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理论探讨
——以湖南省法治建设经验为例

2016-03-15 05:14蔡蓉英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高素质

蔡蓉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理论探讨
——以湖南省法治建设经验为例

蔡蓉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加强法治湖南建设,关键是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当前,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着机制滞后、管理弱化、效能偏低,部分法治工作者思想消极、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工作激情减退、职业认同感下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队伍管理体制落后,队伍训练体系不健全、教育缺乏实效性,职业风险与福利待遇不够匹配,法治运行模式和运作机制难以适应实情需要。为此,应当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培养模式,倡导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氛围,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关键词:法治工作队伍;高素质;理论探讨

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列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围与框架内,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并对如何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与要求。《决定》既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三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也为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湖南省必须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出发,着眼于法治湖南建设,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实现依法治国总体目标与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湖南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既是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举,也是建设法治湖南的现实需要[1]。

一、湖南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动因

“治国经邦,人才为先;盛世潇湘,法治先行。”加强法治湖南建设,法治工作人才是基础,法治工作队伍是关键[2]。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过程中,如果法治工作人员素质低下,那么,法治湖南建设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强省将沦为空谈。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全面推进过程中,一直重视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培养,不断强化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得到良好发展,湖南法律服务水平得到较好提升。

然而,在湖南省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近年来湖南省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较快,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与全面依法治省的重大任务和建设法治湖南的总体目标相比,与湖南省建设两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盼相比,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基层法治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政治思想素质都有待提高。古语有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3]。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加强两型社会建设,必须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政治思想素质,为加快法治湖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储备。[4]

二、湖南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理论内涵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湖南省所要建设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必须是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优,善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廉洁奉公,能打硬仗的队伍,这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基本保证和关键所在。湖南省在全面推进法治强省过程中所要建设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主要是指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涉外法律事务、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法治建设力量,是坚持法治理念、崇尚法治精神、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具有扎实法治理论功底、坚守法治原则、恪守法律底线、履行法治职能、弘扬法治文化、捍卫法治权威、凝聚法治共识、传播“法治湖南”声音、为党和人民所信赖、社会公众所认同的职业共同体。它是加快法治湖南建设必不可少的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是湖南省依法治省强有力的组织与人才保障[5]。

高素质湖南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思想过硬。这支队伍必须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为民意识,打牢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的思想根基;二是本领过硬。这支队伍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进职业化建设,破解机制障碍;三是班子过硬。这支队伍必须把领导班子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努力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勇于担当,科学决策,打造凝聚力、战斗力强的领导集体;四是作风过硬。这支队伍必须坚持严于律已,克已奉公,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以过硬作风锤炼过硬的队伍[6]。

三、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建设机制滞后,队伍管理力度弱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与形式日新月异,而湖南省法治队伍建设与管理模式却调整、改革的力度不够,政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制约、纪律规范等方面都与目前国家法治发展形势、湖南省法治需求现状不适应,导致了人难管、队伍难带等不良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治工作者由于职级晋升空间有限,基层法治工作者的表率作用严重退化,法治工作队伍争先创优意识严重弱化,严重影响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整体工作的推进。而在法治工作队伍管理上,往往考虑到法治工作者的政治前途,基层对于个别法治工作者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也不够,对犯错的现象仅局限保护性的批评教育,没有树立管理权威,致使法治工作队伍管理力度弱化[7]。

(二)法治机构设置不科学,法治队伍效能降低

法治机关属于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队伍,其性质要求令行禁止、上下一致,而当前湖南省法治机构在设置上过于片面地遵循上级标准配置,没有充分结合地方实情,部门法治机构设置分工太细,在人员和资金上严重偏向城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力量向基层倾斜的宗旨。就综合管理部门而言,部门虽多、但职能分散,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很难连贯协调,无法形成管理合力,很难发挥出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优势,甚至还有少数因职责权限而相互推诿的情况,降低了基层法治工作队伍效率,必然造成法治职能弱化现象[8]。

图7所示为刀片的切割速度云图。从图中可以看出,刀片切割速度从主轴向外逐渐增大,两端边缘处最大,这与实际情况是比较符合的,说明分析结果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刀片在刃口及两端边缘处大部分区域切割速度都较大,对于切削,需要刀刃处速度快,这样可以保证切割的顺畅性,而其余部分速度的快慢对于切割效果实际上并没有太大影响。从这点上看,刀片形状有一定的优化空间,即尽量降低其余部分的速度而保持刀刃处有较高速度。

