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年间南华寺田赋争端初探

2016-03-25 12:44刘钰琳
关键词:万历

刘钰琳

(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 中文系,广东 潮州 521000 )



万历年间南华寺田赋争端初探

刘钰琳

(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 中文系,广东 潮州 521000 )

摘要:寺院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经济生产部门,禅宗祖庭南华寺亦不例外。作为经济单位的寺院,其在与社会各阶层的交集中,势必会产生利益纠葛,尤其是在土地和赋税等方面。《大藏经补编·曹溪志》中记载了一件南华寺寺田纠纷之事,其背后牵涉到寺僧与官员、佛寺与俗世之间的力量博弈。从中可见,晚明时期,佛教势力已现日渐衰颓之势。

关键词:万历;南华寺;田赋

一、田赋争端始末

《大藏经补编·曹溪志》记载了一件有关禅宗祖庭南华寺寺田纠纷之事。参照南华寺研究者庄万翔先生校勘的《复南华寺田碑记》《复六祖香灯田碑记》《复寺田碑记》《建制规模第二开山缘起附·香火供奉》《六祖常住香灯大坪庄粮田印信案碑记》,可知其事大体如下。

明万历初,翁源县民谢良善与妻子吴氏施舍“横坑、镇上、(上)桐子树脚、寺背”几处田产共实田六顷95亩3厘7毫予南华寺。这几处田产,每年收租银120两,除纳粮、差银30余两外,其余可作奉香供僧之用。几处田产依连山谷,远离寺场,荒埔硗土,熟少旱多。南华寺将其批给佃户钟世凤等耕种。万历六年(1578年)或七年(1579),一名游学于寺里叫林涣的人设毒计杀人,向寺僧勒索钱物不成,遂告知亲戚王同知,那几处田产收益丰厚。此时恰逢曲江县蛋户欠税,王同知于是下令征缴田庄收益的60两以充办粮差,并于万历十年四月“内奉□□政司发下章程”。随后遇到凶年,县官连半饷之粟都收不到,寺僧也因佃户们奸顽拖欠,收支严重失衡,无力支撑,无奈之下只好逃亡。在无利可征的情况下,万历十年(1582)十一月二十六日,地方政府奉□□南韶道明文,准备用本县议革冗滥铺兵23名、岁□□165两6钱的闲钱作为查抵,并按照自万历八年起至今共未完银370两5钱1分零尽数追完,将60两抵补蛋户虚粮,以后每年循例如此。尽管如此,南华寺僧超言、僧性宪依然深感难以维系,只好不断上诉,请并没此田,以免追征之累。万历十一年(1583)七月十七日,南韶等处兵备兼分巡道、广东等处提刑按察司以僧超言、僧性宪等具状,下令曲江县查办。曲江县提得僧超言、僧性宪、吴世魁等,解□连人卷送本府理□。推官杜□查议,取出万历十年□大造黄册,内容如下:“当堂查得:长三啚□□□□郁排下甲,首僧亚龙户内,委有南华寺六祖勑遗土名。横坑镇、上桐子树脚、寺背等处,奉清丈过,实田陆顷玖拾伍亩□□叁厘七毫陆丝批耕,岁收租银壹百贰拾两,内除输纳粮、差银叁拾余两,尚余银两向系六祖留收入寺,世奉香灯。”此事申报在案,但曲江县官府似乎并没有对其给予实质性处理。无奈,南华寺僧只好继续上诉。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二十二日,僧超言、僧性宪等又赴□□,巡按广东监察御史蔡□□告准,蒙批仰府同知李□究报该本,查吊南华寺新旧志书及本府文,证实“其田租壹百贰拾两,以陆拾两完纳粮差,以陆拾两修理常住杂费,亦如民间供税之外,资不尽以养家口。且田在本寺,僧人与佃民收租,无论布粟货物皆可准折充敷。今议刊入□□充饷,(疑“奸”)顽佃节年拖欠,止责众僧备银上纳,实难措办。况钟世凤等佃田骗租节年,告府成案,可查章程”。万历十七年(1589),继任同知刘承范(华阳)认为“僧户、蛋户,均曲江编民也。今以蛋户逋负之故,而算及僧田;又不得已,而算及六邑,非策之得者”,“南华寺乃累朝勑建,非淫祠比,寺税似当豁免,别议余税抵补兵饷”,况且自万历八九年以外,并没有输纳多少。太守陈奇谋(海楼)也认为:“今割六祖常住之田,以补蛋户虚粮之额,本一时权宜之术耳。况首尾十年,完纳无几,追征则僧田久荒,蠲免则章程已定,此所以节经行勘,几成不决之议矣。窃见府属含洸厂余税岁可二千金,例贮府库,以待不时之需。制府方昭俭德,以惠粤人,其所贮税金,苐积之空虚无用,请于内岁支六十两,梓入章程,补寺田豁免之数。”于是将60两豁免,从浛光厂商税银中动支60两,编入章程,以补前银之缺。因此“南华既没之田,一朝遂复;住僧累岁枵赔之苦,一旦顿解。蛋税克清,军饷如额.曲江既无独累,各县亦免增编”。及至万历年间庚子榷税使者四处征缴,厂税被并入内监,南华寺担忧再次遭受60两的损失,于是继续申诉,蒙准仍照前行,却已无税可替扣。于是,地方上将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征收,共计接近26两,再加上蒙浬对面山乡旧有起科的蛊毒田设租34两取足,合计60两。又因田庄佃民奸顽抗租,隔县难制,因此,寺里准备将前庄田变卖,得价收赎寺内近田。结果,众佃户以为世代耕作此田,如同己业田,不舍得卖出,情愿重丈增租,于是又新增租银13两有零。至此,南华寺获得了充裕的田租收入,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田赋争端涉及利益方

