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巴族婚俗初探

2016-04-11 03:25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俗

靳 坤



★民族研究★

门巴族婚俗初探

靳坤

【摘要】我国西藏边疆地区长期生活的拥有悠久历史的人口较少民族门巴族,具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由于其特殊的地域性,民俗文化的研究极具价值。受各种因素影响,学术界对门巴族历史文化的研究尚为匮乏。文章对门巴族民俗文化中重要部分婚俗文化进行介绍,对门巴族婚恋习俗加以简单介绍,分析其中特点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门巴族;民俗;婚嫁习俗

A Discussion on Moinba's Marriage Custom

Jin Kun

【Abstract】Around the border areas of Tibet, there lives a minority- Moinba, which has a long history and unique ethnic culture. Due to its special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the folk culture is of much research value. But influenced by various factors, the research related to Moinba in academia is of deficienc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be into the marriage custom-an important part of Moinba,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articular.

【Key words】Moinba; folk culture; marriage custom

“民俗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地域的民族或人们共同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俗惯制”[1],民俗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西藏民俗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互融性和时代性等特征。门巴族作为西藏一个历史悠久的人口较少民族,其民族民俗文化在漫长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印刻上了属于本民族独有的民族特性。婚嫁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门巴族的民族文化特质。

一、门巴族概况

门巴族是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边疆少数民族,根据史料记载,其族称已有近千年历史。门巴族人民世代居住在西藏雪域高原,主要分布在西藏门隅、上珞渝及东北边缘地带,与藏族、珞巴族人民共同居住。1964年,门巴族被认定为单一民族,截止2011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实际控制范围内约有10561人,其实际总人数为4万余人,主要生活在印度非法控制区域内。

历史上对于门巴族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红史》、《德乌教史》、《贤者喜宴》和《门隅教史》,以及《唐蕃会盟碑》、《敦煌吐蕃历史文书》等藏文史料,早期的文献资料主要以记载门藏民族往来为主。在汉文史料中有如《卫藏图识》、《西藏志·卫藏通志》、《清实录》、《联豫驻藏奏稿》及《赵尔丰边奏犊》等,主要介绍其民俗及治边发展[2]。尽管门巴族历史悠久,且对其的研究古已有之,但由于门巴族生活地区环境恶劣,地理条件十分不便,加之受政治因素影响,对其系统性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开始,有研究者先后进入门巴族地区进行研究,为门巴族的调查研究提供重要参考材料。对于门巴族的研究开始于介绍性研究,如《门巴族简史》、《西藏错那县勒布区门巴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中国民族文化大观(门巴族)》、《门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二)》、《西藏民俗文化》等著作。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门巴族研究呈系统化发展,专题性研究逐步展开,主要有门藏、门珞民族关系研究、门巴族的宗教信仰、民俗文化、文学艺术、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研究,但研究力量较为薄弱。对于门巴族婚俗文化的研究相对匮乏。由于门巴族发展落后、社会生活封闭,这为其民族传统文化的保留与传承提供发展环境。相关史料与现代研究中,对于门巴族婚嫁习俗的记载讨论甚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面对现代化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门巴族民俗的文化内涵、特点及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二、门巴族的婚姻礼俗

门巴族婚姻制度自古多样,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一夫一妻等多种婚姻制度,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反映。除了婚姻形态多样外,在订婚、结婚等礼仪过程中,也有着其一系列的活动习俗和习惯惯例。

(一)婚姻制度

门巴族人民长期生活我国西藏边疆地区,受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军事纷扰等外界因素限制,社会发展较为落后。在西藏民主改革之前,门巴族地区尚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婚姻形态,与一夫一妻制共存的婚姻制度还有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制度。

在门巴族社会中,以一夫一妻制婚姻为主,存在少数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家庭。一夫多妻在劳动人民家庭主要以姐妹共夫为主。男子先后与姐妹成亲,辈分无大小之分,孩子称亲生母亲为妈,年长于母亲的称为大妈,反之称小妈。这种形式的婚姻主要出现在缺少男性劳动力的家庭中,男子以入赘方式结婚,解决女方劳动力问题,后与妹妹结婚,姐妹共夫。家庭生活由丈夫安排负责。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发生在富有阶层,这种家庭中的妻子辈分有别,地位不平等。

