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的“冰山理论”和“阳光普照”

2016-05-16 23:56于小艳
今传媒 2016年4期
关键词:冰山理论诠释阳光普照

于小艳?

摘 要:新闻报道是对新闻事件的诠释。目前大量的新闻报道的失实是对“冰山理论”的误读和误用。新闻报道应从诠释学的文本中心论出发,坚持在“冰山理论”下的“阳光普照”,对新闻报道祛魅、去遮蔽。这要求新闻从业者有中立的价值观、正确的利益观、兼顾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同时也要求建立健全新闻法律体系。

关键词:诠释;文本中心;“冰山理论”;“阳光普照”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4-0032-02

在新闻传播中,吸引、保持受众和保护受众和社会秩序同等重要,然而后者往往被新闻传播者忽视。当下,大量负面新闻占据头版头条。报纸、电视、广播、微媒体中有关犯罪、死亡、丑闻、灾难等的报道远高于这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对苏格兰一份报纸的分析表明:“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所有犯罪新闻中占了45.8%。而根据警方统计,这两类犯罪只占所有犯罪案件的2.4%。[1]”报道不均衡、不全面导致报道与现实背反,而跟踪报道的缺失更是制造社会恐慌,两种都是对读者和社会秩序的不负责任。这种状况的发生涉及新闻从业者的能力、素质,是他们对事实的失真的诠释。在新闻报道中,应该遵循“冰山理论”,还是应当“阳光普照”?新闻报道是对新闻事件基于诠释学的视角的解读,这种解读是在“冰山理论”下的“阳光普照”,是在新闻选择过程中的均衡、全面、连续的报道。

一、新闻报道是一种诠释

诠释学一词源自希腊语的动词hermeneuein和名词hermeneia,它们通常都被译为“诠释”(to interpret)。其三个向度为“言说、说明、翻译”[2]。诠释学是作为对《圣经》(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一种诠释技艺发展起来的。在处理三者关系时,诠释中心从作者中心论转向读者中心论,进而为了突破困境,尝试文本中心论[3]。诠释学的本质及诠释中心的转变都对新闻传播有启发意义。

新闻传播的重要功能,是通过传播媒介和传播内容为受众提供信息,增进受众对社会的了解,实现其对于社会的知情权,并使受众对传播内容做出适当的反应或回应。而新闻报道最常用的手法是文字、声音、影像。这三者都是诠释的手段。新闻报道涉及报道主体——即报道内容的作者,报道内容——文字、声音、影像,报道的受众——读者、听众、观众。而诠释学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借用在新闻传播中,新闻的作者是新闻从业者,作者中心论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新闻的报道以个人(新闻制作者)对新闻的认识为出发点,二是新闻制作以吸引和保持读者为主要考虑因素。这种作者中心论强化了新闻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往往忽视受众的感受和利益。但是,不能因此一边倒地转向读者中心论,认为读者的利益高于一切,因为有些读者本身就是新闻报道的揭发对象,保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才是新闻报道的旨趣。所以,文本中心论应运而生。文本中心论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真实的反映事实为准绳。由于单个新闻报道的容量有限和事实真相的错综复杂,真实地反映事实,就需要对事实主干进行选择,在某一个角度上全面深入地反映事实。

二、对新闻报道“冰山理论”下的“阳光普照”的诠释

“新闻学是一门选择事实的艺术。[4]”新闻采、写、编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挑选事实的过程,“就是从一般事实中识别出具有新闻性或新闻价值的事实,或从一件事实中识别出具有新闻性或新闻价值的片段、部分或侧面”[5]的过程。而在新闻报道中遵循“冰山理论”,就是选取新闻事实中富有典型意义的片断或侧面,聚焦、强化,在“有限”当中追求“无限”的韵味[6]。“冰山理论”突出了整体中的部分,而“阳光普照”强调的是部分中的整体——新闻报道时,不仅看到冰山,而且看到水面以下的“山体”,甚至冰山周围“水流”对冰山的影响。

1.“阳光普照”之义。“阳光”包含正面性和揭开事实真相等含义。正面性不是对负面新闻闻而不报,也不是“丧失办成喜事”的去负面化——以大量正面的笔墨、图片等使负面信息渺小化,企图通过压倒性的正面宣传扭转负面新闻造成的不良影响,达到所谓正面舆论引导的作用[7],而是要真实的反映事实的来龙去脉,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其目的是一方面要真实的反映真实事件,另一方面引导社会风气整体向上,消解恐慌、化解矛盾。

“普照”意指普遍照耀,迎着阳光的积极的一面和背对阳光的阴暗面都要照到,照射的光线强度是相同的。新闻报道最根本的规律就是坚持真实,而片面、明显的不均衡(正面分析和负面分析比例和力度严重失衡)都会导致失实。新闻报道的第一本位是传递信息而不是进行宣传,这就要求报道具有全面性和连续性、立体性。

“普照”与新闻的时效性彼此制约。新闻报道要做到“普照”就有让其他不甚“深入”的媒体捷足先登的风险,因此大量“浅薄”的片面新闻充斥版面。正如《中国青年报》首席评论员曹林所说:“论证上的偷懒是这个时代最大的病。[8]”没有严密的论证而得出的仓促结论,是对自身,更是对大众的不负责任。所以,需要一种普遍的“普照”心理和作风。

