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的障碍及其解决途径

2016-05-30 10:48欧阳爱辉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解决大数据时代障碍

欧阳爱辉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反腐情报收集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促使反腐情报收集范围愈发宽广,收集成本普遍降低,微观信息的整合更加容易。但因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信息总量过于庞杂、反腐情报真伪难辨、情报收集容易丧失个性化且极易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给反腐情报收集造成了障碍。要化解这些障碍,可以从尽快打造专门性的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控制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反腐情报收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三方面予以消解。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障碍;解决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1-0043-07

“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1]。为了有效遏制腐败,实施强力反腐,以“情报先导”进行反腐情报全面充分收集无疑是最关键的一步。而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迈入到以大交易数据、大交互数据和大数据处理为基本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各类数据与信息得到了最广泛运用,人类社会已经以无法估量的信息流作为了存在形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反腐情报收集更是获得了较往昔更加庞大且极其便利的数据库与信息源泉。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海量信息的涌现也使纪检机关、侦查部门对涉及反腐情报的核心数据信息实施有效发掘、识别、追踪、预测以及监控等产生了巨大困难,严重阻碍了相关情报分析研判的精确度和效率。因此,分析当下大数据时代对反腐情报收集的价值及存在的各类障碍,积极寻觅合适解决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对反腐情报收集的价值

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即海量数据交换,广袤无边、令人眼花缭乱的数据是该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和重要财富。凭借这些令人目不暇接的数据信息,大数据时代不仅为商业情报收集,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便利,对反腐情报收集同样也具有重要价值。

(一)大数据时代促使反腐情报收集范围愈发宽广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彼此交往的信息已经几乎被完全数据化,个人和企业的数据纷纷急剧整合形成规模化的云数据链。较之传统反腐情报收集简单依靠针对具体当事人、微观案件出现的民众信件、电话举报和纪检机关、侦查部门主动实施的案件线索收集与开展侦查活动,反腐情报收集范围则变得越来越宽广。无论是相关人员酒店设宴订餐、外地出差旅游还是超市购物消费等信息,都能借助新兴的数据挖掘技术一览无余。如此一来,反腐情报收集就绝不仅仅局限于民众举报或纪检机关、侦查部门依靠传统人力、物力、财力获取的单独针对某些特殊行为“冰山一角”的信息,它更多是对相关人员所有数据痕迹的全面搜罗,其收集范围无疑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广泛化。

(二)大数据时代促使反腐情报收集成本普遍降低

依托大数据时代广泛兴起的数据挖掘技术,相对于纪检机关、侦查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的传统反腐情报收集,其成本普遍呈降低趋势。譬如以侦查部门为例,传统模式下出现了腐败案件后,大多要抽调大量侦查人员启用调查访问、询问、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不厌其烦地进行摸排和证据收集,不少情况还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的分工协调与密切配合,这样耗费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显然非常惊人。借助数据挖掘形成的海量数据信息汇总研判,便可以极大地缩短时间,减少经济成本。甚至对于某些痕迹比较明显的腐败案件,侦查人员足不出户简单利用特殊软件程序就能从移动终端、互联网交换平台上获取到关键信息。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反腐情报收集的成本大为降低。

(三)大数据时代促使反腐情报收集更容易实现微观信息整合

反腐情报收集必须做到各类微观琐碎情报信息的高效整合,从而准确把握具有价值的信息,舍弃那些没有价值的材料。在传统反腐情报收集过程中,纪检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需要凭借长期形成的办案经验,以感性认识等浅层思维的表现方式展开情报收集。这种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的确能够迅速整合关键信息有效查明腐败案件。可倘若纪检机关、侦查部门依靠办案经验判断失误,则不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有可能错过重要案件信息甚至导致核心证据被灭失。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这种微观信息整合较传统模式容易许多。因为依靠网络运营商的鼎力协助,纪检机关、侦查部门可以巧妙实现各个网络分散节点微观数据信息的汇总,将每分每秒都在网络终端中产生的社交活动、个人习性、财产转移等情况予以归类。这种微观信息收集是依靠人工智能程序自动完成的,“不知疲倦”的电脑软件根本不需要使用办案经验形成的感性认识对信息予以筛选,它能够高负荷、大强度对所有信息展开彻底整合分析,可以减少感性认识等思维方式造成的失误,更易促成微观信息的整合。

