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的现状与问题

2016-06-27 02:15卢鑫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法

卢鑫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的现状与问题

卢鑫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当前,我国凉山彝族地区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之外并存着另一个以"德古"为中心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系统。从凉山彝区刑事案件解决现状的实证调研来看,可知该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存在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空间被迫压缩、国家刑事司法的公信力遭受影响等问题。据此,应通过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制定权,将凉山彝族地区民间法律人"德古"纳入到法院的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的队伍等途径来实现彝族地区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法之间的融合。

关键词:凉山彝族;民族习惯法;德古;刑法

①德古指彝族内部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沟通等能力的人。

②彝族刑事习惯法是指在彝族人民生活中约定俗成而不成文的并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和社会公共约束性的民间法律。

依据法理学理论以及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刑罚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刑事案件仅可能由国家刑事司法进行处理,但是法律运行是植根于社会土壤之下的,在不同的社会土壤下法律运行的现状是迥然不同的。基于凉山彝族地区历史、文化、经济、环境等特性,在实践中凉山彝区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呈现出双轨制③双轨制指以国家刑法为依据的国家司法解决机制与以彝族刑事习惯法为依据的彝族本土处理机制这两张机制。的特点。本文以田野调查、问卷分析、文献检索为基础拟全面探究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机制的现状并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彝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的良性互动。

一、横向比较视野下的凉山彝区刑案解决现状

从横向比较的视野来看,凉山彝族地区内部刑事案件解决现状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在彝汉等多民族聚居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以下简称为新凉山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在近些年来呈现出单一制的趋势即逐渐实现完全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权;在彝族人口比例庞大且经济较为落后的区域(以下简称为老凉山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模式二元并存现象十分显著,彝族刑事习惯法对于这些区域的作用力在某些方面甚至强于国家刑法。笔者认为凉山彝区内部刑案解决现状的这种差异是由于不同区域“法治半径④“法治半径”指法治得以贯彻执行的程度和范围,国家法被市民百姓认同的程度。”大小以及民族法文化影响力不同所引起的。新凉山地区法治半径已趋近我国平均值,其民族法文化已逐渐为国家法文化所融合,因此该地区开始逐渐实现法制统一;老凉山地区的法治半径则远低于我国平均值,该地的民族法文化根深蒂固、传承完整,因此老凉山地区的彝族刑事习惯法在实践中才会超出准法律规范的范畴,在当地成为“第一位阶”的法律。综上所述,新凉山地区刑案解决模式日趋统一,刑案解决现状与我国普通地区基本相同,而老凉山地区刑案解决模式则是典型的双轨制,刑案解决现状与我国普通地区存在极大差异,因此,笔者接下来将不再赘述新凉山地区刑案解决现状而是具体阐述老凉山地区刑事案件解决的现状。

二、老凉山地区刑案解决现状及其原因

整体而言,在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已完全独立于国家刑事司法并且其影响力、解决效果等方面都比国家刑事司法更强,笔者认为老凉山地区刑案解决现状主要从二方面进行探究,分别是该地区国家刑事司法处理刑案现状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处理刑案现状。

(一)老凉山地区国家刑事司法处理刑事案件现状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老凉山地区国家刑事司法所处理的非毒品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极少,经统计,老凉山地区的所有法院在2015年上半年所处理的非毒品类犯罪案件数量平均不足15件①以昭觉县、布拖县、普格县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再者,老凉山地区国家刑事司法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单一化的特点,以昭觉县(彝族占总人口的97.3%)为例,昭觉县法院2015年上半年处理的刑事案件有107件,其中有关毒品类犯罪的案件达到97件,占到90.6%,见下图。

案件类型毒品类犯罪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受贿罪案件数 97  1  1  3  2  1  1  1

(以上数据为昭觉县人民法院提供)

综上所述,老凉山地区国家刑事司法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单一化(多为毒品类犯罪案件)并且其所处理的案件数量与当地人口的比例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笔者认为,造成老凉山地区国家刑事司法处理刑案现状的原因除了老凉山地区犯罪率确实比较低之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起到了一个分流的作用,当地一部分未经国家刑事司法处理的案件已经被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所消化。

(二)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处理刑事案件现状

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是以“德古”为中心运行的,德古受理刑事案件所采取得是“不告不理制②此处的不告不理制不同于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此处不告不理中“告”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提起申请。”,其处理刑事案件依据得是彝族刑事习惯法,所采取的是调解处理的方式。

