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以J市为例

2016-07-07 05:48陈雪娇苏建国
关键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现状

陈雪娇,苏建国

(五邑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以J市为例

陈雪娇,苏建国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摘要:小微企业为税收、就业等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参保比例却逐年下降,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了解其影响因素,选取J市数十个行业的1250家小微企业为调研样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研究方法,从认知程度、参保情况和参保意愿等三个方面,对其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结合调研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而后从政府、立法两个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2011年7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一条明文规定要维护公民社会保险权,要求包括小微企业①在内的所有企业皆以同一比例购买五险的规定。规定看似平等,实际却加大了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因J市在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评审中荣获全国第一名,并在接续的三年中力求在小微企业减负上创造出可借鉴的经验做法[1],故本文选取J市信息技术、商业贸易、文化传播、社会服务、住宿餐饮、管理咨询等数十个行业的1250家小微企业为样本,调查其小微企业主及劳动者参保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供对策和建议。

一、J市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

本研究选取了1250家不同性质的企业和性别、年龄、年收入和学历等不等的员工作为调研对象。大致情况是,在受访总人数3750人中,男性为2554人,占总人数的68.11%;女性为1196人,占总人数的31.89%。在受访对象年龄结构中,22岁以下为713人,约占受访总人数的19.01%;23-35岁为1241人,约占总人数的33.09%;36-45岁为1357人,约占总人数的36.19%;46岁以上的为439人,占总人数的11.71%。受访人的年收入,2万元以下的有240人,约占受访总人数的6.4%;2-4万元之间的有1196人,占总人数的31.9%;5-7万元之间的有2153人,占总人数的57.4%;8-10万元以上的有161人,占总人数的4.3%。受访人的学历状况是,初中或高中851人,约占总人数的22.7%;大专1778人,约占总人数的47.4%;本科1035人,约占总人数的27.6%;研究生86人,约占总人数的2.3%。受访的企业中,个体户为496家,约占调研企业的39.68%;独资企业为507家,约占调研企业的40.56%;有限责任公司为247家,约占调研企业的19.76%(见图1)。

分析图1可知,J市小微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社会保险认知程度偏低

尽管社保法已经实施,但J市人们对社保法及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为优惠政策)的认知程度仍然偏低。统计数据表明,J市1250家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和企业主,其中有600人从未听说社保法及优惠政策,占总受访人数的16%;听说过但没有认真研读过的,约占受访人数的51%;仅限于了解的,约占受访人数的26%;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的,仅占受访人数的7%。同时,据调查,其中年龄为22岁以下或46岁以上的受访人对于社保法及优惠政策的关注度比年龄为23岁与45岁之间受访人对于社保法及优惠政策的关注度稍差。另外,男性比女性对于社保法及优惠政策更加熟知,而且学历层次越高的受访人对社保法及优惠政策的关注度越高。与此同时,相较于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受访的个体户,基本上按照劳动部门发出的通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专人去了解其中具体的缴费情况和社保缴费率等问题。

图1 调查对象基本信息统计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途径单一、险种不全

调研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中,劳动者并没有购买全“五险”,而是购买其中的一部分险种,甚至不购买任何险种。在已购买险种中,参加医疗保险比例最高,其次是工伤保险,分别占到受访劳动者总人数的53.57%和38.10%。再次是养老保险(33.33%)、失业保险(17.86%)和生育保险(14.29%),而没有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也占到36.90%。其中,医疗保险参保的途径具有多样化特点,且通过参与职工医疗保险获得医疗保障的仅占到购买医疗保险总数的19%。而高达37%的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只有21%的劳动者是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养老保险金的(见图2)。

图2 小微企业劳动者医疗/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三)小微企业和参保者的参保意愿薄弱

1.小微企业主参保意愿较弱。据调研数据显示,J市小微企业的收入中,年营业额低于100万元的受访企业占总受访企业的67.11%,其中超过10名员工(包括临时用工)以上的受访企业占总数的50%以上。我们假设样本企业职工工资为2500元,根据J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人社局)2015年发布的缴费率(该缴费率试用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来计算的话, 雇佣员工在10人,企业拟为所有员工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每年需缴纳社保费约66 900元,占其营业总额的6.7%。而这仅仅是社保费用的支出,再加上劳动者工资300 000元,几乎占据了营业额的36.7%了。面对如此高的劳动成本,企业要么不愿为劳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么通过雇佣临时工或试用期后立即解聘等形式来回避高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例如一家样本企业中,实际用工为15人,却只报备7人。可见,高额的社保金和工资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它们通过采取各种规避法律的手段来减少劳动成本,但最终受害的却是劳动者。

