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形势下的侦诉联动

2016-07-04 00:39刘苗
2016年20期

刘苗

摘 要:随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增多,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面临着司法资源短缺、工作任务重、办案效率底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侦诉联动工作机制是改善严峻形势的良好方案。职务犯罪侦诉一体化是加快检察业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需要,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整合检察资源,规范内部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事诉讼法;侦诉联动

一、职务犯罪现状决定了实施侦诉联动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其中原厅局级以上769人。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查办行贿犯罪8217人。

不言而喻,这些数字告诉我们,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形态也复杂多样,再加上职务犯罪是一类比较隐秘的犯罪形态,在坚持传统办案模式下,这无疑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工作量,办案效率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能更好的解决新形势下越来越严重的职务犯罪,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要尽快得到改善,检察机关就必须加快完善机构设置。在此情况下实施侦诉联动工作机制就能够较好的改善目前层出不穷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现象。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的条件以及适用对象。根据7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地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处;而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或重大案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不允许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毋庸置疑,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规范办案程序,防止侦查人员通过指定监视居所而变相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在职务犯罪中,作案人往往都是一些有学历、有智力、有谋略、有权利的一些高智商官员,他们会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优待”而想方设法的进行反侦查,时常密谋如何逃脱侦查人员的监视,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不仅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降低了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力度,而且增加了作案人逃避法律的机会,减损了法律的权威性,违背了法律修改的初衷。

新刑诉法规定对律师权利的扩大。根据新刑诉法第33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到侦查、诉讼中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辩护做准备。第37条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在侦查期间就可以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就必须安排会见。为了防止冤案、错案,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充分的为自己的行为做罪轻或无罪的辩解,法律的修改扩大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然而,与此同时,这也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律师的提前介入对侦查部门的取证工作提出了挑战;诉讼阶段,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相互对峙时,对公诉方诉讼证词的指控力也加大了难度;再加上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身的稳定性就差,遇上素质不高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稍加点拨或暗示,犯罪嫌疑人、证人就可能翻供、翻证,就又有可能出现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的情形。①

三、实施侦诉联动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职务犯罪侦诉联动工作机制,是指侦查和起诉两个部门的职能,在打击职务犯罪的旗帜下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将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部分时间和内容前置到和侦查活动同步进行,做到边侦边审,既体现相互配合,又注重相互制约,形成查出职务犯罪的侦、诉合力。②

(一)有效解决司法资源的短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问题

我国司法资源一直都处于短缺的局面,再加上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使得紧缺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所以,检察机关进行内部机构的完善具有紧迫性,针对资源短缺的情况,监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诉讼部门的联合办案是一个很好地解决方案。一方面,确定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对犯罪人提起公诉是侦查部门与诉讼部门的共同目标,侦查阶段的搜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证实案件事实都是为最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做准备工作,所以说侦查部门与诉讼部门是相互合作,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实施侦诉联动有助于诉讼部门提早了解案情,为诉讼阶段的做准备。另一方面,实施侦诉联动工作机制能解决现在面临的急迫问题,节省了司法资源,解决人员短缺的局面,另外,相互联动也能很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在职务犯罪率飙升的现在社会,为了最大力度的打击作案人的嚣张气焰,实施侦诉联动是很有必要的。

(二)准确、有效的搜集应诉材料,形成可靠的证据链条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检察院侦查部门只负责搜集相关证据来证实案件的真相,并不了解哪一类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哪一类证据是定案的绝对依据,他们对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对峙完全不了解,这种分工存在的弊端在于侦查部门搜集的案件证据往往与诉讼中需要的证据不相符合。所以,实施侦诉联动可以使得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引导侦查工作,帮助侦查部门完善证据、补充证据,凭借诉讼阶段对证据的应用经验,可以引导侦查人员依据证据的种类、重要性、证明力等来展开取证工作;除此之外,也有利于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工作的监督,保证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强制措施运用的适当性。以更有力的打击职务犯罪嫌疑人,提高破案率。

(三)律师会见权的扩大加大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察难度

现今,从案件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都可以预先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搜集有关证据,为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做充分的准备。相比之下,公诉人的控告以及与辩护人的对峙就显得没有那么义正言辞,因为公诉人根本不了解案情,他们只是在接到侦查部门移交的安全材料后,通过案卷来粗略理解案件真相。所以,必须采取措施来到达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侦诉联动就是诉讼部门与侦查部门联合进行侦查工作,让公诉人可以提前介入到案件侦查过程中,提早了解案件情况。另外,也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根据诉讼需要来完善证据,一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正当性,二来可以提早准备指控理由,为了在诉讼中可以更精准的反驳辩护人的辩解而做准备,保证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解:

① 向泽选,《新刑诉法的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② 唐张,《关于职务犯罪侦诉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思考》,法律园地。

参考文献:

[1] 唐张.关于职务犯罪侦诉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思考[J].北京:法律园地.

[2] 徐燕平.侦捕诉联动工作机制研究[J].犯罪研究,2008,(1).

[3] 向泽选.新刑诉法的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J].北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

[4] 陈在上.轻微刑事案件侦、捕、诉联动机制构建[J].河南: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4,(1).

[5] 翁胜福.关于完善剧事诉讼中起诉引导侦查机制的研究[J].辽宁: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6] 刘书斌.侦诉联动是提高有侦事件起诉率和有罪列决率的有效途径[J].北京:检查实践,2000,(1).

[7] 姜力力.检察机关侦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探析[M].辽宁: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

[8] 刘莉芬.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