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构成:现象学视野下的受众认知行为分析

2016-04-13 16:47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认知行为意向性现象学

李 鹏

(西安外国语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710128)

意向性构成:现象学视野下的受众认知行为分析

李鹏

(西安外国语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710128)

摘要:意向性理论是艾德蒙多·胡塞尔现象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胡塞尔将认知主体意识中的映射行为作为关键点,不予讨论客观实存的合法性,而利用主体自身感受和生命体验为逻辑起点,转化了认识论的理论基础。依据这样的认识论范式变革,受众对于媒介及其意义的认知行为就转化成为主体内知觉的意向行为,这为传播学受众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重新审视受众的主体性构成及其与媒介、意义的相互关系,进而重构受众的认知行为模式。

关键词:意向性;现象学;受众;认知行为

意向性(intentionality)理论是艾德蒙多·胡塞尔现象学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理论逻辑在于通过消解传统哲学的二元认识论基础,对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并以此阐明主体意识的意向性功能,在主体意向性构造研究上形成一套全新方法论,从而对主体认知行为提出区隔于传统理性主义的独特诠释。本文拟通过“意向性”理论框架对受众的媒介认知行为进行考察,以期从新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路径探讨与审视受众与媒介的认知关系模式。

一、“意向性”理论的历史进路及逻辑阐释

“意向性”概念原本隶属于心理学研究范畴,原意是指主体意识或观念进行表征和呈现事物状态或者属性的能力,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弗朗兹·布伦塔诺将这一理论术语移植至哲学研究领域,并对其进行了新的理论阐发和解释,从而突破了传统研究认为意向性仅是心理特征的局限性认知,拓展了这一概念的学术意义范围。

首先,布伦塔诺认为,主体自身各种意识都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往往表现为“感受、理解、体验”等主体的自我经验,即意识独立于对象,与意识对象的存在无关,他将这种意识的特征称为“意识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at)。作为本质要素,意向性是认知行为主体自身心理的核心表征,与非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有根本区隔。“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这种意向的内存在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类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的(intentional)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1]79其次,根据布伦塔诺的观点,意识行为是一种生理心理活动,处于时空位置之中发生运动,因而具有典型的心理主义和自然主义色彩。按照他的观点,意识关系或活动不是指涉意识行为与意识对象的相互关系,意识内容也并非关于存在的客观物,而是主体对于意向性的体验和感受,因此以意向性为依托,布伦塔诺提出了心理的意向性模型,将主体的心理行为视为以意动形式存在的心理对象指向,即意向行为将客观事物与主体意识关联起来,意向行为在指向客观事物时,主体心理意识与实存世界就形成了共生的同在关系。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的意义在于确立了意识与本原世界的关联结构,从而成为现象学和存在哲学所阐发的理论始源。

艾德蒙多·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进行了拓展,抛弃了其中心理主义和自然主义因素,以意向性作为主体认知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将其看做是“第一哲学”和“认识论的基础问题”,从而从依赖经验研究的描述心理学走向了先验现象学,可以说“胡塞尔现象学的全部任务就在于弄清极其重要而复杂的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或意向体验”[2]。首先,布伦塔诺将内知觉与外知觉视为经验认识的组成部分,而胡塞尔将内知觉经现象学还原后上升为一种先验的认知方式,“意向此时不再是指意图或倾向意义上的意向,而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3]。但胡塞尔并不把意向体验与对象视为并存的相互独立事件,同时也否认主体内在意向感知与认知客体之间的实在与因果关系,他通过“瞄准”“指向”等关联意向客体的认知范式导入了意向的观念。也就是说,即使意识对象并未实际存在,意向体验仍然能够在主体自我驱动下保持其认知的指向性特征,这一认识是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将意向体验限定在实在论、心理学解释之中”观点的批判与重构。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性即是“对某物的意识”,主体所形成的包括感觉、想象、回忆、情绪等一切意识活动,都具有意向功能。其次,胡塞尔确立了内知觉在认识论上的确定性,亦即同外知觉相比较,内知觉没有可错性,对真正内知觉到的客观事物和现象进行描述,就可以获得确定性的认知结果。通过以上两个层面对于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的拓展,胡塞尔将“意向性”概念从意向行为(Noesis)扩充至意向内容(Noema),认为主体可以通过完全自明性内知觉把握诸如思考、记忆、想象等意向行为,而且还可以把握纯粹显现的意向内容。所以胡塞尔采取了不同于布伦塔诺的理论分析路径,即将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作为对象,对其实施内在知觉分析,并以此来揭示原初的时间意识、空间意识、物的意识及其本质。可以看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具有双重的互构型模式,即主体意识是由“意指与被意指”、“呈现与被呈现”两个层面形成的,主体意识的来源都基于“主体我思”,并最终落足于客观的实际存在,这就重构了主体认知行为模式。“胡塞尔从布伦塔诺心理学的意向性发展出先验的意向性,意向性有一个完整的形式结构,由意向行为和意向对象的质料组成,先验自我的意向活动,存在一个自我内在的直观的结构,先验自我的意向投注到意向对象”[4]。

