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毅,卜 芃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论公安机关侦鉴分离制度改革方向
——以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比较研究为视角
高毅1,卜芃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两者的最终目的相统一、原则相一致、法律地位相同。但两者也存在具体任务分工不同、工作方法及司法要求不同、工作人员要求不同、证据表现形式不同等不同之处。在社会发展和法治化的推进,公平度、透明度的提升的环境下,侦鉴分离尤显必要,应通过明确刑事技术鉴定与侦查活动的职能范围、加大社会鉴定机构的作用、确定公安系统内刑事技术鉴定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过程中的人权保护。
关键字:刑事侦查;刑事技术鉴定;侦鉴分离
在刑事案件领域,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鉴定都是侦破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往往因为其目的相同,而被我们混淆概念,甚至混为一谈。刑事侦查的含义是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从而收集证据来侦破案件;而刑事技术鉴定则是指在侦查阶段鉴定人员利用案件中案发现场及周围残留的细微痕迹物证、可疑物品和档案资料进行检测,并与被怀疑的人、物等进行同一认定的活动[1]。由此可见,刑事技术鉴定是在技术层面上对案件侦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刑事技术鉴定的结果正确,案件就会明朗;相反,如果在刑事技术鉴定方面出现了问题,将会给刑事侦查指向一个错误的方向。而在我国,目前现行的侦查体制是侦鉴一体的,这种体制日益体现其弊端,有关侦鉴分离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侦鉴一体的形成
刑事技术鉴定是根据办理刑事案件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即是先有侦查,后慢慢发展起来的刑事技术鉴定,所以容易将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鉴定放在一起,具体来讲,侦鉴一体的形成原因有以下三点:
1.建国之后,我国的司法制度借鉴前苏联,司法鉴定制度也从前苏联立法中吸取了经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侦查机关已然成为常态。
2.传统的思想误区十分严重。很多人认为侦查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自身要求的及时性,保密性也是其他工作所不具备的,于是认为将刑事技术鉴定与侦查工作合为一体,可以保证案件侦破所要求的时效性、保密性、紧迫性,其他社会鉴定机构恐怕难以做到严守秘密,容易泄漏案件侦查中涉及的秘密。
3.部门利益观念太浓重,使得侦鉴一体的制度长期存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初衷是为了解决自侦自鉴影响司法中立形象的问题,然而各司法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其进行歪曲解读,违反了《决定》的初衷[2]。
(二)侦鉴一体机制的缺陷
1.严重影响公平公正。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是采用“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现在又追求破案率,而现在公安机关中的侦查部门与技术鉴定部门从属于同一系统,鉴定人员会不可避免的过多接触案件,有时候难免会为了办案的需要出具鉴定意见,造成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足,再有会存在同一个技术人员自己勘查现场自己鉴定的情况,这样鉴定的时候就会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性不足,缺少公正性。鉴定意见影响侦查方向,错误的鉴定结果会导致侦查方向偏离,从而发生错案,这与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相违背。
2.使侦查鉴定与司法鉴定界限模糊。侦查鉴定是在案件未侦破的阶段给案件指明方向的,为了满足侦查的时效性,鉴定的标准较低。司法鉴定则是由中立第三方做出的鉴定,这种鉴定标准往往较高,具有证据效力。现实中很多案件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有些即便具备,当事人重新鉴定的请求往往被司法机关驳回,使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阶段,这样做的后果不利于错案纠正。
3.侦鉴合一造成管理局面混乱。2005年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和管理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根据侦查需要各机关同时也可以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机构,这样造成管理局面混乱,存在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与社会其他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一致、管理制度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基于上述诸多缺陷,目前关于侦鉴分离的提出越来越多人表示赞同[3]。
(一)两者概念及职能范围的界定
刑事侦查是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从而收集证据来侦破案件,它涵盖了包括犯罪现场的勘查活动、调查走访及后续针对案件中的证据展开的系列调查活动等。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或与犯罪相关的地点的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的活动。调查走访主要是针对案发地点附近的人员了解案发前后时间的情况,使得侦查人员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分析案件性质,对指定侦查方向也有一定帮助。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在技术手段的协助下,鉴定人员利用案件中涉及的细微痕迹、物品和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对其进行检验并做出客观的鉴定意见,并同被怀疑的人、物及其反映形象进行比对、检测与认定的活动。它主要是技术层面上的分析比对工作,狭义来讲是一种科学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痕迹鉴定,文件鉴定,法医学鉴定,理化物证鉴定以及电子物证鉴定等。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的职能范围仅限于案发现场,调查活动涉及的人物和地点,并不应过多干涉技术鉴定,而刑事技术鉴定的职能范围更多针对物证鉴定及比较,不应与案件过多接触,是更加客观科学的。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相同之处
