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2016-03-25 17:42于春荣许欢方蘇春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产品农民日本

于春荣, 许欢,方蘇春

(1.长春大学 a经济学院;b管理学院,长春 130022;2.日本圣泉大学 人间学部,彦根 521-1123)



美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于春荣1a, 许欢1b,方蘇春2

(1.长春大学 a经济学院;b管理学院,长春 130022;2.日本圣泉大学 人间学部,彦根 521-1123)

美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高附加值的经营方式、以惠顾利益为主的分配制度、以惠顾社员为主的筹资方式、低成本运营、农民参与度高、业务综合性强等特点,它们的发展依靠市场经济的力量、完善的组织机制、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以及政府的支持和引导。美日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在政府作用、组织形式、融资渠道和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成功经验

中共中央[2016]1号文件再次重申了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指出: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组织,并积极推广农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以完善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提升,让农民共享收益。农业合作组织对于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个农民自发参与的基层互助性组织,它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集中起来,形成了规模优势,扭转了农民弱势群体地位,打开了农产品市场,使农产品流通更加顺畅高效,同时也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进而推进我国农业发展现代化。目前,我国各地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发展,而美日两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程度高、体系成熟、机制完善,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农业合作组织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1农业合作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农业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自愿加入为原则,以平等、互助和互利为基础的经济合作组织,其业务范围覆盖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主张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是农民从分散走向联合的产物。它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通过专业化生产经营,实现加工、存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优化整合,实现技术、资金和信息等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达到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为农民增收的目的。

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以农民为主,它以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宗旨,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始终将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为其成员谋取利益;农业合作组织主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在法律上享有独立地位,依法享受国家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扶持;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具有专业化特点,打破了封闭的家庭生产模式,引导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进行专业化分工,从事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益。

1.2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1)农村基层组织的载体。农业合作组织使基层农民从分散走向联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合作组织不仅可以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可以使农民及时准确地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政府和农民实现有效沟通的桥梁。因此,农业合作组织无论从组织构架、管理原则或组织目标方面都是为农民服务的,以农民的利益最大化为第一位,反映基层农民需求,表达基层农民意愿,是规范农民社会生活方式、完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政治参与度和表达农民心声的重要载体[1]。

(2)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农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对绿色有机产品的需求等。因此,传统的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供应链面临严峻挑战,其已无法有效满足现有需求,而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却能更好地满足这种需求。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减少供应链环节、缩短供应链流程,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达消费者手中,实现居民多样化需求的快速响应。

(3)有利于降低供应链成本。农业合作组织的一端连接农户,另一端连接消费者,这种供应链模式可以极大地提高物流效率,缩短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减少因存储和运输造成的农产品损耗成本,并且供应链环节的减少,也直接降低了供应链的运作成本,加之信息流通的畅快和透明,也大大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

(4)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农业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基层农民整合到一起,通过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系统来实现供应链上各节点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农业生产方面,农业合作组织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可以把市场的需求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生产者,从而避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供求不均。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为广大农民普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这些都是作为分散的家庭式生产者所难以实现的。

(5)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的组织,引导分散的、封闭的家庭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进而实现专业化大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使其农产品的生产以市场为导向,进而帮助农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被划分为3个阶段,即传统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社。其最早诞生于1810年,由康涅狄格州的奶牛农场主组成,早期立法是1992年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传统合作社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要业务;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化贸易愈演愈烈,合作社之间开始进行商业联合,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而逐渐被“新一代合作社”取代;到1999年末,因按照新一代合作社的规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这一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密切关注。两年后,俄亥俄州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标志着美国合作社进入了“有限合作社”时代[2]。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可划分为销售型合作社、供应型合作社和服务型合作社三种类型[3]。截止2012年,美国共有2238个合作社,其中1206个是销售型合作社,911个是供应型合作社,121个是服务型合作社。而从参加的会员来看,销售型合作社有会员65.54万名,供应型合作社有142.07万名,服务型合作社有3.65万名。

2.1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特点

(1)高附加值的经营方式。美国农业合作组织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而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也提高了农民在消费环节的利润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收益一般能增加10%,这样合作社成员既能够得到加工环节的利润,也能得到消费环节的利润,收益明显提高。

(2)以惠顾社员为主的筹资方式。在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中,成员可以分为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两类,前者持有交货股权,后者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50%,这种筹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合作社的融资问题。

(3)以惠顾利益为主的分配制度。美国农业合作社利润分配采用“惠顾返还额”方式,返还额也叫“惠顾金”。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只要是通过合作组织买进他所需要的货物、服务,或者卖出他的农产品,都被视为合作组织的“惠顾人”。美国农业合作社成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剩余的20%作为追加股本,当社员股份转让的时候,这部分才会被结算。这种分配制度在延续社员股东权的同时,也积累了合作社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持续性[4]。

(4)政府不涉足合作组织事务。首先,美国农业部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虽然名为管理,但实际是为全国的合作社提供政策建议等支持服务,密切关注合作社发展的新动向,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并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保障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农业行政部门聘请农业合作社委员会的代表作为顾问,让农业合作社的力量渗透到政府的农业决策中,这样能够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使每一个农业政策都能切实地解决农业问题,都是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的。再次,美国政府只是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资金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而对于合作社的机构设置、经营管理等内部事务并不干预,给予其高度自治的权利去适应市场化浪潮[5]。

