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性专利信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6-05-30 09:07尤阳立军董玉鹏
科教导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

尤阳立军 董玉鹏

摘 要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信息,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机关授权公开的专利信息数据检索而来,不具有著作权。随着知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工具进行深加工、整理汇编而成的增值性专利信息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来说,具有“技术发展路线图”、“技术风险预警器”等功能,可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应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增值性专利信息生产及流转存在制度瓶颈,明确增值性专利信息著作权保护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制定增值型专利信息汇编出版资助制度等保障性规定,也可以帮助相关产业及企业实现此类复杂专利信息的最优利用。

关键词 专利文献 增值性专利信息 汇编作品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5.073

Abstract In general, the patent information is retrieved from the database built by the relative public authorities. So it is in the public areas and free for all. Whil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PR service industry renders the emergence of the value-added patent information, which could be called "the guidance of patent route chart" or "the early warning device for technology risks". As the value-added patent information could bring economic benefits for a specific industry or enterprises, i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wa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som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or the publicity of the value-added patent information, by which it could be made full use.

Key words patent literature; value-added patent information; compilation; copyright

1 增值性专利信息的概念由来

知识产权信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而产生,主要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著作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等。①将知识产权信息范围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能够理顺知识产权信息的创造、传播、运用诸环节,从而有效激励创新。专利信息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典型代表,其原始形态专利文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而产生的各种文献。②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通过专利信息文献反映出来,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体现的技术信息,不仅能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约至少40%的研发费用和60%的研发时间。③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信息服务始于1985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一份专利公报为标志。专利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商事活动的需求是企业知识产权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导向,④ 互联网的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则进一步为专利信息在全世界的交流与汇聚提供了便利条件。⑤进入新世纪,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了互联网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并不断加以升级完善,豐富其内容、增加其功能,并且不收取任何信息服务费用,这为我国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较为初级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也就是专利信息的检索服务,该项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包括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容主要包括专利查新、专利法律状态判定等;第二种是另一类是专利信息深度服务,即对于专利信息不再限于简单的汇编整理,通过对大量文献数据进行检索和分析后,形成具有独特思想和逻辑关系的专利数据信息分析报告,甚至为行业或企业构建动态专利信息特色数据库,以满足客户对于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需求,助力企业更全面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传统专利文献信息检索服务之外,个性化的统计分析与深度挖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⑥由此就产生了“增值性专利信息”的概念。

2 传统意义专利文献与增值性专利信息文献的著作权属性分析

一般来讲,由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利文献,属于政府文件的一种,相当于在公有领域之中的公共产品,任何人都能够免费加以利用,只不过要求注明所使用的文献信息的出处罢了。⑦这一点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得到了印证,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理论界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文献不具有著作权,主要出于以下四点理由:第一,专利文献不存在发表权,因为专利文献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审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的,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均可查阅到的文献资料,相关的写作者没有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第二,专利文献不存在署名权。虽然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了署名权,即发明人有权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但是此项权利的意义是为了表明发明人创造出了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专利文献是否是其所写关联度不大。第三,专利文献不存在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文献在申请人提交专利审查机关之后,只能在法律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内申请进行修改,否则专利权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第四,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财产权。专利具有保护专有技术以及消除技术垄断的双重功能,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公开创新,推动社会整体技术进步,专利文献是公开技术发明的最直接手段,定位为体现专利制度最终目的的媒介,国家立法及行政管理措施均强调了专利文献的流通性,并在最大限度内弱化了其经济价值。⑧

增值性专利信息与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文献不同。增值性专利信息是专利数据深入挖掘处理之后,形成的深度文献,主要包含了与知识成果有关的术语。⑨增值性专利信息的组合可以形成数据集群,这就脱离了简单的信息汇编范畴,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文献,有着更高的知识含量和更丰富的内涵,对于企业用户来说更具启发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所以,增值性专利信息和传统意义上的专利信息相比,有必要确认具备著作权的属性,并加以妥善保护。

3 我国增值性专利信息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第一,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并不承认增值性专利信息的受保护地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水平与国外同行业的差距逐渐缩小,某些行业的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的质量还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增值性专利信息这一新事物并没有及时作出界定,《著作权法》等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出现了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现象。

第二,增值性专利信息的组合性特征,使得著作权保护形式在实践中较难具有操作性。专利信息服务业由于其自身特点,为用户提供的增值性专利信息包括了经软件处理的数据、图标、文字报告等内容,有的还附加了行业或企业专利情报专项咨询服务,对一个区域内的产业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促进作用如何,相关的考核评价标准较难形成,这也就影响了高水平的专利信息服务的扩展,致使相关服务产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第三,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意识普遍不强。一方面,我国相当数量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具有政府支持的背景,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所以对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进行保护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限,进而影响了专利信息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为主,在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的开发、交易和利用方面缺乏组织协调与规范管理。

第四,增值性专利信息受到当前信息传递方式的影响,对其加以著作权保护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增值性专利信息基于联网专业数据库整理而成,并能够通过互联网得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复制和传播,因而具有高度流动性,一旦传播出去,几乎是完全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很难准确找到最初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人,这就使得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存在难度。

4 加强增值性专利信息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增值性专利信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其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基于此,笔者从著作权法理论的视角出发,提出以下保护增值性专利信息的建议。

第一,应明确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的著作权法律属性。通过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文献与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的对比,笔者认为,考虑到增值性专利信息是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创造的信息产品,应将增值性专利信息明确界定为“汇编作品”,在民事单行法中明确经过深入挖掘整理的知识产权信息的著作权客体地位,是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获得周全保护的前提。

第二,建立增值性专利信息汇编的出版及交流机制。产业集聚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趋势之一,考虑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集聚的需要,推进专利信息服务业发展一个较为现实可行的措施就是,区域所在的行业协会组织协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在同行业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增值性专利信息汇编的行业内部交流机制,并拟定相关的专利信息产品利用权限、流转规则及流转范围。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则可以将本地区特色行业及产业集聚区拥有的专利信息进行深加工,形成具有中观及宏观参考意义的增值性专利信息汇编作品,并通过公开渠道出版发行。

第三,严格保护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著作权。目前,我国已有部分专业从事知識产权信息技术研发和服务的公司,如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恒和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这类公司与政府支持建立的各级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检索服务不同,具有为企业进行个性化知识产权信息高端服务的能力,为增值性专利信息的传播与利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类公司提供的增值性专利信息产品应由《著作权法》等相关加以特别保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从事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应切实维护其产品的著作权权益。

注释

① 马海群.知识产权信息的概念、内容、特点和功能[J].图书情报工作,1998(3):1-3.

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

③ M., Reitzig.Strategic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2004.45(3):35-40.

④ Blaxill Mark, Eckardt Ralph. The invisible edge: taking your strategy to the next level u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9[Chapter 6].

⑤ Yo Takagi, Andrew Czajkowski.WIPO services for access to patent information - Building patent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nd capacity in LDC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34.2012:30-36.

⑥ 岑咏华,王曰芬,王晓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专利数据挖掘研究综述(上)[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1):125-128.

⑦ 江镇华,邱平济.关于专利文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探讨[J].知识产权,1991(5):46-48.

⑧ 岳亚.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刍议[J].情报理论与实践,1999(3):165-166.

⑨ 台新民.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5):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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