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研究

2016-05-14 19:42黄颍丽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独立

黄颍丽

摘 要: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调整对象上分析,已基本获得认同。从调整方法来分析,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莫衷一是。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是现行经济面临的重大问题,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与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内涵是一致的。经济法律责任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考虑责任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因素。

关键词: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97-02

传统的法律责任有三大责任说、四大责任说和六大责任说,但在这些责任理论中都不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对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建立在二元结构理论基础上。

一、完善的经济法律责任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

由于市场不完全、不普遍,信息不充分,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来解决。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将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之为经济法。效益是有效的产出和成本的比例。高能耗低产出作为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特点,造成了负外部效应,开始制约经济发展。只有解决产能过剩,优化产业升级,增强企业活力,根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本位,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是其精神追求。经济法的实现以司法途经以外的其他途径为主。它一方面与经济法的政策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的可诉性不强有关。相对于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经济政策有助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税法,包含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能够实现“自足”。在某些方面经济法不具有可诉性,如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经济法程序性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通说将法律责任界定为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1]。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表述。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3];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4]等。这些对经济法律责任说法并没有根本的差别,与法律责任的概念也是一脉相承的。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违法成本提高,自然会向集约型方向发展。所以,经济法律责任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而言,并没有一致的说法。经济法律责任虽大量存在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也发展了一些具有经济法特色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资质减免、信用减等、黑名单、市场禁入。这些承担方式的客观存在,打破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经济法律责任吸收了传统责任方式并具有独立承担方式的新型法律责任。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2013年修订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重了惩罚的力度。惩罚性赔偿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而非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不同于以补偿为主要功能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更注重对弱势群体如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惩罚性赔偿作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经济法立法中适用领域狭窄,应扩大适用范围,如在反垄断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力度。

2.资质减免。资质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资格,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与之息息相关。减损或取消其资质是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的能力受到减损或剥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收益甚至生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惩罚目的侧重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及良好秩序,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营者资质与经营者的存续、收益等密切相关,取消其资质的同时经营者也就失去了活动能力。这种承担方式属于具有经济法特色的责任承担方式。

3.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与信用有关的声誉罚是通过降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其声誉进行消极或负面评价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其基本特点是非财产性和惩罚性。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这种责任方式能更好地实现责罚相适应。与此相似,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黑名单已获得广泛应用。政府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示,一方面政府进了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可能会登上黑名单,被保存1—2年的时间,会影响游客的再次旅游,甚至出境、银行信贷等。设置不文明旅客黑名单,确实是减少或杜绝旅客不文明行为的有效方式,有助于维护航空秩序和安全。不过,制度规定的推广和应用,还应该兼顾旅客权益,在旅客与机场、航空公司之间实现平等对话,毕竟旅客属于弱势群体。

4.市场禁入。市场禁入者指法律对经营者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施加的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任方式。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关主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还规定相关主体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召回。召回是否是经济法律责任尚存争议。三菱帕杰罗召回案件,开了汽车召回的先例。只有把召回视为法律责任,才能够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修订后的《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将召回扩展及缺陷产品。当前,产品召回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消费品召回的品种和范围不够广泛。对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皆应采用召回制度。第二,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发布的机关不同,召回采用的标准不一致,实施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主动召回应当常态化。召回的形式包括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强制召回对企业影响恶劣,企业应有召回意识,减少交易成本。

另外,政府失误赔偿亟待确立。政府对经济管理适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权力寻租、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对经济管理很难做到适度。明确政府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有助于政府决策趋于适度。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考虑如下因素:责任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分析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时使用二元结构理论。对于社会中间体的地位及行为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1.经济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实施违法必须有行为人。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也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政府部门。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主体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被管理主体。经济被管理主体可以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

就市场规制法而言,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就宏观调控法而言,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隶属性。从现有的宏观调控立法来看,有时过于强调个人责任而忽视政府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他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5]。《预算法》2014年修改前,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限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各级政府本身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未作规定。修改后,细化了相关责任规定,责任主体范围由各级政府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当事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时,既可以是发生了具体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是合法的社会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威胁。对于市场规制法律责任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区别对待。

目前市场规制法律责任较为完善。譬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中,调控受体法律责任健全,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缺失。一方面,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重大,如果出现失误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因而出现宏观调控中违法或者失职、失误、失效无人负责的现象[6]。调控主体应该做出正确调控决策,并有效地加以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调控失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主观要件(即归责原则)上,当事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要区分对待。对于市场规制法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观上是故意,商业诽谤行为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只要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因为过失违法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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