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不容忽视的角色

2016-05-14 14:32简晓焱
董事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法定代表公司章程

简晓焱

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环境下,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特别重大的权力,如不加以重视,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甚至致命风险

法定代表人这个角色对任何企业应该都不陌生,但对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认知是否足够清晰、明白并不一定。目前业界公司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就是对法定代表人这个角色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甚至认为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橡皮图章”,公司章程中也未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位、产生、职责、权力等进行单独定义和详述,仅沿用公司法简单表述为“董事长/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环境下,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特别重大的权力,如不加以重视,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甚至致命风险。

法定代表人天然代表公司

什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及职权?《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该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上述法律法规总体上做出了规定。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一般认为,其代表行为不需公司的授权委托,而是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

其次,虽然法规明确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但其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不负有审查义务,即使越权行权,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当然,公司事后可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带来的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有些损失可能较为严重、甚至致命、无法挽回。如某照明公司前任CEO,未经董事会同意,借助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银行签订质押担保协议为关联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到期不能还贷,导致本公司5.7亿人民币遭银行提取或冻结,该事件引起公司股价暴跌。

或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权侵害公司财产的,可能会因此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其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个情形之一,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四,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我国双罚制下可能惩罚法定代表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实行双罚制或者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中(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而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其五,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重要治理角色应单独管理

在公司日常事务中,有很多方面(如批准设立公司、签署股东决定、缔结合约、提供担保、对他人授权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独立代表公司,对外签字获得广泛认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部分。

鉴于法定代表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议公司应重视法定代表人角色,可考虑参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角色设置,将法定代表人单独作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定义和规范管理。

一是,制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任免规则,从源头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控制。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及该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任免程序均可在公司章程进行规定,选择范围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称“经理”,公司习惯称“总经理、总裁、CEO”等)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最终公司法将选择权交给股东,需要股东根据公司需要考虑、设定。

二是,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及其行使规则,加强法定代表人行权管理。

为规避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也为避免在国外交易中需提供证明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尴尬(我国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职权,现有法规的约定普遍不被国外所认可、接受,国外较多认可董事会授权或董事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概念),依据《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及行使规则。

首先,对法定代表人角色进行定位,明确哪些职权可授权法定代表人直接行使,哪些职权需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后行使,哪些职权必须本人行使,哪些职权可以授权他人行使,通过何种方式授权等。其次,明确个人签字章的管理和行使规则,如哪些文件可使用签字章,哪些文件必须手签等,并需明确签字章与手签的法律效力(国外较多国家不认可签字章,需要证明签字章和手签是否同等效力)。

三是,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或越权行权问责机制。

尽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等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即使公司越权要承担后果,但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违规问责机制,对法定代表人行为形成一种监督、威慑,降低违规风险,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首先,建立授权公示和明示原则。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对他人的授权,均需对外公示,并要求行权人行权时,主动向交易对方提供授权文件,以减少交易方以不知情或无审查义务为由,签署不利于公司的合同、文件。

其次, 明确违规惩罚机制。对法定代表人违规行为可按照风险层级约定惩罚机制,如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代表公司签署XXX文件。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带来重大潜在损失的(按金额或事项约定),公司按照相依程序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总之,公司法定代表人角色不容忽视,公司应认真对待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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