(三)部分法治工作者思想消极,少数成员理想信念不坚定

法治工作主要是打击、管理和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水平直接关系着法治队伍的整体形象,当前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在严打整治、执法管理、基础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执法执勤中作风粗暴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特别是近年来法治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少数法治工作者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常用的业务知识不熟练,致使工作职能发挥不够、群众满意率不高、群体性事件频发。其次,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对法治工作者的要求更高,使少数法治工作者在工作上产生了畏难情绪,畏手畏脚、怕这怕那,甚至产生了“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消极思想,致使基层法治队伍尤其是中层骨干工作不主动、不创新,只求稳定度日,不谋事业发展。有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有意无意中受到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侵蚀,对西方的司法和政治制度信奉过度[9]。

(四)压力负荷过大,工作激情减退

法治工作队伍作为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和落实者,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每年都要完成各级各部门的各种活动,迎接上级组织和管理机关的检查考评活动,任务繁重、负荷过大,不少法治工作者出现倦怠厌战情绪。特别是许多法治工作者长期深入基层或工作在第一线,这种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使法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有的法治工作者长期身患各种疾病。同时,由于受地域、经济等因素影响,基层法治工作者的生活压力普遍较大,有的法治工作者家庭配偶、父母无业或下岗,仅仅依靠其一个人的工资养活一家人;有的法治工作者因病、因房、因事存在不同数额的贷款,更有配偶不理解、不支持而导致分居、离婚,对法治工作者的工作激情影响极大。[10]

(五)执法环境恶化,职业认同感下降

近年来,随着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法治工作被转嫁到法治工作者身上,这就不同程度地把法治工作者推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由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相对较弱,在一些合理甚至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少部分群众往往把不满情绪发泄在现场处置的法治工作者身上,造成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此外,少部分受到打击处理或处理过程中个人目的无法满足的,便有意夸大事实甚至造谣生非,通过反复投诉、越级上访等形式发泄不满,致使法治工作者接受调查、谈话,得不到组织应有关怀,造成部分法治工作者心理失衡,职业认同感迅速下降[11]。

四、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冲击,价值取向出现偏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片面追求物质财富的现象突出,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产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法治工作者把握国情不准、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观念不强,对新时期法治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等问题的理解不透彻,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更有少数法治工作者用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来衡量工作的得失,重视物质利益,轻视精神追求,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利,颠倒了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蔓延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

(二)队伍训练体系不健全,教育缺乏实效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师资力量薄弱、教育投入不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湖南省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培训和思想教育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内容大多偏重于理论教学,与法治工作实际脱节,难以达到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素质的目的。而且,由于训练条件有限、方式落后和训练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法治工作者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很难全身心投入学习训练,有的部门为完成上级布置的教育训练工作任务,不得不搞形式主义、做样子,没有真正在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上开展训练工作。

(三)法治运行模式和运作机制难以适应实情需要

当前湖南省法治运作模式主要依据上级部门统一要求来规划设定,没有很好地与各地法治形势及队伍建设、群众需要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往往都是“对接上情、依章办事”,有些部门机构重复合并、分离,法治机制更新太快,不科学,不切合地方实际,导致法治力量份散,合力不足,特别是基层法治队伍负荷过重,影响到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职业风险与福利待遇不匹配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湖南省基层一线法治工作者在工作中的超常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待遇、职级与同级行政单位、上级部门差距较大,部分法治工作者觉得在经济上得不到“饷头”,政治上看不到“盼头”,在家庭生活、人际交往的重压下,导致遇事消极,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下降。特别是在近年来社会炒作加剧、执法环境恶化的氛围下,一些自我适应、调节、保护能力较差的法治工作者,解决问题、释放压力的思维单纯,轻则不听指挥、不服安排,重则搬弄事非、诋毁同事、破坏团结,严重影响了队伍内部稳定。

(五)队伍管理体制落后,队伍成份来源复杂

由于湖南属于中部地区,法治工作队伍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部分法治工作人员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行领导内行的用人体制依然存在。到目前为止,湖南省政法系统人事管理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任命制”给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脱颖而出。近年来,湖南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吸引力不足,造成法治工作队伍组成成份相对复杂。如法治队伍中的人员复杂,“杂化”和“散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激化的矛盾不少;“临时工”式的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让神圣的法律尊严受到损害;甚至有的地方聘任社会闲杂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来许多弊端。

五、湖南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党的领导,推进法治强省

湖南省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全过程[12]。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湖南省要从宏观上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强省有机统一起来,把党员干部纳入党纪国法的监督之下,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党员干部要坚持依法执政,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绝不能允许有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其次,要抓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把“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到法治强省的战略高度,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基础性任务来抓”。推动湖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湖南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将法治湖南建设与湖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再次,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质量,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13]。

