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比较研究

2016-04-07 09:27胡惟璇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目前国际物流中常用电放提单来解决“货到单未到”的困境,本文将电放提单和传统的海运提单在性质、特点和风险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旨在给予使用电放提单的从业人员以启示。

关键词:海运提单;电放提单;比较

1 引言

随着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船舶货运速度和港口装卸效率得到明显提升,进而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海运提单却尚未到达收货人的现象屡有发生,导致承运人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给各方当事人带来风险和损失。目前国际物流中常用电放提单来解决“货到单未到”的困境。但是,一方面电放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另一方面尚无国际公约或惯例加以规范,所以对其特点和风险防范的研究势在必行。

2 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的性质及特点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缩写B/L)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已经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1)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印就的各项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纠纷问题的依据;(2)货物收据,提单一旦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经将货物装船完毕或已确认处于接管状态,不仅能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标志、数量、外表状况,还可以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时间;(3)物权凭证,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用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提单代表的物权随提单转移,提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经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电放提单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取提货单,从而提货。电放提单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实践中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正本提单,同时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托运人(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指定的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3 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的比较

第一,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都是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都是承运人收妥货物的收据;但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电放提单没有物权的效力;常用的海运提单是指示性抬头,经过背书能转让,但电放提单不能转让。

第二,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不同。使用海运提单时,即使承运人做到了处处谨慎,但是如果最终错交货物就要承担责任;而在电放提单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做到谨慎处理,错交货则不负责任。

第三,托运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使用海运提单时,只要托运人提交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就能保证获得货款;而在电放提单情况下,托运人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4 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的风险比较

4.1 海运提单的风险

(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提单日期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托运人应在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前或当天完成装运,否则收货人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同并提出索赔[1]。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时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未装或未装船完毕的情况,托运人为了能顺利交单议付,通常会和承运人协商,采取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办法,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期限之前。具体来说,预借提单是货物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而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为避免违约,托运人以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倒签提单是货物已经装船完毕,但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已过,为避免违约,托运人以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早于装船日期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本质上,两种提单都具有欺诈性质,并且预借提单的收货风险甚于倒签提单。

(2)以保函换正本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拒付不清洁提单。按照国际惯例,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取决于货物外表面状况和船长的目力所及。一方面,货物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或凭目力或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缺陷;另一方面,船长的目力带有主观因素,所以即使是清洁提单也不能完全保证货物完好[2]。

(3)无单放货。正本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收到正本提单后才能交付货物。但实践中,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会出现货物比提单先到达目的港的现象。这时,收货人为了及时提货与承运人沟通先借货物,承诺收到提单后立即交给承运人[3]。这种做法会给卖方带来风险,侵害卖方的权利,收货人在提货后,可能会不向银行付款赎单,使正本提单的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4.2 电放提单的风险

(1)发货人承担的风险。在电放提单中,发货人面临的风险最大。由于电放提单其实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能流通转让,不是物权证明无法议付,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因此电放提单不适合使用信用证结算。电放提单主要适用于电汇的结算方式,但这种方式对收货人的付款没有约束,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收汇风险;而电放项下,收货人仅凭身份证明和盖章的提单副本就可以提货,对发货人也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若对收取货款存在疑问,就应注意能否在电放后,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否则可能面临钱、货两失的局面。另外,由于发货人手里没有正本提单,当纠纷发生时也无法出具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承运人虽然对错交货物不负责,但仍面临一些问题:第一,托运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或收回已签发的提单,此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提单条款对各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第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果都是无船承运人,即货代,那么电放项下如果实际承运人,即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应该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是否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船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发生时,其责任如何承担。

(3)收货人承担的风险。电放提单时,收货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电放下,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而且只要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前,托运人就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如果约定的是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若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再权提货,那么他就面临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另外,电放时,收货人手中同样没有正本提单,因此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为拿不出提单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5 小结

通过对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的比较,总结出几点结论:第一,电放提单不适合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第二,电放提单是建立在国际物流各方当事人充分配合和善意行事无欺诈前提下的,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各方很容易因为彼此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第三,在短途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中买方无意转让货物的情况下,建议使用海运单。

参考文献

[1]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 威尔逊,海上货物运输法[M].法律出版社,2014

[3] 张敏,彻底搞懂提单[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胡惟璇(1984-),女,安徽绩溪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物流学院讲师,从事报关与国际货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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