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证据收集规则

2016-05-30 05:41许明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当事人

许明映

摘 要: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导致证据收集的难度很大,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实质的法律帮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需充分了解我国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相当不成熟,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的建议

1.注意询问当事人的技巧

首先,我们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我们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向其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反映案情。

其次,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据,以证据证明事实。比如说,在拆迁案件中,我们应当主动要求查看房产证,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利归属;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我们可以要求查看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很强,但是当事人未必能意识到它们的价值,所以我们应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

最后,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询问时注意制作笔录,列出当事人可提供的有价值的证据清单,以备往后查阅相关证据、资料之用。

2.重视书面文件材料

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相比,很多时候文字资料更能反映客观事实。查阅案件的书面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也是了解案件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

首先,应当认真、有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件材料。阅读书面文件材料应当粗看和细看相结合。粗看是为了找出重点,挑出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细看的对象是重点材料,其内容通常是决定案件性质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查阅书面文件材料,可以审查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理清案件事实,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实。而且,很多书面材料往往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切忌片面、断章取义地摘录书面文件材料。我们不应该只摘抄和复制能够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文件材料,而且也应当把能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摘录下来,不能单纯采取断章取义的摘录。

最后,認真阅读、分析已有的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很多时候通过相关的法院判决书,我们能发现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看出双方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以及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有针对性地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诉讼双方在诉讼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就这些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情况。

3.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4.保持理智客观的心态

由于个人经历不同、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说话做事稍显稚气。面对当事人的不幸遭遇,很多人会跟着一起悲伤难过、义愤填膺。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们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现专业的素养。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给予当事人不当的提示甚至直接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肖骥.浅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11):147.

[2]吴云照,郭光.涉烟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与运用[J].中外企业家,2013(31):26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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