二、传统认识论的逻辑基础与受众认知行为观

传统认识论的逻辑基础建立在主客体分离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之上。自笛卡尔以降,西方哲学在认识论层面形成相对固定的传统观念:将实存世界划分为主、客体两个独立存在,主体能够且只能凭借与生俱来的理性来认识实存世界,真理(知识)即是客观经验在主体意识存在的印记,而感性认知具有不可靠性,事物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后,世界本原必须由理性来把握,这就使得认识论建立在现象与本质、理性与感性二元对立之上,而科学的终极目的即是主体利用理性去认识客观存在,以获得主客观一致的确定性真理。这种主客体分离的二元论价值诉求试图通过发现世界的终极目的来把握世界本原,但却以“理性决定论”的思维范式作为行动指南,意图把具体复杂的主体认知行为归结为终极理性或自我意识驱动的结果。传统认识论主要催生出欧陆唯理主义和英美经验主义两大哲学流派,前者立足于思维的自足性与逻辑统一性,后者则强调感觉的自明性,但双方都忽略了主体认知的“感觉材料”会在整体认识过程中被意识整合这一重要特征,从认知反思角度看,这是典型的独断论立场。正如海德格尔所言:“自柏拉图以来,更确切地说,自晚期希腊和基督教对柏拉图哲学的解释以来,这一超感性领域就被当作真实的和真正现实的世界了。与之相区别,感性世界只不过是尘世的、易变的,因而是完全表面的、非现实的世界。”[5]198-199因此,传统认识论将主体对于客观实存的认知阈限于思维、勾连和意志实存的范畴之内,试图说明“我们所觉知的东西是主体的、我们的、我们所是者的以及作为经验主体的我们形成我们的经验内容之方式的一个功能”[6]26。

对于传播学受众研究来说,传统认识论将受众认知行为研究导向了以经验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范式,受众与媒介各自属于分离的主客体两极,前者界定为认知行为发生的主体,后者则被赋予主观认知对象体的地位。因此,媒介及其意义能够被认知取决于前者的主体性观察和感觉经验,认知行为只有能够在受众直接的、经验的条件下才有发生的可能以及存在价值。因此,逻辑实证主义范式的受众认知观侧重于对认知行为的心理学意义特征和功能属性考察,“客观性与可靠性”被确立为认知行为的逻辑出发点和有效标准。也即是说,这种实证主义范式在强调客观性和直接经验的同时,将认知行为视为完全对立双方的孤立活动,这就否定了主体与客体在认知过程中进行互动的必要性特征,忽略了主体意识的能动性作用,从而导致了一种静态、僵化、孤立的受众认知行为观。

三、“意向性”理论与受众认知行为模式重塑

经胡塞尔重新描述并构建的“意向性”理论将认知主体意识中的映射行为作为关键点,对客观实存的合法性不予讨论,而利用主体自身感受和生命体验为逻辑起点,转化了认识论的理论基础。依据这样的认识论范式变革,受众对于媒介意义的认知行为就转化成为主体内知觉的意向行为,这为传播学受众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重新审视受众的主体性构成及其与媒介、意义的相互关系,进而重构受众的认识行为模式。

(一)“自我同一性”与受众“主体性重构”

胡塞尔认为,意识是对于特定对象的思维指向,但这并非是意识和对象之间的控制与包围关系,而是一种内部意识活动,是意向性行为和意向对象的共生关联,而“构成是在主体性—世界的结构中展开自身的过程”[7]76。胡塞尔将与客观实存相互关联的经验知识分为两个类别:第一是零散的、无序的、非逻辑性的主体经验内容;第二种是能够被意识统摄的具有直观特性的经验范畴。与前者相比,后者具有整体性的外在表现特征。依据胡塞尔的观点,认知主体的自我经验无法独立存在,意识经验不能够对自身进行解读和阐释,意义获得呈现必须依靠独立于经验的主体认知体系方可实现。在胡塞尔看来,这一以主体自我作为全部,具有整合杂乱的经验内容,并用以统摄流变感觉心理的内容就是主体“自我同一性”。因此意向性理论认为,主体性自我可以在意识中知觉客观世界,但其自身并非是认知行为发出者,而是与客观世界一起形构了一致的意义范畴,主体的“自我同一性”能够使意向体验统摄客观实存与意识经验。由此可见,胡塞尔对意向性进行了拓展性的阐释,将二元的意识活动与意识对象的对立关系模式进行了解构,从而使得主体的意识成为确立客观世界的根本动因。

