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主义相关问题研究

2016-03-15 05:14赵璨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极端主义

赵璨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极端主义相关问题研究

赵璨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极端主义纳入刑法范畴,法条存在适用难的问题。探究我国刑法意义中极端主义的定义与类型可以完善相关罪名的认定与适用。我国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的定义是存有违背社会公认价值观的组织或个人,为抵制一切与其不一致的思想、观点而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或具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运用定义分析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政治极端主义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典型的极端主义类型。以极端主义的定义与类型为基础可以界定极端主义服饰、图书等极端主义物品,以辅助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极端主义;《刑法修正案九》;定义与类型

引言

众所周知,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四个关于极端主义的罪名,其虽开创了刑事立法的新举措,却可能造成“皮之不存,毛仍附焉”的尴尬局面[1]。以修正案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为例,刑法将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极端主义入罪,但何为极端主义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此外,刑法亦将制作、散发宣扬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等物品入罪,同样是制作、散发,若是普通图书、音频资料则不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再如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刑法将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入罪,同样是以暴力、胁迫方式,若是强迫他人穿戴普通服饰则不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由此看,其核心在于认定极端主义以及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资料、服饰、标志等相关物品(下文均简称为极端主义物品)。而何为极端主义?何为极端主义物品?不给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将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确定极端主义犯罪的刑事处罚范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极端主义概念的确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而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离不开极端主义类型选择,只有在明确上述两者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区分其与普通物品,避免司法适用不统一和过度扩张局面的出现。为此,本文探究刑法意义中的极端主义含义及其类型,并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具体问题。

一、极端主义定义的多样性与我国刑法的应有选择

现有极端主义的定义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从不同角度观察其含义各有不同。而不注重极端主义内涵的基本要素,泛泛讨论极端主义是什么,势必无法正确界定刑法意义中极端主义的含义。为此,应追本溯源,从不同的方面观察极端主义,分析各自特点,总结基本要素,再进行刑法意义上的选择。

(一)极端主义定义的多样性

第一,从“极端主义”的字面含义看。《牛津高阶英汉双解》第八版将极端主义定义为:对多数人来说是不正常、不合理及不可接受的极端政治、宗教等观点或行为[2];在《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第四版中,极端主义被定义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不合理和不可接受的观点、思想及行为,尤其是在宗教和政治领域[3];而在汉语相关词典中,没有极端主义的解释,但笔者分别查找了“极端”以及“主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极端可以表示程度极深,如极端苦恼,也可解释为绝对、偏激,如想法太极端;主义一词被解释为对客观世界、社会生活以及学术问题等所持有的系统的理论和主张[4]。

第二,从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区别看。首先是概念上,恐怖主义的概念较多,有关专家统计自1936到1983年间就有多达109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由于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中国刑法相关定义的选择上,故以我国《反恐怖主义》草案中给出的恐怖主义为标准①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其次,从现象上,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在一定范围与一定条件的互相作用下会结合在一起,即一种社会现象可能既具备极端主义特征,又具备恐怖主义内涵。但恐怖主义已经被明确限定为具有政治性特征,而对于极端主义,虽然学者们对其特性存有分歧,但总的来说,极端主义比恐怖主义更宽泛,不局限于政治领域。此外,需明确的是,我们要遏制的是有极端主义倾向且会导致极端主义活动甚至暴恐活动的对象,存在于人思想中的极端主义无法用法律规制。

第三,从各学者的研究看。1987年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为极端主义总结了几个核心特征:拥有自己的目标和原则、视对手为邪恶化身的看法、毫不妥协的态度,他认为极端主义就是“不支持我,就是反对我”。[5]中国学术界对极端主义的研究较少,就笔者目前找到的资料来看,卢有学,吴永辉等人认为极端主义的内涵包括价值理念与行为手段的极端性,并将极端主义定义为:个人或组织为实现某种严重脱离社会的价值观,排斥与之不一的一切观念,针对自身或者第三者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6]。在汪波看来极端主义就是对一切具有过度激进主义倾向的政治和社会思潮的统称[7]。尹俊杰认为极端主义是:“打着宗教的旗号,为了实现政治、宗教、经济目的而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8]。