2.小微企业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调查数据显示,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年收入95%在10万以下,其中60%年收入处于3万以下,平均每个月收入低于2500元,属于典型的中低收入群体。当问到小微企业员工是否据愿意将社会保险金当作工资发放时,其中受访劳动者选择当然愿意、能增加可支配收入的,占到总被访人数的14.29%;选择非常乐意、能自行购买社保的,占到33.33%;选择能接受、无差别的,占到32.14%;而无法接受、自己购买社保很麻烦的只占到17.86%。可见,在现实的生活压力下,小微企业的劳动者更加愿意企业将社保费用当做工资发放,以提高劳动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在受访中,多家样本企业的企业主还表示,即使企业主不同意将社保金以工资形式予以直接发放,劳动者也宁愿选择成为临时工,从而能拿到更多的可支配工资。

二、J市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保法赋予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权,但高额的社会保险金却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劳动者的生活成本。据我国社保法和J市2015-2016年度人社局缴费制度的规定,一家小微企业每月要为一名劳动者支出社会保险金507.87元;而一位小微企业的劳动者至少每月要为自己的社会保险金支付247.68元,所剩的钱还要支付房贷、小孩教育费和生活费以及一家人的生活开支。于是不少小微企业长期使用临时工,或员工合伙化,或在试用期内频繁解聘劳动者,甚至通过违法用工等形式回避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这实际上违背了社保法的立法初衷,也导致畸形劳动关系的形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公平的缴费制度和政府不作为。

(一) 不公平的缴费制度直接影响小微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参保意愿

1.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基数较大。根据社保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②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是本单位员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根据J市《关于2015社保年度J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可见,基数太高,直接影响小微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参保意愿。

2.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较高。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中,除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统一规定外,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③,原因在于2010年社会保险法因社会保险费率争议较大,难以统一费率而没纳入立法调整。通过调研和比较地区经济及企业规模,发现J市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偏重。例如,与浙江省杭州市小微企业相比,J市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约高五个百分点(见表1)。除了个体户外, J市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却采用了相同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但是两者在生产经营能力以及盈利能力上却存在巨大差别,职工的总收入也有很大悬殊(见表2)。

表1 J市与杭州市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比较

表2 J市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比较

3.捆绑式缴费存在制度风险。调研发现,目前J市社会保险实行捆绑式缴费制度。一是对缴费主体实行捆绑,也就是说,小微企业主和劳动者双方都要缴纳社会保险才算真正参保;二是缴费险种之间的捆绑。根据J市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则,参保人必须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三险捆绑制”。由于实行捆绑式缴费制度,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因其缺乏社会保险知识,只要企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劳动者往往会与企业主一起逃费;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来自于农村,对于养老保险金,他们愿意选择缴费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捆绑原则,如果劳动者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失业时就不能享有失业保险权益。所以捆绑式的缴费制,不仅让劳动者丧失了自主选择权,也增加了小微企业负担。

(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影响了小微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1.政府对社保法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调研发现,小微企业主和劳动者了解过社保法主要条款和优惠政策规定的只有33%。另外,小微企业大部分劳动者以为只有大公司、国有企业劳动者才享有“五险”待遇,并错误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社会统筹关系不能随就业进行转移。由于宣传不到位,小微企业劳动者因认识上的误区而减少其参保的热情。

2.社会保险其相关政策信息不对称。 尽管各级人社局将社保法和优惠政策挂在人社局网页,但一方面,大部分小微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人力资源经理,无时间、精力和意识去了解、传达和宣传社保知识;另一方面,大部分小微企业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偏低,他们还没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了解社保法和其他优惠政策等信息的意识。加之地方政府未能有效对企业和劳动者进行社保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由此导致社保知识及优惠政策信息不对称。