2.2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

(1)主要依靠市场经济的力量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造就了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快速成熟的发展现状。农民为满足共同的市场需求,为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获得公平合理的交易收益,自愿联合起来组成互助性组织,这种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基本运作原则。在法律上,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平等,政府通过立法为合作社提供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使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发展、成长和壮大。

(2)完善的组织机制促进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共同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之间没有上下层级之分,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独立的,组织间有分工有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如销售型合作社主要是为成员拓展市场、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运输所需的车辆、设备和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等;供应型合作社则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相关物资等。这些组织之间分工明确,供应、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各环节井然有序,资源配置得当、效率最优,完善的组织机制可以带动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

(3)多样化融资渠道是农业合作组织稳定的资金来源。美国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两种融资渠道,分别是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其中权益融资包括社员直接购买合作社股票、资本扣留和留存利润。近年来,美国农业合作社在融资方面表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对社员的进入和退出进行了限制,这样避免了因人员变动带来的资金流失;二是实行可转让股份与交货权制度,这样可以使部分股份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扩大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4)政府对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一是财政政策的支持。美国作为世界头号超级大国,工业实力雄厚,农业有工业力量做后盾,实行以工业反哺农业政策,使政府有足够的经费对农业进行财政支持,如差额补贴、休耕补贴等形式。二是税收政策的支持。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整体纳税负担明显低于其他工商企业,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农业的税种。此外,美国还对农业合作组织实行延期纳税、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政府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也是推动其成功发展的关键所在。

3 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以《农业协同组合法》为标志,此阶段日本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业合作组织(即农协);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发展日趋稳定,出现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产品剩余等现象,这客观上要求日本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以稳定农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农协将工作的主导思想转变为以农村的全面发展为主,而并非仅仅关注农业的发展,做到农业和农村发展相结合,成功完成了角色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发展逐步走向国际市场,这给农协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开始了调整和改革的转折时期[6]。

日本基层农协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两种类型,专业农协是以不同农作物和不同业务来区分,如粮食、畜牧、蔬菜等;而综合农协则兼营多种农产品和业务。截止到2014年12月,日本共有综合农协708个,各类专门农协2011个。

3.1日本农协发展的新特点

(1)农民参与程度高。目前,日本有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这一比例已经远超欧美等发达国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日本农协发展程度较高,遍布全国的市町村,这为农民加入农协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二是日本农协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大多数农民都积极加入农业合作组织[7]。

(2)业务综合性强。日本农协的业务综合性很强,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农协的主要职能不但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等,还包括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保险、医疗和信用等,其中保险业务是各项业务中收益最高的,像这种业务的多样性在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中并不常见[8]。

(3)独特的资金来源。日本的综合农协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它设置了信用部接收来自成员的存款,并且这部分资金构成了农协资金来源的大部分。政府通过农协购买一些重要的农产品并直接通过农协对农民进行支付,即直接将货款划转到农民在农协的存款账户里,久而久之,存款账户的积累越来越多,因而逐渐成为日本农协的主要资金来源。

(4)强大的销售服务。日本农协的销售服务以“合作销售”为核心,由农协来统一销售成员生产的谷物和果蔬等农产品。合作销售有利于形成农产品规模优势,从而占据价格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合作销售将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在产品质量上进行统一把控,保障输出的农产品都是优质产品,进而占据市场优势;合作销售由农协进行统一结算,避免出现同质农产品在不同市场或不同时间销售而产生的价格差异[9]。

(5)政府具有主导地位。在日本农协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政府一直与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并占据着主导地位。日本农协的大规模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政府的推动作用,没有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推动,就没有现在的日本农协。日本农协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农协的诞生首先是由政府创办的,且在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受到政府立法、财政、税收等政策的庇护。

3.2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

(1)农协的合并与重组大大降低了其运作成本。以1961年日本颁布《农协合并助成法》为标志,日本开始积极进行农协合并,在农协合并的同时实行农协系统组织重组,这使得日本农协实现了从三等级制向二等级制的转变。精简组织结构、裁减冗余人员,有利于减少农协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强农协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是符合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重大举措。

(2)农协的销售职能帮助组织成员在交易中获取优势。日本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小规模和分散性等特点,这使农产品的销售始终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农协的合作销售服务将农产品集中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将农产品质量进行统一把控形成市场优势。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成功改变了生产者在产品销售方面的被动地位,提高了生产者的市场谈判力和价格支配力,避免了单个主体在价格上的弱势,从而获得了更高的市场价格。

(3)政府的大力扶持是农协快速发展的坚实后盾。一是法律保障。日本农协在发展之初就得到了国家的立法支持,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这不仅为其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也促进了农协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扶持。日本每年用于农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等财政政策的拨款大约在10亿日元,并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递增。除了财政政策外,还制定了有助于农协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农协的法人税比其他企业低10%等。

