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平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

2016-03-17 02:40王志鹏张祥建涂景一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权公权力权力

■王志鹏 张祥建 涂景一

大数据时代平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

■王志鹏 张祥建 涂景一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推动下,平台组织成为对社会经济要素整合的主要形态和载体,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权力结构,从而催生特殊的平台权力模式。通过研究平台权力的扩张、冲突和异化,可以得出:平台权力的形成过程就是平台私权力扩张而导致公权私有化的过程;平台生态体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权力冲突,影响着平台结构化运行的规则、制度、组织等平台秩序;平台权力的凝聚容易形成平台权力垄断,进而造成人们的行为轨迹和相关数据被挖掘和不当利用等后果。平台权力结构和秩序的优化将有助于我国平台经济和大数据经济的健康发展。

大数据;平台权力;平台经济;权力扩张;权力异化

王志鹏,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辽宁抚顺 113000)

张祥建,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上海 200433)

涂景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872)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平台时代,以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模式深刻地影响着产业结构、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促进政府、制度甚至整个社会发展形态的深刻变革,并进一步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平台模式,是21世纪最重要也是最耀眼的经济模式,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财富传奇,无论是苹果、沃尔玛、亚马逊、脸谱,还是淘宝、滴滴,这些神话般的财富光环,全部笼罩在平台之上。[1][2]平台经济展现出有形或无形的平台,而隐藏在平台背后则是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和大数据。互联网的作用在于整合资源、解构世界和关联世界,实现对社会经济主体的渗透。如果说互联网是整个经济的解构基础,大数据是世界经济解构之后的表达形式,那么平台就是经济解构为大数据之后的重构模式。

平台经济模式具有超越传统经济的功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和掌控资源要素,从而对传统经济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并可能形成垄断和独占优势,催生出权力效应。平台权力作为媒介进步与权力分化的必然结果,是对传统权力格局的一种扬弃,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演绎。平台权力体现为平台拥有者对参与主体、资源、信息、交易、数据等平台要素的掌控力,是将市场凝聚之后而形成的一种垄断性权力。近年来,平台经济已经成为产业经济研究中的新热点,引起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机构的密切关注。目前,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和应用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涉及竞争战略、业务模式、平台定价、 网络外部性等问题。[3](P668-691)[4](P527-547)然而,现有研究成果大大落后于平台经济实践,并很少关注平台权力问题,没有对平台组织的权力结构和内在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平台组织的权力演化和权力结构不仅深刻地影响着平台组织的运营效率,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权力分布也带来冲击和影响,亟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分析了平台权力的构成及秩序,探讨了平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并提出了规制平台权力和促进平台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平台权力的构成

平台权力分为私权力(核心权力)和公权力(衍生权力)。①平台核心权力是平台组织自身所应该享有的权力,以保证平台组织的运行;而平台衍生权力则是将外部的社会或政府等权力内部化为平台组织的权力。平台发展过程就是平台权力边界不断扩张的过程,体现为资源掌握数量及行为的公共影响程度。伴随着规模化生产、分享和利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平台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控制力量的商业社会体系逐渐形成了商业——权力社会结构。

(一)平台私权力

私权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力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私权力是权力主体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活动基础。平台方可以通过协调各种客户资源从而带来价值和能力,这种自觉地协调行为就具有强烈的主观意图,从而催生了平台私权。[5](P41-45)平台私权来源于平台方对内部多边客户进行的管控,是对内部进行控制的展现,强调协调多边客户和支配各方的利益与资源。平台规模越大,整合和调配的资源越多,也就表现出越大的约束力和管制力。

平台私权力是平台本身具有的,以自我辨别、筛选和配对能力为特征的权力,具有价格控制、许可授权和竞争策划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价格控制。价格控制是平台私权运用的常用方式。如果卖方具有超越买方的市场能力,买方通过加入平台仅仅获得很少的收益。那么,平台方就会有动机去关注或通过对买方进行补贴等方法来增加买方收益,并促使他们乐于加入平台。比如微信的商业模式,为了建立自己的海量数据库并依此带动电子商务,通过给予网络流量的补贴方式吸引消费者;而滴滴直接补贴的模式从实效看,成果斐然。