笔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可处理的案件类型多元化,据A德古③A德古为昭觉县知名德古,从事德古工作近20年。(化名)所说:“只要是案件性质不是十分严重且是需要被害人主动报案才能启动公权力介入的刑事案件,德古都有可能进行调解,但有一点是必须满足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个是彝族。”总结而言,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所处理的刑事案件类型是十分宽泛的,不存在严苛的界限,但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族是有要求的。在实践中,寻求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救济的大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彝族,极少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彝族的情况,至今未出现双方当事人都为非彝族的个案。

基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中心人“德古”数量的庞大,笔者难以对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所处理的案件总量进行完全统计,但以笔者对老凉山地区数名德古处理刑案数量的统计数据可推知老凉山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所处理的案件应当是比较多的。以昭觉县为例,昭觉县共存在800多名德古,笔者对其中13名德古处理刑案数量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13名德古半年共处理了7件刑事案件,如果仅以此以此类推,那么昭觉县800名德古半年可处理430件刑事案件。

(三)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影响力强于国家刑事司法

老凉山地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所形成的时间远早于国家刑事司法,在当地,其所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也强于国家刑事司法。

根据笔者在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对当地居民所进行的问卷调查①根据年龄、性别、学历、居住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在每县选择了200人开展了问卷调查。发现,三地约94.5%的居民认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比国家刑事司法更具权威性;三地约62.5%的居民发生刑事案件会选择德古即本土刑事司法解决,只有24%的居民会选择法院即国家刑事司法解决(剩下的居民选择采取其他手段)。根据当地居民对这两种刑事司法的评价以及发生刑事案件时的选择可以看出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社会影响力比国家司法要强。

(四)引起老凉山地区刑案解决现状的原因

老凉山地区刑案解决模式二元并立,在一定程度上彝族本土刑事司法要比国家刑事司法司法的影响力、作用力更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德古处理案件方式符合彝族本土社会土壤,与普通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处理方式大为不同。在处理案件的采取的形式上来看,德古调解采用并非“审判”的模式,而是解决矛盾,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化解恩;从处理案件的手段上来看,德古调解并非是以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逻辑前提,很多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但矛盾却又迫在眉睫,而且捅破真相的“窗户纸”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德古的调解采用的前提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利益平衡点,旨在摸索出双方对于利益忍让的限度,使双方和平接受某种结果;在处理案件的核心上来看,德古调解的刑事案件重在对经济上的赔偿,而轻于人身的惩罚。

2.基于老凉山地区彝族百姓普遍经济条件较差且十分注重个人尊严,因此彝区百姓解决刑事案件时都崇尚彝族习惯法所主张的赔罪为主(主要用金钱赔罪)、刑罚为辅、实质补偿的思想,而不推崇我国刑法主张的刑罚为主,补偿为辅,赔罪任意的思想。

3.基于老凉山地区彝族人口比例在90%以上且大体居住在乡村,比对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乡土社会的理论,老凉山地区已形成一个完全熟人社会,这个社会秩序的生成主要是依习惯法,而非国家法,正如古罗马法学家尤里安所说的没有理由不把根深蒂固的习惯作为法律来遵守。

4.通过彝族本土刑事司法解决案件的时间短、效率高且双方社会关系易于恢复(针对熟人社会而言,双方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往往是彼此十分看重的),而通过国家刑事司法解决案件的程序复杂,时间较长,结案之后双方大多关系恶化且无法逆转。

5.基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彝区百姓大多恶讼并且往往对国家刑事司法存在不信任感,对法官审判案件存在质疑,而彝区百姓对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则有极大的信赖度,对彝族本土司法的中心人“德古”则是极其认可且十分尊敬,对其处理案件的结果是无比信服的。

6.老凉山地区国家法治普及度低,彝区百姓对犯罪的概念模棱两可,导致分不清刑、民案件,以至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彝族百姓认为是民事案件从而交由彝族本土刑事司法解决。(根据笔者对四川彝族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居民难以分清犯罪,例如许多居民认为盗窃不是犯罪,通奸是犯罪)

三、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所存在问题从根源上而言即刑罚权不具有专属性,本应专属于国家的刑罚权被迫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共享,其所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空间被迫压缩

由于一部分的刑事案件进入到了彝族本土刑事司法中导致国家刑事司法无法对其进行管辖,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空间遭到了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挤压,在老凉山某些区域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管辖空间甚至大于国家刑事司法。

