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清直隶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2016-04-07 18:01曹琳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官办直隶慈善机构

中国古代社会慈善事业源远流长,尤其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时代。直隶地区作为畿辅重地,其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国家统治的巩固更为重要。而从官方到民间的各类慈善组织及活动,则通过其救助功能的发挥,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

1 中国古代传统慈善事业发展

中国自古就有扶危济贫的优良传统。《周礼·地官司徒》便载有西周蕃息养民的政策: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至春秋时期,管仲在《管子·入国》篇中阐述了较为完整的慈善理论,其“兴德六策”和“九惠之教”,特别强调只有关注老幼孤寡疾丧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能够实施“匡其急”“振其穷”“厚其生”的社会政策,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乏者得资、贫者得振、丧者得葬,才是真正的爱民惠民,才可实现国家的繁盛和安定。此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继承并建立社会慈善救助的相关政策,并载于国家典要之中。

传统社会的慈善事业在宋代之前主要由官方进行操办,宋代新儒学兴起后,民间慈善活动开始出现并广泛起来,统治阶层也开始重视推动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元代与明前期,虽然承继了宋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基本格局和体系,但是发展较为迟缓,整体规模和水平都有所下降,尤其是民间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直到明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士商阶层的壮大,民间慈善事业才开始重新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及至清康雍年间,各地陆续兴建官办慈善机构,慈善救济制度日趋于完善,然而,从乾隆后期至同光间,由于政治腐败,官办慈善机构弊病百生,民间慈善活动却愈发繁荣多样,慈善事业开始走向近代化的发展道路。

2 明清时期直隶慈善事业的状况

明清直隶的慈善事业是由官民双方共同参与的,一方面是官方兴办养济院、留养局等机构,另一方面则是民间自发施贫济困或兴办善堂会社等。

(一)官办慈善机构

明代以降、尤其是清乾隆以前,官方主导的慈善机构以养济院最为普及,它甚至是大部分州县唯一的慈善组织。明初,明太祖即诏于天下郡县均设孤老院,照顾鳏寡孤独残疾之人,寻更名为养济院。清承明制,顺治间就开始设置养济院,对“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加以收养。直隶各地更是贯彻的比较严格,其基本救助标准继承明代,日给米一升或月给米三斗,后来逐渐根据各地物价将本色粮食折价成折色银两发放,不过因为各地自然、社会环境的差异,尤其是米价的差异,使得救助标准在落实时并不严格统一。有些地方还在地方官倡导下创办类似养济院的地方慈善组织,以弥补养济院之不足,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唐县创办的仁育堂,就是与养济院收养对象相同的慈善组织。

乾隆十三年(1748年)直隶总督方观承上奏,倡言在直隶各地普遍设立留养局,冬天留养无助贫民、春天遣散,有笃疾废疾或年过七十者,则长留局内收养,得允行。嗣后,直隶省140个州县设局渐达561处,基本上每县都有4个留养局,普及程度相当之高。

前两类主要官办机构外,还有些官民合办或官督民办的慈善机构,如普济堂、育婴堂、栖流所、粥厂等等,一起构成了官方慈善机构的基本体系。

这些官办慈善机构在创建之初,就制定了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设局选址、人员安置、收养期限以及每日供养、经理人的选定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官带绅捐,即皇帝赐给银粮,在皇帝带动下,官员或地方乡绅也会纷纷效尤捐济,筹资不菲;此外就是发商生息或买地收租,作为维持机构长期运行的日常收入来源,如丰润县收银八百两,建屋之外“余银七百五十二两,置胡各庄地三顷六十四亩,岁收租粮四十九石五斗,作留养之需”,到同治间“邑令谌公以赎瑗增修局,捐一千五百两以商生息,补助留养费用”;其他来源如政府直接发给的困难救济或奖励经费,或有时从正税银两里拨出部分作为补助,或乡间百姓捐银捐地以资支援。

(二)民间慈善活动

明清政府对民间慈善行为设立了多种奖励措施,倡导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明初,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可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可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明中期,富民纳粟赈济受散官,多者可受官正七品,甚至有司为立坊。至清代,“凡士民人等,或养恤孤寡、或捐资赡族、或捐修公所及桥梁道路、或收瘗尸骨,实与地方有裨益者,八旗由该都统具奏,直省由该督抚具题,均造册送部。其捐银至千两以上,或田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并制定了详细的劝捐奖励办法,对于出资捐助者实行不同程度的奖励。

直隶民间的慈善活动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一是个人日常的善行,二是灾荒后的赈捐,三是建立常设养济机构。

在明清直隶各地区的方志中,记载了很多“名宦”、“乡贤”、“孝义”、“耆老”仗义疏财、扶贫济困的慈善行为,其中最为活跃的应数士绅和商贾阶层。明清时期士绅在地方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多与地方官员共同参与地方管理,承担许多公益活动和事务;而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人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商人富而重义、好善乐施,宗族贫疾不能自养者、乡党邻里乏绝者都赖以存活。可以说,他們构成了民间慈善行为的主体,活跃在日常的社会救助活动中。

赈捐一般是灾荒发生后。如在丁戊奇荒中,直隶连遭灾歉,李鸿章劝谕绅商富户量力集捐,光绪三年(1877年)即得银214344两有余,光绪五年冬到光绪六年冬一年间,赈抚局又收省内外捐银660527余两,大米3236石,高粱5652余石,棉衣160957件,银物赈捐数目之大,就连李鸿章也认为超乎预料。

直隶地方州县有很多民间养济机构。以慈善活动最为发达的天津为例,至清晚期,天津有各类慈善机构十三家,除官办养济院、孤贫院等外,其余育黎堂、普济堂、饽饽会、延生社、救急会、寄生社、备济社等均属民办;此外还有专门设置的施棺、埋尸类慈善组织,如施棺局、掩骼会等;还有救生会、放生社、惜字社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慈善机构。晚清还发展起来若干所综合办理各种善举的善堂,如广仁堂、济生社、同善社等。

3 明清直隶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评价

清末,随着封建社会渐趋末声,官僚阶级严重腐败,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维持多显得力不从心,很多地方的留养局和养济院,建立不过十数年,就因为地方或无暇顾及或管理不善或中饱贪污,“风雨飘摇,渐就倾圮”。民间社会自主兴办的组织则成为慈善活动的主体。然而,从地方史志等材料中可以看到,直隶地区民间慈善机构从规模、能力和持续时间上都明显不如江南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只有北京、天津、保定几个大中城市民间慈善机构较为发达,且主要由其地域范围内的地方力量主导,并未形成地区间的联系;此外,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民间机构与政府关系密切,因而较为容易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但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直隶的慈善事业,尤其是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兴盛,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收养孤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光绪十七年《丰润县志》卷一《官置篇》,民国十年铅字重印本。

[3]《清会典事例》卷四零三《礼部·风教》,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作者简介

曹琳(1978-),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

猜你喜欢
官办直隶慈善机构
清代直隶铸钱史
市场化还是社会化?*——中国官办基金会的转型选择
英国慈善制度对我国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的启示
中国最早的官办彩票
“官办”野鸡大学
弱的巡演制——论抗战后期重庆官办剧团的巡回公演
清代直隶旗地考述
清末民初直隶商会的乡村赈灾活动述略(1903-192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