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误区反思与培育路径

2016-04-17 08:49王建国
法治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培育路径

王建国

法治思维的误区反思与培育路径

王建国**

摘 要:法治思维是善治思维、规则治理思维和逻辑理性思维的统一。对法治基本内涵以及对法治理念认知理解上的偏差,一定程度影响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治体系的建构。人治关系思维、权力本位思维、法律功利性思维、形式化思维以及全盘西化思维,均是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体系建构过程中应当予以纠正的思维误区。走出这些误区,亟需更新思维模式,彰显权力制约、公平公正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构建法治思维培育的长效机制,并以法治方式贯彻实施,促进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理想图景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思维 误区反思 培育路径

*本文系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3AFX001)。

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视角观察思考社会现象以及开展社会实践所形成的思想方式、方法及习惯。法治思维的培育和生成,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产生认知之后,主观能动地予以价值上的评价和判断,并以法治方式付诸于实践和行动,以期达到法治理想秩序和社会和谐生活状态的活动。依法治国虽已载入宪法,但是无论是政府机关抑或是普通民众均不同程度上存在对法治国家内核理念理解的偏差和行为模式的轨道偏离,进而影响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8日。这一表述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得以强调,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在引领国家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执政理念的转变和升华,也标志着执政党进一步认识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厘定

何为法治思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颇有争论。我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认为,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②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4页。。由知名学者身份转入政界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则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③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页。这是目前理论界对于法治思维具有代表性较为权威的两种解释。也有学者将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展至法律人和普通人。④程金华:《政治人、法律人与法律思维》,2013年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第118页。要准确界定法治思维的内涵和精髓,须明白法治思维之根基乃是法治一语,因此,法治的要素也就构筑成为法治思维之前提。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使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即法治思维。⑤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1日。法治要求已成立的法律是良法并且获得普遍的服从,即所谓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所谓的普遍服从,从主体角度而言当是毫无疑问包含政治人、法律人和普通人。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乃是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这就决定了法治思维的立场和方向。法治思维本身蕴含着法律至上、规则治理、权力约束、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理性思维内核,体现了外部调整和内心确认、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心理认知和行为状态的统一。因此,界定法律思维的内涵时,要求法治主体践行规则之治,政治人遵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法律人依法行使法律权力,普通公民亦当按照法律规则和契约精神开展社会经济交往维护实现权利。从理论阐释角度而言,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界定法治思维的内涵。

(一)法治思维是法律价值主导的善治思维

法治承载并传递着自由平等、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自由、民主、人权等法律价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确立的标志,决定着法治的根本属性和灵魂。现代法治以实现人类自由福祉为目标,尊重并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通过宪法确立权力边界和权力制约的制度体系,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恣意侵犯。与现代法治的构成内容相一致,法律价值则是主导法治思维的首要因素。因此,法治思维就应当界定为: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⑥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载《辽宁日报》2013年1月22日。从本质上而言,法治思维应当成为贯穿和渗透着法律价值的思维方式和思考过程,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维护正义等价值观念为基点影响法治主体的思维分析、推理和判断,发挥着划定行为主体的法治底线和行为方向的指引功能。

(二)法治思维是体现规范性要求的规则治理思维

法治思维是法律至上原则在思想领域的表现形态,法治要求确立普遍、权威、非人格化的规则体系,为国家及社会主体的活动设定行为规范,划定权力的边界及社会个体私权自治的领域。国家公权力运行要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明确有限政府的活动范围、权力设置目的、行使手段及运行程序;公民活动则要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有效保护公民意志自由、行为自治和权利行使。法治思维其实质而言就是依据规则思考问题、实施决策、解决纠纷的思维。对为政者而言,确立法治思维要求政治人信仰宪法恪守法律规范,行使权力遵循法定规则和尺度,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要求以法律规范指导自身的言行,实行符合法治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的规范特点来自法律本身,它是根据法律的思考,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带有强烈的规范性和程序性特点。⑦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在法治视野中社会主体要遵循诚信准则,运用契约的手段调整经济社会事务,各团体、自治组织在解决问题的思维进路中,主张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形成表达群体意志的规则体系,并且自觉自愿地遵守规则,监督规则的严格执行。

