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 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程序问题

2016-05-14 16:04程雁群
商情 2016年4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程序

程雁群

【摘要】家庭暴力行为目前已成为广泛存在于国际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已经成为破坏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各国家对于将其纳入法制化进程已经达成了普遍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运用民事保护令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并且试图为该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以法律手段为主的全面有效的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救济,虽然立法工作已然投入运行,《反家庭暴力法》也已出台,但是由于新法刚刚出台,且到2016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所以真正落实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还需要一定的实践。同时,家庭暴力案件本身即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则程序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基于此,对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程序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因而本文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事保护令 家庭暴力 程序

家庭暴力案件在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如何防止家暴行为以及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已经有民事保护令制度对家暴案件进行防治和救济,然而我国在2015年之前还是仅有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好在刚刚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结合民事保护令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暴行为的发生率,且给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本文将在新法的基础上从程序方面对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待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更加完善。

一、对国际范围内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分析及启示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救济制度,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通过法律手段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在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起源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976年颁发的《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随后已有近40个州通过立法的方式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其中民事保护令制度是受害者最广泛运用的救济方式。而日本的《防止配偶间家庭暴力及保护被害者法》于2001年4月制定,法律确立了以支援家暴受害者为基本体制,并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设立了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及一时保护的制度。相比之下,台湾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经历了由当事人自治向公权力不断干预的发展阶段。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不断发展完善。台湾家暴法将保护令的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包括被害人、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或市、县的主管机关。同时,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不仅限于受害者居所地法院,还包括相对人的住所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并且不同形式的民事保护令其保护时间的长度以及产生和存续的期间也各不相同。

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对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程序方面取得的成绩及经验,我国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以下启示:

(1)申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保护令立法中,申请人的范围均为受害人为第一申请人,紧急必要情况下除外。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救濟权利,对此,我国应当考虑借鉴。在申请方式上,大多国家都以书面申请为主要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并且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提倡将申请方式简便化,即无论是申请形式还是申请方式,均以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为首要目的。

(2)管辖。在管辖法院方面,国际范围内大多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法院、施暴者的住居所地、受害者的住居所地、亦有规定申请人居所地、相对人居所地及虐待事件发生地、申请人为了逃避虐待而暂时居住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或者审判权。并且,并无申请人的最后居住期限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种做法方便了受害人对民事保护令的申请。

二、我国有关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新法出台之前,对于家庭暴力防治一直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立法,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人身保护。随着试点法院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不断运用,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下面即从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即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终结之后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审理指南》在民事保护令做出了以下两方面规定:首先是法院可以做要求家庭暴力施暴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并且可以将其分为长期保护裁定和紧急保护裁定;其次是规定了将保护受害人以及其特定亲属的安全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次对适用民事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管辖、审理和执行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

然而《审理指南》仍具有很多局限性,比如:保护令的性质被规定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方式,并不能解决长久问题,无法使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真正的救济,而且申请人仅能申请暂时保护令,而无法申请通常保护令;另外,现有的保护令制度缺乏独立性,需要以离婚诉讼为申请前提,并且《审理指南》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将湖南省、陕西省、广东省、江苏省、重庆市等地区作为民事保护令的试点地区,由于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各个试点地区的不同运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取得统一局面,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状态。

在2015年12月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之后,我国终于在立法方面填补了这一漏洞,解决了过去《审理指南》所存在的局限性,对我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法院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虽然3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相信这会使我国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真正走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程序存在的问题

民事保护令在我国属于新引进的防止家庭暴力并为此类案件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措施,与其他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相比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1.《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前,各试点地区不一

由于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在之前没有正式立法规定,且各试点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使我国虽然存在该制度但呈现相对较混乱的局面,《审理指南》在性质上仅属于司法建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只得对其进行参考,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审判的确切依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准确的适用法律,这也将导致其他相关程序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试点地区适用民事保护令困难,由于《审理指南》只适用于部分试点地区,使非试点地区对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事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此种规定使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无法获得平等的权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审理指南》只是学者意识到防治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性而衍生的法学研究成果,而没有经过正式的立法,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且仅可在试点法院适用而非试点法院仍未有此项制度。

第二,民事保护令在我国还存在适用地区不平衡、适用法院和适用法官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立法规定,使得民事保护令在各地区的适用不尽相同,同时,法官的良莠不齐也导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不平衡。

2.家庭暴力保护令保护范围过窄

在新法颁布之前的规定中,妇女是保护令的主要对象,而家暴案件中的遭受暴力的儿童以及目睹案件经过的儿童并未纳入保护对象行列,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而家暴行为是在家庭范围内发生的暴力行为,而家庭显然由父母、子女为单位组成,将老人、儿童排除在外,显然使其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且不利于对这两大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有悖于民事保护令的初衷。另一方面,我国在试点中民事保护令的范围仅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可见,民事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偏窄且手段较单一。