一妻多夫的家庭有两种,即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兄弟共妻与上述第一种一夫多妻现象类似,哥哥娶妻之后,弟弟不再另娶,长期与嫂子同居组成一妻多夫家庭。而朋友共妻初为一夫一妻家庭,后由于丈夫丧失劳动力,另招丈夫共同生活,形成一妻多夫。在一妻多夫家庭中,一些地区称孩子生父为阿爸,其他称叔叔,也有一些地区按前夫后夫分别称其为大爸、小爸。此种家庭由妻子负责安排家庭生活。

一夫一妻制家庭中,有不同的婚姻形态,如招赘婚、服役婚、交换婚和试婚等。招赘婚在门巴族家庭中占很大比例,入赘不被人们介意。招赘婚主要由男女双方家庭劳动力决定,若女方家庭劳动力不足,往往采取招赘婚使男子入赘女方家。一般婚礼比较简单但仍很热闹,一名男青年陪伴新郎去女家,女方热情接待,并献哈达祝福。婚后二人地位平等。如若女方家庭还有妹妹,则之后常发展形成姐妹共夫。服役婚主要是因为由于经济条件较差而出现的,结婚时男方家庭若经济实力不足无法承担彩礼钱,可提供劳动作为补偿,时间一般为二至三年,这期间男子在女方家劳动生活,吃穿由女方负担。服役时间结束之后男子即可带女子结婚回家。交换婚是指男方若出现承担彩礼困难的现象,可采取换女儿为媳,双方不必缴纳彩礼,只举行简单的婚礼仪式即可。试婚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先同居试婚,这期间男女双方不必承担责任和尽劳动义务。一段时间之后,根据生活情况决定是否结婚,若男子提出中止结婚,则需要支付女方一些补偿。这种方式曾普遍流行于墨脱门巴族地区。

综上所述,门巴族地区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主要受两大因素制约:劳动力和经济实力。不论是不同的制度还是不同形态的婚姻,主要源于劳动力的缺乏和经济水平落后,也反映出过去门巴族地区社会发展的落后程度。在各种形式的婚姻中,不难看到历史的痕迹,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中历史遗留下群婚制度的痕迹,试婚形态中远古婚姻的遗风,招赘婚中母权社会的残留反映等。

现在门巴族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完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同时,在社会发展下,招赘婚、服役婚、交换婚等形式也不再存在,真正实现婚恋自由。

(二)订婚礼仪

过去门巴族青年结婚年纪小,多数在十五六岁时就已结婚。为增加劳动力,普遍早婚早育,但受发展限制,成活率偏低。门巴族对恋爱婚姻持自由开放的态度,青年自主通过社交结识心仪的另一半,交往一段时间有了感情基础之后,男方请媒人或能说会道的亲戚朋友向女方提亲求婚。上门提亲时会带求婚酒和哈达,对方喝了求婚酒并收下哈达和钱之后,表示同意此门婚事。此之后数月,男方带着聘礼正式完成订婚。聘礼常有“几筒白酒和一桶‘羌卡颇’(木制酒桶装的酒)、铜锅、衣服、猪肉以及章嘎等”[1]。男方将礼物和哈达献给女方父母、舅父、姑母等,女方同意后回敬男方酒,写下“订婚书”,至此,订婚仪式结束。

一般在订婚结束之后半年至一年后结婚,结婚时间由喇嘛测算决定,时间确定之后即不再改变。在订婚后的时间内,男女双方仍可自由进行社交往来。民主改革后,随着法制不断健全,门巴族人民依照法律要求在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以后结婚,订婚仪式也开始有所简化,有的只是在达到年龄之后择日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即可。

门巴族婚姻主要由子女意愿决定,父母不做干扰,子女不同意的婚姻不会持续长久,终将以一方返回家里结束。虽然门巴族的婚姻自主性强,不受外界因素过多干扰,但仍必须遵循两大基本原则即:父系血缘亲属间、母系表兄弟姐妹间严禁恋爱结婚;姑舅婚有优先权。受母系社会思想遗留影响,人们认为母系、父系一方各为同一血统,禁止结婚。在母系氏族外婚制中,认为姑舅双方子女不属于同一氏族,可结婚,且这种婚姻缔结关系使双方亲上加亲,为最理想的缔结方式。即使在今天,门巴族地区仍视姑舅婚为最佳选择。

