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6-03-31 08:29李文杰
福建茶叶 2016年10期
关键词:茶树遗产茶文化

李文杰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通辽 028000)

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研究

李文杰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通辽 028000)

本文介绍了我国丰富的茶文化遗产景观,分析了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的紧迫性与特殊性,提出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举措。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

我国的茶文化遗产景观是一种由若干具有茶文化遗产特色的土地模块构成,同时具备清晰、明确的视觉符号特点的实体组合。这些茶文化遗产景观一般会涵盖若干生态系统,处于某一个或者若干大范围的地理区域内部或跨界之间。这类景观既不是纯粹的人工建造,也不是完全的自然环境,而是在人工与自然环境的共同作用或协作之下形成。因此,这类景观除了包括茶林、山地、河流或湖泊等自然景观外,还包括村落、道路、交通工具等人造景观。

1 我国丰富的茶文化遗产景观

作为世界公认的茶的发源地,中国境内的茶文化遗产景观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既有广袤的野生茶树群落,也有千百年茶叶贸易形成的古道,更有凝聚着大量传说、故事的历史遗迹。

云南作为中国古茶的起源,境内至今仍有保存完好的万亩千年古茶林,分布在澜沧江流域沿岸的思茅、景迈等地。有研究发现,这一区域内,约十九平方公里的阿佤山中,完整保存着五个野生古茶树群,其数量、分布面、性状差异和树体体积在世界范围内都极其罕见。该地区现存最古老的一棵野生茶树已超过2700年树龄,是全球当之无愧的“茶树王”。不仅如此,古云南人早在1300多年前就开始了对野生古茶树的人工培植工作,由于对野生古茶树的成功移植,景迈地区现在的人工培植的古茶树园区在世界范围内保持着面积最大、历史最久、保存最完好的记录。

而在中国漫长的茶叶贸易过程中,无论是西北还是西南,都分布着中国古代商人开展茶叶交易、用双脚一步步踏出的“茶马古道”。仅就云南思茅地区来说,早在1659年,在清政府将当地的名茶“普洱”正式定为贡茶后,云南马帮就开始了日复一日、在崇山峻岭中穿梭的茶马生涯。当时的云南普洱市成为中国西南地区茶叶加工、交易、分流的边陲重镇,无数的茶产品从这里或北上进入中原腹地,或南下跨越国境前往印度、缅甸。普洱市境内至今仍然不乏当年马帮踩出的山间小路,以及穿城而过的青石板上清晰可辨的马蹄印迹。

而在与西湖毗邻的狮峰山下,由崖壁上流下的山泉汇集的如井形的泉池被人们尊为“老龙井”,意为此泉与东海相通,是海龙王所辖之领地,古人因此聚集而祈福求雨。1079的北宋年间,高僧“辨才”登狮峰山开山种茶,因山上云深雾重,泉清气爽,故种出的茶形色香味无一不佳,故而得名“龙井”茶。高僧种出名茶,引来当时的国之名士如苏轼等人前往,品茗留墨之余又手书“老龙井”刻于此,从此“龙井”闻名于世。

2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的紧迫性

虽然我国现存众多茶文化遗产景观,但伴随着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国内的生物生态环境还是文化生态系统都经历着与以往迥异的历史巨变,这对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自然环境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深刻影响着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存在。比如气候条件的恶化;温室效应加剧;空气、土壤、水等的污染;极端天气的频繁出现等都会对现存的景观遗存造成不可挽回的毁损。比如近年来云南地区屡屡出现的秋、冬、春多月连旱、森林火灾、暴雨或冰冻天气灾害等都会对野生古茶树群落的生存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而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如越来越时尚的旅游产业、不断刷新的游客数量、大量的旅游垃圾的产生等现象也会对茶马古道的遗迹造成过多的人为影响,很可能造成部分历史景观遗存的湮灭。

其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区过度发展茶叶生产或加工贸易,没有充分考虑到对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大力保护,在快速拓展人工茶林、茶园时不断压缩野生古茶树群落的生存空间。而一旦这些野生古茶树丧失了足够的土壤、水、空气资源,即使野生古茶树本身没有遭到过量采摘,也会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生存资源的匮乏而消亡。而另一些地区在处理旅游产业和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关系时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往往过度追求当下的短期利益,忽略了对遗产景观的长期保护。景观周边区域的商贸物业盲目扩张,挤占、压缩景观面积,一旦这样的情况长期持续,势必导致茶文化遗产景观被蚕食甚至损毁。