(三)法治思维是遵循逻辑规律的理性思维

理性是人区别与物的本质特性,法治的宗旨就是撇除情感、直觉以至冲动等非理性的主宰,实现理性的统治。人通过理性为自身立法,诚如康德所言:“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⑧[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页。法治思维的确立,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法律价值与法律技术通过理性的作用,内化为个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并从理性上启动思维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引导主体主观上认可和信服法律,进而自觉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和约束。法治思维的理性内涵突出呈现在运用逻辑的方法,包括归纳、演绎和类推的方法,把握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法律意义及其与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基于程序理性对结论开展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论证。法律逻辑乃是运用法治思维所特有的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通过发挥逻辑理性的力量,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方法得以对社会问题进行法律判断和评价,以此排除泛伦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法治思维的立场由此区别于一个政治家、经济家或道德家的立场。⑨张斌峰:《法律逻辑研究对象新论》,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法律逻辑已经成为法律思维进行的主线和纽带,缜密的逻辑分析和程序思考是铸就理性、清晰、严谨法治思维的必备要件,逻辑方法的适用效果构成衡量法治思维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准。

二、法治思维误区的外显表征

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使得中国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而法治思维的提出则显现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法治理念和法治运行轨道出现了偏差。从执政党到国家层面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标志着国家法治建设不再仅仅是停留在规范制度的形式层面,而是上升到领导干部和民众思维观念更新、民族心理调整和行为模式固化的层面。以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崇法律至上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普及,成为加快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在这个过程中,因为观念上的滞后、认识上的不足以及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法治思维和法治实施都难免遭遇到若干值得警惕和亟待纠正的误区。

(一)人治关系思维

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虽然我们从党的章程以及宪法层面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但是,法治思维并没有完全确立,传统人治思维仍然占据一定的场域。在人治思维的传统社会中,人们认为加强自身修养和才干,辅以选贤任能,就能实现天下大治太平盛世。但是,贤人政治下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昌盛系于主政者和其所选任官员的个人品行,往往导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结果。在传统人治治理模式下,虽然主政者也希望通过“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嫌”选贤任能治理国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往往沦为用人选任关系人的怪圈。人治思维下的关系思维使得国家政治生活处于一种非制度化的状态之下,此种思维模式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故此,祛除人治关系思维对于建设法治国家而言乃是首当其冲之任务。

(二)权力本位思维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⑩[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于此而言,法治的精髓乃是限权,依法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和限度。也许会有人认为法治的精髓是限制权力这一概念乃是来自于西方话语的舶来品,难以适应中国当下国情。但是,在人类探索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法治被认为是实践证明了的最优治理方式。关键是法治不仅保障了民主,还限制了权力的滥用,使得权力在法律的边界内服务权利。故此,以法治是舶来语就拒绝和排斥法治对于权力的限制的做法显然与法治的精神意蕴相背离。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党章和宪法都已经明确了依法治国方略,但多数人的骨子里还是不愿意接受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强调更多的是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性。11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实践层面权力本位的思维仍然是根深蒂固并未有真切地确立权利本位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思维模式。可以说,权力思维不仅体现文化认识层面,而且实践中也多有例证。比如,由于认识层面就认为权大于法,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丛生,无论在主流官方还是乡野民间都有同感并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甚或有部分执行者依法治国的口号喊得震天动地,然而在内心世界却是反对法治限制权力,以至于行动上消极对待法治化的措施,奉行权力的绝对化,为权力留下寻租空间助长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为了践行法治,一些地方一度大张旗鼓地通过运动执法司法和普法,看似轰轰烈烈,场面生动,内容全面丰富,由于过度强调政治引领法治,导致在重要事情的决策中,法治本身所具有的限制权力规制权力的功能被遮蔽起来。确实,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确立权威并发挥其积极功能。但是由于法律附属于政治导致的法律政治化后果最终会使其失去了自身限制国家公权力的独立特性。于是法治限制政治权力的核心功能被边缘化,曾几何时地方政府响应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的口号,名为依法治理,实为治民不治官,一定程度上使得权力沦为单纯管理社会的工具。此类权力本位思维与现代法治限权的理念格格不入,不仅使宪法至上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停留在口号层面,而且这一非法治化的思维方式某种程度上已经阻碍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