第二,竞争策划。平台的私权还经常表现为平台方策划某一边参与方的竞争行为,这种策划建立在海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也建立在海量数据价值关联的基础上。例如,当价格控制显得复杂或无效时,平台方可能会通过鼓励市场一方的竞争而使自身对另外一方更有吸引力。典型的案例就是淘宝,通过对客户的分析并通过对产品供应商竞争的策划,成功地获得了大量消费者。平台关注的是竞争所带来的相关收益,它能够从鼓动市场某一边的竞争中获得收益,也就是说它至少能够通过与市场另外一方的交易中获得补偿。

第三,许可授权。谷歌公司不会把显要位置出让给出价最高的广告公司,除非明确指出这是广告,如果因为价格因素而违背数据检索的重要原则,其最终的结果一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认同。作为大数据检索服务的主要平台提供商,对广告商和广告内容的限制至少是不能冒犯它的读者。从这个角度说,平台就成为具有许可授权能力的管制机构(如银行、金融、电力与通信行业),以规定运营的最低标准,将客户负外部性分开。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大数据平台方无法将买方福利内生化,则它没有动机对卖方过分苛求。

(二)平台公权力

公权力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和利益而由国家机关拥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执行的一种权力。而平台公权力是平台方的某些管制行为拥有的、可能对包括多边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在内所有社会成员产生影响的权力。其实质是平台方自我管制和维护权力的扩张和延伸,体现为平台方对多边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的管辖, 从而催生出平台公权力。[6](P768-786)平台汇聚了社会资源,平台运行过程中利益的创造、输送和分配又派生出新的权力运行规则。

平台公权力是一种超越平台本身界限的管制能力和维护能力,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平台正在以指数化的外部性效应扩张自己的客户范围。平台方对权力的支配和其影响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平台内部的各个关键利益相关者,平台的任意改动或变更,制定任何的平台管制措施都极有可能涉及公权力,对平台内部各个参与方的影响极易迅速扩展到所有网络客户身上。②“数字鸿沟”的存在使平台话语权力的核心牢牢把握在掌控着优势信息及技术的集团手中。因而,平台公权力在担当召集和促成多边客户交易的第三方角色时,平台方在管理、管制和协调多边市场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过程中,能够发挥外部联系的那部分权力。平台公权力是平台私权力的扩张和延伸。考虑到这种强烈的、广泛的影响效果,平台方可能加强掌控平台公权力的力度,以便通过自己的权力意志追求和获取更大的平台收益。

根据平台容量、平台自身性质和开放性特征,平台公权力可划分为无公权模式、弱公权模式和强公权模式三种类型。

一是无公权模式。无公权模式下的平台,一般是指平台容量很小、社会公众影响力甚微的平台。基于这种模式的平台方,只具备进行管制多边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平台私权力,而极度缺乏对社会公众发挥影响的公权力。平台方管制权力的运用只能限定在平台内部进行,而对平台外部的社会公众将难以产生外部性作用。

二是弱公权模式。与无公权模式相比,弱公权模式平台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大规模的平台容量,具备一定的公权力性质,只不过这种公权力性质尚处于比较弱小的状态。弱公权模式一般存在于区域性较大规模的实体性平台或半开放性平台。

三是强公权模式。强公权模式的平台一般拥有极其广泛的客户规模,平台方的任何管制措施,都有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额外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好的平台措施无疑就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较高程度的公信力,而出台坏的平台措施则可能导致平台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性下降,从而引发平台上多边客户及利益相关者部分撤离,使平台方收益受损。

一般而言,平台容量越大,平台方掌握的公权力就越大。从平台开放度方面分析,开放程度越高的平台,平台方的公权力就越大。反之,平台方的公权力则越小。另外,由于实体性平台数据处理能力相对较弱,其公权力一般情况下小于虚拟性平台。

二、平台权力的秩序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提升着平台的影响力,以其断裂、跳跃、碎片化的趋势不断延展着平台的整合与吸附能力。在信息社会,平台成为决定权力的重要因素,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的运行,对传统的世俗权力形成挑战。维护平台结构化运行的规则、制度、组织等可称为平台秩序。在平台模式下,网络的无中心、无等级、无向度的对话机制,表面上看实现了技术层面的程序正义,但社会公众囿于技术与政治专业知识、参与程度以及决策能力的限制,大多局限于私人领域或社会体系的外围,特别是,网络的离散性使人们难以达成一致的价值体系与秩序,而形成各个“部落格”。[7][8]