该事件涉及到以韶关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机构。以僧超言、僧性宪为代表的南华寺,在屡屡上访县府之后,才得以妥善解决田赋之患,期间经手王同知、南韶道、南韶等处兵备兼分巡道、广东等处提刑按察司、曲江县推官杜□、南韶兵巡道副使龚□□、广东监察御史蔡□□告、同知李□、同知刘承范、太守陈奇谋等各级官员。从王同知的枉断,到刘承范和陈奇谋的矫枉,除了王同知带有明显的动机不纯的意图之外,其他各级官员都可以看作是在自觉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刘承范、陈奇谋二人,更是积极解决寺僧之困,较为公平地维护了寺院的根本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们以往所葆有的万历年间各级官吏严重腐败的印象。明初太祖即位不久,便制定了一系列深刻影响明清二代的佛教政策,诸如“设置僧司衙门,严格主持选任”,“分僧人为禅讲教三类,要求各务其业”,“建立僧牒、僧籍制度,限制出家人数”,“禁止私创寺院,控制寺院数量”,“抑制寺院经济”[1](P4)等。上述政策,发挥了“整肃佛教,对佛教的运行秩序和社会作用进行世俗化和功能化的强化,将其尽可能地纳入国家机器的运转轨道”[2](P9)之中的作用。到了万历年间,佛教尽管已经走出嘉靖时期的低迷状态,并日趋活跃起来,但依然没有在政治领域谋得有力的地位,并得到官方的有力支持,故寺院难以把握自己的命运。各级官员在这起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尽管可以看作是其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但也代表了官方对南华寺田产和赋税的间接与根本支配权力。南华寺即使拥有对田产的直接支配权,甚至将其佃租给农民,以代工形式取得田租,但在该事件中,田赋的得与失,其背后都离不开官方的权力作用。因此可以说,南华寺肩负着田产管理的表面身份,而韶关府则肩负着产权收益的根本身份,其利益得失,实际上只是身份让渡和显隐的体现罢了。

该事件涉及到交际寺院的社会人士。作为拥有固定寺产,且手工业、商业相对独立的经济集团,宋元以来的佛教寺院,在维持其日常运行的过程中,除去通过皇家或私人施舍、拨置和自行购置等手段,以及经营手工业商业而获得增长性、盈利性收入外,势必还有供养诸僧衣食住行,举办宗教活动,修缮寺院建筑,添置用具,运作社会福利事业,交纳赋税,以及寺僧贪污挥霍等负增长性、消耗性等开支。除此之外,地方豪强、无赖流氓的侵夺,以及官员、士人、胥吏的勒索,也是寺院经济消耗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尽管明太祖早在洪武十九年(1368年)就规定,不准诸色人等“非礼搅扰”寺院,二十七年(1394年)又下令“今后秀才并诸色人等无故入寺院坐食僧人粥饭者,以罪罪之”,但实际上禁而不止。引发田赋争端的林涣便是一个例子。寄宿于寺院的这个读书人,虽为官员亲属,却品行恶劣。正是他欲勒索寺僧,故而致使南华寺无端牵连受损。