第四,从各国法律来看。多数国家都没有对极端主义作出确切的规定,仅是将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相融合,归入反恐法中。如英国的《反恐怖主义法》,该法将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并入恐怖主义犯罪中②在法条中把以下内容作为恐怖主义行为的表现,即“实施或威胁实施该行为之目的是为了提升其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之信仰”。。只有少部分国家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在法律文本中给予极端主义明确的定义,如2002年7月俄罗斯正式施行的《反极端行为法》中给予极端主义明确的定义③那些计划、组织和实施破坏俄罗斯宪法体系,危害俄罗斯联邦主权和领土完整,颠覆俄罗斯国家安全的暴力手段,在俄罗斯境内组建非法军事组织,开展恐怖主义活动,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宗教仇恨,组织大规模械斗和流氓寻衅滋事活动,蓄意宣扬某个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的优越性,贬低其它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的行为。,公开宣扬和展示极端组织的标志和象征物等活动亦归入极端主义。”[9]就俄罗斯的立法而言,它涵盖的内容十分全面。通过界定极端主义定义及行为,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打击对象,为打击极端主义打下结实基础。

第五,从我国立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签订来看。在2001年,我国与他国签订《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时曾给予极端主义明确定义④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体,并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切行为。。显而易见,从国家的层面上,基于政治与维护安全稳定的考量,该定义突出特点是目的的政治性与手段的暴力性,更具有宣誓性色彩,不适合应用在具体实际中。而我国《反恐法(草案)》将极端主义⑤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规定得更为宽泛,不局限于政治目的和暴力手段。而且,从其定义能明显看出,就国内形势而言,国家重视打击以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为目标的暴力及非暴力活动。

第六,下从现今极端主义犯罪的结构来看,极端主义具有某些共同要素。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比喻为三层金字塔型。第一层,即底层,就是单纯的暴力行为,这一层多会将极端主义演变为恐怖主义活动;第二层,是宣扬非暴力的极端主义。其行为往往是通过传播有关信仰或政治思想等方式宣扬极端主义。但这不意味着极端主义者不想使用暴力,他们之所以不宣称使用暴力,是为了避免当局的打压与监视,这种行为我们可以将之归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入侵;第三层,是采用温和的渗透方式,做双面派,表面上赞同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实际却在积极发展极端主义分子。这往往最危险,因为他们会利用从政府处获得的“合法身份”来巩固地位,推动其极端化的发展。以英国为例,英国外事官员曾与前来伦敦访问的穆斯林兄弟会思想家卡拉达维进行谈话,虽承认对其公开支持伊拉克和巴勒斯坦的自杀式炸弹袭击让人困惑,但又赞扬他在“促进伊斯兰主流”方面发挥的作用,而且宣称“能让卡拉达维这样的人士和我们站在一起是我们的成功”[7]107。

上述角度的探究,为我们进一步归纳极端主义要素提供了便利。对于极端主义,首当其冲的就是解释何为极端。不难看出,字典中的极端主义被主要归纳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的观点或行为,表明极端主义的价值理念是不容世人接受的。此外,上文提到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极端主义进行了阐述,有从价值理念与手段入手探讨极端主义内涵的,也有只就宗教极端主义一方面进行解析的,还有从意识形态角度讨论极端主义范围的。汪波将极端主义划定为意识形态的范围,却忽略了极端主义所具有的行为方式的特征。而尹俊杰给出的定义与我国《反恐法(草案)》中给出的定义很相似,按此观点理解,极端主义就是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那么我们依此推断因为思想极端就要接受刑法的审判,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与此同时,上文无论哪一角度,都没有将极端主义局限于政治属性,亦没有对极端主义的行为方式划定统一的标准,如典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多通过实施暴力手段来实现其极端目的,而政治极端主义则主要采用非暴力的行为达到其想要的结果,极端主义中所涉及的行为手段与恐怖主义仅限于暴力行为明显不同。就极端主义的目的性而言,虽然各国法律等文件中对其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政治、经济、宗教等,但无一不要求具有极端性,导致的危害结果也往往十分严重。

