常态,於明目张胆下,隐匿二百元,而且即令捐款人自身改送至私宅之理。使尔为捐款人,愿乎不愿?况捐款人又何以与管门者言及,而管门者又何以知其为送至私宅?凡此种种,均属不尽不实之处,一望而非真实。尔既出首投控,独不虑及此乎?本县恐尔报复之心甫萌,而反坐之罪已成。至此尔真愈欲报而愈不能报矣。故曰汝又误矣。天下事不外一情理,理之所无者,惟[情]或有之。若尔今所控者,实出於情理之外。须知陶大年之廉洁,全县无两,必不为此侵蚀公款之事。即使陶大年而为一贪污昏庸之人,亦决无敢冒不韪,令捐款人自行代为隐匿、代为致送之理。虽三尺童子,有以知其不然。乃尔报复心切,遽尔掇拾此无根之谈,以讼公庭。本县不暇为汝责,正为汝怜。本应立予申斥,以儆妄言。继念事关公款,且关陶大年令名,不能不一为澈究。姑候传提各方到案,并将恤嫠局每月禀报清册,宣示各界。一以服汝之心,一以显陶大年之操守。但尔既胆敢具控,应先於传案日,立下切结,俾讯结后,汝无所逃罪。否则,一以灰贤者之心,一以长攻讦之习,地方上尚有宁日?将见不肖者纷纷布达,贤者避之。若浼其害,胡可设想?本县前曾到恤嫠局,亦一再与汝相晤,觉汝之为人,尚无大谬;言语举止,亦不似浮滑者之所为。闻陶大年把汝辞退,心窃怪之。今而后始知陶之目光为不虚,其识力胜本县多多也。此批。

这里语言通俗易懂,通过小吏诬告,刻画了陶大年的廉吏形象。对陶大年的肯定,也表明了于成龙的价值判断。

《于成龙判牍》注重使用各类修辞,语言既讲究文采,又表意清楚明白,文采与清明并举,增添了判文的文学性,客观上也具有社会教化与文化普及作用。“文采”,即讲究辞章,注重辞藻,却不必刻板地具引律文。“清明”,即清楚明白,语言质朴,少有修饰。古代判词不仅要叙述案情、说明理由,依法作出判决,还要以公正清明的判词惩恶扬善,教化百姓,以宣扬有恶必惩、有善必报的天地大道,劝诫百姓莫做伤天害理之事,所以判词的行文综合运用多种手法。叙述案情时,应用清明的笔法,简单扼要地讲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在说理时参以文采,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用感人肺腑的语言、毋容置疑的气势使判词深入人心,达到宣传法制道德、教化普通百姓的目的。如《祝寿起衅之妙批》:

禀悉。据称该民於五月十六日前赴陈家祝岳母之寿,未婚妻舅陈毛金因与其堂兄禄生饮酒争论,遂至互殴。该民上前相劝,被毛金用铁铲柄打伤胸胁各部。该民未婚妻秀全,亦帮同毛金从旁凶殴。事后该民邀同媒妁,前往理论。反恃强不服,要求退婚等情。喊诉前来,事属创闻,情尤可异。夫该民与毛金、即舅也,秀全、该民未婚妻也,纵谓友於笃爱,宁能伉俪忘情?况该民与陈姓本潘杨之旧戚,联秦晋之新欢,情好方殷,猜嫌胡起?彼禄生与毛金以一堂之棣萼,操同室之干戈,杯酒成仇,谑言起衅,捧来祝嘏之霞觞,莱班舞彩,飞去当筵之铁棒,娇客遭殃。未缔有情之眷,先罹无妄之灾。以妹夫而作仇人,抑何无赖?助阿兄而殴夫婿,未免寡情。方谓白首相期,好逑淑女,谁知红丝错系,反作冤家。事既异乎寻常,情尤深夫疑窦。姑候验伤,集讯察夺。此批。

