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关于“另有规定”的法律分析

2016-05-14 20:38张文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股权转让公司章程

【摘要】公司法中有些条文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适用公司法的条款。首先我们从章程性质进行理解,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章程另有规定中一个具体条款:《公司法》第72条。

【关键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意思自治;股权转让;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特征: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我国现行年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自治,从而排除公司法条款的适用,公司自治意思自治的领域扩展到了股东固有权部分。

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有哪些条款

新公司法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规范共有6条,即: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67条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公司法中第72条有关“另有规定”具体的条款的分析

新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公司章程优先公司法适用的效力。但对于另行规定的内容、范围等均未说明,本文通过分析公司章程规定优先適用的合理性,探究公司章程自治的合理界限,进而具体分析章程中有关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最后分析如何完善该规定。

1、探讨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规定的合理性

首先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秉持巩固股东之间信赖关系,促进公司稳定高效的运转的初衷赋予了公司章程优先效力。其次,为顺应全球经济竞争一体化的潮流,使公司章程成为公司法的替代性规则。

但是如第72条第4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忽视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当遵循的法理基础。如目前某些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股权转让条款以排除公司法第72条的适用,这样不仅造成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破坏,损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本意。

2、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条款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股权转让条款相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当二者不一致时,首先需要判断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的有效性,而判断其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判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条款的性质。倘若所涉条款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则公司章程做出违背其含义的规定势必无效;倘若相异的是任意性条款,那么只要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范、公序良俗和公司本质,便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判断一个法条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不仅应从法规逻辑结构上看,同时也要结合语言表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首先从语言表述来看,“应当”一词的应用表明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权对外转让的必经程序,且此时的通知义务理属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次,从股权转让的权利性质上看,股东的自益权多为非固有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剥夺或限制,但是股份转让、股份收买请求权为固有权,不得以公司章程剥夺或限制。

3、探讨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新《公司法》72条的这样一种变革一方面,原来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有的已经转变为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从而在适用法上也改变了对相应问题的司法态度;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已经大大超越了一般法律文本的意义,真正成为裁判的法源。72条前三款是强制性规范,到了第4条变成任意性规范,瞬间让人觉得它的强制性规范是否有些多余?当这两种变革发生在同一事项上时,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公司章程如何排除任意性法律规范?排除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公司章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4、公司法72条第4款如何完善

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事项另行规定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其是否可以对股权处分权另行规定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章程,无论是初始章程还是修订章程,既有自治规范性质又有契约性质。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私权,当然可以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做出处分股权的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既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事项做出规定,也可以对股权处分权做出规定。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公司章程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违背国家利益等效力强制性规定,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总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引入,改变了原有的法律结构,这种变动同时改变原有规范赖以生存的根基以及人们对此形成的法治观念,看起来公司法中另有规定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不起眼的细枝末节,但它涉及的细节问题确实非常多,这一规范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的涉及以及法律体系的逻辑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168.

[2] 孔祥俊. 公司法要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70.

[3] 史尚宽. 继承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

[4] 王跃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J]. 政治与法律,2007,(6).

【作者简介】

张文(1989—),女,汉族,湖北武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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