伴随着平台网络的不断建构,专家权力和垄断权力等影响因素使平台权力关系逐步发生分化。为应对激烈的竞争,资本、技术、信息、品牌、市场等资源在平台中具有日益强大的影响力,促使平台权力不断向外延展,从而产生了技术权力、渠道权力与权力塌陷区。在平台组织内部,因为时空凝缩(time-space compression),不断出现内卷化与极聚的现象。由于大数据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已从农业社会的自然节奏、工业社会的“任务时间”转向信息社会的“技术时间”(或者说资本时间),时空凝缩进程已经成为平台时代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平台模式的冲击下,现有权力结构解体的同时,将伴随分权化的加速和权力关系的重塑,形成新的平台权力秩序。[9](P152-153)虚拟平台作为人类社会的数字化演绎,整个社会及每个社会单位自然秩序被不断动态地重构,平台内部及之间自发增长的平台权力秩序和智能化规约,是非对称平台权力结构与组织结构的空间耦合。

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平台模式实现了社会公众的数字化生存,人们的交往不同于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主要交往方式的农业社会,也不同于以业缘关系为主要交往方式的工业社会,而形成以网络虚拟技术为依托的平台交往方式。平台的吸附能力和资源整合调配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平台权力,打破世俗权力的权威地位。平台权力最终也有可能冲破毫无内容的原子统治和以形式为主的时尚政治,在以阶级关系为首的各种级别结构弱化的同时,以超主体化的个人为对象形成的平台统一,以微观权力为基础的平台统治时代的社会机构,可能导致与过去以被动大众为对象的精英统治相类似的平台专制体制。而平台参与者社会性的无意识运动,在参与现实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秩序时,追逐那些不被承认的利益构成,平台主体试图通过公开暴露这些利益将会摧毁其合法性,开启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从形式上看,平台组织的兴起打碎了传统线性制度化控制的秩序,形成跨时空的多元化、非线性的力场,通过对人们信息接收渠道的解放导致人们意识的解放和自由的提升成为可能。从本质上看,社会公众借助平台集结成力量,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支撑和放大下,这种力场的逻辑断裂与结构的无序、微小叙事与多利益的杂糅、非中心化的宰制与意义场的缺失,却又使得现实社会的“有限定向解”转向网络“无究解”,使得平台模式的理性规约衰落。平台组织的演化通过改变我们收发信息和参与交易的方式重塑了社会地点与物理地点的对应关系,从而改变了社会秩序的逻辑。

三、平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

(一)平台权力扩张:公权私有化

平台公权是平台组织拥有的、可能对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在内所有社会成员产生影响的权力,实质是平台自我管制和维护权力的扩张和延伸,是一种平台私权达到一定发展阶段后的权力衍生。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企业可以获取过去只能由政府拥有的数据信息。由于交易规则和交易数据被平台控制,在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下,平台企业具有掌控交易主体信息和活动的能力,这种通过对数据与平台的管理衍生出社会公权的过程,就是公权私有化。

在高度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将社会经济解构为离散化的大数据,平台又依据价值关联重新汇集了社会元素。平台运行过程中价值关联、利益创造、输送和分配,派生出了新的权力运行规则。平台企业因此具备了把公权力转化为牟利工具或进行交易的能力。现实生活中,很多平台都具备显著的“公权力”性质,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为大众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的 “公信评价平台”。这里所谓的“公信”也就是公共信用或公众信用,是为大家(公众)所接受并一致认同的对于某事物的属性评价。比如大众点评网,可以通过对海量客户数据的统计,为选择方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同时将被选择方(某些饭店、大学、旅游目的地、商品等)的商誉进行了广泛的传播。这种基于大数据的公信评价平台的典型特征就是,平台在具备了管理和维护商家客户和消费者客户的基本管制权力之外,同时放权允许消费者对双边市场中的卖方进行评价和价值判断,平台方的这种“放权”行为实质上就体现了平台公权的运用。再如,在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上,淘宝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卡号、密码、电子账户等等,出现了纠纷淘宝还具备裁判权和制裁权。这既是公权私有化现象,也是平台对公民个体实施管理权和处罚权的典型案例。