由此看,其基本要素已显现出来,即价值理念的极端性、手段的多样性及目的的极端性。价值理念的极端性表现在以自己的观点为一切行为的行动准则,彻底排斥其他任何观点,对非同类观点秉承一种“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排他性观念。手段的多样性是指,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包括暴力与非暴力行为,非暴力行为可能是为暴力行为做准备或者为防国家严打而暂时的韬光养晦①“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基地”组织余党曾利用因特网进行重组活动。他们在世界各地的网吧里发布假信息,扬言要对美国实施新一轮恐怖袭击。。所谓目的的极端性则指行为所意图达到的目的或结果具有典型的极端倾向或由此造成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被极端破坏的情形②2015年3月24日,德国之翼4U9525航班在法国阿尔卑斯山区坠毁,机上包括乘客和机组人员在内的150人全部遇难。根据调查显示,此次空难是副驾驶安德烈亚斯·卢比茨故意降低飞机高度导致撞山所致,以实现其极端目的。。

(二)我国刑法对极端主义定义的应有选择

我国采取打击一切极端主义政策并将其纳入刑法条文中进行规制,对其定义的不明确将导致实践中随意扩大惩治对象现象出现。上文已经将极端主义的基本要素提炼出来,但就选择我国刑法意义中极端主义概念,仍需要进一步考虑。

首先,从《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及我国社会价值取向看。从刑法角度解释“极端主义”,要求我们必须具有时代眼光,以当前主流价值观及明确的立法背景入手确定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2014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亚信峰会发言中提出对极端主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之前也在多次讲话中提到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通常体现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亦为立法者主要的立法意图或价值追求。《刑法修正案(九)》创新刑事立法,加大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作用[10]。因此在价值理念的违世性上,我们可以以正确的价值观为衡量标准,那些存有违背社会公认价值观的组织或个人就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当然仅此并不能充分揭示极端主义在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多角度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从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要求看。对于极端主义,若在定义上不严格限制,会导致司法适用的扩张。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刑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时,应全面考量犯罪目的。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势力、西藏的民族分裂极端主义势力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因此较多人对极端主义的认识也停留在此,认为极端主义就是一种政治性犯罪,以推翻我国现有政党体制为目的。实际上还存在着其它类型的极端主义,如生态极端主义等,他们也常采用暴力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这些行为按恐怖主义的特征是无法归属于其中的,亦无其他罪名可适用,只有将其归于极端主义犯罪中,才能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极端性,即行为所意图达到的目的或结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最后,从刑事政策上看。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之“严”即对于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11]。对于极端主义,它属于典型的需要严厉打击的对象,极端主义的影响性、波及范围以及对公众安全的危害程度都远远大于一般的犯罪。因此在进行刑事立法上应尽可能包含一切的极端行为。对此,有意见认为,应当将条文中的“极端主义”限定为“暴力极端主义”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法工刑字[2015]2号,2015年1月4日).。这样的限定过于狭窄,实践中有许多非暴力极端行为也具有强烈的社会影响性,需要刑法予以制裁。如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攻击成了新型的犯罪方式,诸多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后果。②以“东伊运”为首的“东突”恐怖势力大肆发布恐怖音视频,煽动对中国政府发动所谓“圣战”,成为近年来中国境内特别是新疆地区恐怖袭击多发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之一。手段的多样性需要体现在刑法对于极端主义的定义中。当然这样的手段必须要达到侵犯公共安全或具有威胁公共安全的目的及结果。

综上,将什么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决定的[13],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极端主义作为一种被全面打击的对象,理应在刑法层面严格限定。我们在分析完极端主义的内涵并从刑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刑事政策角度讨论后,结合刑法的特征,认为我国刑法中极端主义的基本要素为以下三点:价值理念的违世性指违背社会公认价值观,手段的多样性指暴力或非暴力行为,目的的极端性指侵犯公共安全或具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刑法中极端主义的定义应该表述为,存有违背社会公认价值观的组织或个人,为抵制一切与其不一致的思想、观点而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或具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极端主义类型的认定及选择