(二)国家刑事司法的公信力①公信力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可信度和专业度。遭受影响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运行是否良好的评价指标,是司法权威的客观标志。由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过高,其所导致得结果就是反向减损了国家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国家刑事司法的被信赖度与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在逐步降低。

(三)阻碍国家刑事司法活动

当彝族本土刑事司法已经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国家刑事司法如想再次介入处理是十分困难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会为了维护习惯法所确立的利益而干扰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例如受害方往往会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甚至会自行销毁证据,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会遭到极大阻碍。

(四)阻碍国家刑法的普及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彝族刑事习惯法广泛得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整只会让彝区百姓对彝族刑事习惯法愈发耳熟能详并且会误导彝区百姓愈发认定彝族刑事习惯法为调整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法律,这十分不利于国家刑法的普及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

四、探寻国家刑事司法与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的融合点

(一)立法角度

1.《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制定权,从而使凉山彝族地区能够制定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变通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加害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受害方认罪并赔偿,受害方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后,向有关机关提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诉讼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涵与凉山彝族地区习惯法所主张的赔罪为主(主要用金钱赔罪)、刑罚为辅、实质补偿的思想相一致,在凉山彝族地区建立特有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将凉山彝族本土刑事司法纳入到了国家刑事司法中,这是国家刑法与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重要的融合点。笔者认为根据凉山彝族地区的现状,在当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是不妥当的,以刑事和解制度为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仅为以下三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为轻微型犯罪案件而凉山彝族地区多发生的为较重型犯罪案件,据此,《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凉山是无法发挥其效用的。为了早日实现彝族本土刑事司法与国家刑事司法的融合,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当像《刑法》、《婚姻法》等法律一样明确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制定权,从而使凉山彝族地区能够制定有关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变通规定,制定更具体的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等内容。

2.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有关彝族地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特点在于其补充性和时效性,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并且其对社会现状和司法实务的针对性极强。笔者认为为了加快彝族本土刑事司法与国家刑事司法的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有关彝族地区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司法解释将习惯法的规定纳入到国家法范畴中无疑是最便捷的,例如可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凉山彝族地区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司法层面

1.将凉山彝族地区民间法律人“德古”纳入到法院的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的队伍。凉山彝族地区本土刑事司法的运作都是围绕德古所展开的,法院将当地资深的德古纳入到人民调解员与陪审员的队伍中至少有两方面的益处。一方面,法院能对德古进行监管(例如培训、开会等),规范其行为从而使其而不再独自处理当地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基于当地百姓对德古有很强的信任感,将德古纳入到法院中能使法院的权威性增强,特别是德古作为陪审员审理案件时,能让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一种极大的认可。

2.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刑事和解案件处理部门。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谈判”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进行但是这三者都不存在专门的刑事和解案件处理部门,其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案件和解处理程序混乱、处理时间冗长且效果不佳。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处理部门能够有针对性得进行处理,可以大幅度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并且能够较为专业化得处理。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2. [2]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自治区法律生活分析[J].凉山民族研究(内部发行),2000.

[4]马林英.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J].民族学刊,2012,(11).

[5]何真.从传统德古调解到新型德古调解[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78-82.

[6]杨玲,袁春兰.彝族民间司法官“德古”刍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6):75-81.

[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7,(05):15-30.

[8]陈金全,李剑.简论凉山彝族的“德古”调解制度[J].贵州民族研究,2007,(2):91-96.

(责任编辑:天下溪)

The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Solvedby
Criminal Casesin YiEthicsAreasin Liangshan,Sichuan

LUxin
(Sou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ChengduSichuan 610000)

Abstract:At the moment,beyond th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f LiangShan where lived YiZu,there exists a system which is centered of DeGu,used to deal with cases of criminals . And what we can see from the emprical study of the solutions to current situation about criminal cases in Yi Ethics Areas is that there are a number of problems about the mechanism of the solutions to criminal cases in that area,such as the zones of management of th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re condensed reluctantly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s influenced. So,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coalesce YiZu minority's custom law in Yi areas and criminal statutes by giving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the establishment power to make versatile provision and put The legal person from folk called“DeGu”of Yi areas into the national team of People's mediators and jurors.

Keywords:Yi Ethics Areas in Liangshan;minority's custom law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3- 06

基金项目: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省级项目“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的现状与问题”(S20151065028)

作者简介:卢鑫(1995-),男,浙江东阳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主要从事民商法、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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