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能“下”的标准更严格程序更规范

2016-04-18 02:24杨广文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调离现职能上能下

杨广文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对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专项规定,直指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要围绕“谁该下”“怎样下”和“下得去”“管得好”等方面,积极探索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

更新“下”的观念。各级组织部门应通过下发文件、宣讲、座谈等途径,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充分认识干部不胜任现职要“下”、干部到了任职年限和年龄要“下”、干部自愿可以“下”、“下”的干部干得好也可以再“上”,积极营造领导干部正常退职的宽松环境。引导干部群众减少或消除外部环境对干部能上能下的影响,对自愿离职、任期满退职等原因“下”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重点讲明情况,减轻干部的心理压力。

明确“下”的情形。应研究制定相应文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特点,细化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如政策规定需要“下”的,可考虑免职或待岗;不能胜任现职的,可予以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年度考核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且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可予以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另外,对于领导干部本人因健康等原因,未到龄主动提出退出领导岗位的,可予以提前免职,保留待遇。

规范“下”的程序。对政策规定“下”和自愿离职“下”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正常“下”;对不胜任现职“下”的干部进行认定和处理,应严格按照《规定》中确定的5个程序进行。同时,积极发挥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平时管理中的作用,依据各类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结合换届、届中、年度考核及平时掌握情况,提出不胜任初步名单。抓好考察核实环节,可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纪检监察、巡视机构及审计信访等途径深入调查核实,将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单位负责人及干部本人,听取意见和解释,对拟“下”的干部提前打好“预防针”。

畅通“下”的渠道。对照政策规定、不能胜任和自愿离职三方面“下”的情形,可以采取“免、降、调”3项措施推动领导干部“能下”。一是免职。可以对违纪违法、身体健康状况差难以履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对年度考核优秀率较低、连续3年及以上排末位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对本人自愿离职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二是降职。对缺乏事业心责任感、试用期履职成效较差的给予取消试用期、降到提拔前岗位职务的处理。三是调岗。对人岗不相适的现职领导干部,由原岗位调整到更适合其本人特点的相关岗位工作。

加强“下”后管理。要体现人文关怀,对未达到退休年龄退出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适当安排工作,保留其相应职级待遇。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台账,将“下”的领导干部调整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谈话回访结果等记入个人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表现状况;重点加强因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降职等原因“下”的干部的跟踪管理,对认识到位、改进较好、工作出色、群众认同的适时进行表扬鼓励,符合提拔条件的要及时起用或提拔,对工作不积极、改进不明显的要加强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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