按照以上意向性理论的主体自我同一性观点,受众作为先验自我,其主体性就从两个维度被重新定义:(1)依据胡塞尔观点,意向性是隶属于主体的一种自我意识指向,主体所经验到的意识对象都属于主体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意向性是意识的根本要件,它不具有物理特征,也不能内化到主体内部,而是作为意识经验存在的基本条件存在的。据此观念,作为先验主体,受众作为认知主体,不但可以对媒介及其意义的经验内容进行认知和体验,同时还具有对后者的意向性构成能力,甚至可以通过意识自主活动来决定后者的形式和内容,即先验主体作为认识行为发生的施行者,可以决定意识的形式和内容,这就扩展了受众作为先验主体的认识范围与认识功能,使对媒介及其意义的认识成为一种主体意向性构造活动。(2)根据胡塞尔的理论,受众作为认识主体,其认识行为的发生要基于内在时间概念。内在时间范畴与“自我同一性”具有不可分割性,“内在时间”凭借主体通过意识统摄能力将经验内容整合而实现,内时间概念等同于主体自我意识,意识的特征在于时间性构成,主体具有内在的时间意识,不可能只受动于外在的时间,即物理时间。胡塞尔对内时间意识的发现,是对传统认识论哲学的突破和超越,内时间意识达成的认识行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意识再造,属于新的构成现象,是“超实项”的新质现象。

基于以上两个维度,受众的主体性就在本原层面得以重构,受众不再是与媒介及其意义相互分离的独立个体,而是与后者共处于一种认知层面的相互贯通与构建关系之中,因而完成了主体内在世界的展开,使得受众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封闭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受众对于媒介及其意义的认识行为不再被认为是一种静态认识结构,更并非是闭合的既有形式,而被视为受众自我筹划的产物,主体因而面向未来的无限开放性之中。因此,意向性的“构成”功能表明,受众意向活动和作为意向对象的媒介及其意义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静态的,而是相互和共同发生的;受众的认知行为产生于“构成”过程,并使得“主体”获得了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构成”是一种互动的模式,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一同变化,双方既相互区隔,又相互依存,共生于意识活动之中,因而受众“主体性”的意蕴就得以改变,解构了认知主客体的二元对立关系。

(二)“主体际性”——受众认知行为的客观性基础

“主体际性”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观念中具有特殊地位,其含义是指不同主体的纯粹自我意识可以在意识经验中构造出他者,因此能够在交互式关系中达到意识同一性目的,其理论意义在于证明主体认知行为的客观性奠基于不同社会历史领域主体相互关系之上,从而消解了认识论上的主体单一性局限,确立了现象学上的认识客观性基础。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主体际性的形成必须依据意识的“共现”作用。依据现象学观点,“共现”是认知主体的一种先验认识能力,即认知主体在感知客观实存时,即使感官只能知觉客观实存的局部或侧面,但主体意识仍然能够知觉到实存的完整形态或整体,“共现”作用可以运用于意识构造“他者”,也即“结对”(Paarung),“如果现在在我原真领域内凸现出了一个与我的躯体相类似的躯体,就是说,一个必须是以与我的躯体达到现象上的结对这样一种方式而被获得的躯,那么现在看来马上就清楚了,在意义的递推中,它一定会从我的身体中立即获得一个身体的意义”[8]65。也即作为先验主体,其自我意识必须能够从自身先验自我出发,并获得其他主体意识的共同确认,这样才能确保先验主体认知的客观性。

依据胡塞尔观点,受众作为一种先验主体,其先验自我意识经由“共现”作用,经历四个层面可以到达构造“他者”的目标,从而确保认知行为的客观性特征。首先,受众自我意识通过自身经验将媒介及其意义等零散的、流变不居的内容整合为意识的统一对象,但发出动作的主体仍然只具有自然属性。其次,受众自我意识与自身躯体结合,身体成为精神和物质构成的统一体,主体可以通过意识来控制躯体对媒介及其意义认知行为发生。再次,受众通过观察其他受众的主体行动,感知和经验到后者躯体,但这一躯体仍然只是自然意义上的物,并无精神属性。但由于“共现”作用,主体意识通过感知其他受众的媒介认知行为,能够获得自身躯体认知,从而推断出他者躯体也必是精神和意识的统一体,“他者受众躯体”便被赋予了“身体”的意义。胡塞尔说:“正如他人的躯体身体存在于我的感知领域中一样,我的身体也存在于他人感知领域中;而且一般地说,他人立即会把我经验为他的他人,就像我把他经验为我的他人。”[9]194最后,受众通过意识的“联想”,认识到他者也同样是具有主体意识的受众。因此,受众之间存在的基础在于彼此进行意识的相互构造活动,这就使得异质主体间获得了相同的存在结构,即“共同体”确立。按照胡塞尔理论,虽然这个“共同体”源于单一的受众意向性,但其并非是虚构或仅在概念上有意义,而是指向现实的,是在先验基础上具有的实存,基于此,受众对媒介及其意义认知行为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就从理论层面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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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M].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李安胜】

收稿日期:2016-03-25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交化媒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力提升研究”(编号:20152D009)。

作者简介:李鹏(1977—),男,湖北武汉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受众接受分析和视觉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8-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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