1.最终目的相统一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二者虽然采取手段、方法不尽相同,但都是以侦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为最终目的,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刑事侦查中的现场勘查主要是固定、提取、保留现场遗留痕迹,保证真实性,以便于后续鉴定中得到的鉴定结果最大程度还原案发现场。刑事技术鉴定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案件调查提供侦查方向,以便侦破案件,显然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2.原则相一致
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刑事案件又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可以说是事关重大,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才可以基本保证工作的规范化,合理化,才具有可信度并能使大众信服。具体来讲,刑事侦查中的现场勘查中应当细致的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不放过蛛丝马迹;调查走访中不应轻易相信受访人员的话语,偏听偏信,应该自始至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要让主观想法引偏案件侦查方向,笔录中语言尽量准确精炼。刑事技术鉴定针对痕迹物证反映的状态、鉴定的客观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不能被侦查的思路所干扰。总而言之,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都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细致等原则。
3.法律地位相同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同等的,二者均可以提供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刑事侦查中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对周围人员采访得到的证人证言,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技术鉴定中得到的鉴定报告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不同之处[4]
1.具体任务分工不同
刑事侦查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主要任务是清楚犯罪现场情况、封锁现场、收集犯罪现场证据、固定现场、确定立案依据等。调查走访及后续调查工作的主要是通过对与犯罪地点及与案情相关的人员了解情况,从而获得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证据。
刑事技术鉴定的任务是将侦查工作中收集到痕迹物证进行科学上的鉴别和认定,也包括对涉案相关人员及尸体的伤害情况、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痕迹所反映的状态进行分析,比如对指纹,足迹的相关分析从而推断作案者年龄体态等,对物证的成分、材料,产地、用途等进行鉴定;二是确定伤残等级、程度,死亡的时间、原因、方式等;三是鉴定涉案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工作方法及司法要求不同
刑事侦查主要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统一讨论去发现并提取现场物证,通过侦查人员对案件分析讨论不断调整侦查方向,更多的是侦查员的蹲点,跟踪,调查,必要的时候还会安排卧底,可见刑事侦查工作具有多样性,不确定因素较多。在刑事侦查阶段也会涉及技术性的工作,但在此阶段的技术工作鉴定标准较低,更多是为了排查,比如ABO血型鉴定、心理测谎技术、刑事相貌技术、警犬识别等,可以凭借血型、相貌排除犯罪嫌疑人,测谎判断话语真假,这些技术对于排除犯罪嫌疑人,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要求上往往不那么严格,但在此阶段的鉴定结果往往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中使用。
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技术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借助科学仪器检测来鉴定,从而出具鉴定报告,在此阶段的鉴定标准要求较高,侦查阶段可以用血型排除犯罪嫌疑人,但在刑事技术鉴定阶段更多是同一认定,如DNA鉴定技术,指纹、足迹检验技术等。司法要求上也更为严格,因为此阶段的鉴定结果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用作证据在法庭中使用。
3.工作人员要求不同
刑事侦查阶段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侦查员和一部分技术员,刑事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鉴定人员。侦查员需要有专业的侦查知识,侦查过程中应当保证灵活细致,随机应变。侦查阶段的技术员需要掌握必要的基本技术知识,而刑事技术鉴定阶段的鉴定人员相对于侦查阶段的技术人员要求更为苛刻,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出具鉴定报告的资格。
4.证据表现形式不同
前文说过,刑事侦查阶段的技术主要是为了排查,而在此阶段能够作为证据的包括笔录、案发现场图片、录像、尸体照片等;刑事技术鉴定阶段可作为证据的包括鉴定报告、尸检报告等等。由此可见,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表现形式较为丰富,刑事技术鉴定的证据表现形式较为单一。
(一)明确刑事技术鉴定与侦查活动的职能范围