3.社会保险金征缴监管不到位。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管,不仅要付出庞大的执行成本,而且会减少企业数量,缩小企业规模,进而减少地方税收。因此, 在衡量了企业销售收入既定的前提下,基于对税收的偏好、可观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必然会为增加税收而减少对小微企业缴纳社保的监管。[2]可见,地方政府或社会保险金征管部门客观或主观的不作为,必然导致小微企业主及劳动者只顾及当期利益而忽视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长远意义,从而严重影响参保意识。

三、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上的无差别对待、政府财政负担少和政府部门执行和监管不力直接影响小微企业和劳动者参保意愿和能力。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3]故要想提高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关键在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政府对政策的执行。

(一)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是根据劳动者的就业方式,制定灵活的社会保险参与制度。一方面,对于稳定的企业雇员,依据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按照劳动关系参与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应该突破社会保险必须依附劳动关系的观念,鼓励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二是建立差别对待[4]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特点,构建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平衡大中型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差别,实现小微企业只需缴纳一定比例而不是全体职工保险的政策,从而达到减少小微企业社保成本的最终目的。

(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一是调整社会保险基数。首先,调整工资总额内容。即将企业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等非工资收入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将加班加点工资排除在社会保险缴费所计算的工资总额之外。其次,扩大劳动工资统计对象范围。应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户雇工都作为计算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统计对象。最后,取消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规定。应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5]二是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应该提高社会保险费率的统筹层次和规模效益,建议将授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确定社保费率的决定权予以收回,实现决定权与执行者分离;同时,建议应降低小微企业的缴费比例,并在大中型企业与个体户之间增设社会保险费率[6]。至于具体的缴费比例,应当在地方人大的组织下,由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劳动者和政府部门等各派出代表通过听证来决定。三是解除小微企业捆绑式缴费制度。可以解除小微企业、个体户“捆绑”缴费制度,取消小微企业缴费险种之间和缴费主体之间的捆绑,尊重小微企业劳动者参保的自主决定权。

(三)课以社会保险参保中政府作为义务与缴费责任

一是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社保费率,增加政府的缴费负担。调研中发现,J市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率达到32.80%,占企业营业总额的6.7%,劳动者个人缴费也占到了其总收入的20-30%。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保费率大调整的背景下,J市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应当调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率,减少其缴费负担;同时,在不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前提下,增加政府作为缴费主体,并在公开征求小微企业主及其劳动者的意见下,确定三方所应负担的比例。二是适当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J市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2%,2014年不仅没有上调,反而下降了1.5个百分点④,相对于全国12%、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其严重偏低。笔者认为,应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的小微企业实行长期的社会保险基金补贴和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大做强小微企业保障体系。三是拓宽并疏通社会保险参保的信息渠道。政府部门可针对不同人群建立如手机短信、电视媒体、微信、QQ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多元化平台,定期通过官方媒体公布社保工作动向和社保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或通过组织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及其他社会志愿者等群体,深入各个社区、小微企业内部,协助社保机构开展现场答疑、材料发放、知识讲座等志愿活动[7],提高小微企业主及劳动者对社保的认知度。

注释:

① 参见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

② 参见国家统计局1989年《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号)。

③ 参见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④ 参见2013年江门市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http://czj.jiangmen.gov.cn/ShowNews.aspx?id=15132648320140916;2014年江门市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http://czj.jiangmen.gov.cn/uploadfile/zwgk/fujian1_2013.htm。

参考文献:

[1]董有逸. 江门凭啥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成绩全国第一?[EB/OL].[2015-06-15].http://jm.southcn.

com/content/2015-06/02/content_125453732_2.htm.

[2]曹小芳.浙江省小微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大学,2014:46.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3.

[4]梁慧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EB/OL].(2009-03-09)[2015-11-20].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49482.

[5]倪雄飞.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对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影响与完善对策[J].中国劳动,2015(6):11-15.

[6]唐霁松.小微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社会保障,2013(7):23-25.

[7]尚远方,纪常青,等.如何实现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最大化[J].天津社会保险,2015(4):10-11.

[责任编辑文俊]

收稿日期:2015-12-07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五邑大学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小微企业五险一金制度的差别调整研究——以江门市小微企业为例”的阶段性成果、2015年五邑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攀登计划”“论劳动立法对小微企业的差别对待—以江门市小微企业为例”的结题成果。

作者简介:陈雪娇(1977—),女,江西萍乡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商事法、经济法等研究。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13(2016)02-0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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