(三)法律功利思维

功利性思维集中体现在对法治功能、价值上的错位认知,以及对法所持有的“有利取之、无利弃之”的心态和行为取向。功利性思维把法律当做完成工作任务指标、实现政绩的手段,依据自身利益立场、身份对法律持有功利性的对待,使法律服从于私人、小集团利益或者非法利益的获取。对政府部门而言,这种思维表现在法治即是“权治”,法治就是“治民”,重义务宣教,轻权力约束,将法治作为加强权力和维护个人权威的工具。封建传统遗留下来的“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皆源于法治的功利性心理思维。对公众群体而言,功利性思维往往表现在唯利是图,火中取栗,规避义务,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更有那些了解、熟悉法律的人士,持有这种心理去投机专营,恶意利用法律漏洞,钻法律的空子,玷污法律公平正义之神圣。功利性思维很容易引导我们接受法律依附于国家、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法律的强制性来自于国家等观念。12同注11。受法即是刑、重刑轻民、乱世重典等传统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乃为统治工具思想的不良影响,将法律看成单纯惩戒和刑罚工具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以及不区分违法情形一律顶格处罚的种种乱象,更暴露出片面强化惩罚和制裁的简单化思维定势。强制和惩戒的色彩过于浓厚,使法治肌体染上一股暴戾之气,影响到人们健康法律心理的培育和整个共同体文明法治理念的成长。功利性思维对个体法律心理的发育构成严重影响,极大地制约了均衡、健康、成熟法律心理结构的形成,进而成为法治理念普及和法治意识提升的大敌。功利性思维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知,造成心理认识上的分裂。一些人表面上崇法、敬法,心底里却轻视法律,表现在言语上宣传和鼓动法治,思想上却蔑视和怀疑法治,行动上的消极对待和抵触法治,乃至于对法治抱有生疏、畏惧和轻视混和并存的复杂心态。功利心态的盛行,意味着法治信仰的缺失,机会主义心理的渗透,一般公众规避法治,法治在社会领域实行起来困难重重,导致法治于国家层面形同虚设。

(四)形式化思维

法治的形式化思维是指泛化和表面化的认知和行动,是形象包装式的,或装饰点缀型的推广建设。无论是将法治思维培育等同于普法和法制宣传的简单化思维,还是将规章制度用以应付外来参观和检查评比,都没有切入到法治理念的内核与法治精神的实质,法治建设的领域和广度无法全面实施和均衡发展。因此,形式思维是伪法治思维,它们满足于制度上墙,宣传在外,而非真正抱有制度推行和观念革新的目的。这种口头与行动、认识与实践上的反差,甚至完全背离,使得一些地方的法治建设犹如蜻蜓点水、浮光掠影一般,没有起到切入实际的功效。形式化思维表现为将法治脱离于生活、剥离于民众的危险倾向,法治与普通民众联系的实践环节缺失,导致法治远离了国民生活,与民众生活体验脱节。13付子堂、邓伟云:《民主法治论纲》,载李林、王家福:《依法治国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这一思维的目的不是集中反映民众于平常生活点滴集聚起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的过程,而是热衷于生涩、深奥概念的发明,宏大理论体系的构造,以及国外法律名词的引进,法治思维的内容沦为异质于民本基础与权利价值精髓的抽象概念、体系的堆砌,法治建设因此而丧失了从底层民众的生动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新鲜血液的能力。