侦鉴分离,顾名思义,即刑事侦查和刑事鉴定相分离,如果想要侦查和鉴定分离,就必须分清二者具体的职能范围。上文提过,刑事侦查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从而收集证据来侦破案件,刑事技术鉴定是利用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出现的可疑痕迹进行对照、检测与识别的活动。从两者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活动是一种调查活动,主要是根据案件中的被害人及相关的嫌疑人的社会关系调查,验证推理、还原案件的一种活动;而刑事技术鉴定,更多侧重的是不带任何主观想法的检验,识别的技术分析。侦查活动可能会带有办案人员的主观想法,很多情况是带着主观的推理去逐步调查,而刑事技术鉴定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场勘查则带有明显的主动性,它包含发现、固定、提取、保存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收集证据是为了查清案情,是一种取证的调查活动。刑事技术鉴定是比较被动的,是利用科学知识对专门问题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从而给出鉴定意见。所以可见,刑事侦查活动和刑事技术鉴定各有职能分工,而现实情况则是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隶属于侦查部门内部,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鉴定人员区分不明显,技术鉴定人员也会参与侦查活动。比如大部分的技术鉴定人员在现实工作中既要负责犯罪现场勘察活动,又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鉴定等工作,鉴定人员经常会在鉴定中掺杂自己对案情判断的主观想法,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有时会使得鉴定结果与实际产生偏差,故区分二者职能范围是极其必要的,笔者认为,应该将鉴定人员进一步明确划分成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技术人员,侦查技术人员隶属于刑事侦查部门,专业技术鉴定人员隶属于刑事技术鉴定部门。两者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才能维护公平公正。
(二)加大社会鉴定机构的作用
首先,技术鉴定的全部工作都交给公安机关是不合理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四百五十余万件,这些案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约一百余万件,差不多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专门的问题要鉴定,从以往每年鉴定工作的分担情况来看,侦查机关自己需鉴定90%,社会鉴定机构需要分担10%,我们可以看出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技术鉴定部门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保证每个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如果充分利用社会鉴定机构,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安机关内鉴定机构的压力,也可使技术鉴定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其次,公安系统之外的社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更能体现中立性、客观性,在法庭上也更能够获得辩护方以及法官的认可,这种客观性和中立性是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做不到的。在我国,侦查机关在调查犯罪的侦查阶段,一方面在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又可以对相关的痕迹证据进行鉴定,所以其出具的鉴定结果难免会引发异议,从而导致重新鉴定。委托独立于侦查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增强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就能减少案件当事人对侦查阶段公正性的怀疑,从而为起诉及后来的审判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公安系统内刑事技术鉴定的标准
上文提过,侦鉴合一造成的问题之一是鉴定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统一。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制度的任务,但这一任务并没有得到全面地贯彻和落实。侦查机关通过制定办法自己建立管理部门,以达到管理目的,使《决定》所要达到的目的成为泡影。因而并未做到统一标准;再有,许多公安机关内部的技术鉴定人员和社会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员能力参差不齐,且各地方的准入标准,考核标准也不尽相同,这些使鉴定结果缺乏公信力,所以关于刑事技术鉴定的标准和鉴定人的选择上统一标准也应是改革的一个重点,同时有关刑事技术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和人证认可方面也是改革的另一个重点。
(四)提升对于人权的重视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然而现实中被害人只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但是否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掌控权则由公安机关掌握。现实情况是即使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也不会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但是,一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认定,也可以重新鉴定。另外法律并没有对告知的方式、时间以及未告知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地规定,况且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缺乏外部的有效监督,社会经常对其本身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产生质疑。
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侦查程序中的鉴定模式是双向的,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可以启动鉴定程序,虽然被害人相比犯罪嫌疑人有优先鉴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需要承担最初的证明责任,并且倘若案件没有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将会从侦查过程中被剔除,从此方面来看,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中也是相对公平的。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明确分工
