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二辑)

2016-05-15 03:04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6年11期
关键词:品种登记种子法货值

杨晓峰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二辑)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继上一期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后,第2辑着重介绍了新法的亮点和热点,主要包括:提精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进一步推进种业监督体质改革;注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扶持种业发展,鼓励创新;专章立法保护种质资源;刚性执法,强化执法力度;探讨品种审定制度的去与留。

经典案例:武汉市张先生、南昌市余先生、贵阳市冷先生、重庆市郝女士、亳州市胡先生都在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种子法》与2013年修正的《种子法》有何区别?请给我们稍为系统地介绍一下。

“在线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全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故我欲分3缉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二辑。

亮点和热点1:提精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新修订的《种子法》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思想,主要体现在品种审定制度方面,如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减到5种;取消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全部纳入品种登记范围进行管理。

纵观世界品种育种史,欧美国家新品种的商业生命周期以前为5~7年,现在只有3~4年,而我国仅品种审定通常就要耗时4年左右,显然我们的管理办法完全不能适应新种子的推广和市场经营需要,必须改革,而减少主要农作物范围即是选项之一。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者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纳入品种登记的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新修订《种子法》对品种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如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亮点和热点2:进一步推进种业监督体制改革

变种子行政管理为种子监督管理,理顺、统一和规范执法行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是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是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新修订《种子法》根据客观实际,明确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鼓励和引导行业自治,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的种子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面向市场,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如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亮点和热点3:注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扩大赔偿范围,农民因种子质量或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制作的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真实造成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扩大假种子的范围,没有标签的即认定是假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加大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一倍提到三倍。

为了便于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如种子批发商要求赔偿。

亮点和热点4: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

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增设“新品种保护”专章。加大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如民事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一倍提高到三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三百万元。

行政处罚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时,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亮点和热点5:扶持种业发展,鼓励创新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将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亮点和热点6:专章立法保护种质资源

新修订《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质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的战略资源,事关子孙后代和国计民生,《种子法》专章立法保护种质资源,利国利民。

亮点和热点7:刚性执法,强化执法力度

新修订《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产经营假种子或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亮点和热点8:探讨品种审定制的去与留

品种审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规操作、试验不规范、资料作假等问题,由此,即使通过了貌似严格的品种审定,也有假劣等问题。目前我国种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多、小、散、弱,品种试验能力差;农业从业者特别是农民对科技成果的认知水平低;农业领域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处起步甚至是空白阶段,品种审定申请者法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现阶段大部分人认为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强调品种审定在种子进入市场前的“把关”功能,但应加大改革力度,为完全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业内也有主张废除品种审定制度的声音,他们认为,品种审定标准落后,阻碍创新,应当废除。今后再行修订《种子法》时,建议取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全部改为登记制,同时引入担保制和保险制。由育种人向国家指定的机构提供财产担保,推广和使用失败给用种人造成损失的,用财产担保直接赔偿;还可以探索建立品种推广的保险制度,建立由育种人、推广人、种子经营人等主体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出险时国家适当补贴的风险分担制度。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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