(五)全盘西化思维

法治从西方引进传播到中国,基于对人治的厌恶,有部分论者主张完全照搬西方制度模式来设计中国的法治路径和建设模式,这无疑是全盘西化的思维模式。不可否认,西化而来的法治思想体系、推进路径及方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也都面临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融合改造的现实镜像。文化制度有其内生性,由此决定全盘西化思维是阻断文化、与传统相割裂、与内生秩序相排斥的思维。对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现状缺乏理性辩证的审视和批判,造成对西方法治思想理论不加消化吸收的全盘移植,均是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已经明证过的失败之举。言必称西方的背后,是西式的概念话语,暴露出文化的隔膜和思维的断链,产生出全盘接轨的谬误,必然导致文化引进的水土不服。自外而内进行由精英发力推动的法治交流传播,冷落了对传统法律思维精华的挖掘和传承,缺乏民众广泛参与下的发展和延续传统的自发演进力量,由此造成自内而外延续和散发民族法治文化的内生动力微弱。法治思维培育与传统相隔膜的状况构成中西法律思维交流背景下中国法治转型的难题。近代法治实践的曲折历程表明,一段时间内经过努力有所积淀的法治思维传统经常被内乱、纷争以及激烈的民族矛盾打断,法治建设时常面对从头再来、探索新路的艰难起步。当代中国法治接受现代理念转化和凝固传统合理观念的尺度把握方面,表现并不让人乐观,城乡之间、不同阶层及不同群体之间在法律认同和法律评价方面观念差异与思想裂痕尚未弥合,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和经验没有及时提炼并转化为民族法律心理与行为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于此,中国法治思维培育过程中文化转换的障碍和传统接续的断档,成为当下迫切应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三、法治思维培育的理念更新与培育路径

如前所述,不同场域法治思维误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其结果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方式的误读,诸如在依法治理的外衣下脱离法治轨道进行选择性的执法和司法,实质上导致国家法治建设出现制度言说和现实实践相去甚远和巨大反差的异化现象。由于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误读和观念缺失,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众的守法心理和行为模式,遇事不是寻找法律帮助,却是借助古代流传已久的击鼓鸣冤的上访和寻求清官以及高等级权力人物的关注批示。中央高层决策者未雨绸缪地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念,及时纠偏并号召领导干部率先改变传统思维范式,既展现了执政党高层对于法治方略贯彻始终的决心,也表明了执政党高层法治实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这一举措必将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制度发展改革的路径产生积极的意义。因此,探索一条促进执政者以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和公民以法治方式维护权利的法治思维培育的长效机制和路径尤显必要。就当下法治思维培育而言,不仅要关注国家法治建设整体的外部影响,还要确立强化法治的规范调整功能发挥以及心理启发的意识觉醒。法治思维培育工程的推进有赖于法治实践活动中权力拥有者自觉规制以及制度约束和法律宣传普及教育的综合作用。不仅要摆脱普法宣传和法条灌输的浅层次说教,而且要进一步在法治思维内容和理念上汲取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先进成果及经验,并伴之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同时,法治思维的培育还要尊重行为与心理相互关联相互促动的思维培育规律,将法治精神渗透和贯穿于国家法治实践和民众生活,才能实现构筑多层次、有长效机制保障的法治思维培育体系。

(一)彰显自由与公平的法治价值,倡导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力观

现代国家之所以选择法治而非人治的治国方略,根本的原因是法治以权利平等的形式确立对公民权益的一体保障,通过规范、公开、一致、系统的法律体系凝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程序机制借助于国家专门机构维护权利实现扶危济困和惩恶扬善的目的,彰显法治对正义和公理的支持。因此,法治思维培育要注重传达出法治的善法气质和正义价值,体现自由、公平在法律价值位阶中的顶端地位,以权利本位原则为指导,使法律中的强制和义务设置转化为实现和扩大自由、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确立法治的终极归宿是解放而非禁锢的形象。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是法治思维内容的核心构成要素,法治思维建设的任务就是要抵制和清除传统思维中人治和专制统治的不良影响,传播现代法治文明中所蕴含的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为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的规范化运行确立思维模式和奠定社会心理基础。正如英国学者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1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因此,尤其要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规范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运用权力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杜绝人情、金钱等因素对公正执法的负面影响,改变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点和以权压法、因权废法的现象。要着力在法治思维观念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国家本位”向“社会与个人本位”转变,从法律“工具论”到法治“目的论”的转变。15杨其圣:《关于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思维建设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2期。

