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的解读

2016-03-20 19:30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205
低碳世界 2016年26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董 静(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205)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的解读

董静(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205)

本文通过2008年版与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进行了解析,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资料组织提出了几点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建议

1 政策修订背景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就为什么修订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即“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事实上,2008年出台、已实施了近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存在明显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技术领域并未涵盖一些新兴产业,如现代服务业;

(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认定条件已不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3)认定程序有待优化,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析

比较2008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2016年新规在组织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而言是利好消息,对传统产业,对一些大型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2.1组织与实施

新《工作指引》对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做出了新的规定。

(1)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中,增设了财务专家,负责审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

(2)新《工作指引》中介机构增设了税务师事务所;

(3)对中介机构资质要求有所提高,新《工作指引》规定: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而2008版《工作指引》中的比例为20%。

2.2认定条件

2016年新规在认定条件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有些方面减低了要求,在有些方面更加苛严。

2.2.1知识产权

(1)有效性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同时明确了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2)获取与评价

新规取消了2008年《认定办法》中对以“独占许可方式”的认可。

新《工作指引》规定,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对于I类知识产权,并未限定使用次数,二类知识产权在获取时间上均未做限制。

(3)权属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此项规定防止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2.2.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技术领域

新《工作指引》界定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总收入范畴,对计算标准也进行了说明。而2008版《工作指引》未做界定与说明。

同时,新规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八大领域由“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名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其范围较2008版政策有所扩大也有所收窄,此项规定加大了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难度。

2.2.3企业科技人员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比较2008版《认定办法》,新规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也未做区分,取消了科技人员的学历要求,由过去占比30%以上降至10%以上。此项规定,在客观上适度降低了企业科技人员的数量要求,更侧重考察其在岗时间以及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2.2.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销售收入与统计口径

新《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强调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而2008版《认定办法》并未界定销售收入范围,计算口径。

(2)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此项规定规范了研发费用的过程管理。

(3)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由2008年《认定办法》中“不低于6%”调整为“不低于5%”。此项规定在客观上减轻了对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压力。

(3)其他费用占比

2008版《工作指引》规定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2016年新规调整为20%,并将其范围明确为“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5企业创新能力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比较2008版《工作指引》,评价指标与赋值方面没有发生变化,但新规在评价内容、标准和评价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同时,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分为6个等级,2016年 《工作指引》的最高等级由2008版中至少年平均数4项提高到至少5项,同时强调“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这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研究开发压力,实现难度较大。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较之2008版《工作指引》,新规增加了一些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同时,评价标准更加细化。

(4)企业成长性

2016年《工作指引》将总资产增长率考核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考核。这对于一些初创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来说,实现难度较大。

2.2.6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此条款新增认定条件。

2.3认证程序

2.3.1材料提交

新规材料提交增加了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3.2公示时间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时间由过去的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2.3.3年度报表

2016年新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3.4涉密企业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2.4监督与管理

新《认定办法》强化了对认定机构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监督与动态管理。

2.4.1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

新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4.2核查机制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3报告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此外,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4跨管理区域认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企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3 几点建议

下面针对今年主要的政策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资料组织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3.1知识产权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证明材料需清晰、完备,关注各类专利的权属人,各类专利的维护和受法律保护状态。

3.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相关性进行分类。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收入需提供发票或技术合同等。

(2)企业高新和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指标须具体说明,需附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新规中技术性收入的范围发生变化:

①技术承包收入中技术工程实施所得收入不再包括其中;

②技术服务收入类别进行了扩充: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

(4)新规增加了近三个会计年度(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设置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3.3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需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岗位等,可提供聘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

3.4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时,需提交完整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如立项申请、立项报告、技术合同等,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5研发费用

专项报告说明材料中,需注意研发计划、项目研发周期与科技人员在册时间、人数、岗位的一致性;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的一致性;产学研合作协议与委托研发支出的一致性等。

3.6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时,成果名称最好与知识产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等内容呼应;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诀窍等,应与提交证明材料对应;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样品、样机等,与应注意与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相呼应;注意技术诀窍的采用。

3.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研究开发四项指标符合情况需逐项提供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如研发费用辅助账,研究开发管理制度、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等。平时工作中须注重归纳与整理依照相关制度开展的研发活动资料。

3.8涉密企业

涉密企业相关资料、数据需进行脱密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

F276.44

A

2095-2066(2016)26-0273-02

2016-9-2

董 静(1966-),高级经济师,管理学硕士,长期从事企业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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