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分析

2016-05-14 07:08李岳乘
时代金融 2016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摘要】随着全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行业得以迅速的发展。下面,本文就以此为题,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监管模式和原则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容忍性 动态比例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着。同时,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自问世来就受到了金融业及互联网行业的大力推行,并受到了各界的广泛认同。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这一形式的发展代表着互联网与金融行业同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一、互联网金融与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指的是一种利用传统的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通迅行业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经营方式,它主要是实现资金的融合、支付、投资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形式。同时,互联网金融并非是单纯意义是所理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结合方式。而是通过两者的结合真正实现安全性与移动性的网络技术操作平台。一旦这种互联网金融行业被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则会使传统的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行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指的是相关的操作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形式进行管理。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坚持开放性、适应性、公平性、包容性等原则对其实行规范与鼓励并重的管理模式。这样不但可以维护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环境,以便构建一个市场自律性强、司法与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结构形式。从而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与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在互联网与金融行业均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下所演变而成的一种全新的形式。首先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集互联网技术、到联网金融、互联网思维为一体的产物。自2013后以来,我国在经济市场的强力带动下使互联网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而使互联网行业自此进入到了快速增长期。同时,在这一有利环境的驱使下,使我国互联网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据我国信息互联网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来看,国内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以达到几近饱和的状态,因此如果互联网想要继续发展的话,就必须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从而使互联网占据经济市场的主要位置。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互联网唯有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结合,才能达到全民共享的状态,也才能使互联网在全民生活中体现出其重要性。再次,至2014年初,据最新的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使用者已经达到了6.48亿人,基本占我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六。在这6.8亿互联网使用人群中,单使用手机进行互联网活动的就有5亿多人,并从形势上来看,有着持续增长的趋势。同时,手机互联网使用人群的增加也大大促进了手机客户端各类应用服务的发展,这也成为了近年来我国总体发展中势头最强大的一个领域。再者来看,手机各类应用服务的发展促使更多的网购活动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发展。而这一形式又促进了企业在线采购与在线经营的模式,使其两者的比例分别高达百分之二十五和百分之二十七。因此而言,如果说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规模的扩张是促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动力的话,那么,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战略形式的支持则是其形成的催化剂。最后来看,互联网金融这一形式的发展从客观上体现了政府体系下宏观调控的主要战略模式。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官方的说明报告中就给予了互联网金融十分下面的评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条文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广泛参与性、资金高度透明性、中间成本低、信用服务类别多、信息处理效高、支付方便等优势。另外,2014年同年,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也已被写入到国家正规的工作规划中。这些种种都无一表明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形式的支持与重视。

另外,虽然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各界的支持下快速地发展着,但是这种形式毕竟不是真正的金融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只限于在微小型的企业、三农、民间融资等领域发展。如P2P网贷业务等。也就是说,这种形式只要通过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思维模式体现出来,相信在现代技术的操控下,互联网金融会比电子银行、民间高利贷等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更便于民众使用。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首先来讲,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集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模式,因此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不敢随意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是采用了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对其监管,这种小心翼翼的态度恰恰是互联网金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只要政府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就可以让互联网金融顺其自然地发展。例如:国内的P2P网贷业务发展极其的快速,并且在操作是可以直接介入资金完成交易。政府对此网贷形式采取的措施是并没有马上出台对其的监管政策,而是采用了一种先观察后管理的形式,针对网贷这一互联网交易形式的特点及所存在的风险制定出相对应的措施,加强网贷的监管力度。同样,对于近几年所快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政府所采取的态度仍然是先观察再管理的方式。因此,在观察了一段时间后,政府于2014年5月初制定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个重要原则。这些缘由也大体上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和方向。

(一)互联网金融对风险适当的容忍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毕竟是近几年来刚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网络服务活动。因此原则上来讲,是可以允许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有试错空间的,也就是说,允许互联网有一定的出错率。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过早的严厉监管制度会使这一新兴的服务活动因某种原因而中途停止或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斯莱弗就曾经说过:“任何社会制度的制定与安排都须同时兼顾无序和专制两种制度。例如:P2P网贷模式如果能够坚持进行单笔小金额的业务活动的话,就应该对这类资金小、人数少的服务活动采用司法及私人制度法来监管。这样一来就会使P2P系统性的影响逐渐降低和减少,这也是一种经济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淘汰竞争模式。这种模式从一方面上来讲对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从另一方面来讲,这种淘汰模式可以使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进,以寻求更快更好的发展的同时,不至于使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出现不可挽回的错误,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在整体的运作过程中将风险控制在可预知的范畴内。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前期的监管要秉承避免过严监管与防范重大风险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二)动态比例监管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来说,无论上从各角度出发都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标准,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领域来进行逐一的规划。就传统的金融行业的监管从松到严来讲,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可以分为市场金融的自律性监管方式、注册监管、监督监管、审批监管四个阶段。另外,对于金融监管而言,法律层面的规范性监管力度也是不容忽视的。以上这些金融行业的监管方式均可以称为广泛意义上的监管,因此也就是说,一旦从事金融业活动中触犯了法律条例,均可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和惩罚。