3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茶文化遗产景观自身具有的自然性和人文性的双重属性决定其法律保护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比如茶文化遗产景观的“复合”性决定了法律保护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座茶山或茶园。由于这类景观在形成时就是自然与人工协作的成果,故在现代进行法律保护时必须同时兼顾茶山、茶园及其周边的丘陵、水系、人的居住群落、道路交通环境等综合性因素。尤其是容易被忽略的周边村落及其人文风俗,这些是承载于茶文化遗产景观之上的文化印迹,不能被排除在景观范畴外,否则就不能统称为“茶文化遗产”,而仅仅是一处茶类植物群落遗迹,这就有悖于法律保护的初衷。

其次,法律保护不能过于僵化。茶文化遗产景观兼有自然环境中的生物茶和大量人文文化景观内容,故而法律保护还需要尊重文化遗产随着时代发展和历史变迁所具有的动态发展规律。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既需要保护历史传统文化遗迹,又不能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相脱离,二者必须同步进行。

第三,法律保护需要遵循科学与预见原则。既遵循自然科学发展的原则,又要有足够的预见性。科学制定保护规则,要充分考虑到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产生与存在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故而当代法律保护也必须确定一个较长时期内的保护目标,比如在一个经过科学论证后的指导性保护原则框架下,按照五年或十年的阶段性保护宗旨制定细则;要拟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尤其是不同地区、不同气候环境、不同人文范围内的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扩大社区参与程度、加强资源整合。茶文化遗产景观不是一个小范围的孤立存在,其悠久的历史决定了这类景观范围面积广阔、内容繁杂,必须充分调动起景观周边社区的积极参与,使景观与其所在的大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有机融合,让周边资源为保护所用。比如,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应当结合当前国家对“三农”的保护与发展政策,将景观与农业、农村、农民的扶贫与发展结合起来,让景观成为“三农”致富的渠道,也让“三农”成为景观保护的动力来源。此外,保护景观还应当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古建保护、古村落保护等共同进行,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上兼顾共性与特性,使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与其周边的农业、林业等形成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4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举措

4.1突出行政法特点

首先,由于茶文化遗产景观归属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十分重要的组成内容,无论是其历史文化价值、经济发展价值,还是其审美价值或艺术价值等各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传承与发展意义,故而政府理应承担起对其的保护责任,尽到更多的保护义务,因此,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中的行政成份更多。

其次,由于这一景观遗产的范围属于相对较小的范畴,难以用独立的法典进行立法保护,故而更加适宜以行政法规的条文形式进行法律保护。

第三,景观遗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的中国尚属于不太成熟的立法领域,而是相对新兴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在立法与实际的法律保护操作过程中比较缺乏实践经验,这就决定了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难以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也就是说,强调稳定性的法典类立法并不适用于当下的景观遗产类的保护,而行政法在条款制定方面相对于法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能够满足法律保护的要求,又不至于出现朝令夕改的矛盾问题。在此类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视当时的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实际效果再行修正亦可。

4.2立法原则

4.2.1符合民众意愿

针对不同地区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中,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当地民众意愿。不同地区的景观遗产与其周边的特定人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这些人群既是景观遗产的共同存在,又是景观遗产的保护者、传承者、既得利益者。这些特定人群对于景观遗产保护有着最切实的诉求与需要,符合这些民众意愿的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对景观的保护,从而确保这些景观遗产得以长久的留存。

4.2.2保障特定人群的利益

实现茶文化遗产景观保护最终必须落实到景观所在地特定人群的举措,只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能够保障这些特定人群的切身利益,才能调动起他们的保护积极性。而只有景观遗产周边的人群能够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才能使法律条例得以实现,否则,即使制定了保护性条例,没有了人的参与和执行,法律最终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4.2.3平衡性原则

即茶文化遗产景观应当为全社会所共有,在制定法律保护条例及其实施时应考虑各方面利益,使其达到均衡。尽管景观遗产周边特定人群在参与保护和享有利益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义务与优势,但并不能因此就使景观遗产成为特定人群的垄断收益。

4.2.4可持续发展

保护与发展并举是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的目标。作为已经延续千百年的茶文化来说,悠久的历史与文化遗存是传统文化遗产重要组成,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与精髓之一。茶文化遗产景观既是当下亟需保护的历史遗迹,不能因为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而被摧毁或湮灭,但也不能为了保护而阻碍或迟滞发展的需求。在制定法律保护条例时,兼顾保护与发展双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也是最终落实保护措施的重中之重。

[1]严力蛟,徐奂,董萍.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J].当代旅游(学术版),2010(2):74-76

[2]冯建国.创意农业的定义与观光休闲农业的关系及其他[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1):40-42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一般项目《生态刑法的构建——以内蒙古生态安全保护为进路》,项目编号:NJSY14194;内蒙古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生态法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NMDGP1507。

李文杰(1981-),女,蒙古族,吉林通榆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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