判牍写刁作仁前往未婚妻家祝岳母寿反而遭打,综合使用了对仗、用典、反问等修辞手法,骈散结合,语言优美,诙谐有趣,启人深思。

古代判牍,因其春秋决狱的手法,参以引经据典,既不违反法意,又合于情理,可谓天理、人情和国法和谐统一。[9]《于成龙判牍》思想上情、理、法兼容并蓄,许多判牍与社会伦理密切相关,展现了情理法断案的倾向,增添了读者的阅读趣味。好的法律应该既合情又合理。断案决狱也应该既合乎律法又合乎情理。理是天理、天道,好的法律顺应天意,故必然合理。情是基于儒家“五伦”而推而广之的“人情”,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人类文明赖以延续的根本。同时,“人情又是解释制定法的基准”[10],所以“法意、人情,实为一体,殉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1]。好的古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依傍法理,斟酌人情,平心理断”,作出的判断自然“据法援情而合于理”,“法理情三者各序其位而致中和,最终达到结案息讼的目的”。[12]儒家法律思想的根源是礼。周公之礼,将礼作为与法律并行的准则,并强调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后来孔子继承周公思想,形成了一整套德主刑辅综合为治的法律文化学说[13];孟子以“德主刑辅”为依据,提出了“重教化、省刑罚”的治国主张。汉武帝时,董仲舒更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学说而提出大一统学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生活各方面占据统治地位。唐代《永徽律疏》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从此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14]。儒家讲究“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礼德为治,主张德主刑辅。这些主张反映到法律中,自然使古代中国的法律也带上了人性化色彩。孟子“重教化,省刑罚”的主张,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使中国古代法律能够惩罚犯罪,而且还肩负着教化的责任,抑恶劝善。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司法实务中判牍情、理、法兼容并蓄的思想根源。于成龙思想的主体是儒家思想。其判牍也表现了这一点。如《购货争执之妙判》:

本县审得钱归氏与月中桂茶食店店伙孙小弟互扭一案,一谓早已付价,一谓尚未收到,各执一说,未能相降;询诸旁人,亦多异词。本县细核双方情节,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而此三百文,必由钱归氏缴上,放在柜上,而他人乘人多事忙、双方不及觉察,遂施其胠箧探囊之好身手,而窃取之耳。故在钱归氏则确已缴出,而在孙小弟则确未收进。

本县今为尔等判:使钱归氏再出三百文,则钱归氏未免太冤;使月中桂认收三百文,则月中桂亦必以人人效尤为虑,而不肯受屈。本县现察在此店中购物者,计有三百人以上,何不人人为鲁仲连,出而一解此纷乎?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之数可足。在出钱者,不过以一文之微,当必无甚吝惜;而双方争端,自可平息。为计之善,莫善於此。平讼听狱,本县之职;排难解纷,亦贤者之责也。此判。

此则判牍写钱氏因在月中桂糕点铺买月饼忙乱中起纠纷。作者使用了《庄子》“胠箧”(行窃)、“鲁仲连”行义解除纠纷等典故,语言优美,令人解颐。于成龙判决(旁观者)“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之数可足”,这种判决因没有确切的律例可以参考,也难以断明事实。于成龙采取人之常情常理的标准来处理纠纷,情、理、法兼顾,具有以情理断案的思想倾向。

3.《于成龙判牍》反映了社会发展与经济、文化、道德人情状况,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

如《索债被殴之妙批》、《欠债诬陷之妙判》、《钱债纠葛之妙判》,记述了明清易代之际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带来的民间经济纠纷;《两姓械斗之妙判》,反映了民间聚族械斗的风气与官方的态度;《争夺嗣产之妙批》,表现了大家族嫡庶子男财产“均分”的律例导向;《重惩淫尼之妙判》、《争夺妇女之妙判》、《惩办娼妓之妙判》、《调戏寡妇之妙批》,反映了清代官方对社会风气的纠正,以及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如婚姻纠纷、夫妇不协、代饰新郎、控媳忤逆、以良作妾、请求再醮、控告悍媳、控妇凶悍等,既可能是现实生活的写照,更可能是历史发展的真实断面,具有其独特的史学价值。

此外,《于成龙判牍》还反映了清初社会变化与各类人际关系,具有其社会学价值。《于成龙判牍》涉及到婚恋家庭纠纷、田债经济纠纷、作奸犯科、贼盗、胥吏犯案、聚赌牟利、土豪缠讼等多方面社会生活内容,有助于人们考察清初的社会变化与人际关系。管中窥豹,该判牍提供了封建时代社会生活的多个侧面。

要之,《于成龙判牍》既是法律判案的一手文献,也是有趣的社会教化资料。该书既是于成龙文献的构成部分[15],也是考察清代法律、社会、文化、文学、历史发展等状况的具体文本,有其重要的认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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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春娥)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824(2016)01-0028-05

作者简介:常佩雨(1975-),男,河南商丘人,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文学博士,理学博士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AZW004);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5ZDA1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BLS007)

收稿日期:2015-11-15

金小娟(1984-),女,河南洛阳人,郑州大学文学院教师,文学硕士。《于成龙判牍》中,多是家庭纠葛、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于成龙对这些民间纠纷的判决处理,展示了他作为一代名吏、廉吏的审判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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