单独靠定义并不能完全区分极端主义物品与普通物品,以服饰为例,在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事件中的女恐怖分子是全身黑袍打扮,这种全身黑袍打扮被称为“吉里巴甫”,是伊斯兰教原教旨派①原教旨主义提倡对其宗教的基本经文或文献做字面的、传统的解释,并且相信从这些阐释中获得的教义应该被运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反对现代主义、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追随者们随时准备为重建其宗教的神圣秩序而牺牲生命。的标志性服饰。但很多时装也是一身黑的设计,如何辨别两者的不同,达到既惩罚犯罪又拒绝冤假错案的目的?如果该服饰是某一类型的极端主义组织的标志性服饰,我们就有理由认定该服饰属于极端主义服饰,故我们首先应以上文论述的刑法中极端主义概念为基础,用三个要素(价值理念的违世性、手段的多样性、目的极端性)来分析、讨论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类型。

(一)宗教极端主义②需要说明的是,通常说的宗教极端主义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但佛教、基督教、犹太教等也存在极端主义。本文提及的宗教极端主义特指“伊斯兰极端主义”。张家栋.恐怖主义与反恐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137-145.

从历史发展看,公元一世纪初期信奉犹太教的狂热信徒们就有针对罗马人统治的反抗行为,由此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可以向上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具体到我国就是新疆等地区频繁发生的极端主义暴力事件③如昆民火车站暴恐案,2014年3月1日晚9时20分,8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他们打着宗教的旗号实施暴恐破坏活动,把所有与他们思想主张不一致的人群都视为异教徒,排斥、打击,甚至残酷杀害。以极端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素去分析这一类型:1.价值理念的违世性。假借宗教的名义来宣扬仇视社会,反人类的思想,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宗教;2.手段的多样性。研究本拉登的基地组织、伊斯兰国组织、穆斯林兄弟会等以宣扬宗教为目的实施暴力活动,危害人类安全的极端组织发现这些组织常采取诸如在公众场所投放炸弹、密谋袭击普通群众、在网上发布宣传极端思想视频等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爆发教派战争、圣战等以引起社会动荡的手段;3.目的的极端性。它以各手段来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以求达到用伊斯兰教法统治全世界的终极目的。

由此看来,宗教极端主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类型,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刻不容缓。

(二)民族极端主义

民族极端主义只认同本民族的优秀和伟大,否定其它民族的一切。[9]48以极端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素去分析这一类型:1.价值理念的违世性。它追求极端的民族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是其典型特征,并奉行“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理论;[7]1082.手段的多样性。在我国发生过民族极端主义类型下的暴恐案件,如拉萨的“3.14打砸抢暴力事件④2008年3月14日,不法分子在拉萨发生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纵火300余处,使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等。亦存在如“西藏青年大会”等暴力组织不断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威胁公共安全;3.目的的极端性。民族极端主义者的极端目的往往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以自己为尊,极端排斥其他各民族;另一个就是企图通过多样的手段将自己的民族从国家中独立出来。以中国的藏独势力为例,他们采取暴力等一系列措施就是为了达到民族分裂的极端目的,企图破坏中国的统一,将西藏独立出来。这些都是目的极端性的体现。

由此看来,民族极端主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类型,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

(三)政治极端主义

政治极端主义以宣扬阻碍社会进步的政治观念为任务。以极端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素去分析这一类型:1.价值理念的违世性。有人可能会认为仅因政治立场的不同无法归入刑法领域。但作为一种极端主义,其政治理念已不是普通的政治观,而是一种违背人类发展的政治理念,理应予以规制;2.手段的多样性。政治极端主义者常采取发表排外演讲等非暴力的手段来表明其理念。但也不排除进行暴力活动的行为,如德国纳粹党将其政治立场付诸实践,造成了危害人类发展的严重后果。3.目的的极端性。政治上的极端目的往往是颠覆政权、造成我国社会动荡、民不聊生,这显然是不可容忍的。由此看来,政治极端主义亦属于刑法上的极端主义类型。

极端主义犯罪类型无法完全列举,犯罪现象亦层出不穷,除诸如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等典型犯罪属于刑法调整的类型外,还有很多极端主义类型,如个人极端主义①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割裂,只片面地突出个人,忽视集体。它是一种只以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为中心的价值观及伦理原则,其内涵与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有相似之处。、邪教极端主义、生态极端主义②认为自己的环保理念最具价值,主张通过暴力等一切手段阻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等,存在如动物解放者、生态女性主义者和反全球化者等各种极端主义倾向的人群。在实践中,认定哪些属于极端主义类型,需要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思路,以极端主义内涵:价值理念的违世性、手段的多样性、目的的极端性来进一步的判断。确定了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定义与类型后,我们就可以解决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极端主义具体的认定问题