二、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存在的障碍

凡事有利就有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固然给我们广泛收集情报信息,打击腐败现象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桎梏,它也给反腐情报收集工作带来了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信息总量过于庞杂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任何一方面都有可能因交往的数字化而导致留下或多或少的数字信息。譬如到外地出差留下的飞机、火车网络购票信息、去银行取钱留下的资金流动信息、去超市用信用卡购物留下的消费信息、在网上进行医院门诊挂号留下的个人身份信息等,可谓无所不及。腐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凭借职权谋取私利,严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具有社会危害后果之行为[2],只要它在大数据时代尚未绝迹,就必然会留下数字化的“蛛丝马迹”。但是,相关情报信息总量的剧增也给纪检机关、侦查部门进行反腐情报收集剖析带来了困难。因为大数据自身价值密度较低,各类数字信息充斥在一起,庞杂的数据群中难免会有许多不相干的无效数据存在,这些数据甚至占据了大多数。如此一来,即便有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的有力辅助,也很难确保纪检机关、侦查部门高效快捷地获取最需要的反腐情报。

(二)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真伪难辨

随着大数据时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腐败问题日益受到民众密切关注,各类反腐情报也屡被官方或民间大量发掘出来。但反腐情报的真实性究竟有多高,这同样给纪检机关、侦查部门展开反腐核心数据信息研判造成了困难。因为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普通民众都可以借助各类随身携带的便利设备实施反腐情报线索收集。如2008年的江苏“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2012年的陕西“表哥”杨达才事件、2013年湖南火箭提拔一系列官员事件等,无不都是普通民众(含部分当事人)利用手机、录音笔等高科技信息设备收集到相关线索,然后发布到网络中,最终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再予以查处(见图1)。

借助这一路径,近年来国内的确查处了一大批腐败案件。但该路径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收集线索的普通民众受个人主观倾向影响(如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有仇富心理等)或技术手段限制,其获取的相关情报信息难免失真,带有片面性甚至完全扭曲。其次,在主要网站发布具备煽动性的“帖子”以引起其他民众注意,其他民众就有可能在此类断章取义的信息中产生盲目情绪,进而将事态引入极端。再次,由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传统媒体(电视台、纸质报刊等)也纷纷进行报道,可他们的报道很大程度上依旧建立在事先存有一定失真甚至扭曲的信息基础之上。最后,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虽然最终进入到腐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但在前面一系列环节铺天盖地真真假假的信息阻碍下,他们必须耗费很大精力去甄别相关反腐情报的真伪,进而延误了对真正有价值反腐情报的收集和对真正有意义案件的查处。例如,2012年曾有民众根据微博论坛中发布的“持钞票炫富女子”照片指证其为湖北省通山县女县长,后来湖北省相关部门经多方查证并不属实[3],这严重干扰了当地纪检机关、侦查部门对真正重要贪腐行为的查办。

(三)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收集容易丧失个性化

从表面看,在大数据时代能够收集到的各类反腐情报较传统模式无疑是呈几何级增长。但由于在信息海量的前提下,对数据的收集、甄别、研判往往都带有一定大批量特征,这就或多或少地导致相关反腐情报收集趋向类型化。可世间的事物毕竟千差万别,反腐针对目标往往各异且并非每一腐败行为都能做绝对地分类处理,极易造成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个性化丧失,进而带来反腐盲区。根据笔者对2010~2015年国内涌现的和大数据有关的典型反腐事例的整理(见表1)①,就可以发现近年我国相关反腐情报收集个性化缺失不小。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主要集中于县处级和科局级及以下官员,对于高级别官员特别是省部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反腐情报收集,实可谓凤毛麟角。这自然有高级别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特殊和顾及公民隐私的考量,导致无论普通民众抑或纪检机关、侦查部门都不大可能甚至不具备此能力对其随意展开相关腐败数据信息收集。但如此下来,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针对目标便难免会限制在较低级别官员身上,背离“‘老虎、‘苍蝇一起打”之反腐初衷,逐渐产生了反腐盲区。况且,腐败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代发展可能会不断衍生出全新形态。这其中有很多并非现在所指的“包养情妇”、“收黑钱”、“公款消费”等能完全予以概括。以表1为例,该表中纳入“其他”范畴的就有51起之多(如行政不作为、经济垄断、吃空饷等)。④长此以往,难以分门别类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多,在数据大规模合成分析条件下,会进一步抹杀它们的个性化,促使反腐盲区日益扩大。

