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土地股份权的理论研究

2016-05-14 12:05陈东晓
商情 2016年41期
关键词:合作社权利

陈东晓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我国土地政策不断调整,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在解决农村发展、扶持农民发展的情况下,农村土地经营的模式在不断创新。农民土地股份是其中一种。指把农民手中的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算做股份,参与到农业合作社中经营。这是借鉴了股份公司、资本股份的相关概念把土地算作股份参与到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目前我国农民土地入股如火如荼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对我国农民土地股份的基本理论做研究,方便更好的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探索。

【关键词】土地股份 合作社 权利

一、农民土地股份权概念与特征

(一)农民土地股份权概念

农民土地股份指在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权利,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在概念中有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农民土地股份权是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的。第二、农民土地股份权的单位较小,一般是以村为单位甚至以生产队为单位,具有灵活性。第三、农民土地股份的多少是和土地的质量密切相关,被分为几个等级。

(二)农民土地股份权的特征

农民土地股份权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农民土地股份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从农民土地股份权的设立来看,土地股份权直接反映了农民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关系。农民和土地股份合作社都是民法中的民事主体,而且农民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因此,农民土地股份权属于民事权利。

2.农民土地股份权是一种财产和人身权的结合。不同于股份只是一种财产的性质,农民土地股份是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财产权是指持股农民有根据土地股份的多少获得分红的权益;人身权则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基于我国农民土地制度农民土地股份也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可以说只有本村落的农民才能享有这种权利。其中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担保等权利。

3.退出机制的灵活性。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退出会引起企业内部股东的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了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对股东的退出和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股份的推出就相对灵活,持股农民在每一个作物周期前提前申请推出,根据合作社大会决议,在不影响合作社运转的情况下,持股农民可以有序的推出。

二、农民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股权的区别

具体而言,农民土地股份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两种权利的的产生基础不一样。农民土地股权是一种设定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把土地划分为等份额度,有些类似于公司股权的形式。农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分配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第二,两种权利属性各异。农民土地股份权是财产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物权。农民土地股份权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而获得的对价,农民可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占有、收益和处分。农民土地股份权具有强烈的財产属性,属于财产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

第三,两种权利主体有差异。农民土地股份权的权利主体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农民,仅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不将其农地出资的并不会享有土地股份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

三、农民土地股权的内容

农民土地股份权是一种内容很多的权利,由于其财产性和人身性兼顾的特性,内容涵盖了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多个方面,本文讨论的限定在财产权益的层面。

(一)股份所有权

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占有权是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后,其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享有的份额都只是股份上的占有,不会涉及到对合作社实物资产的控制和处分。

(二)股份收益权

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收益权是指农民以其占有的股份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的权利。农民的股份收益权应当包括其有权向土地股份合作社请求分配盈余的权利和实际取得盈利的权利。实践中,农民往往是通过“固定收益+浮动分红”的形式实现股份收益权。

(三)股份有偿退出权

农民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股份有偿退出权是指农民在获得土地股份权后可以以获得股权对价的有偿形式推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的股份有偿退出权可以借鉴公司法中股权退出的相关规定,转让股份或由公司回购股份。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使农民退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会对合作社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以普遍使用。但转让股份的方式则可能会影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故对于此种情况应慎重对待。

(四)股份抵押、担保权

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权抵押、担保的权利是指农民以其持有的合作社股份抵押或者做担保,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债权人那里获得贷款或借款的权利。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以获得的股份权进行抵押、担保,可以充分发挥农民股份权的融资功能,以满足其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需求。

(五)股份继承权

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继承权是指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股份权利,也就是说农民享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权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为了保障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股份继承人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才能享有股份继承权。

结语:农民用自己的土地入股已经成为目前农村的一种经济常态,也是探索农村出路的一种有益探索。对于我国农民土地股份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明白我国农民土地股份权的一些基本知识,尤其是土地股份权内容的研究对于保护入股农民的权益具有非常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王爱英.“改革农民股份权能促进村级经济发展”.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下).

[2]李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公有制底线问题析论——以苏州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委例”.理论导刊,2016(1).

[3]张珂.“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农业经济,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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