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考量

2016-05-14 04:02胡涛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正正义

胡涛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值得深思,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仅能够弥补传统司法模式的不足、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本文作者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进行研究,分别考量其正义、公正、效率价值。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义;公正;效率

这些年,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小案件”进入法院,突增的工作量使得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能够适应现代刑法发展的基本要求,有着其独特的价值意义。

1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王某,在北京和妻子开了个小店做点小生意。某一天和妻子吵架,王某的叔叔和婶子来劝架,王某的叔叔训了他几句后,王某不服又和叔叔起了争执,王某的叔叔就打了王某一巴掌,王某一冲动从厨房拿了把菜刀向叔叔砍来,王某的叔叔以为王某只是吓唬一下自己,没有当回事,结果王某把叔叔的胳膊砍伤,造成骨折。把王某的叔叔送去医院后,王某的婶子报了警,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的叔叔出院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做伤情鉴定,王某的叔叔觉得王某是亲戚,而且王某也支付了医疗费,不再想追究王某的责任。经过公安机关的构成轻伤鉴定结果,公诉机关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法院通过审理判决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和他的叔叔不论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法院,作为加害人和受害人,他们二人在其中都没有发言权,他们是没有商量的余地,没有和解的机会,他们只能按照程序流程等待处理结果。而公权力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情况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用了四个月的时间诉讼程序才审理完结,结果是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判决几周后王某服刑完毕。从案件表面上来看,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看似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正义,但是这种正义是否属于真正的正义,这种正义是否有意义。对于王某的家庭来说,没有丈夫和父亲的日子,她们母女没有家庭收入怎么生活,如何维持生计。对于王某的叔叔来说,以后怎么和王某相处。

2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指的是在发生犯罪事实以后,经过中间方的调停,促成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化解矛盾和纠纷,从而维护司法正义的刑事制度。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既能够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尊重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又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重负,使其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从而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团结的“大家庭”氛围。

3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考量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不仅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司法实践的难题,体现了其正义价值、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1 刑事和解制度正义价值的考量

曾经有学者说过这样一句话,“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发端于人类的自愿选择、同意和结合。”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一种为了达成某种约定而自愿选择的制度,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正义价值不是形式化、虚无缥缈的,它是一种实质的正义。

刑事和解制度是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为重点,在司法过程中,将会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纠纷案件中,维护了被害人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刑事和解制度还能够缓和、甚至修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被破坏的关系,使加害人能够主动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尽快的回归到社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中。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还是在一种和谐、轻松的氛围中化解矛盾,用双方自愿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比强制的干涉更利于和谐社会而构建,更有可能伸张正义。这种正义才是司法所需要的实质正义,也是我们社会公众所期待的真正的正义。

3.2 刑事和解制度公正价值的考量

法律的权威并不仅仅体现在其强制性规范当中,而更多的体现在其所蕴含的公正价值中。公正是一种双方皆满意的行为表达方式,是均衡的价值取向原则。刑事和解制度中公正价值的具体体现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挽救了加害人,用公正公平的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就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该条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权力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一味的对加害人施加刑罚并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可以不必设定为犯罪行为的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又能尽可能的不用刑罚。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应当谨慎地使用刑罚措施,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刑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这才是现代刑法应当具备的价值所在。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是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体现。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他们可以自己约定具体的赔偿方式,比如加害人的亲属代其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还可以通过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主动地承担责任来安抚受害人的情绪。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一刀切地处理问题,会根据被害人不同的情况来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是对加害人利益保护的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给加害人提供了一个主动承认错误、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的机会和途径,这样既能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纠纷,又能不给加害人带上“罪犯”的帽子,不会给善意加害人的生活带来不可逆转的悲剧,从而使加害人能够摆脱犯罪阴影,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这样不论是对于被害人、加害人还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乃至全社会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带来了公正和公平,其公正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3.3 刑事和解制度效率价值的考量

司法效率指的是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从而获得较为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3.3.1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提高个案诉讼的处理效率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法庭,这些案件看似简单却程序复杂,一个案件处理的时间并不比大案要少,而且对于大多数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被告人来说,经过羁押日期与宣告刑的相抵,判决之日基本相当于释放之日。这种情况下司法效率很低,且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对这些案件都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个案诉讼的效率将能够得到明显地提高。

3.3.2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提高刑事司法整体的效率

当今社会,轻微刑事案件独占大量的司法资源,很多大案、要案都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去好好地调查和审判。如果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快速、合理且双方满意的解决这些“小案件”,那么司法机关就能够拥有更多的资源去重点打击在社会中产生巨大影响的重要案件。

3.3.3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节约司法的资源和成本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和谐的进行商谈,共同寻找一种双方都能满意的方案,可以更快、更好的解决纠纷处理矛盾,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最少投入的情况下,从而获得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谢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J].人民检察,2005(10).

[2]刘东根.两极化--我国刑事政策的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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