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2016-03-29 09:42张娆
现代交际 2016年3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

张娆

摘要:食品是全球都在关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不断通过立法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我国与美国、欧盟相比,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条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发展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3-02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发展状况分析

1.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自称是世界上食品最具安全性的国家,对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相当重视,也将食品安全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分开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机关(国会)根据社会需要颁布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执法机构通过被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触犯食品安全法律的人实施逮捕等,从另一层面分析,执法机构在任务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又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帮助立法机构补充新的法律条文。若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仲裁,值得强调的是美国司法机关权力相当大,它并不受行政执法机构的控制,在司法判断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1]

百年以前,美国通过了《联邦肉类检验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后,相关部门紧抓对食品、药品、化妆品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物品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手段强制性让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越来越规范,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在“911”事件后,美国国会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都体现了食品反恐的性质,足以看出美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除此以外,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是全球最健全的、应用最广泛的。通过《禽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多部法律构成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分等级、规模和范围召回,企业可对召回的产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补救措施或销毁,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害的依法赔偿。总而言之,美国是一个注重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的国家,国会先后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即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

2.欧盟

欧洲各国家国土面积狭小,在抵御外来“侵犯”时不具备优势,于是成立了欧洲共同体,随着该组织成员国不断增加,将欧洲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欧盟各国经济往来互利互惠,各成员国间给予最大的政策支持。欧共体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成立,先后经过了五次扩大,因此对欧洲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也只能最早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欧共体的不断扩大,各国间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通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颁布法律法规,颁布的法令直接对成员国有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很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非常高,欧洲委员会和议会所颁布的一些法令法规,涉及到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卫生检测等各个方面。1996年英国出现疯牛病后,欧盟将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层面上,并于2000年出版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应该从农田开始。2002年欧盟颁布的《通用食品法》,它是一部欧盟成员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2]

与美国相同的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颁布者是分开的,欧盟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由它负责监督欧盟各国食品安全。在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后,欧盟在之后的两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一个专门评估食品危险性的部门,独立于其他欧盟组织而存在,能够为欧盟委员会和议会提供科学性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欧洲食品权力机构对欧盟内所有食品安全事物都可以直接管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3]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经验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

从美国、欧盟食品安全法制发展可以看出:第一,食品安全受到各国的关注;第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第三,美国和欧盟所采用的是立法、执行、司法机关分开执政,互不干涉。[4]

2.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到众多行业和产业,农林牧副渔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都应受到民众的监督,接受政府部门的检验。一些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分开,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国内食品的供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的、集中性管理。[5]

3.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对存在残次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厂家收回,依法可以对召回的产品加以补救,无法补救的产品将彻底撤销,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的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4.食品安全国际化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各国对食品安全法制的建设应更为严格,这样才能够符合国际化食品检测的要求。[6]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缺陷和完善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国家出台了《食品衛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加之地方性的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市场正常运作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位置,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孤立不统一。我国并未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而是通过《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及多部法律构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例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少之又少,而且《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部分法律条文上是重复的,法律内容零散孤立,构成不了统一性的法律体系。

(2)条款落后。经济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案例频频出新,若试图用旧版的法律条文解释新案件、新现象,定义肯定不那么准确。因此,应适时地对法律条文及时修订,如将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纳入到法律条文中。

(3)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众多,各个岗位间具有重叠现象,导致执法推三阻四,执行力不够,加之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明确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机构,我国在食品安全上屡次出现新问题。

2.完善食品安全法制

“劣质奶粉”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劣质奶粉事件的新报道,由此可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重要性。

(1)完善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部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前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但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

(2)强化法制建设。立法机关虽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等都被写进法律条文中,但在修订法律的执行力上仍有欠缺,因此必须强化法制建设。

(3)加大执法,加强严惩力度。我国应设置一个专门的、有效的、明确的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出现违规违法操作一旦发现,必须严惩。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劣质奶粉”等恶性事件多发,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感到惶恐,纵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不难发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相对完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距离,若想避免“劣质奶粉”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舒云,刘玲玲.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J].理论月刊.2010(06):64.

[2]钟楚红,王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J].食品安全.2014(01):79.

[3]何杨宁,巫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构建[J].华中师范学院学报.2010(02):55-57.

[4]黄戏英,李夏天.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行政管理. 2010(08):69-70.

[5]王成,陈善平.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11(10):128-131.

[6]赵佳荣,叶新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13(05):35-50.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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