(二)创新培养模式,保障人才供给

建设高素质的湖南法治工作队伍,还要着力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储备。首先,高水平的法治师资队伍是进行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湖南省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大力加强高水平法治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如高校和法治实践部门可以实施高水平人才互聘计划,理顺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缓解法学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脱节等现实问题。如建立高校、企业、政府、社区(会)之间的协同机制,共同培养法学实践人才。如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精英作为兼职或客座教师,传授法学实务经验与实践技能;其次,不断完善法学课程教学体系,大力推进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完善法学课程体系,搭建法学实践锻炼平台,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根本。高等院校必须增加法学情景模拟教学环节,通过采取以案说法、当事人模式教学、以法说案、法律诊所教学、全真案例教学等手段,让学生在接受理论灌输的同时提升法学实务技能;再次,加强课堂教学内容与形式的改革,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让学生走出教室,到社会上去感受法学实践。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过于呆板,注意理论介绍和课堂灌输,留给学生自己独立思考的余地不多。为此,需要对法学课堂教学内容与形式进行改革,大力培养和造就既熟悉西方发达国家法学理论和实践,又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人才队伍。法学课堂教学中,在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情况进行引进和介绍的同时,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灌输。在加强对国内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采取更加灵活生动的形式,全面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地位,让法治思维走进教材、走进学生头脑[14]。

(三)坚定政治立场,加强道德修养

法治离不开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只有法治工作者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道德标准来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尽显公平正义。因此,着力加强法治工作人员自身思想政治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根本。一是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思想阵地,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武装法治工作人员的头脑,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灌输,坚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二是各级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湖南的需要出发建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三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注重对法治工作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培养一批拥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修养的法治工作者,始终把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不但重视办案的效率,更注重办案质量,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一系列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

湖南省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顾全大局、长远发展、立足基层、便利群众的服务理念,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推动法治工作科学发展根本性保障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在改进作风、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等多个方面有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一是继续把平安湖南建设进行深入推进,不断完善湖南安全战略,持续深化平安湖南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统筹规划平安湖南建设,创新重点领域服务管理,争取公共安全保障上取得新突破;二是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等手段,从司法程序上切实维护法律公信力,在法治湖南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三是要全面夯实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维护基层组织队伍,强化基层综合治理,树立面向基层和扎根基层的服务导向,促进政法工作全面发展;四是要不断强化法治工作作风建设,把“素质提升”活动作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常态化工作,建设作风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

(五)培育法治氛围,倡导法治思维

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是法治素养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根本。湖南省社会各界应当着力培育法治氛围,倡导法治思维。只有把人治的思维转换成法治的思维,让他们信仰宪法和法律、认同法治精神所包含的公平、平等、正义等价值和内涵,才能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更熟练地运用法律、更好地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始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全面树立法治思维,始终具备法治精神,着力提升业务能力,才能成为担当依法治省的中坚力量,才能不辱法治强省的重大使命。因此,首先要使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全面树立法治精神。湖南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过程中,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基本要求,大力培育法治工作者的法治精神,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促进干部和人才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之间的流转,理顺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机制,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个方面全面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其次,要强化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法制人才招录机制,完善法律职业保障体系,法官、检查官和立法工作者等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符合法律准入条件。最后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的律师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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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西道.“法治湖南”建设的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J].怀化学院学报,2015,(4):71-75.

[7]段林毅.在全面建成法治湖南中加快法治民政建设[J].新湘评论,2015,(1):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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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蒋兰香.依法治省,法治湖南建设的必由之路[J].[EB/OL]http://ldhn.rednet.cn/c/2015/01/07/3569551.htm,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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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守盛.努力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J].新湘评论,2015,(7):4-8.

[12]徐守盛.认真抓好法治湖南建设[J].紫光阁,2014,(12):21. [13]徐守盛.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湖南建设[J].新湘评论,2014,(23):4-6.

[14]尹虹.以法学教育创新力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N].湖南日报,2014-11-11,(14).

(责任编辑:李语湘)

TheOretical 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of High- quality Legal Forcein Hunan

CAI Rong- ying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Department of Hunan Police Academy Hunan Changsha 410138)

Abstract: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of law in Hunan,the key is to build a high qu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At present,the construction team of Hunan province rule exists low system lag,weakening,management efficiency,part of the rule of law workers negative thinking,ideals and beliefs,work passion,occupation identity decline,the reason is mainly the team behind the management system,staff train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the lack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occupation education. The risks and benefits are not matching,the operation mode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truth,therefore,should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Party leadership of the rule of law,institutional reform,innovating raising mode,advocating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the cultivation of the atmosphere,the construction of high-quality legal work force.

Keywords:Legal work force;high-quality;theoretical study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1- 30

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建设高素质湖南法治工作队伍研究”(项目编号2015BZZ225)

作者简介:蔡蓉英(1964-),女,湖南常德人,湖南警察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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