侦鉴一体的形成非一朝一夕,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也绝非易事,目前来看,将刑事技术鉴定完全剥离公安机关也并不现实。改革非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日本在警察机关设立的鉴别科是行使侦查权的行政部门,行使其职权的人员主要负责犯罪现场调查和证据材料的采集工作。日本警察厅及其所属的警察本部都设立了研究所,其中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技术检验和鉴定工作。两者之间无直接的行政领导关系。
公安机关里面的技术鉴定一定要保持其独立性,不再和侦查界限不清,甚至包含于侦查中,受其管制,两个部门间不再有领导关系。负责犯罪现场勘验的技术人员不再参与后续的鉴定工作,换言之,负责犯罪现场勘验的技术人员属于具有侦查权的部门,这些人以侦查的视角勘验犯罪现场留下的对于还原犯罪过程有力的蛛丝马迹,重点负责找到、识别、收集、固定和分析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以便于后续查明此案。而技术鉴定部门与侦查部门地位等同,不再受制于后者,其人员也不再受刑侦部门管制,鉴定的结果能够保持其中立性,只是根据送检的痕迹特征本身出具鉴定结果,避免因人的主观猜测和先入为主带来的判断影响技术鉴定的结果。
(二)明确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和条件
1.限缩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的范围
实行侦鉴分离制度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虽然公安机关内部存在鉴定部门,但其负责的主要项目是相对紧迫的工作,其余的时间限度相对较大的工作需要委托于其他的社会鉴定机构。具体来讲,澳大利亚的公安内部鉴定部门工作主要包括案发现场痕迹、笔迹及文字、枪支弹药等的鉴定,除上述之外的鉴定需要委托其他机构,如毒物毒品,DNA等需要在大学实验室中进行鉴定。我国也可以参考澳大利亚,我们认为可以将法医鉴定部门从公安机关内部完全抽离出来,由具有鉴定资格的社会鉴定机构或委托大学,医院进行法医鉴定。
2.关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借助社会鉴定机构的初衷是缓解公安系统技术鉴定的压力,如果保证不了其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那就完全失去了启动社会鉴定机构的意义,故对其鉴定范围的界定是极其必要的。社会鉴定机构应主要侧重于针对精神病鉴定和法医学鉴定。针对于刑事案件,应该以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为优先选择,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当其鉴定结果有争议时,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当然社会鉴定的鉴定报告也必须有相应的技术鉴定人签字才有效,并且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质问[5]。
(三)规范行业标准
1.严格行业准入和定期考核
日本的犯罪率低闻名世界,这一定和日本社会上各行各业有较高的道德操守和严格的职业规范是分不开的[6]。所以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人还是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都应统一入门门槛,且行业准入程序应该极其严格。鉴定人员需要进行申请,统一考试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得到认定,并且全国的鉴定人员要进行统一登记注册,每两年要对全国所有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并重新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将丧失资格。
2.建立统一的鉴定管理体系
依然以澳大利亚为例,尽管其政府部门、警察机关、大学和社会上的私人研究所均可设立鉴定机构,但联邦司法鉴定管理局必须对所有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统一进行管理。而且鉴定人员需要进行阶段性考核,鉴定机构需要进行阶段性测评,同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同其他的鉴定机构一样接受同一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实行这项职能的部门脱离在警方之外[7]。
统一鉴定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统一对全国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此职能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取消公安机关内自己制定的管理办法,使《决定》发挥其应该发挥的职能。其二,对国内出具的所有鉴定报告进行同一标准的年度审核。其三,对于全国所有的鉴定机构组织阶段性测评,三至五年组织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测评并评级,测评结果由中立的第三方委员会公布。
(四)完善监督机制设立奖惩措施
再好的制度,如果失去了监督,将会成为一纸空文,由于侦鉴一体的长期性,通常是由侦查机关管理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其监督也往往限于公安机关内部,而如果刑事侦查活动与刑事技术鉴定互不隶属,分离开来,那么加强监督的迫切性就体现的极其明显了。这里所说的监督,是指多方面的: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可以设立督察部门对其监督;对于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各学会和协会的作用,对其进行监督;对于技术鉴定人,应该让其所属的技术鉴定部门对其监督,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其监督。同时对于鉴定报告的出具,应该有两人及以上主要鉴定人的签字才会有效力,对于鉴定结果造假的严厉惩罚,逐步降低其鉴定的级别甚至剥夺鉴定资格。
(五)进一步完善人权保护
1.完善当事人知情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知道鉴定结果并可以对结果提出异议,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此使得鉴定结果尽最大可能真实客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当事人甚至并没有及时得到鉴定结果的通知。故通过硬性的法律规定侦查部门及时通知鉴定结果是极其必要的,反之,如果未能及时通知当事人,此鉴定结果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同时需对相关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应与当事人协商重新鉴定,鉴定主体要选择社会上权威的且资质较好的鉴定机构。