该事件还涉及到拥有田赋直接支配权力的南华寺。施主供奉田赋,是基于相信缘起性空的因果业报,以及践行大乘菩萨行布施度的基础理念。通过经济上和物质上的广种福田而使得现世或来世获得良好回报的意愿,令他们乐此不疲。“‘三宝’(Tritratna)一词在印度经文中一般均指佛教界(佛、法与僧)。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它们也实有所指:这就是佛像、供这些佛像居住的佛堂、舍利盒和用作法事开销及以维修宗教建筑的费用;其次是经卷、说法坛以及与传播教理有关的一切设施;最后是僧侣们的住处僧房,他们的土地、杂役和牲畜等等。所有这些财产都是不可转让的,对于把它们用于‘三宝’,无论是现在、过去还是将来,它们都是‘常住’性的,完全如同佛陀、佛法和僧众一样。”[3](P68 )对于寺院而言,佛教信徒的施舍,是其积累大量财富的重要途径。正如谢和耐先生所言,寺院希图以常住为名目,使其财产成为一种不可转让的产业,而摆脱世俗政权的所有杂税;但据《大般涅槃经疏》《佛祖统纪》的相关记载,这些常住属于“不净物”,寺院拥有常住,虽是为了维持寺院运作及僧人生存,但其只能通过被称为净人的仆人来操作。南华寺这份田产是租给佃户耕作的,在其中,佃户便扮演了类似净人的角色。“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4](P4)拥有寺田的南华寺僧人,当然属于黄册在编之民,其寺田自然也属于官田,故同知刘承范认为:“僧户、蛋户,均曲江编民也。今以蛋户逋负之故,而算及僧田;又不得已,而算及六邑,非策之得者。” 由于当时的官田不需要承担太大的差役,因此,作为官田的南华寺田,借田土买卖而变为民作,便既可以使常住实现其合法性和神圣性,又可以不劳而获取得租金。这对寺佃双方而言,都是有益处的。这块田地虽然离南华寺距离较远,管理不易,且土质不佳,实际收益并不令人乐观,但对于南华寺僧而言,120两的佃租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加之明代的南华寺僧人已没有了唐时寺院与常住相区别的个人的口分田,其赋税与集体捆绑在一起,因此,这份田地收益的丧失,对于南华寺僧而言,便几乎是致命的,故其不得不选择逃亡。

三、田赋争端凸显的问题

该事件凸显出寺院的生存困境。对以土地占有和耕作为主要物质发达标志的古代中国而言,寺院经济为其提供了如何产生新的价值即商业利益的良好启示。由于“寺院经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本图利和谋求新财产,而不在于生产”[3]P47,而土地正是在寺院的控制下才产生了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因此,自隋唐宋元以来,寺院经济一直为历代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经济力量。至明代尤其是万历时,由于政策原因,寺院经济开始走向衰退,《慨古录》所言“田产为势毫所占,而官府不之究;僧为僧人所辱,而官府不之护”[5](P12),《新编曹溪通志·实录·憨大师中兴曹溪实录略》所言“及弘正间,四方流棍渐集于山中,始以傭资,久则经营,借资于僧,而僧愚不察,以山门通翁源入府孔道,而渐成窟穴。……僧亦舍寺而住庄庵……僧徒竟为此累,以至几不可保”[6](P9),便是最好的证明。由此而言,南华寺寺田之所以为流众蚕食殆尽,固然与其自身管理不善有关,更与官府的保护不力有关;而尤其令人慨叹的是,官府不仅不保护南华寺寺田,反而侵夺其田租,南华寺之困顿,于中可见一斑。

