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的探究

2016-07-04 14:20彭晓
2016年20期

彭晓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浸润使乡村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同时,合作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为乡村治理秩序重建加入了新的博弈主体。“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围绕着村级治理变革展开,妥善处理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关系,通过重构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规范和组织网络实现治理主体的“优化组合”,从而使村庄走向“强发展,强治理”格局。

关键词:新型治理模式;合作社组织;村社协作型

一、引言

多元化的村庄社会为嵌入“市场因素”治理模式提供契机的同时,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动力源”。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因合作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而增添新的治理主体,与此同时,在“集体的力量”应对村庄公权力及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运用社会授权利益、社区联结等产生的“正外部性”去维护村庄社会的整体利益,最终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这其中的意义已远超自身的经济利益。

二、“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的特征

首先,“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的结构是村委会作为村庄治理核心承担村级日常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其次,股份合作社配合村庄行政体系,与专业合作社一起组成村庄治理的组织体系,共同实现村庄自治。然后,乡村内的许多非正式组织涉及正式组织之外的内容,间接影响着村庄自治,对村庄治理的作用不容小觑。最后,外部治理主体同样影响着村社治理的模式。例如,乡村精英凭借“道德声誉”或“经济势能”对村社治理施加影响;基层政府通过塑造村社治理的制度环境来协调各主体的权益分配;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凭借各自的“服务供给认同”满足村民服务需求,从而影响村社治理。总之,这些正式与非正式的组织共同成为村庄内部权力体系和组织结构的构成要素。这是典型的多元主体视阈下的“经营性治理”,即借助企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集中运用村庄的有限资源,从而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并最终实现村域范围内的“秩序再造”。

“经营性治理”制度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建立以“三会四权”制度为核心的社区经济民主治理结构。“三会”是指董(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三会”骨干多是村干部“兼任”,在表决方式上实行“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决策机制。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以“三会”为核心,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四权”)和对村级治理全过程的参与,不仅从制度上实现了民主管理而且开辟了村域民主管理的新途径。第二,借助合作社组织形成,使原来的“农民”变成“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年年有分红”的“股东”。第三,为了更好地发挥整合功能从而进行村社治理,村委会与合作社组织“协同治理”形成合力。一方面,村委会从合作社获得履职经费从而为政府分忧解难;另一方面,作为合作社股东的大部分村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合作社税后分红,这些分红确保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他们在经济上更依赖于合作社。

简而言之,“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为了实现村庄治理主体的“优化组合”,在确认集体财产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加强村级各类组织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治理模式达到了村落社区内部的“共治”:村级组织管理体系和治理网络在村委党支部的科学领导下,实现了前两者与村委会、合作社和社会众多组织的协调有序、配合融洽。

三、“村社协作型”社区治理模式的解析

在一个村落社区中,合作社组织参与村庄治理、参与模式及影响力的大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该种治理模式的形式需要一定的契机和前提条件。

首先,“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是与本地区经济先行、工业化程度有关的。村落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水平与一个村庄的经济水平正相关,村落社区参与的水平与村庄经济结构中的私营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

其次,这种治理模式与“村庄性格”(村庄的传统风俗)有极大的内在逻辑。“村庄性格”是一个村庄所具有的明显的地域特征,是由村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长期以来沉淀下来的“村治传统”和“地方性知识”组成的。“村庄性格”可以视为一种社会资本,既直接影响成员的个体和集体行为,又间接促进了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和治理模式的变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在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烈的致富意识和求利动机没有消解他们长期性形成的秩序和规则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行为选择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良好秩序传统”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求利行为唯有通过“诚实守信”和互利交换伦理执行才是符合道德规范的,也是一种获得良好道德评价的正当行为。村落社区的成员在这种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叠合的影响下,不仅增强了内部的凝聚力,而且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荣誉感”和“优越感”。通过这种经常性互动,内嵌在村落社区治理网络中的“村庄性格”逐渐成为提升村落社区治理绩效的无形资源。

最后,该治理模式与村庄治理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有关。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形成及村民参与形式的变化影响着村庄治理绩效的结果。“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区别于“新型村民参与网络”:一是产权是一种法权关系;二是通过共生关系建立长效机制来形成村庄治理的 “利益纽带”,使社会产权的经济资本在村落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通过结合这两个方面,为村民参与带来了“两个转变”:村民从被动型参与到自主性参与的转变;村两委通过构建参与网络和渠道将村民参与纳入到村级治理的“制度化体制”中来。

总之,“村社协作型”治理模式是在在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形成的。首先,这一模式利用市场化政策对村集体资本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设立合作社组织。其次,设立的合作社组织在促进社会化经济资本增长的同时,推动了新型村民参与网络的构建,而且使原来的单一村落社区组织体系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复合结构转变。最后,该模式围绕村级治理变革利用成长起来的村级社会资本,重构了村落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从而使村落社区的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最终达成“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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