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民用技术向国防科技领域转化研究

2016-07-04 14:19马国玲
2016年20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转化

马国玲

摘 要:中国特色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是要形成军民结合,同时将全国优秀的科技力量服务于国防军事科技、尽快实现国防军事科技和民营自用科技融合创新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本文就民用向军用转化的客观条件、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民用技术;国防科技;转化

长期以来,自主创新与原始创新能力不强且较薄弱的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的建设发展。众所周知,将民技军用其实是指将相对成熟的民间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通过适应性的优化研究后,再移植于国防科研和军事装备研制生产的一种工程技术转化活动。它是促进民用先进技术向国防军事领域转化,实现民技军用良性进步、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世界性的新军事革命,促进我国军事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军事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手段及途径[1]。

一、技术基础与推进条件

近年来,将民用技术向军事转移的运行机制,总体上可概括为四个方面[2]:首先,信息化技术的周边环境建设是民用技术军事转移的先提条件;其次,国内政府重视对民企技术的本体预先培育,是促进其转移的重要手段;再次,将可行性论证与先期实验相结合是转移成功与否的保证;最后,采用商业式的军需产品采购,是转移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

(一)民技军用转化与应用的坚实基础

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势头增长正旺的产业化发展均为民企高新技术向国防军事领域的转化与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具体可概括为发下几点:

1、民技企业的产业规模不断的扩大,使其成为了拉动国民经济飞速增长的核心力量。

2、在国民的经济结构构成中,民企技术所占的比例明显比军吕更高,这些现象有力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体系的调整。

3、民技的科技水平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战略战事新技术的研究获得了众多可喜的成果。

4、民技军移培育了众多有活力的中小型民营公司或企业,同时成长起了一批实力雄厚的、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

5、在不断提高我国自生产的军民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建立了一批用于研发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地。

(二)民技军用转化与应用的丰富资源

1、国内具有丰富的高、新技术资源,能为民用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不断向国防军事领域转化与应用提供最有力的支撑。

2、近年来,国家对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表现为大力推进和支持的现象,这些为民技军相及该方法的结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国家自有的科技部,拥有先进的高新技术计划成果,这些成果为其转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三)民技军用转化与应用的良好环境

国家制定的扶持民技军用的政策措施,且采取的方式方案均为民用高新技术向国防军事技术领域的转化与应用创造了极佳的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然而,民营企业所拥有的高新技术在进入军品市场过程中,在国家政策、体制体系、法规机制以及个人的思想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4]。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保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问题

首先,在体制机制保障方面,高层的综合协调机构仍然存在缺乏现象;而在现目前的军工企业体制和军企运行机制上,仍然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所产生的痕迹,这些造成了军工系统的内部自有的创新链和产业链间的关系脱节,这些影响使其在社会的科技力量上、在竞争以及协作上均呈现较强的排斥力。而在法律和法规周边环境问题上,军技向民转移的许多鼓励与保护政策,使得民企生产技术向向国防军事技术领域的转化与应用无法可依、也无章可循。因为现行的政策法规限制了民营企业向军品市场的转移,导致许多民用技术,甚至成熟的民用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不被军领域采用。

(二)资源配置兼容性和相关的激励机制问题

由于在资源配置上的兼容性不高现象,国家国防军事和经济的建设体系在总体上还呈现出“两张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军民分割与自成体系这种关系状态,使得国防军事建设在总体上还处于经济建设的“体外循环”状态;然而,在相关的激励机制所产生的问题上,仍然存在有效激励机制的匮乏,使得民用经济要进入国防军事技术建设领域,不管在税收、贷款、投入条件保障,还是在成果认证、产权保护等方面,其本身还没有享受到与军工相关企业一样,由国家给予的“国民待遇”。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阻碍并限制了寓民于这,一种全新体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不利于国防工业技术长期有效的稳定与发展。另外,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以及现有的国防军事体制体系的影响,在观念差异上存在的问题,使得国防军事相关的科研部门与民用相关的科研部门均缺乏了“两用”意识。

长期以来,国防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自认为在选用民品上,很多民用产品不符合军品规定的同时,还违反了军品的规矩。相反,民用相关部门也会认为:国防军事技术开发是与我民用部门无关,是军工科研部门内部的事,进而缺乏了将用民高新产品向军品市场推荐的意识和动力。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归根到底,在于:国防军事工业自建国以来,均是采用独立发展的政策法规,这现迹象早已奠定了国防科技军事工业发展的基础,出现绝不能允许有民企生产的产品进入军品市场,进而使得民用技术和产品进入军品市场异常艰难。

三、解决方法与对策

(一)民用科技单位承担军品研制任务,加快资格认证审查。在军事装备方面我们不是军事装备的创新发明者,只是技术跟踪者和模仿者[5]。在目前形势下,我们要在总体设计、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总装总测方面进行保密,其他方面要尽可能放开竞争,国防科研要突破原有封闭体系,以竞争为核心,扩大民用科技的准入范围。

(二)军品研制项目招投标范围的规范和扩大。扩大招投标的范围,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军品研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以降低进入军品市场的门槛。在通用设备、基础材料和量大面广的元器件等方面,采取直接招标方式。使大型民用科技和有优势的中小型民用科技企业可以参与竞争。

(三)研究和完善军品研制相关密保制度。目前军品研制项目采取的密保做法,严重限制了军民双方的交流与合作[6]。应对军用技术密保问题进行解释,做到定期解密。在总体设计、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总装总测这些方面必须严格保密,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

(四)及时更新军用标准,逐步把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军用标准的主体。在科技和工业领域,我国对军用和民用实行不同的标准,制约了军用和民用的双向转化。目前,许多民用科技单位的科研水平和技术标准已经超过了某些军工单位,应定期对落后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逐步把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军用主体标准。

(五)对国防采购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使军民两市场保持通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军工产品市场相对封闭的现状进行改革。军工产品的固有属性是商品,其研制亦属于属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国防采购制度应采取公开招标、面向市场,以便充分利用和吸收民用科技先进成果。在军品研制中,民用科技单位承担无法享受到与军工单位同等优惠政策,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存在于民军这两种市场里,因此要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六)民用科技单位应保证军品研制人才的稳定和相应的保密制度,确保军品质量。参与军品研制的单位,需解决保密、质量和人才的问题。目前,我国民用科技单位大部分尚未建立起必要的保密制度和保密通讯网络。民用科技单位人才不稳定,容易造成研制军品人员队伍的不稳定,从而影响保密工作,影响质量和进度。所以,保证军品优先、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仍旧是第一位的。

参考文献:

[1] 员智凯.民用科技资源服务国防科技创新机制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07年.

[2] 张素梅,李杏军,石根柱.民用科技成果转军用的探讨与研究[J].国防技术基础.2009年.

[3] 员智凯.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融合创新发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

[4] 阮汝祥.民用高技术向国防领域转移的技术基础及主要问题[J].国防技术基础.2007年.

[5] 赵巨峰.国防科技工业“民技军用”实施对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 齐晓丰.关于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问题的分析[J].行业观察.2012.

[7] 杨立秋.当代民用技术军事转移研究[D].国防科技技术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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