4 对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它们在实现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美日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4.1加强政府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1)引导作用。对于农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的地区,由于基层民众分散且自治意识薄弱,自发组建的难度较大。对此要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积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并给予相应倾斜的财政政策。而对于农业合作组织已经有一定程度发展的地区,则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密切关注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向,并给予足够的发展空间,始终引导合作组织向自我管理的方向发展,树立自治意识。

(2)支持作用。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税收政策,政府都应该对农业合作组织实施公平的普惠制优惠政策,即凡是符合要求和条件的、进行规范运行的农业合作组织,就在工商、财税、交通、水电等方面给予统一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厚此薄彼。同时,应将财政扶持的重点放在合作社的能力建设方面。

(3)监督作用。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来对各类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监督。首先,应负责监督各类农业合作组织是否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解散需经该部门审批备案;再次,合作组织的会议纪要、账目报表等都要在该部门进行备份,以凭此对其经营情况、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规定流程或财务状况造假的农业合作组织,该部门有权对其采取撤销、罚款等处罚措施。

4.2发展灵活多样的农业合作组织

由于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所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适合当地的农业合作组织。在组建形式上既可以由村委会领办,也可以由龙头企业领办,还可以由基层涉农单位领办;在组织类型上既可以是分别以供应、服务、销售和加工业务为主的专业型组织,也可以是涵盖全部功能的综合型组织。只要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并且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组织形式,都应该勇于尝试、大胆创新[10]。

4.3发展信用职能,力促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农民存贷款的主要渠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该组织已完全商业银行化,农民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高、贷款难,而农业合作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仍然没有得到缓解。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信用职能,以相对较高的利率吸收农民的存款,以承包地经营权为抵押,低利率给农民贷款,以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4.4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系

首先,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应该严格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以按照交易额返还社员盈余为基本准则,并且这一比例不能低于60%,这样才能保证组织成员的受益主体地位。但是,目前我国有部分合作组织尚未建立盈余返还机制,不能与成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了成员入社的积极性,也造成了成员流失,致使合作社发展受到威胁。对于这部分合作组织,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使其真正成为保护农民利益的武器。

其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盈余分配机制的农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分别是按股分红和惠顾返还,而以惠顾返还为主。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这方面做得很不规范,相当部分的合作组织按股分红的比例过高,虽然可以很好地调动入股者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偏向“公司化”的做法难以体现合作组织的“合作”本质。

4.5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要立足于本国实际

虽然我国耕地面积位居世界第四,但也正是因为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工农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也各不相同。例如在我国沿海地区,现代化农业发展势头较好,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因此美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对它们来说更具借鉴意义,可以大力发展以大型连锁超市为核心的“农超对接”模式。而对于东北部和中部的粮食主产区,农户主要以兼业经营为主,日本基层农协的成功经验则更为适用,可以发动农户积极参与农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以加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因此,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要立足于我国实际,要根据各地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农业合作组织。

5 结论

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组织,各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基础和农产品种类大不相同,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进行复制。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要以发挥农民的力量为主导,并在政府的支持、引导和监督下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多渠道的融资方式,落实和优化组织内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做到为农民服务,让农民受益。

[1]宋新峰,雷玲.以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产品供应链的构建[J].农业经纬,2011(23):207-209.

[2]雷菲菲,吴薇,曹文广,等.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10):48-51.

[3]徐晖,潘伟光,傅家桢.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J].世界农业,2014(5):29-35.

[4]戎承法,李舜.美国、西班牙农业合作社融资的经验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1(4):62-66.

[5]庄龙玉,简小鹰,龚春明.参与和自治:美国农业合作社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1(8):6-9.

[6]管珊.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14(6):27-31.

[7]陈立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选择: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1,14(2):24-27.[8]黄博琛.日本农协发展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4(11):34-37.

[9]刘启明.日本农协的销售服务与启示[J].中国流通经济,2015(4):97-102.

[10]邵喜武.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1):3-11.

[11]张晓辉,王丹凤,于红莉.基于熵理论的长吉图地区农村合作经济制度路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4):2465-2467.

[12]张晓辉,王丹凤,于红莉.基于DEMATEL方法的长吉图地区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24):15110-15112.

[13]邵小通.美国农业科技的研发与推广[J].安徽农业科学,2013(7):3249-3251.

责任编辑:沈玲

Inspirations of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on China

YU Chunrong1a, XU Huan1b, FANG Suchun2

(1. a.College of Economics; b. Management College, Changchu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2, China;2. Faculty of Human Studies, Seisen University, Hikone 521-1123, Japa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has many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e high added value-based mode of operation, th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with customers′ interest first, the ways of financing that members are favored mainly, low-cost operation, high participation of farmers, and strong comprehensive business, etc. The development depends on the force of market economy, the perfected organization mechanism, the diversified financing channels and the support and guidance by the government.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s have great enlightenments and

to our country′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government function, organization forms, financing channels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United States;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uccessful experience

2016-05-31

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2014-JB-3-10-W12)

于春荣(1965-),女,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

F321.4

A

1009-3907(2016)09-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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