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与法

2016-04-07 19:04史素红解雅虹林景霞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治道德法律

史素红 解雅虹 林景霞

摘 要: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的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控体系,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用各自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在调整过程中由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等不同,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但它们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道德;法律;法治

在人们的思维中,总是容易产生把相关事务对立起来的情绪。例如,当人们信奉唯物主义时,喜欢把它置于唯心主义的对立面;当人们信奉市场经济时,想当然的把它和计划经济相对立;当人们信奉法治时,又认为它和德治难两立……在这里,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老子教导的“福兮,祸之所伏;祸兮,福之所倚”的辩证观念荡然无存。而那种“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霸权观念却颇为畅销。

然而,看似不同的事物之间并不是那样非此即彼地对立的。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可作为一例。表面看来,重法治就得轻德治,但任何法治的深层理念无所例外地内含着道德的要求。凡是拿法律作为治国方式的的统治者,绝不拒绝道德在其中的作用,因为法治本来就含有良法统治的内容。良法是什么?人们尽管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说。但任何良法毫无例外地要尊重人的一般要求——诸如生命、健康、尊严、人格、自由、秩序以及与它们息息相关的财产等等。能够反映这些人类基本要求的法律,当然可以称之为良法,以它为最高准则的统治,才可以称之为法治。反之,对这些人类的基本要求熟视无睹的法律,概不能谓之为良法,以它作为最高准则的统治,即使有法治之名,也无法治之实。

如果说法律有善恶之分的话,那么,道德也有层次之别。所谓道德,既是指人的内心修养,也是指人们在交往行动中的关系规范。就后者而言,人类交往中有亲亲之德、有乡谊之德、有友朋之德、有党派之德、也有人之长德……法治并不是无所甄别地反映一切道德,它并不是盛纳所有道德的容器。在古代法中,亲亲、尊尊等原则是法律所反映的基本之德;但现代法即法治之法对道德的要求,早已抛却了个别性的道德而追求一种对人类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的道德。这种道德就是人同此心、心同彼理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讲,它是对个别化道德的超越。正因为如此,在按照我们就已习惯了的某种道德去衡量法治之德时,总是觉得“法律是无情的”,而这在我们有关法律的宣传品种时常可见到,听到,即法律是与我们已知的道德背反的,甚至法律是道德的对立物。

在事实上,法律免不了是某些道德的对立物。当法律认可亲亲、尊尊之德时,它就必然是普遍人化之德的对立物。反之,当法律肯认普遍地人化道德时,就意味着它对亲亲、尊尊之德的坚决否定。可见,法律虽是某些道德的對立物,但它并不一般地是道德的对立物。问题在于它与何种道德是相对立的、又与何种道德是相关联的。

当今的中国,法治不仅是一种实践智慧,而且成为一种被人们逐渐所关注的价值追求。人们在谈论法治时,不仅是因为法治给人们可能带来和谐、稳定、安全、效益等等功利的考虑,而且也因为法治可能关涉着人生的意义等终极关怀。这样,法治之法就与人类所追逐求的普遍道德关联起来。所谓普遍道德,是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或以为,这种道德只是人类的过分自大和狂妄,在现实世界中并不能发现也不存在此种道德。特别是社会——人类学的兴起,使任何知识都陷入某种所谓经过了“实证”的文化谱系或知识谱系中去。似乎我们只需要从谱系分类中照葫芦画瓢,而无须耗时费力去追求所谓普遍性的道德。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说法并非毫无道理。但需要指出的是知识的目的,就是寻求某种共同性的内容。只以眼见耳听方式存在的东西,并不是知识,它最多只能被称为信息。知识是信息的主观加工,是信息经过主观过滤的结果;知识的主观加工,就是在信息中寻觅事物的普遍性。以此种原理来衡量道德,则虽然我们经常可见道德在实践中的差异,但并非我们不能从差异的道德中寻觅到相同的道德问题。自近代以来,随着人类交往的越来越紧密,寻求一种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所共同尊重的道德,成为人类在立法上的重要使命,也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这就是在法律中日益重视的人权。

人权就是法治之法所追求的基本德性。所谓人权,本来是指人所固有的生而享有的权利,但文明的进化史,曾一度使权利饱受压抑。近世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使得长期以来被统治者所忽视的人权得到了政府应有的重视,权利观念几乎成为贯穿现代法治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是否重视人权的保障,成为了衡量是否为现代法律的根据。尽管各国对人权的看法和态度还有重重分歧,但公开否定人权的普遍性的观点越来越少,换句话来讲,人权的普遍性已成为了人类的共识。这一共识意味着人类对于普遍道德的肯认。

人类所认可的普遍道德——人权,毫无疑问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但无可否认的是到目前为止,它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之外的人权,主要存在与人们的观念中,从而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固然,法律上所规定的人权并不能真正地穷尽人权的全部内容,但对此类的问题,人类仍需要借助于法律去解决。即通过将法外之人权法内化的努力,在法律上尽量扩大人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领域,使人权取得在操作意义上的“合法性”。

人权与法律之间在实践中的这种须臾不可分离的关联,既反映着人类德性对法律的借重,也反映着法律自身的德性要求。当法律不反映或不能充分反映人类的德性要求时,自然,它就是所谓恶法;反之,当法律能适时地反映人类的德性要求时,它便是良法。在此,我们再次看到了良法与恶法的基本分界,而此种分界集中表达着在强调法律的同时不能轻视道德的要求。

提出重视法律不能忽略道德对于人们进一步深入地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追求不无裨益。可以肯定,法治追求必然是一个强化法律的过程,必然是确定法律之无上权威的过程。同时,根据前文的论述,重视法律的过程也是人们追求普遍道德的过程。以此来反观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不难见其明显地耽于外在的形式,是法律成为了政府进行强制统治的代名词。曾听闻有农民对“乱摊派”不满,某政府负责人宣布:这是政府的执法行为,谁敢有意见,依法处理!结果那位农民乖乖接受摊派。法律被人们委屈成此等模样,即使实行法治又若何?如果说人治有暴政和仁政之别的话,那么,法治照例有暴政和仁政之异。崇尚德义的法律所导向的自然是仁政,崇力尚暴的法律所导向的,必然是暴政。切不可以为只要有法律根据就是仁政,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从希特勒重法轻德,秦始皇法重而政暴的情形,我们可知,一种随时依赖于暴政的法治,不要说无法达致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就是连仁政的人治也还想去甚远。

经常听人说,中国是礼仪之邦,它的文化使命就是“谐和万邦”。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历史上,并未见到此种情形的出现。类似的情况在西人文化观念中也曾有过,例如盛极一时的西方传教活动,就是企图以西方文化来“谐和万邦”,但其结果是传教者的初衷也难以实现。我们知道,问题的较大改观,来自于崇尚德义的法律。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因法律对全人类共守的道德之追求,形成了蔚为壮观的“万邦谐和”态势。所以说法律和道德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二者相互补充,才能担当起维护社会和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高建新.和谐社会下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2]侯明应.论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D].新疆大学,2012

[3]张胜辉.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河南农业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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