(四)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收集极易损害民众合法权益

在大数据时代,进行反腐情报收集必须建立在大量发掘、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由于数字化的纵深发展和收集数据信息方式的日益简便,难免会造成民众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毕竟获取的情报包含个人身份和住址、通话通信记录、财产情况等信息,和民众隐私权、通讯自由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若收集过程中不注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危害则不容小觑。首先,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进行相应情报收集时,因其均为国家公权力主体,特别是后者更掌握有高度发达的信息设备,要侵犯民众合法权益可谓易如反掌。以2013年美国“棱镜门”事件为例,上至各国政要,下至草头小民,个人隐私信息无不处于美国中央情报局监控网掌控之列。[4]所以,面对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等国家公权力主体的反腐情报收集,若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手段,民众隐私权、通讯自由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危险极大。其次,普通民众借助微型摄像器材、网络系统进行反腐情报线索收集,尽管因其并非国家公权力主体,造成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侵害相对较小,但是此类侵害始终存在。加之普通民众收集反腐情报线索还往往受自身主观情绪影响,收集到信息不转交有关部门却盲目在互联网进行所谓“爆料”,若其信息虚假则会给相关当事人名誉权带来严重损害。譬如2015年网友“释正义”在互联网上“爆料”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涉嫌腐败等一系列问题,寺庙作为我国宗教性事业单位固然也属于反腐范畴,但若信息不实,给方丈释永信造成的名誉权损毁自然极其严重。[5]更有甚者,将收集到的反腐情报作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此等行为给相关民众带来的损害就更加严重。如网络大V格祺伟就曾以即将在互联网上发帖为由向当事人大肆索要钱财,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甚至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6]

三、化解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障碍的有效路径

从上述可知,在大数据时代,我国反腐情报收集仍存在不少障碍,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借助大数据这一利器进行有效反腐。因此,针对其主要障碍展开化解无疑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条途径着手解决。

(一)尽快打造专门性的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控制平台

针对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中普遍呈现的信息总量过于庞杂和情报真伪难辨的障碍,应尽快打造专门性的反腐情报控制平台是当务之急。在合适的情报控制平台全面实施有效管理,就能够较好地理清思路、辨明真假,从而在浩如烟海、参差不齐的信息中寻觅出真正有价值的情报。而打造专门性的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控制平台,积极运用与信息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手段无疑是重中之重。

鉴于大数据中往往存有众多无效数据,能发挥精确提炼效果的云计算与模糊计算理应成为反腐情报控制平台主要技术支撑。实质上,目前公安部的“天网工程”、山东省等省份设置的“公安云计算中心”以及国家安全部门正积极谋划的“大数据反恐系统”就有很多可资借鉴之处。譬如仿效各省“公安云计算中心”,根据事前圈定的腐败案件嫌疑对象用依托云计算和模糊计算的关联分析法在表面看似无多大关联片段化的人、行为、事件彼此间建立起关联模型,挖掘出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真正需要的反腐情报;以贝叶斯网络①(Bayesian network)、支持向量机②(Support Vector Machine)等技术工具设置一套基于腐败行为模式的系统,进而在各种活动中搜寻事先严格界定好的腐败行为……。而且随着未来数据信息分享机制愈发健全和分析系统的日益精确化,专门性反腐情报控制平台利用此类技术手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必将更加准确高效。

(二)进行大数据时代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反腐情报收集

由于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容易趋向类型化,进而抹杀就不同案件展开的情报个性收集工作,造成反腐盲区,因此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反腐情报收集也是化解障碍的主要方略之一。具体来说,此类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反腐情报收集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在情报收集中积极推进可视化分析模式。可视化分析是剖析大数据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能够较直观地体现大数据的特点,借助此模式人们可以绕开眼花缭乱的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形象地发现事物规律。例如2014年百度网站就曾以可视化分析模式全程直观展现了春节前后中国大陆人口迁徙轨迹[7],这比完全对着枯燥数字和字母实施研判清晰多了。因此在反腐情报收集上,同样也可凭借SPASS、SNA③等分析工具实施可视化研判,尽量减少反腐遗漏区域,能一目了然地找到真正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其大体流程是当腐败问题出现后,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将披露大量信息,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会获取巨大数据信息。经分析汇总,发现这些数据信息既可能有图像、文字、音频、视频,也可能涵盖普通数字表述。它们对腐败案件查处都具备一定价值,但单独论及某一数据信息,则含金量未必会很高。届时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可以启用SPASS、SNA等分析工具实施可视化研判,借助直观性很强的技术手段便能尽快寻觅到案件关键信息点。这样就能迅速全面体现了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的Volume(信息大量)、Variety(数据多样)、Velocity(动作迅速)和Veracity(判断准确)“4V”技术特质,做到有效消除盲区。

