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内涵、维度与路径*

2016-03-21 03:29李云霖李政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6期
关键词:理论学习实现路径学习

李云霖,李政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内涵、维度与路径*

李云霖,李政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摘要: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是指法学学生将研究性教学中教师所传授的聚焦“研究创新”的学习方法运用于自主学习以提高自己综合能力而展示的学习活动,具有学生中心焦点、学习过程视点、目标多元基点等特征。学习者需要在理论学习路径和实践学习路径中重点关注法学知识、批判理念与创新能力等维度。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学习是法学学生理论学习的核心内容;确认问题、分析问题与建构解决贯穿于过程性实践学习、归纳性实践学习、演绎性实践学习和开放性实践学习之中。

关键词:“研究创新式”学习;学习者;理论学习;实践学习;实现路径

1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内涵与特征

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是指法学学生将研究性教学中教师所传授的聚焦“研究创新”的学习方法运用于自主学习以提高自己综合能力而展示的学习活动,具有学生中心焦点、学习过程视点、目标多元基点等特征。

1.1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内涵

关于“研究创新式”学习的内涵,张建林教授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是“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作为主体从事的以学习和发展为目的的研究活动,是体现从学习科学真理的认识过程到发现科学真理的认识过程的过渡性认识发展环节,是教学从教到不需要教的中间转化环节”[1]。汪习根教授基于法学学生角度定义为“以问题研究为前提、以创新能力培养为归宿,在知识发生与展开的社会现实情境中,通过教师的指导,学习者发现并选择特定的问题或主题,进行自主探究,在思考、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中体验与感知知识并自主获得知识的学习活动”[2]。上述内涵的揭示,拓展了我们对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认识的同时也留下了如下遗憾。首先,定义的角度为教学,而非学习。事实上,法学学生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独立的过程,从教学过程来定义,看待问题的视角已经发生了偏离,自然影响到对其内涵的把握。其次,过于强调高标准或某一目标,与“研究创新式”学习的规律与多元目标不符。上述定义中,或强调“发现科学真理的认识过程”,或着眼“以创新能力培养为归宿”。前者与教育规律不符合,因为该种学习方式固然朝向“发现科学真理”,但“科学真理”的高度与本科学生的能力难以相称。后者的目标过于单一,因为创新能力固然是重要的指针,但也仅仅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针。因此,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是指法学学生将研究性教学中教师所传授的聚焦“研究创新”的学习方法运用于自主学习以提高自己综合能力而展示的学习活动。

1.2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特征

从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上述定义,可以发现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中心焦点。大学固然承载了多重功能,但培养的学生质量肯定占据中心位置,因此,以学生为中心是不二的选择。具体到研究性学习,其本身固然受到老师指引的教学方法影响,但毕竟研究性学习是学生的一个较独立的过程。因此,从学生角度来研究“研究创新式”学习辅以教学角度才是正确的定位。其次,学习过程视点。“研究创新式”学习是一个学习过程,是学生学习与发展所经过的程序。因此,从时间来看是学生学习过程与学生发展过程的统一,既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与发展过程,也包括学生离校后学习与发展过程。因为,随着社会转型与知识更新的加快,该学习能力是学生适应并提升适应能力的必需。第三,目标多元基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教育的重点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学生的培养目标自然不能自外于上述目标。因此,“知识·理念·能力”复合型法律人才应是“研究创新式”学习的目标。

2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维度

“研究创新式”学习的目标是学习者成为“知识·理念·能力”复合型法律人才。知识主要指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基础上的法学知识维度;理念主要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中国理念、批判性思维理念等维度;能力包括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维度,主要是指聚焦法学学生资质的养成以提升学生价值澄清、批判思考与法学行动等学习者带得走的基本能力。下面重点阐述“研究创新式”学习中学习者必须重点关注的法学知识维度、批判理念维度与创新能力维度。

2.1学习者的法学知识维度

广博的法学学识是法学学生适应教学、应对考试、充分就业以及陶冶自我的基础。因此,“研究创新式”学习维度之一便是注重综合知识基础上的法学知识积累。法学知识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以及特殊法学专业方向的专业知识。仅以法律体系的分类来说,就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性法律知识、民法商法知识、行政法知识、经济法知识、社会法知识、刑法知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知识等。就本科生而言,要将上述法律知识全部掌握是不现实的要求,但在司法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爱好与兴趣掌握不同的法律知识则是必须的。第二部分为必要的自然科学、经济管理与人文知识等。因为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自足的独立领域,而且知识领域之间的界线亦并非截然划分而绝无互通的独立状态,法律所面临的问题也必然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因此,只有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才能触类旁通。

2.2学习者的批判理念维度

学习者的理念包括许多内容,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中国理念、批判性思维理念等,其中以批判性思维理念为法学学生的奠基性理念。批判性思维是面对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决断而进行的言之有据的反省性思维,系一种高层次、综合性的思考能力[3]。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批判性思维理念是学生成才的基本素质,更是未来发展的基本素质。因为,法律职业彼此抗辩的特征非常明显。以行政诉讼为例,相互联系的三方分别是原告、被告与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的主张就是被告行政主体抗辩的重点,彼此之间在证据基础上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抗辩;而法院法官居中裁判,他(他们)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证据材料与观点进行甄别与取舍,其中主要运用的也是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不仅与将来的职业密切相关,而且还与个人和公民生活等息息相通。例如,在生活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境时,如何利用批判性思维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经常关系到成败得失。