(三)结婚礼仪

喇嘛依据男女双方生辰测定婚期之后,男方即开始着手准备婚礼,女方将参加人数报与男方。男方家庭根据经济情况准备一头猪或牛、饼子和大量水果。迎亲队伍由四部分组成:喇嘛在最前面、媒人随后,接着为舅父姑母,随后是新娘及伴娘,最后是父亲亲戚和背嫁妆和酒的人。迎亲途中,男家在离女家不远处、途中和男家村口处向女家敬三道酒。男方招待客人的食品水果要充足,每位客人的数量要一样,吃饭时的肉、心、肺、肝、肠、肚等也要齐全,酒女倒酒不能外洒,敬酒必须谦恭,不能有丝毫怠慢。而女方一边则要显得态度挑剔,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女方的舅舅更是要极尽挑剔之能事,为难男方。婚礼一般持续三天,三天之内男女双方尽情狂欢,通宵达旦,无辈分之分。第三天,女方亲戚回去时提出要将女儿一同带回去,男女双方相互争抢,因男方人多没能抢走,新娘哭泣,男方将一头牛或等价值物品交由女方,并将剩余酒肉交由舅舅带走。男方给喇嘛的报酬为几枚章嘎及衣物,给媒人的是猪头或牛头和少量钱。结婚三天之后,新娘即可回娘家。

在门巴族,不同地区的结婚礼仪中也有不同之处。在门隅地区,男方在女方家迎接到新娘后,迎亲人要不断催促新娘启程,并左右架住新娘的胳膊,连护带拉的“强行”将新娘拉出家门,有浓重的抢亲意味。在迎亲路上,迎亲的朗朗要将一种叫塔达尔的五色彩箭插在新娘背上,以示新娘有主,新娘反抗。新娘到达新郎家后,喝完一杯酒就由朗朗带着将身上所有衣饰全部除去,内外换上男方准备的衣服首饰,意识着从此成为婆家人。舅舅发难的戏剧场面发生在第二天,舅家设法刁难新郎,场面混乱,最终以男方赔罪道歉结束。婚礼第三天时,男方宴请女方父母及亲属,商量新娘落户时间。待要结束时,再次掀起高潮,男女双方再次抢夺新娘,乱作一团。男家承诺像亲人一般对待女孩,娘家才肯罢休。整个婚礼过程无不展现着古老的抢亲遗俗。

门巴族婚礼,独具有民族特色。特色的仪制仪轨、激烈的抢亲环节、精彩的萨玛酒歌等都是门巴族社会民俗文化中的一大财富。在门巴族结婚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角色是女方的舅舅。“舅权是外戚氏族权力的象征,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3],门巴族舅权产生在母系氏族社会。姑舅婚就是舅权制度在门巴族制度社会中的体现之一,其次,舅父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扮演的主要角色也是舅权制度的表现。从订婚开始,舅舅就成为婚礼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关卡。在订婚仪式上、迎亲过程中和婚礼上,舅舅一直处于重要位置。需要先征求其同意,迎亲队伍也要安排在前面,敬酒先敬舅父,座次位置尊贵等。此外,按照习俗还需在婚礼上故意为难男方。可见舅权制在门巴族社会的重要,虽然在民主改革之后舅权制度已逐渐式微,但其对于舅舅仍然保持十分的尊敬,“舅权”尚有部分残余在社会某些方面。现在,门巴族传统婚礼仪式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简化,有些地区的婚礼仪式以宴请女方家人和亲朋好友为主,也有的甚至将婚礼简化在一天内完成。但无论婚礼仪式的变化,舅父的重要地位仍未改变。

三、门巴族婚俗的特点与现实意义

门巴族婚嫁习俗具有明显民族特点,婚姻制度、结婚礼仪等多有着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互融性和时代性。改革开放以后,现代文化与门巴族传统民俗文化在门巴族地区的博弈发展使其更具研究价值。