3.民事保护令管辖法院规定不明确

民事保护令对于管辖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法院对是否有管辖权无法确定,这在客观层面上造成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放纵,使受害人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并且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鉴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特殊性,所以应当对法院管辖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管辖法院,明确受理范围,这才能够充分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根据《审理指南》之规定,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无法独立适用

我国颁布的《审理指南》中第31条规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但是当事人若想在离婚诉讼前提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则需在法院签发保护裁定后的15日内提出离婚诉讼,若期限内没有提起,裁定自动失效”。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离婚的意愿,仅想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就不能申请民事保护令。然而,据调查,家庭暴力行为在中国有29.7%—35.7%的发生率,而在这其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经历家暴行为后都会提出离婚诉讼,因此,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三、新法对我国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程序制度的完善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性质往往具有特殊性,并且相对人一般具有亲密关系,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在权利的保护和亲情之前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而民事保护令制度便是平衡二者之间的桥梁,基于此若想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逐渐运用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国际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已有较完善的制度以预防和救济家庭暴力案件,我国在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也出现了关于保护令的相关规定。目前,家庭暴力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于2015年12月正式颁布。在立法建议中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应当整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加强对防治家暴的干预,形成我国的防治体系。基于此,我国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可以依托已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借助其保障自身制度的实施,不斷完善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1.完善民事保护令申请制度

(1)扩大申请人范围。前文所述,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申请人的范围纷纷进行了扩大,以更好的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使家庭暴力申请人不仅限于受害人,还包括其他与受害人接触、知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情的政府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都应当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的资格。通过扩大保护令申请人的范围,其他知情人或机关都成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更有效保护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首先,家庭暴力案件允许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作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人。其次,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故受害人居委会和单位等地对案件发生的情况更加了解,允许将这些地点成为保护令的申请人,更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2)完善申请形式。保护令的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通过对申请形式进行扩大与完善,为妇女提供更便利的保护权利的方式,同时有利于农村没有法律知识的妇女进行权利保护。同时,当受害人陷入家庭暴力紧急状态时,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居(村)委会可以采取电信、电话、数据电文、传真或其他相对灵活的方式申请临时保护。通过加大公权力的介入,使家暴行为的受害人救济方式更为全面有效。

(3)完善申请条件。若受害人申请保护令,需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人置身于家庭暴力的直接或者现时危险中,人民法院若不核发保护令,将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保护令的申请,不需以提起民事诉讼为其前提,使之具有独立性。

2.完善民事保护令管辖制度

家庭暴力案件一般都具有紧迫性的特点,因此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保护性管辖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在对管辖法院进行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受害人家庭暴力发生地、双方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种规定更有利于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其次,我觉得可以立法上还可以规定,如果申请人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看其申请的保护令的种类再做决定。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保护令,则人民法院虽没有管辖权,但可以通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核发暂时保护令,且应当告知其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通常保护令,若申请人再次向该人民法院提出暂时保护令的申请请求,则不再受理。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常保护令,则被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不予受理通常保护令的请求。这样的做法使因为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保护令,则其一般处于紧急状态或者具有及其危险的状况,并且暂时保护令的保护期限较短,其内容一般不会对相对人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一般不涉及實体权利和义务仅为限制或禁止施暴人的某些行为。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因不具有管辖权而不予核发暂时保护令,则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可能会遭受侵害。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暂时保护令的请求,在紧急状况下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亦可核发暂时保护令,这也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但是通常保护令的内容不仅包括禁止性规定,还可能涉及实体性权利,比如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核发了通常保护令,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保证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对通常保护令的申请进行受理。

3.民事保护令程序的独立适用

我国在确立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时应当考虑独立使用民事保护令制度,不再以离婚诉讼为其程序启动的前提。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移,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试点法院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独立适应进行大胆实践,突破了启动程序的限制,对在单亲家庭中受到暴力侵害的儿童颁发了“儿童保护令”充分保护了他们的救济权利。因此,我国民事保护令应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独立适用,不以提出离婚诉讼为前提,而根据新法的有关规定,这一限制也已经被予以废除。

四、总结

家庭作为社会形式的一种,必然充满了利益纠葛,也充满了纷争。在婚嫁家庭中由于夫妻双方亲密关系的存在,使得其产生敌对情感的机会比其他不存在亲密关系的人群要多得多。当敌对情感不断激化演变成暴力行为时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也影响了社会和谐,更对其他家庭成员构成了伤害。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前,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仍不完善,且多为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强制力。特别是在程序方面,民事保护令的申请、管辖、执行等规定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会更加有效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为打造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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