正如有学者所说,任何一种信仰如果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必然会导致某种行为上的偏激,服饰、图书等物品便成为这种偏激行为的攻击对象。显然,立法者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有关极端主义物品的罪名,但在具体适用时却发生了问题,无法准确认定极端主义物品。依据上文探讨的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的定义与类型选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以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为例,把极端主义服饰从普通服饰中区分开来,既保护个体个性的发展,又有效辨别极端主义,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我们先从极端主义的定义入手做初步的判断,再利用定义分析其可能归属于哪一极端主义类型,最后综合判断服饰的性质。

详言之,首先,价值理念的违世性、手段的多样性、目的的极端性是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的本质含义,当服饰所代表的理念与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不符时,我们就要慎重对待。考量其服饰设计的目的性是什么,是否具有极端性,是将之作为一种极端主义的传播渠道还是仅仅只宣扬自己的个性;其次,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有一些服饰只是具有特定的用途,如纱布蒙面缠以长袍或许只是为了防风沙,将之认定为极端主义服饰是否扩大了处罚范围。服饰是文化的外在表现,服饰的标识性功能可以被充分利用,依据不同的服饰,我们可以辨别其身份、地位等社会特征。这就需要我们从类型上做进一步的分析。即,当我们利用极端主义定义分析出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的相关类型时,对于此类组织所穿戴标志性服饰,要进行重点考量。以上文分析的宗教极端主义为例,为了宣扬自己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他们往往会特意穿着某一典型的服饰。例如,“吉里巴甫”③为一种女性服饰,面部只露出眼镜,一身黑色长袍、长头巾。,它是塔利班掌权时期女性被强制要求穿着的服饰,目前在阿富汗等地,一些宗教极端势力为彰显其宗教极端思想穿着此类服饰。通过对信徒服饰的辨别,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宗教信仰为何。故如果判定某一服饰属于某极端主义组织的典型服饰时,我们有理由认定其为极端主义服饰。最后,有人可能会有疑问,那么印有ISIS标志的衣服就属于极端主义服饰了吗?这当然不是。我们要做的是综合判断,结合极端主义的涵义及极端主义组织类型,若某一服饰、标志理念符合极端主义涵义的本质,并是某一极端主义组织的标志性物品,才可以认定其为极端主义服饰。

同理,对于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资料等相关物品,也可以依据上述提到的思路进行判断。先利用刑法中极端主义的基本要素来判断图书、音频资料等物品的内容是否具有极端特征;其次再分析极端主义组织的类型,判断图书等物品的内容等是否标志其属于某一极端组织。最后结合两者,综合认定。

结语:

法律不是目的,它只是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的正义或真善美前进的手段。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关于极端主义的罪名后,罪名的认定与适用产生了问题,同样采用宣扬的手段,同样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同样是制作、散发的行为,宣扬的不是极端主义、强迫穿戴的不是极端主义服饰、散发的不是极端主义图书等,就不是极端主义犯罪。判断何为极端主义、何为极端主义物品,将影响罪与非罪的区分,影响极端主义犯罪刑事处罚范围的确定,影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的实现。故本文就我国刑法意义上极端主义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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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语湘)

SomeProblemsof Extremist Crime

ZHAOCa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JiangSu NanJing 210046)

Abstract:The latest amendments of the criminal law put extremism into the scope of criminal law,statute exists problem on using. Discussing extremism of criminal law can improve the statute be qualified and applied. The definition of extremism is that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which is against the social,using violent or nonviolent means to attack public security or public safety,and their goals are resist all viewpoints 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eirs. Using the definition analyze that religious extremism,ethnic extremism,political extremism are the typical types.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and types,we can identified extremism clothing,books and other things.

Key words:extremism;The AmendmentⅨto the Criminal Law;definition and type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1- 03

作者简介:赵璨(1993-),女,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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