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6-04-07 15:53苏也夫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防范对策

摘 要:在厘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涵与特性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据此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风险;防范对策

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概述

自银监会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现状、促进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即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指由农户个人或组织发起,为获得便捷的融资或经济利益,按照股本共缴、民主管理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而成的农民互助组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以下特点:服务对象面广人多;信息流通, 管理成本低;手续简单便捷。小额贷款公司指由国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三农”提供贷款服务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业务对象以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为主,保证贷款业務占多数,信用贷款比重低,贷款期限较短,此外贷款利率在在一定范围内可自主确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核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当地三农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往往设立门槛较低,而且地区性较强。

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风险

2.1 资金风险

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方面,其资金规模往往较小,导致业务量有限,与农民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而资金来源受需求与政策双重约束,社员需求贷款占社员比例高,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相同利率条件下,社员将大额存款存入互助社可能性小,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预期支付能力不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方面,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董事的捐赠资金和银行的融入资金,其中银行参与数量和融入资金余额皆有限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 。对于村镇银行,产生和流行的时间较短,在农村地区的公信度不高,大部分农民更愿意将闲置资金存入传统农村银行,使得村镇银行吸收存款困难。村镇银行不可跨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进一步导致村镇银行在本地区内可吸收的存款往往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

2.2 经营风险

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方面,其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社员和管理者对市场经济的风管理念较为淡薄,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存在不建账、虚报入社资金等问题。而考核激励与约束措施不完善,对侵害社员利益的问责缺乏制度安排,不利于经营管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首先表现在内部控制薄弱,操作风险聚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少,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薄弱,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低,风险控制意识差等问题。同时业务品种单一,经济效益偏低。局限于贷款业务,不能从事票据、委托贷款等其他低风险业务,使得利息收入成为唯一利润来源,导致经济效益偏低,可持续发展存在重大风险。在村镇银行方面,信用风险系其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村镇银行不需要抵押担保,加上机构设置简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加大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2.3 外部环境风险

对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外部生存环境依然不佳。虽然银监会降低了准入的“门槛”,但降低后的“门槛”对我国农村现存的绝大多数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来说依然很高,达不到所规定的要求。同时缺乏专门的法律,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在小额信贷公司方面,由省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监管的不到位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的防范和稳健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形成了明显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清,导致其经营业务与监管环节脱钩。在村镇银行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90%计算。但是村镇银行应向缴纳同农信社相同比率的存款准备金,引致资金紧缺的村镇银行增加了资金周转的风险。

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对策

3.1 多途径增加资金供给

首先,引导城镇地区的资金回流农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其他银行借款,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效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其次,提高社会公信度,通过各种宣传拉近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取得当地农村居民的认可。再次,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新的扩充资本模式,增加自有资本以及相应的规模,只有如此才能提升自身实力。

3.2 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监管

首先,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调民主性、透明性。其次,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安全经营管理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保证安全性始终为第一位,没有安全性就没有流动性和效益性。最后,要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盯住式、递进式动态的分类审慎资本监管。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机制,确保其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3.3 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立法部门在深入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界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业务范围、经营地点、权利义务、执法主体等。其次,强化外部监管制度安排,当前要着重改革传统“二元”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监管。最后,加快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统一协调建设结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等系统,并提供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持。

作者简介

苏也夫(1989-),男,湖南岳阳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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