该事件凸显了佛寺利益众生之举所带来的副作用。早在公元5-10世纪时,寺院就已成为世俗之人喜爱的公共场所。因寺院大多占据良好的自然环境,所谓“天下名山僧占多”,故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文人士大夫,喜好去寺院随喜,散见于文学史上的士僧之间交游唱和的诗文,便是其最好的证明。为招徕更多信徒,寺院也乐于向世俗之人开放食宿。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记》中所提到的普通院,即向僧俗两界同时开放提供食宿的所在。“寺院的旅馆作用,终于很快就被皇家政权将其看作一种半公益性的服务机构。长安和洛阳的那些大寺院,在唐代对世俗政权的依附程度非常密切,如果将之正式用作官吏们的住所,那也是丝毫不足为奇的。元和三年(808)的一道诏令规定,参加官方科举考试的人,在考试持续到夜间较晚的时候,如果无法返回自家,可以居住在光宅寺,而其随行人员则可居住在保寿寺”,“除了世俗官吏或军人(甚至可能还包括商人)之外,我们还经常会发现,有一个世俗等级经常或在一段时间内居住在寺院内:这就是学生和抄经人”。[3](P247)南朝隋唐以降,大部分的汉地寺院一般都会接受世俗人的食宿请求,除却佛寺本身利益众生的目的外,官方的干涉也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由于来寺院留宿人员良莠不齐,且其留宿目的与动机比较复杂,“往来于所有佛教道场中的人,并不是相等的。那些偏僻的佛堂和位于大路以及大型居民中心之外的寺院,常常被流浪者们作为避难地而使用”[3](P251),加之佛教戒律只针对僧人,无法约束世俗之人,故林涣的有恃无恐是可以解释的。以利益众生为目的的寺院,最终居然成为藏污纳垢的社会阴暗地,这正是寺院向僧俗两界同时开放提供食宿而带来的副作用。

该事件凸显出民间契约精神的被破坏。尽管我们尚未发现有关“横坑、镇上、(上)桐子树脚、寺背几处产共实田六顷九十五亩叁厘七毫给南华寺,每年收租银一百二十两”的纸质或碑刻形式的契约,但我们仍旧可以认为,这一施舍行为,至少在形式上,是施主谢氏夫妇与南华寺僧之间的口头约定。这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朴素的民间契约。因此,在未产生任何法律范围内事实纠纷的前提下,官府势力介入此事后所产生的干预力,已然背离了契约精神。由此可见,明代民间的契约精神,已无力抵挡官方势力的冲击。

综上所述,禅宗祖庭南华寺在万历年间所陷入的这场田赋争端背后,实际上是以寺僧与官员为代表的佛寺与政府之间,以及佛寺与世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该事件的产生、发展及其最终结局,均凸显出晚明时期佛教势力日渐衰微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周齐.明代佛教与政治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4]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谭苑芳.佛教经济伦理学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

[6]何明栋,李志真.新编曹溪通志[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On Nanhua Temple Land Tax Dispute in Wanli

Liu Yulin

(DepartmentofChineseLanguageandLiterature,ChaozhouTeachers’CollegeHanshanNormalUniversity,Chaozhou521000)

Key words:Wanli;Nanhua temple;land tax

Abstract:Templ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ancient society and the economic production department,Nanhua temple is no exception.As places for economic manufacture,temples,in connection with bureaucracy and the public,is bound to bring a variety of interests,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land and tax.TibetanTripitakaofCaoXizhihas recorded a dispute between parties mentioned above.The dispute represented the interests conflicts between monk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which were actually confilcts between the Buddism temples and the ancient government and games between Buddhist temples and the common people.From this,the late Ming Dynasty,Buddhism has now gradually declining trend.

收稿日期:2016-03-11

基金项目: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资助项目(2015-C-01)

作者简介:刘钰琳(1983—),男,广东潮州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唐宋文献与地方佛教史研究。

分类号:B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5-0082-04

猜你喜欢
万历
书坊与名士:万历年间戏曲评点兴起的双驱
明万历贵阳李达夫妇墓志铭考释
晚明疫情与地方应对
明万历时期内操的演变
从《万历起居注》管窥明代帝王的书法教育
小议明万历《铜仁府志》人物志
晚明合肥文人黄道日新证
万历援朝之战时期明廷财政问题
嘉靖、隆庆、万历时期景德镇瓷器胎体与青花发色特征研究
论万历朝播州杨氏土司之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