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纳税分析

2016-07-04 17:05田文韬
2016年20期

田文韬

摘 要:“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早在1954年就被法国采用。虽同属流转税,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征收增值税能够有效避免征收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因而60多年来被许多国家采纳。我国于2012年1月1日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这对纳税人既是机遇,又将是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缴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在我国的推行,可追溯到2011年,至今已有5年的时间,“营改增”的范围也由最初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展到广播影视服务业、交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伴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能享受到此次最新一轮“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吗?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生活服务业先前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营改增”后餐饮业、住宿业等在内的生活服务业会依据最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

现假设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主体均经营餐饮业,且消费群体中只含有自然人,在完全相同的一个纳税周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月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①,而一般纳税人月含税销售额为600000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其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故应缴营业税:50000×5%=2500(元)

“营改增”后,其适用3%的征收率;

价税分离得不含税的销售额:500001+3%=48543.70(元)

应缴增值税:48543.70×3%=1456.31(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其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应缴营业税:600000 X 5%=30000(元)

“营改增”后,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价税分离得不含税销售额:

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缴增值税:6000001+6%×6%-当期进项税额

=33962.26-当期进项税额

假设一种极端情况:该一般纳税人没有用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则他的应纳税额在数量上为当期销项税额,即价税分离后的增值税额33962.26元。与其先前应缴的营业税相比,不降反升,所以,综上,可以看出: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肯定是减税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能否减税主要看其抵扣情况。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的某一纳税周期内,应税销售额为x,其顾客为自然人,当期可凭票抵扣的进项税为m,若要使其税负降低,则其现缴增值税应小于原缴营业税,即: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似乎不是问题,但仍然不能掉以轻心。以餐饮业和住宿业为例:

其一,假设餐馆使用的农产品中有一部分是自产自用的,这部分不进入流通领域,属于免税的范畴,但为了能够多抵扣,纳税人很有可能冒险虚开增值税发票,使国家损失税收。

其二,旅店开业时,店面、车库等不动产一旦投入不得抵扣,规模也很难改变,营业时人力资源成本占据了大部分比例,但工作人员的工资却不能抵扣。

其三,对于一些账目不健全的餐馆、旅店,很难出具抵扣凭证,如何计算其增值税?

笔者提出的问题很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在大的改革框架下,细节问题的处理仍不能忽视,纳税人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票的权利,各级税务部门则应认真执行政策,查漏补缺,避免国家的税收流失。

注解:

① 该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额已达到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