(一)特点

1.地理环境

门巴族地处西藏边陲,周围高山阻隔,与外界社会接触甚少,长期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经济发展落后。民主改革之前,门巴族人民一方面深受三大领主的压迫,一方面仍保留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内部分化不大。“门巴族的社会形态呈现出二重性特征:即外壳上的封建农奴制和内部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并存”[4],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下门巴族婚姻阶级内婚色彩不浓,除必须遵守严格的同宗不婚外,主婚恋自由。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门巴族独具民族特色的婚恋习俗,同时又由于与外界交往相对不频繁,门巴族传统婚俗保留较为完整。

2.社会环境

由于门巴族地区社会发展水平有限,其婚俗文化体现出相应的落后性: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一夫一妻等多种婚姻制度的存在。民主改革以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家庭普遍存在在门巴族社会中,是为原始群婚的残留、是劳动力和经济匮乏的产物,这种落后的婚姻形态从根本上反映了门巴族社会的落后性。同时,这种婚姻形态为研究人类婚姻形态发展史提供资料,较为完整的保留了婚姻家庭的发展进程。受生产力因素影响,门巴族家庭中妇女地位较高,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也较高。

此外,门巴族对于离异妇女、未婚生育的妇女社会容忍度高。门巴族不仅婚恋自由,夫妻双方对离婚也有同样的自主权。在结婚之后,若男女双方出现感情不和的状况,可自由提出离婚,且离婚后不会面临来自舆论的压力。双方决定离婚之后,与父母双方和介绍人商讨财产分配情况,若是由一方提出的离婚,需要赔偿对方婚礼费。离婚之后的女子再婚不会受到限制,女子也有充分的自由进行再次选择。未婚生育的女子可带着孩子结婚,孩子生父需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女子不受歧视,更多的是来自外界的同情。

3.宗教信仰

门巴族人民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和原始宗教。在与藏族长期的共同居住生活中,受到了藏族文化的深刻影响,从门巴族婚俗文化中可见一斑。在门巴族的订婚礼仪、结婚礼仪中,起重要作用的两个人物分别是舅舅和喇嘛。舅舅在婚礼中的地位是门巴族舅权制的残留影响,喇嘛的重要性则体现门巴族对于宗教信仰的崇拜。婚姻缔结之初,由喇嘛根据男女双方生辰测算能否成婚,若不能则由喇嘛测定破解方法。订婚之后,婚期也由喇嘛择吉日确定,且确定之后无故不能改变。结婚当天,喇嘛也处在迎亲队伍之首。婚礼中喇嘛的祈福、诵经等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可见在整个婚礼过程之中喇嘛的地位之重要。

(二)现实意义

民主改革之后,门巴族过去普遍存在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婚姻形态基本解体,与之一同发生变化的还有门巴族传统婚俗文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水平提高,门巴族人民不断扩展视野与外界社会交往,门巴族传统文化受到来自现代先进文化的冲击。根据调查,门巴族地区过去传统复杂的婚礼礼节已经逐步趋于简化,过去婚礼中各个环节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不断化简,有的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有的甚至已取消不见。人们对于彩礼的要求减少,服役婚、交换婚等不再存在。在不断与外界交往过程中,门巴族与其他民族社交往来增加,通婚范围随之扩大,过去虽无明确规定,但受社会发展范围影响,普遍为门巴族之间的通婚。现扩大了的社交范围和多民族婚姻的缔结,有利于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沟通,促进门巴族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发展。

在现代化发展下,婚姻形式的变化一面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社会发展,人们普遍结婚年龄增大,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民族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立明、曹晓燕.西藏民俗文化[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年,p1、p183

[2]陈立明.我国门巴族、珞巴族研究的历史回顾[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3]李旺旺.门巴族“舅权”制度初探——基于对墨脱门巴族田野调查的研究[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4]陈立明.试论门巴族的家庭与婚姻[J].中国藏学,1990年第1期

[责任编辑:古卿]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藏民族大学民族学重点学科基金资助项目——“西藏门巴族文化变迁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MZXYB002。)

作者简介:靳坤,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陕西咸阳,邮编:712082)

【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824(2016)01-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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