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

2016-07-04 00:41丁理
2016年20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保护

丁理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案件频发,在传统的隐私权的概念下延伸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网络隐私保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在:数据的自由流通性和数据资源商业化等方面。因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不仅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直接的人格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就其潜在隐患造成后续影响。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文就我国的保护缺陷和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保护;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基本理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变得不再陌生,在这个高速运转的网络环境中,人们传统的收集、存储、交换信息的方式,都以一连串的数字形式存储在互联网中。兼具高效、快速、开放性特点的网络环境,使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不同样式的侵犯。这些纷繁复杂的攻击手段包括功能各异的病毒,黑客的恶意袭击,以及擅自收集用户上网时产生的cookies进行贩卖等等。最近几年来,网络侵权案件频发,例如“艳照门”事件,苹果手机icloud遭受袭击事件,大规模人肉搜索等等。一旦个人隐私受到泄露,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经过上万次转发,形成数以万计的点击量,对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良影响,这些网络侵权的现象若不加以管理会使人们丧失网络安全感。

由于传统隐私权无法全面概括网络隐私权,而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就起本质而言,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传统隐私权的一个概念延伸,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讨论。

其中李德成认为:“网络环境隐私权是公民在网上享有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或者禁止他人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等。”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网络环境中的个人资料妥善保护的权利。[1]

结合这些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本质并无太大区别,网络隐私权同样要保障生活安宁权和信息妥善保管问题,只是因为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用户的信息有了财产价值,所以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还要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进行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传统的生活环境相比,网络环境便开放、流行性强。这给网络隐私保护带来了挑战,这些挑战表现为数据的自由流通性和数据资源的商业化等方面,下面对其进行论述。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网络存储、纳米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互联网的运转,打破了人类存储信息上的时间和空间障碍,使我们更加便捷的获取信息,但这也意味着更加容易受到网络侵权。在传统的环境中,我们为了躲避窥视可以栖身高墙,足不出户,可是在网络环境中并没有完全安全的保护屏障,这些保护措施会随时可能出现漏洞,存在可攻破的隐患。更可怕的是网络黑客可以在入侵个人电脑,盗取信息后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就如“木马病毒”,它能轻易绕开普通电脑的保护措施,肆意获取所需材料,并能全身而退。网络病毒甚至可以操控个人视频、麦克风等设备,获取私人画面和录音,这些网络入侵让我们防不胜防。

(二)数据的自由流动性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因长期缺少管制,这会使侵权影响进一步扩大。比如“艳照门”事件,侵权行为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通过恢复回收站信息,在网上随意散播个人淫秽照片,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当事人的生活、精神带来极大的影响。照片一经发布,经过大量用户的转发和保存,产生的以及潜在的侵权结果不断扩大。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作为一种数据一旦被公布就会迅速的传播,若随意限制个人信息流通,就会与网络环境本身的发展相背离。信息的自由流通对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困扰,为了保证网络的快速、高效,势必要牺牲其传播的安全性,在信息发布的时候缺少审核,致使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个管辖漏洞来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这给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数据资源的商业化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网络购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后带来的新兴产业,它的便捷、高效性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大部分网络商家都有获取用户信息的需求,所以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用户隐私买卖市场。一些不法分子根据这个一需求收集网络用户的隐私[2],比如通过用户的上网cookies,通过这些上网碎片整理成一份完整的个人资料,曾经电视媒体报道过,记者调查发现这类搜集数据的准确度可以到达80%。广告商利用这些信息,根据用户的个人喜好、搜索纪录、甚至用户的个人职业、家庭情况推荐不同的商品,从而达到广告效应。由网络信息的商业化所致,商家未经允许不定期推送宣传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扰乱了网络用户的个人生活安宁权。[3]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用户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给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宪法》条文并没直接谈到隐私权的保护,更没有提及到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而是将传统隐私权纳入到人格权进行保护,以立法保护为主的欧洲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对网络隐私权已经达到了足够的认可,比如荷兰《宪法》第 10 条规定:“任何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民法》中一般情况下网络隐私权被包含在隐私权范围内进行保护,《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中统一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进行了细化,但是关于网络侵权的具体问题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表达。《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新纳入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用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这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一个突破,规制了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中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的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提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4],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不断的扩张。这两个罪名的制定,体现了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但是仍有不足的地方。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参照的隐私权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没有独立的实体法支持隐私权保护,“由于实体法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援用,寻求法律救济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于其他诉因。”[5]通常将隐私权的侵权归于其他权利来保护,司法机关因难于依照具体的法律判断,在不能用名誉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保护时,用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审判或将隐私权归于其他权利来保护,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国际社会早已给予隐私权足够的重视,其中,联合国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权纳入到国际条约,以立法保护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也足够重视隐私权保护,荷兰《宪法》中有规定“议会有义务制定公布个人数据的合法情形但要充分保障个人合法的私生活。”《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都有维护其隐私、家庭生活、居所和通信的权利”。[6]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被大家重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但是目前我国连保护传统隐私权的法律条文都非常稀缺,更别说专门保护网络环境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了。因此,现在应该出台详细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用来实际监管我国的网络环境。只有网络环境保护立法完善了,才能根本性的解决现在的问题。

司法救济方面的立法,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及其重要。虽然我国将隐私权纳入到人格权之中进行保护,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却很难找到隐私权的相关保护条文。仍需要从立法上解决根本问题,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保护,扩充人民法院的可参照范围,被侵权人能也能具体自己的诉讼请求,切实的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68.

[2] 罗斌.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以ACTA协议为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13(02):23.

[3] 张新宝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4] 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4.

[5] 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24.

[6] 甄树青.论表达白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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