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措施

2016-04-07 08:52丁鹏杨康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食品安全措施

丁鹏 杨康

摘 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们关心的永恒话题,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措施

本论文是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3274 “辽宁省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部分研究成果。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费》、《产品质量法》以及《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法律缺乏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处罚方式,缺少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监管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应该从对企业的规制和对监管者的规制两方面展开。

1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制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食品生产企业在统一的网站中公开食品生产原料、添加剂、以及生产设备是否合格等一系列数据,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食品的生产过程,同时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储备,加快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转移。

(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最本质的方式还是要从食品生产企业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就是要从源头上打消企业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打算,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就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手段。政府利用自身信息掌握度较高的优势,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对表现优良的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改良;对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提高对其处罚力度,轻微者可以责令其以建立基金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严重者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使得违法生产的企业在市场上难以生存,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又降低了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举报渠道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切身相关,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因此最先发现问题的往往都是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在发现问题之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却难以被重视,诉讼又周期太长怕麻烦,久而久之,即使发现问题也是能忍则忍,自认倒霉。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举报渠道,并且认真落实被举报的每个事项,虽然这个工作前期开展较为繁琐,但长久下去就会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食品安全问题也会随之得到改观。

(四)确定逆向可追踪机制

面对一个个食品安全事件,除了要妥善处理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外,还应该厘清责任,找出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确定逆向可追踪机制是一个必要手段。所谓逆向可追踪机制,就是追本溯源,从种植养殖开始,到端上餐桌,食品生产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关的材料记录,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事件,找出问题的根源,无论是原料的问题,还是生产过程的不规范,这样就可以很快找出责任的承担者,防止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诿。

(五)优化非政府组织和网路媒体介入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个人有进行引导、宣传、举报的权利,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一定的弊端,并且监管对象过于复杂,有的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因此,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介入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在政府监管失灵中起到矫正作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广泛深入公众,可以有效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服务。

2 对食品安全监督者的法律规制措施

(一)明确监督者的责任,要求监督者与违法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划分为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督,监管的方式也分为机关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等部门负责。因此,加快监督人才培养,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同时加强中央,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使监管者为自己工作的不到位承担相应责任,提高政府食品监管的效率。

(二)消费者对政府食品监管者的再监督

权力应该在制度的约束下行使,权力的无限膨胀反而会失去权力存在的价值。政府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负有其他的政府职责,这无疑要求监管者在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同时对食品安全負起责任,监管者难免会在工作中睁只眼闭只眼。怎样才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这就要求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再监督。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职责之一,消费者应该勇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督促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建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开听证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公众的视线下,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视化操作,这样就可以显著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加强法律法规细化,完善法律程序的可操作性,首先就是要建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约束,而且对违法生产企业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明确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让消费者与生产企业在诉讼中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3 结束语

通过完善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规制,规范食品行业的生产行为,厘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督与社会参与,这样就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相信食品安全问题也会随之得到改善。

作者简介

丁鹏(1978—),女,副教授,博士,沈阳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向。

杨康(1995—),男,沈阳大学文法学院 12法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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