2.“阳光普照”之需:基于语言的遮蔽性。从字面意思上看,需和须有别。两者的出发主体不同,“需”是从主体利益出发的需要,如我急需一杯水,强调我的需要。“须”主要关注主体的义务,是对主体提出的要求而不是要满足主体的要求,如你须严格遵守规章。与此同时,“需”来自于对“实然”状态的不满,反映的是一种“应然”的要求。一方面,人的行为总是希望按照“实然”的状态为所欲为,不愿接受“应然”的道德支配和约束;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实然”状态的无序和放肆感到不满[9],希望对现状进行提升。由此而言,受众的以彰显自身利益为目的的这种“需”是对新闻从业者有意无意而为之的遮蔽事实的行为的无声抗争。

语言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表达观念的符号。符号以视觉、声音或者触觉方式来传递。但是,语言描述的并不是“实然”,尽管有良知的媒体在尽量向“实然”靠近。但“我们告诉别人时用的信号是语言,而语言并不是给予的东西和存在的东西,而是语言,语言是异于给予的东西的”[10]。语言遮蔽现实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传播内容本身的精准度,二是受众对于传播内容的理解和驾驭能力,三是受众个体的经历和个体表达方式与传播内容的相似性,经历和表达方式的相似性越高,感受到的传播内容于实际传播的内容越接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存在,都会引起受众对所传播事件(内容)的片面认识和误解。

三、新闻报道的“阳光普照”之途:“作者中心论”向“文本中心论”的转向

实现新闻报道的“阳光普照”需要新闻从业者和配套的规章制度等做出一系列改变,需要新闻报道从作者中心论转向文本中心论,使新闻报道的语言从遮蔽走向去蔽,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中立的价值观。作为新闻事件的诠释着,在选择报道什么样的事件,从什么角度报道事件的“艺术”活动中,要尽可能使所选片段和侧面(冰山)是完整事实的反映,正如将象腿说成大象的身体的一部分,而不是一根柱子一样。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那也曾表示:“的确,要做到真实很难,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人类要报道的事本身就是思想产物,不可避免会介入智力因素,而且在报道事物的过程中,报道者也会对报道的结构进行符合自己认为的标准的连接。[11]”但新闻从业者要从尽可能中立的向度报道事实,使报道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均衡,报道中的观点、态度公正、中立,不带任何主观倾向。

2.正确的利益观。当下,新闻从业者的压力与日俱增,发行量、点击量、转载量大的新闻从业者和单位才能生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新闻制作者从标题到内容都要争取最大的关注度,其中不免为博眼球而做的新闻。那么,吸引眼球的是什么?丑闻、冲突、犯罪、灾难、死亡。这些新闻报道具有揭露丑恶、规避风险、唤起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正能量,但报道频率明显高于社会现实的发生频率,或者报道不全面、不连续,内容分析失衡则容易给受众带来不安情绪,容易引起舆论失控甚至是社会动乱。个体的、小众的利益重要,社会的整体利益更重要,新闻从业者不能因小失大。

3.兼顾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伦理是人与周围的人和事物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而现实社会中的这种关系和规则不止一个,致使伦理冲突在所难免。以《饥饿的小女孩》为例,记者凯文·卡特在危急时刻应该尊重手中的相机,坚持一个媒体人的职责,将眼前所见传播以让更多类似的人获救还是信奉人类的普世伦理,先救眼前的小孩脱离危险?类似的“两难”确实让媒体人的价值观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调和基础是清晰的把握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传媒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同理,新闻伦理是社会伦理的子系统,是社会伦理的特殊表现。传媒的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12]。对新闻事实的绝对尊重,是记者新闻伦理的底线。对生命的绝对尊重,是记者作为人的底线。

4.健全的法制体系。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相互碰撞,加之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致使大众传媒过度商业化,不断放大媒体的利益。要解决这种新闻报道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不能依靠参照一般经济法规加以经济制裁或约束,也不能仅依靠援引党章党规加以政治性限制(且不论这种行政和经济干预手段是否违背新闻规律)。由于立法的缺失,对新闻违反认定的困难,对违法行为执法的困难,新闻失实也就有了其存在的法律温床。只有法律为新闻违反划出明确的界限,制定清晰的制裁,才能威慑哪些故意为之的失实报道行为和片面报道行为。

参考文献:

[1] (英)格雷姆·伯顿.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理查德·E·帕尔默.诠释学[M].北京:商务印刷馆,2012.

[3] 彭启福.理解之思——诠释学初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4]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5]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 张国军.新闻报道的“冰山原则”[J].新闻界,2007(3).

[7] 靖鸣,马丹晨.地方媒体本地负面新闻报道的怪象与消解——以青岛媒体报道“11.12”输油管线爆炸事故为例[J].新闻爱好者,2014(1).

[8] 曹林.论证上的偷懒是这个时代最大的病[J].新闻记者,2013(10).

[9] 李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寻公共道德理性的生成路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11] (法)贝尔纳.瓦耶那.当代新闻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

[12] 丁柏锉,陈月飞.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究[J].新闻传播,2008(10).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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