第二,注重情报收集的适当人工化。大数据时代的反腐,需要广泛运用各类高科技智能信息技术,但这种技术的使用不能过分夸大,按事先设定程序僵化运作的机器和随机应变的人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制度的相关研究人员就曾指出,作为一个复杂社会系统演变形成的量化值,简单的全方位大数据收集整理将损害量刑指南系统进行定罪量刑计算的基本秩序。[8]有鉴于此,为减少僵化机械分析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反腐情报收集中也应适当注重人工化。即培养纪检机关和侦查部门相关人员正确的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观念,一方面在宏观上要具备以数据情报搜集思维为导向的海量信息整合意识和情报甄别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在微观上设置完备的人工反腐情报收集渠道(如保留传统信箱、热线电话,设置官方微博、微信号,有专人对BBS、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实施全天候舆情关注等)。长期坚持下去,便可顺利实现反腐情报收集智能化与适当人工化的巧妙结合,既不避讳官员级别又不忽略新的腐败类型,全面完成有针对性的情报收集工作。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法律对权利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9]。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情报收集因牵涉到众多和民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数据信息,若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妥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会岌岌可危,因此强化法律法规的完善至关重要。

从确保法律整体衔接上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对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中的民众合法权益保护包括三个环节。一是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个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具体采集、处理与利用、普通民众对个人信息的具体采集、处理与利用、违法采集、处理与利用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涵盖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均予以专门立法保护。有了这样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民众相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自然就会大幅降低。二是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实施牵涉民众隐私信息的腐败案件侦查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司法机关令状许可,如果未获得批准则不具备可采性。与之相配套还需在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统约束侦查部门网络非法取证行为。毕竟侦查部门等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大数据时代反腐情报收集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危害要远大于普通民众,因此刑事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理当就其作具体规范①。三是适当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现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无缝对接。刑法是保证民众正当权益最后且最具威慑力的一道屏障,虽然历经多次修改已经制定了不少与侵犯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条文②,但它们并未专门涉及大数据并且无法保证同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全兼容,需要遵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相应刑事法律责任配套设置。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腐败是社会毒瘤,放任必然亡党亡国[EB/OL].(2015-01-12)[2015-09-16].http://news.sohu.com/20150112/n4077

04426.shtml.

[2] 李波.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构建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14.

[3] 杨月辉.大数据时代网络反腐新特点[N].学习时报,2012-11-05.

[4] 李娜.“棱镜门”暴露大数据时代隐私危机[J].科技导报,2013(31):9.

[5] 王才亮.“释正义伤害的不仅仅是释永信与少林寺”[EB/OL].(2015-08-13)[2015-09-16].http://www.acla.org.cn/html/fazh-

ishiping/20150813/22300.html.

[6] “网络大V格祺伟团伙覆灭记”[EB/OL].(2015-01-19)[2015-09-16].http://news.youth.cn/gn/201501/t20150119_6419000.htm.

[7] 侯睿.大数据时代的反恐情报收集与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94-97.

[8] 赵小楠.大数据时代的危害性与局限性[EB/OL].(2015-02-03)[2015-09-16].http://tech.163.com/15/0203/12/AHHE7DOE

000915BD.html.

[9]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All conveniences have come in data-collection of anti-corruption in this new era of big data, with areas enlarged, costs reduced, and integration of micro information made much easier. But there have come together with the conveniences the barriers of redundancy of the sum total of information, difficulty in distinguishing true information from the false, loss of individualization in date collection, and the liability to interfere with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se obstacles,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the following fields: setting up professional anti-corruption information-collecting control center, making pertinent special anti-corruption information collecting efforts, and improving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people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big data; collecting anti-corruption information; obstacles;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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