(二)倡导法治思维的本土化和平民化

法治思维培育不仅是对于权力拥有者提出的时代课题,还应当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创造的智识特征和思维水准,又体现民众广泛参与和创造的平民色彩。作为一种先进文明,法治思维凝结了人类与法律有关的认识世界和实践领域取得的智力成果,代表着一个民族法律制度、法律认识水平在一定历史阶段所能达到的高度。法治传播的精英主导特征以及法治理念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导致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学理论与民众的世俗生活以及一般大众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距离,并使得法律精英与一般民众在法治思维的主题内容、话语权掌控等方面形成认识和行动上的差异。如何平衡和处理两者的冲突,是法治思维培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归结起来,法治作为社会共同体意志的表达和体现,其性质决定了公众在思维创造上的主体地位,法治思维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法治思维培育要摆脱沦为空中楼阁的危险倾向,就要增强法治建设的民主性,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和发言权,吸引公众投身于国家法治实践,深化公民对法治的实际体验,促成个人对法律文化的感受、认同和接纳,使法治思维最终被个体所吸收和内化。法治文化要培育以人为本的思维理念,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现代法律应当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它作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过程,浸渍着对人性、人格尊严及人的价值的关怀。16[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平民法治的准则还要求法治思维展露本土特色,增进人文关怀,融入世道民心,着重于表现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为争取、维护权利所付出的努力,着重展现法治与民众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以及本土法治思维的生成过程。

(三)以善治引导法律实施各环节的法治思维培育

法治思维培育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应当有针对性的体现。要弘扬法治首先是善治的思维理念,强调法治的公民意志、公民主体及普遍参与,促成法治的国家性思维和社会性思维的结合、调整型思维和自治性思维的结合,鼓励和保障民众在自发自治的活动中共同参与进而形成完善科学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不仅包括民主制度基础上的国家立法,同时也包括民众在区域、群体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固化、凝结而成的民间法规则,以此教化权力拥有者和民众以法治的方式表达和聚集意志,讨论和处理公共事务以及协调和处置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法治思维的作用就是要将个别人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和抗拒,转化为以规则获得国家救济和社会救济,并以司法救济为辅助的行动。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应当得到坚决贯彻,法律权威应当得到尊重。在法律的执行阶段,应当保障公职人员以及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忠诚,按照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则谨慎处置权力行使和公民利益。执法人员、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都要无例外遵行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恪守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准则。执法人员时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透明执法的执法思维意识,公民主体则要具有义务履行、权利争取和主体性监督的思维意识。司法过程中,则突出法官中立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决的独立性,对当事人无偏私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应得到合理的引导,法庭裁判注重权利保护、质辩机会的公平性及能力的对等性,社会公众及媒体则应当避免偏私偏见,确立依法维权和监督权力的法治思维观念。

(四)培育建构法治思维的文化传统

法治思维培育肩负着承接传统思维,启动法治方式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发挥着对人们法律观念、心理模式、守法行为的稳定调整作用。“我们要把人们对法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思维传统中去。这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前途所在。”17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缺乏一个稳固的传统,宝贵的历史文化基因将遭遇隔断,法治观念便无法深入人心,现代法治思维便无法扎根于法律实践的土壤。法学和法律教育是培养和造就法治思维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思维传统形成和代代传递的载体。开展深入持久的法治思维教育,以主流官方媒体为引导,民众积极响应,发挥社会力量,国家协同社会与民众法治思维教育的强化,应当成为法治思维文化建设的根本举措和路径。法治思维培育要形成文化传统并得以继承和发扬,要基于国家法治实践和市民社会的权利维护意识觉醒,以人的思维心理和行为模式的固化为基础有序推进和实施。正如密尔所说:“制度的精神所产生的效果比制度的任何直接规定要大, 因为正是由它形成国民性格的。”18[英] 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9页。政府率先垂范,上令下行,带动社会和民众的法治思维教育,附之以民主意识、法治倡导、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等方式作用于主体,使社会主体耳濡目染现代法治的理念和行为范例,播撒法律信仰成长的种子,由此逐渐培育起依照法治进行思维行动的习惯。媒体网络公共空间里对法治理念和行为的褒扬与展示,有序强化媒体网络的法制宣传效能在当下网络时代应当成为推动法治权威和法律思维形成最直接而普及的教育方式。民众借助于法制宣传教育切身地、真实地、生动地体验到现代化法治观念的精神意蕴,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内驱力才能产生,适应历史文化传统和人文精神的法治思维培育机制才能形成并巩固。

**作者简介:王建国,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省省管优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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