公权私有化是平台经济下商业模式发展的高级阶段。平台公权是平台私权的扩张和延伸。像公共点评、网络搜索等大数据平台,一般具有天然的公权性质,平台的任意举动均会对网络客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考虑到这种强烈的、广泛的影响效果,平台会进一步通过海量数据的价值关联建立商业模式,或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寻求利润空间,以加强掌控平台公权的力度。平台方为达到自身目的,极易违反权力的运行规则,对其他参与方利益和资源进行恣意约束,而权力的滥用或疏忽不仅会造成平台上多边客户利益的重新分配,还会因此引起汇聚在平台上其他社会主体价值的收益或减损。平台方为了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会通过权力意志来管制平台,甚至“不择手段”地采取某些措施,进而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平台权力异化:数据垄断下的隐私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通过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形成了互动频繁的社交网络,最终在平台上积累了超大容量的数据记录和资源。平台模式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每个领域,并且已经成为继资本、劳动、技术之后的一种新生产要素。平台权力的凝聚容易形成平台权力垄断,使平台方在平台结构链中处于越来越强的主导地位。[10](P18-35)[11](P21-26)

平台模式虽然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甚至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组织和个人数据的隐私却也非常容易暴露在平台(如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微博等)“第三只眼”的监控之下。平台数据所蕴藏的潜在信息会越来越快地被挖掘,并形成新的有价值的信息,以提供参考决策。[12]特别是在对数据的整合、分析与挖掘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可能性,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组织,其所表现出的数据整合与控制力量越来越强。因此,平台时代的数据垄断直接威胁到人们的隐私,促使一些不法商户急于从中挖掘商机,人们对此却经常毫不知情,从而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安全。因此,通过对平台数据的挖掘来预测和控制人们潜在的经济行为,使个人的隐私无处遁形,会造成一些伦理和道德上的风险,带来以数据隐私为核心的关于平台权力、安全隐私和道德、技术与法律等诸多挑战。③

在平台上保留的数据资源能够产生价值,并且可以进行交易,这时数据变成了资产,并通过交易产生了新的价值。而正是这样一类的数据,往往在隐私传播与保护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以个人隐私为例,大数据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更为全面与迅速,除了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类的数据之外,还包括有关公民日常交易类的数据、社交互动类数据、活动与地理信息观测类数据等。[13](P63-79)[14]因此,可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关联聚合,准确还原、判断并预测个人的社会生活场景和社会关系网络。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已经形成了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④大数据的信息整合与挖掘既可以对广大消费者开展合法的精准营销、客户管理,也可以从事非法的金融诈骗、身份窃取等。因此,数据化的个人隐私是驱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对其不同角度的数据化解构会催生出更多的衍生产业。同时,信息技术的革命将进一步消解人类现存的社会交往法则和存在方式,并形成新的社交规则和生产方式。对散落在平台中的海量数据进行统计和挖掘分析,就能够得到目标公众或者社会群体的消费习惯、兴趣喜好、社会交往等数据,甚至可以获得特定的时间或空间的经济发展走势等对数据持有者有用的信息。[15]基于平台商业形态,以能源、资本为核心的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向以平台组织及其数据控制权为核心的新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推动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不断融合发展,社会经济形态日益呈现出碎片化或离散化趋势,平台组织则成为对社会经济要素整合的主要形态和载体,深刻地影响着产业结构、商业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并进一步影响着社会权力结构,从而催生特殊的平台权力模式。平台权力产生于平台方对平台所凝结的价值、实际支配和影响力的占有,本质上体现为平台方对各种资源的掌控力,是将各种要素凝聚之后而形成的一种垄断性权力。本文研究了平台权力的边界和扩张问题,将平台权力分为私权力和公权力,平台权力的形成过程就是平台私权力扩张而导致公权私有化的过程。在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平台生态体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权力冲突,影响着平台结构化运行的规则、制度、组织等平台秩序。同时,平台权力的凝聚容易形成平台数据垄断,使平台方在平台结构链中处于越来越强的主导地位,造成人们的行为轨迹和相关数据被挖掘和利用,侵害了人们的隐私,威胁了人们的安全。