2.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前文提过,最后鉴定报告结果的出具人需要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签字才有法律效力,并且须在法庭上对被提出质疑的部分进行合理解释。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与技术鉴定人在鉴定方面的知识储备是不同的,当事人几乎不懂,技术鉴定人则堪称精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告内容中存在错误,鉴定人即使出庭,当事人也很难发现当中所存在的错误。此种知识含量不对等的关系使得鉴定人出庭与否毫无意义。对此,意大利采取的办法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均可以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技术顾问可以具体参与到鉴定活动当中来,也可对技术鉴定人员的工作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等,并可以研究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法庭上代替当事人提出质疑。这样可以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可以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当事人聘请1- 2名专业的技术顾问出庭代替当事人行使询问的权利。
结语:
在公安工作中,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鉴定殊途同归,本文主要从二者的比较研究中提出了现阶段侦鉴分离的重点和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化的推进,公平度、透明度的提升,侦鉴分离应该是大势所趋,但距离其真正实施可能还有一段距离,还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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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永生.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J].清华法学,200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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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广俊,刘沛奎等.荷兰司法鉴定制度及启示[J].中国司法,2011,(1):45-47.
(责任编辑:天下溪)
Thereform direction of separatingthedepartment of appraisal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publicsecurity
GAOYi1,BUPeng2
(1.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110035,China 2.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 410138,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defects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e are described,and the similarities: the ultimate goal of unification;consistent principles;the legal status of the same,as well as,the differences : the specific division of tasks in different working methods and legal requirements are different;staff member for different forms of evidence are different between them are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e are presented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the legalization,fairness,transparency. The essentials of reform for it are listed: the competence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investigation,increasing social role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and 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 standards within the police system,enhanc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The measures of reform are propose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 of a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clear ident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conditions standard industry standards;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set up incentive measures;to further improve human rights.
Key words:Criminal investigation;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Separating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al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3- 23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于辽宁公安司法鉴定视角下的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制度研究”(L14DFX038)
作者简介:高毅(1978-),男,吉林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与痕迹司法鉴定工作;卜芃(1987-),女,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