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应规范

2016-03-17 08:45
民主 2016年2期
关键词:教育法语言文字普通话

编者按:双语教学是民族地区学校使用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基础教育的重要教学形式,但国家部委颁发的个别文件中,出现了用“汉语”代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不规范表述。民进中央自2011年起持续向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建言,提出需高度重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表述和加强推广使用。并于2015年3月向全国政协大会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的建议。

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与200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用语用字方面,《教育法》表述为汉语言文字,《通用语言文字法》表述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方面,《教育法》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一致就不严肃,也不权威。

二、与推广普通话应用的要求不一致。

汉族地区也有北京话、天津话、上海话、四川话、闽南话……同一省区也有不同地方语言,广东就有粤语、潮汕话、客家话、雷州话等互不相通。因此,1956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提出,“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普通话”有了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地位,推广普通话自此被作为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

三、在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中,不适当地将“汉语”代替“中文”。

《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条,不适当地将对外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简化为汉语教学。乃至已成立的国家“汉办”,其网站上也表明其主要职能是汉语国际推广。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文化和语言,有些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用“中文”而不是“汉语和汉字”来代表中国的通用语言和文字更为准确,也和国际上的习惯称呼相一致。

意见建议

一、要尽快修订《教育法》,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第十二条可修改为,“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也作出统一规范的表述。

二、要明确双语教学中“双语”是指“民族语言和普通话”。

汉语包括了汉民族的多种方言,而“普通话”是经《宪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因此,以“民族语言和普通话”对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涵义予以明确,对于我国民族地区以及我国多元文化教育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国际交流领域,应坚持推广“中文”。

联合国中文网站至今仍标明中文是其官方语言,百度百科联合国官方语言已被改为汉语。在国际交流中应坚持中文推广,避免因推广汉语的表述造成误解。可以将“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改称为“中文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广而非“汉语”推广。

四、要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加大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传播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广“普通话”,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国家认同感。

成果转化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教育法》第十二条已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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