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微商信用管理制度构建
——基于第三方平台的引入

2016-03-17 13:43江苏大学陆莹莹吉嘉琪
中国商论 2016年8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微商信用

江苏大学 陆莹莹 吉嘉琪



C2C微商信用管理制度构建
——基于第三方平台的引入

江苏大学陆莹莹吉嘉琪

摘 要:互联网WEB3.0时代使得C2C“微商”凭借低门槛、零成本、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迅速发展,但这一过程暴露的各类信用问题已经威胁到了微商未来的健康发展。本文探讨了微商目前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引入第三方平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方案,研究如何完善C2C微商信用管理制度,以期有效缓解现阶段C2C微商信用危机。

关键词:微商信用管理第三方平台

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这一类新兴行业的诞生依托于中国移动互联网和微信平台的快速发展,迎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热潮。主要包括两种模式:B2C模式和C2C模式。B2C模式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例如微信公众号、天猫商城、微信商城等;另一种形式也是笔者本文主要研究的模式——C2C模式,即个人用户通过某一平台直接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目前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微商平台有淘宝、易趣、拍拍、当当等以及在各类社交工具中发布信息进行交易的微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两者结合的模式例如B2C2C模式,即面向的是B端用户,而二级入口内的微店除了自营以外,也向C端客户进行开放。

1 C2C微商发展现状分析

笔者在调查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模式偏好时发现,消费者由于微商价格优惠、种类繁多、操作简洁方便、节约时间等方面优于实体店而产生购买偏好。同时除了在淘宝集市等典型的C2C微商购物以外,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QQ等社交软件,以好友发布信息形式运作的比例明显上升。同时调查结果显示,微商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一些C2C微商在淘宝、当当网站上拥有自己店铺的同时,也会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动态信息以吸引好友注意,借助社交媒体在层层传播的“熟人圈”中扩大宣传范围。而更多小规模微商则倾向于直接借助社交软件开店,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免除平台对交易的管理。其二,由于微信圈个人店铺的大量出现,交易款项趋于直接在商家与顾客之间流通,或者通过社交软件自行开发的支付系统进行支付,例如微信支付、微博支付、QQ财付通等。其三,微商依托社交软件,现存好友成为微商交易的第一批客户,此时人与人之间的相识关系是微商交易活动的核心。微商进而通过好友转发以及产品逐渐积累的口碑,树立自己良好的信用,最终促进交易的实现,并逐渐以商品作为交易活动的核心。

2 C2C微商目前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微商行为性质的转变

目前,对于部分微商悄然转变为传销的报道屡见不鲜,而传销也依托微商的外衣更为便利地进行活动。微商层层代理经营模式将售卖的商品价格提高至商品实际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微商虚假发布自己收入情况以及聊天记录以吸引潜在客户转变为自己的下线代理,在招收代理时收取一定金额的“拿货费”实则为传销中典型的“人头费”。此类现象造成受害者蒙受损失,且诱使受害者通过同样方式以期收回损失金额,如此造成恶性循环。最终人们谈“微”色变,微商信用危机日益严重。

2.2趋于“社交化”的微商监管制度不完善

依托淘宝、易趣等交易平台的C2C微商,购买了产品的用户有权利对产品进行评价,以供后来消费者参考。然而,在一张自由的社交网背后,买卖双方的道德风险也许会悄然滋长。网购平台商家可能出现进行虚构交易的行为、同行业商家之间恶性竞争、行业内哄抬价格、买家差评后遭到卖家线下暴力威胁等问题。这些随着微商兴起而产生的问题现象无疑对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除此以外,多数交易平台现行的信用评价体系简单、评价级别选项单一以及好评率不能动态地表示一家店铺最近的经营状况,凡此种种都将不利于体现商品销售的真实情况。

对于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个人好友模式的C2C微商,没有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限制,信用问题爆发得更加明显。在此笔者阐述其中三种较为常见的问题:首先是买卖双方身份信息不明确。卖家在社交平台大量加陌生好友,或者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等方式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范围,而买卖双方身份信息未经过认证,此举使得微商交易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较高风险。其次,产品质量无保证。微信朋友圈交易的产品多数由卖家自行研究生产,其质量未经过认证。卖家往往通过对商品的拍摄及美化再配以文字以吸引消费者,而朋友圈中的好友作为微商第一批消费者,存在杀熟现象。最后,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卖方单方面在朋友圈发布买家的对商品满意的“证明”,缺乏真实可靠性。在笔者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有超三成的消费者认为微商的发展平稳,但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微商有衰退趋势,所以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微商长远发展的掣肘之难。

2.3微商侵权问题制度保障不健全

微商交易的侵权问题包括对于买家来说的交易产品质量问题、物流过程中的商品损坏、售后服务无保障、个人信息的泄露等。同时也包括对于卖家而言的买家收到货物拒不付款、恶意竞争、恶意评价等侵权行为。而由于缺乏身份认证、行为监管以及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限制了微商的进一步扩大发展。

3 从第三方平台角度看微商信用监管策略

如今的微商制度仅仅靠买卖双方对自身信用的规范并不能使人们增强对微商信用的信心。因而设立独立且具有一定强制约束效力的第三方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对微商信用进行“他律”已然刻不容缓。

3.1国家机构是第三方平台建立的主力

笔者认为第三方平台的建立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将相关人、物纳入管理必然需要建立一个庞杂的体系,政府机构凭借人民赋予其的权利在这一进程中必将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建议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相关人员纳入信用监管的范畴之中,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信用平台建立应主要包括身份验证方面、目前从事的职业、提供微商交易产品的详细资料等。

信息收集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尤其需要强制力来保证其真实性,此为建立第三方平台的关键第一步。后续的指标分析工作则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对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缺失问题,受害方可以进行实名举报,若第三方平台经核实验证服务,将会将其记录在案,对于存有异议的举报结果也进行公示。此举将买卖双方信用缺失行为进行披露,增加了人们失信行为风险以及所带来不良后果的严重性,人们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有意识避免失信行为,从问题源头有效控制此类现象,从而真正起到“他律”作用。

3.2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社交软件起辅助作用

第三方支付以及社交软件已经收集到的客户基础信息,可以在平台建设中有力地辅助国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应当承担对使用本软件进行微商的交易进行记录的功能,实时向第三方平台输送数据以便进行及时地分析和管控。卖家在从事微商交易活动前应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进行初步资格审查,以期及早发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店家,加强微商的准入门槛。买卖双方可以向社交软件进行反映举报,如果确实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社交平台可以进行合理措施,比如封号、禁言等。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支付平台应加强对交易记录的监管,对于信用缺失方对受害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以通过冻结或追回等方式来为受害者提供保障。以期尽量避免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导致受害者蒙受损失,从补救措施方面增强消费者对微商信用体系的信心。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微商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交易方式必然在发展上会遇到瓶颈。如何解决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以期为微商未来发展拓宽道路是目前新型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国家主导的第三方独立信用监管平台最为有效,但建立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应被考虑在内,同时监管体系所带来的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仍然值得探讨。

参考文献

[1] 徐铱璟.微商:野蛮生长之后[J].新营销,2015(1).

[2] 陈显友,周静.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的构建[J].国际金融,2013(1).

[3] 王俊生.大数据时代微商监管的挑战和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4-12-13.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3(b)-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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