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金融监管相关部门要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结构及活动形式进行定期的评估,以便能够很好地控制住互联网金融经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把握住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度。另外,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对不同互联网金融形式的监管确定出下一步的互联网监管制度和范围、方式以及监管的力度等,从而真正实现分类、分层次监管目的。

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那些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对社会经济影响力小、风险低的金融活动,可以适当地采取市场自律性监管方式。而对于那么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对社会经济影响力较大,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则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并将此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纳入到重点监管的范围中。从而实现一种灵活性高、针对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管理体系。另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评估要定期进行完善,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调整其监管形式。

(三)规则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最好的方式是采取规则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一般来说,所谓的规则性管理主要是指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条文及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活动内容入业务流程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以此来强制性地要求每一个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都必须要遵守的执行。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规则性监管属于强制性管理模式。而所谓的原则性监管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管理以引导为主。也就是说,原则性监管所关注的是其所监管的目标能否最终完成,因此原则性监管不会对监管目标做过多详细的要求,也不会干涉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实质性内容。

另外,从一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因为是近年来才刚刚崛起的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因此,现阶段的监管必须在制定出明确的管理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原则为先的监管模式。同时,监管模式要能够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主要特点,允许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有创新发展的空间,并同时约束及建立互联网运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制度。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风险或风险较大的服务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交易手则的制定和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对容易产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起到预先防范的目的。因此而言,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采用规则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稳定运行,同时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对风险的掌控,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平衡地发展。

(四)保证监管的一致性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常会出现一种称作为监管套利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指的是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常会利用一些差异性的标准或是边缘性的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以从中获取低监管成本,高收效的资金利润。而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贷款。支付等形式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有较多相似的地方,因此如果传统金融的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不相符的话,很容易造成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例如某金融机构就指出,为什么同样是金融机构,同样为广大民众提供贷款及支付活动,所出台的监管制度却不相同呢?因此,为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健康长久地发展,就必须要保证监管制度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无论是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只要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同,所制定的监管制度就应当相同。同时要求,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所制定的监管制度无论在网络是还上还是网络下都应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五)关注与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所要关注的重点核心应该放于互联网金融对系统性风险的双重性影响。一方面来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服务活动能系统提供了诸多高资源配置,大大提高了系统性的工作效率,从而大大提高了社会经济实体性的发展。因此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降低互联网系统性风险。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会使诸多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介入其中,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同时加大了某些金融机构为获取更多利益而冒险经营的比率。使消费者在享受快捷支付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增加了其资金的风险性,同时会使互联网金融产生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就必须首先控制好金融机构的准,交易,制定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具体时间,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直销活动一周七天时间二十四小时均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交易,但互联网金融货币则是有其固定的交易时间,并且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所要承担一定的市场经济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此类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提高警惕,并及时化解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六)全方位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信息量的掌握及信息的准确获取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最为关键性的核心内容,也是防止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出现漏洞的关键性手段。因此,从宏观上来说,在监管过程中采用大数据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实施全方位的监控与分析是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提高监测能力、加强计量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并在数据监管中提供充足的数据监控资料,以及分析定义等。同时要确定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的范围、频率等一系列数据信息。另外,在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测分析的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要具体良好的灵活性,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定期的评估基础之上,完善数据监测的技术,以便更好地获取互联网金融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七)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业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条件,同时也是增进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最基本要求。从一方面来讲,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运作过程中要主动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从而使双方无论从产品的结构形式还是产品的特点、对风险的防范意识等方面均达到高度的共识性。尤其是对于一些法律层面上没有作出严格规定的环节,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应该与民间的金融企业,监管部门进行有效且良好的沟通,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可以避免法律风险。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部门所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制度会促进金融监管部门按照严格与鼓励相结合监管原则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活动。同时,也更加能够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中的特殊性及风险管理所需的特殊性等。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与监管部门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将互联网金融与监管部门所制定的要求相统一,从而大大降低合规性的成本支出。

(八)加强消费者的教育与保护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来说,强化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意识是监管部门所要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一个重要的内容。首先,监管部门要努力引导消费者清清楚楚地明白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行业之间所存在的不同之处,以便使消费者能够更明白互联网金融所经营的产品性质,从而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另外,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提高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意识的基础之上,做好对资金放贷人、资金支付人、资金投资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来说,目前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消费者的信息保密管理力度,以此来维护好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对于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监管部门要结合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例如:针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第三方交易中,消费者所面临的资金风险(交易诈骗、资金被盗、信息被透等)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性地制定出解决方案,加强管理力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长期稳定前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互联网监管力度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势在必行的重要事情。

参考文献

[1]陈英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研究[J].中国商贸,2015,(16):75-77.

[2]俞菲菲.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与监管的研究[D].北京大学,2014.

作者简介:李岳乘(1993-)男,汉族,广西容县人,在读本科,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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