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则

2016-05-07 07:21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4期
关键词:资格框架评估

报 告

澳大利亚发布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评估政策改革报告

2016年1月,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发布题为《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评估——讨论稿件》的政策报告。报告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对于确保高技能劳动力的供给及支持生产性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一个能力本位的培训体系中,评估是确保教育质量的基本工具。因此,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和技能理事会一致同意,要进一步改善对于学生培训结果的评估,提高公民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信心。然而,报告指出,目前由澳大利亚技能和质量署(Australian Skills and Quality Authority,ASQA)开展的评估在对于注册培训机构的评估要求方面有互相妥协的倾向,不利于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培养出高质量劳动力。基于这一考虑,2015年11月,各州技能部长一致同意,提出了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评估体系的改革思路:要使毕业生具备工作需要的能力,在质量评估方面,加强注册培训机构的一致性;培训者和评估者要具备恰当开展评估的能力;要使评估满足行业对于人才需求的标准;评估质量监控者要具有相关的能力,对于评估实践和结果作出有效规范,并采取恰当行动。从这些原则出发,报告提出了改革的核心内容:一是基础改革。确保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教师和培训者的要求能够为高质量评估提供有力的平台;确保教授职业教育与培训技能的教师都是具有高质量和现代化评估技能的专业人员。二是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评估的改革。通过加强行业参与确保评估的质量;确保雇主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毕业生具有明确、切合实际的期望和要求。三是对于规范框架的改革。改善较差的质量评估监测系统;通过移除无效的资格对于现有的不充分评估进行有效管理。改革的原则和内容见图1。

调 查

欧洲资格框架取得重大进展

日前,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defop)发布其关于资格框架进展情况的最新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自2008年欧盟发布《欧洲资格框架建议》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资格框架在各国已逐渐进入成熟和实施阶段,成为国家资格体系改革和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39个参与欧洲资格框架的国家中,已经建立了43个国家资格框架,这些资格框架大大加强了欧洲层面各国资格的透明性和可比性,并在各国教育体系的发展完善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5年底,资格框架的发展情况如下:23个国家的资格框架落实到了实施阶段,这些国家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包括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挪威、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立陶宛、英国在内的17个国家启动了资格框架的全面实施,比2014年的7个国家有了很大进展。这17个国家共有21个不同的资格框架,其中,比利时有三个框架、英国有三个框架。在克罗地亚、希腊、拉脱维亚、斯洛伐克、土耳其、黑山等六个国家,国家资格框架处于初步实施阶段,这些国家资格框架对于用户的效益还有待提升。西班牙、匈牙利、奥地利、波兰、斯洛文尼亚和芬兰等六个国家的资格框架处于正式的法定生效阶段,这些国家完成了资格框架初步的技术和概念设计,正等待法律的批准。其他国家正处于国家资格框架的设计和采纳阶段,如意大利刚刚通过建立国家资格框架的路线图,提出到2016年6月,建立国家和地区层面的资格框架。

调查指出,除了数量上的进展外,各国资格框架在内涵和层次上也更加成熟了,很多国家的资格框架都把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不同部分纳入在内,并正根据资格框架设计学习结果导向的课程。调查强调,在这些进展的基础上,欧洲资格框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增强资格框架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资格框架对于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实践产生更大影响;同时,增强资格框架对于雇主、学习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可见度和透明性,使其对不同利益相关者都能产生最大效益。

观 点

“新常态”下要增强中国教育财政投入的可持续性

南京大学宗晓华、陈静漪在《复旦教育论坛》上发表的《“新常态”下中国教育财政投入的可持续性与制度转型》认为,高水平的教育财政投入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物质保障。近期中国教育财政投入实现了“超常规”的快速增长,超额完成了20年前提出的“4%目标”,但是制约教育财政投入的体制格局并未发生实质性转变。更为严峻的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财政收入增幅迅速下降,人口结构转换导致政策优先议程重置,以及淡化支出挂钩等宏观财政体制改革,都将对传统体制下教育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形成挑战。进一步的国际比较显示,当前中国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依然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值,未来仍需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然而,“4%目标”的实现几乎达到了传统教育财政体制和治理机制的制度极限,要保障未来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持续提高,必须着力推动教育财政制度的战略转型。首先,建立以“中层集权”为核心的政府间教育财政分担体制,扭转分税制以来长期失衡的政府间财力与教育支出责任配置关系。其次,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形成以“税籍”而非“户籍”为基础的开放型教育财政体制,创造新的教育财政投资空间。第三,在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为完整的教育财权的同时,要加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行的监督问责机制,主动构建公开、民主、法制化的现代教育财政治理体系。

我国国家教育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徐长发等在《教育研究》上发表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一文指出,教育标准是为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为在教育活动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在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事项制定的各类教育规范与技术规定。其既是指导和规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依据。文章根据教育标准内涵的界定,筛选出我国现有教育标准255 项(未包括教学条件装备与仪器设备标准),从标准级别、标准所属教育阶段或类别、标准类型等几方面对现有教育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七成以上标准为部委级标准,国家标准尚不足二成;基础教育领域标准近四成,职业教育领域次之;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标准已达四成,教育质量标准不到一成。总之,我国现行教育标准具有四“不”的特点:一是不规范,从名称来看,以“标准”命名的标准仅占40%,对标准的认识不够到位;二是不健全,教育标准是一个系统概念,标准是一种准则,但标准的最大特点应该是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很多标准缺乏相应配套的评价指标或实施办法;三是不平衡,不平衡既体现在不同教育领域之间,又体现在不同标准之间,如条件标准、过程标准和结果标准之间;四是不系统,硬件标准多、软件标准少,外围标准多、核心标准少,过程标准多、结果标准少。文章指出,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建设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基础,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为引领,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借鉴,努力从笼统要求走向具体要求,从外延标准建设走向内涵标准建设,从非系统化走向系统化。充分发挥教育标准的导向性作用、评价性作用、监测性作用,通过国家教育标准的实施,提升教育薄弱地区、教育薄弱环节的工作水平,规范教育行政行为与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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