2.3学习者的创新能力维度

《教育规划纲要》强调,“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创新能力自然成为“研究创新式”学习的重要维度。“研究创新式”学习的主旨是学生于学习中了解创造性价值而成为具有创造意识与创造态度的人格特质、培养创造性思考的技巧与能力、致力于创造性活动与创造性问题解决历程从而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创造性具有多元性建构的特征,不单单指想出主意处理一个问题,事实上包括如何界定一个问题、如何调动资源来解决问题、如何评估解决方法的价值以及完成解决方案的实践等系列的过程。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由于遇到新的问题情境,必须对问题的情境形成清楚明确的认知结构;由于不明白问题的目的与限制条件,需进行认知结构的扩大或重组。解决问题的方法与结果因为是个体基于认知模式的重组与改造,对学习者来说是一个全新、未有的经验,故对学习者而言是创新能力的检视。

3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路径

法学学生“研究创新式”学习的路径包括理论学习路径和实践学习路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学习是法学学生理论学习的核心内容。实践学习的三步曲为确认问题、分析问题与建构解决,根据不同的学习目标以及不同的难易程度,可分为过程性、归纳性、演绎性和开放性实践学习等。

3.1理论学习的路径

由于法的要素包含概念、规则与原则,因此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学习必然是法学学生理论学习的核心内容。法律概念学习中,学习者应围绕概念的历史、概念的发展与概念的运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等进行。以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为例,内部行政行为概念的起源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分权有关,与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而其核心内容则是能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作用而影响其权利。学习者应围绕上述重点而学习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律规则学习中,学习者一般应围绕规则的适用条件、主体范围、法律后果等进行,特殊法条另当别论。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为例,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规则的主体是“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条件是“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后果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法律原则学习中,学习者应在掌握其核心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而体认其具体适用,这样才可以全面掌握其涵义。以比例原则为例,其最初只是行政法上的原则,指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失衡方法以达成目的之原理原则;法治国观念的演进为比例原则由行政法层面发展为具有宪法位阶的效力,即公共权力机关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恰当的手段以及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一种合理性[4]。比例原则的前一个含义在中国各地自由裁量基准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体认,而后一个含义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违宪审查判决中可以有真切的认识。

3.2实践学习的路径

学习者运用的手段和调动的学习辅助越多,则其学习效果越佳。美国教育家菲利普(P. J. philip)的实证研究表明,学生往往可以记住90%他们在做的、70%他们说过的、50%他们所听且看见的、30%他们所看见的、20%他们所听到的、10%他们所读到的事情。因此,实践学习无论从知识的掌握抑或能力的培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学习的三步曲为:确认问题,学习者提高观察力与感受力;分析问题,学习者提高扩散性思考和聚敛性思考力;建构解决,学习者提高流畅变通力。根据不同的学习目标以及不同的难易程度,实践学习可分为过程性、归纳性、演绎性和开放性实践学习等。首先,过程性实践学习。过程性实践学习主要是指学习熟练从事实务工作与科学研究所需要的过程能力。以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一段的书写为例,一般写出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行政行为种类、法院进行的相关程序与时间点等即可。学生要真正掌握,自己写作才是最好的办法。其实,学生只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4~5份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仔细分析其中的共性,万能版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一段便可以立即出炉,并且可以举一反三①*①“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次,归纳性实践学习。归纳性实践学习主要是指学习者将累积的经验事实进行分析进而得到一般化知识的过程。以连带担保责任知识为例,通过分析李殿杰与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呼兰民初字第309号]、乌苏市德宝农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文林、郭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882号]、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百忠、王国奎、徐世(仕)毅与刘小平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83号]等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学生可以归纳出连带担保责任的知识:连带担保责任不是要求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同时各还一份债,也不是双倍偿还;只是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都未还时,双方都有法定的还债义务。第三,演绎性实践学习。演绎性实践学习是学习者能够用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解释特定事件。以前述内部行政行为为例,某市公安局受理某公民对该市某派出所所长的举报,该公民声称自己报警,但该派出所没有出警,请求市公安局查处该违法违规行为。在递交材料时,该公民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之规定,要求市公安局出具收取材料的书面凭证。学习者将内外部行政行为理论和公安部督查条例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法条运用于该案,对市公安局应否出具书面凭证做出判断就是演绎性实践学习。第四,开放性实践学习。开放性实践学习是学习者自主决定所要探究的问题和方法的学习。以湘潭县A公司诉湖南B公司为例加以说明。湘潭县C公司向湘潭县A公司借款1 000万元,湖南B公司为湘潭县C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湘潭县C公司还款不能,向湘潭县A公司交付了附条件生效的金额为1 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湘潭县C公司与湘潭县A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 000万元的债转股协议书。在交涉未果时,湘潭县A公司要求湖南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学习者需要确定案件争点、寻找证据、分析证据、正确适用法条等系列的思考与训练。例如,如果代理湖南B公司,单就思路而言就涉及从债转股协议书作为突破口还是从附条件生效的金额为1 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突破口的问题。因此,开放性实践学习较归纳性实践学习、演绎性实践学习等自由度更高,同时也难度更大。

参考文献:

[1] 张建林.大学本科研究性学习的内涵与特征[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4):76-78.

[2] 汪习根.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模式、机制与方法——基于“研究性学习”新视角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1(5):8-13.

[3] 罗伯特·恩尼斯.批判性思维:反思与展望[J].仲海霞,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4(3):16-35.

[4] 李云霖.论人大监督规范性文件之审查基准[J].政治与法律,2014(12):60-70.

(责任校对晏小敏)

doi: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6.012

收稿日期:20160105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聚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地方性大学研究性教学与学习模式的理论与实践”(XJK013BGD019);湖南科技大学教改课题“地方性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与学习的理论与实践”(G31046)

作者简介:李云霖(1973-),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与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6)06-0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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