在平台组织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对平台权力进行规范和引导成为影响平台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一,限制公权私有化。对平台组织,要划定权力边界,使平台方的权力尽可能清晰,避免平台组织任意侵害和占有公权的行为。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组织相关立法,从制度上为平台组织建立权力清单,同时为平台权力的运行设定与之相应的义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用法律的“利剑”为平台权力的激进式扩张导航。平台组织依循国家的相关法律产生和运营,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社会公众的 “必要依赖”。社会公众作为平台相对方,与平台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如同社会公众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依赖”关系。平台组织,因为处于“被依赖”地位而成为平台相对方的代理人,而代理人的行为规则受制于代理关系中代理双方基于合理期待而形成的明示或默示契约。因此,平台组织权力清单的建立应以平等自愿、互利共赢为准据,而义务和责任清单的设定则以忠实、勤勉和公序良俗为原则。公权,出于法定,而平台组织将公权私有化也应止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第二,打击平台违法和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平台组织凭借强势地位而实施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除了进行经济制裁,还需要对犯罪者克以刑事责任,使违法犯罪者承担更大的成本。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所从事的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如贩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利用短信群发器、网络改号电话等进行网络诈骗等,严重危害了相关网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不能仅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加以整治,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违法网络平台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维护平台权力秩序。构建有利于平台组织发展的环境体系,促进平台组织之间有序竞争,避免造成严重的垄断现象,降低平台垄断的负面影响,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平台垄断实质上是数据垄断,是通过数据垄断来实现平台垄断。与常见的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无异,平台垄断将消除平台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使垄断者轻而易举地获得超额利润,最终阻碍科技创新的实现并损害平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平台组织之间能否平等地进行竞争,不仅涉及国家法治状况、政府管理水平,也与平台组织的自我规划息息相关。

第四,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平台组织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的挖掘、整合和利用以获取经济收益,然而,这一过程在未经用户许诺的情况下监测出其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和潜在行为轨迹,若有人将其泄露或者加以滥用,用户的安全和利益必然受到极大威胁。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平台参与主体的数据隐私和安全,完善产业标准体系,依法依规打击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打击借用平台数据来任意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避免给行为主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让各类主体公平分享大数据带来的技术、制度和创新红利。

第五,正确引导大数据商业化。当今时代,大数据的商业化已经呈现出不可逆转的发展态势。所谓大数据的商业化,旨在让信息、信息技术成为商业变革的主导力量。这里,信息的自由流动、共享、充分搜集是前提;而对信息的有效分析和处理则是关键。通过精细化立法和严格执法,一方面打破平台权力垄断所带来的数据流通壁垒,使数据获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甄别数据的开放领域、开放程度、妥善保管等问题。同时,政府应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学术界与产业界对数据商业化应用价值的二次开发和利用,进而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国际竞争的新优势。

注释:

①公权力是相对于私权力而言的,公权力体现为对社会成员及公共事务的管辖权,而私权力则强调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体权。

②比如“公信评价平台”,它的建立为选择方(我们自己)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将被选择方(这些饭店、大学、旅游目的地、商品等)的美誉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公信评价平台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平台在具备了管理和维护商家客户和消费者客户的基本管制权力之外,同时放权允许消费者对双边市场中的卖方进行评价和价值判断,平台方的这种“放权”行为实质上就体现了平台公权力的运用,同时也增进和加强了平台的公信力,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

③随着云计算、互联网与物联网等产业的蓬勃发展,各个国家争相建立跨国数据中心,国家安全和数据主权成为国家间日益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必须形成统一的国家意识,并且通过立法和授权形成对数据资源的控制主权。

④在具体的商业应用中,当大多数网民仍然将脸谱、推特等作为社交平台分享其生活的同时,这些蕴藏在网络当中的“数据财富”已经开始被给予关注并进一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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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炜】

G322.7;F49

A

1004-518X(2016)05-0222-0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连锁董事网络、社会资本与企业投资效率研究”(71272010)、上海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连锁董事、社会嵌入性与企业投资效率研究”(2013BGL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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