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吴簡中的種糧給貸簿研究*①

2016-07-25 08:28宋少華
简帛 2016年1期
关键词:嘉禾官府百姓

熊 曲 宋少華

走馬樓吴簡中的種糧給貸簿研究*①

熊 曲 宋少華

吴簡存在大量民衆還貸糧食的券莂及相關的還貸賬目,相對來説,關於官府借貸民衆糧食記録不多。已出版的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前三卷中已有這樣的簡文,但由於殘缺,簡文分散,對於判定該簡文的性質,推測的成分較多。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開始,①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文物出版社2011年。爲正式發掘簡,相對於已出版的採集簡來説,同一册書的簡更集中些。這樣,有利於我們更好地利用考古信息進行册書的復原。

一、竹簡[肆]取禾簿

在竹簡[肆]中,有這樣一批簡,其簡文格式爲:大男某某 幾夫取禾一斛。清理號處於發掘簡第四盆:3190~3960號。②已出版的走馬樓吴簡竹簡[壹]、[貳]、[叁]爲採集簡,其盆號按清理號依次編爲1、2……39盆,竹簡[肆]以後的竹簡爲正規發掘簡,其盆號又是從1號編起,所以,竹簡[壹]與竹簡[肆]都有盆號1。盆號的編號相同,却不是指同一盆。爲區别,我們將前者稱爲採集簡第幾盆,後者稱爲發掘簡第幾盆。宋少華:《長沙三國吴簡的現場揭取與室内揭剥——兼談吴簡的盆號和揭剥圖》,《吴簡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2011年,第1—8頁。完整簡的長爲22.8~23釐米,寬0.8~1釐米。字迹相同,應爲同一册簿書。這些簡文無一例外,取禾均爲一斛。同在發掘簡第四盆,有一枚文書簡:

在發掘簡第四盆中,我們還發現一枚與取禾簡内容相關的標題簡:

5.大男謝熹 一夫取禾一斛(肆·3488)

6.大男盧戰 一夫取禾一斛(肆·3562)

7.大男烝衆 一夫取禾一斛(肆·3596)

12.□□蔡就 一夫取禾一斛(肆·3701)

14.大男烝 一夫取禾一斛(肆·3736)

17.大男烝戟 一夫取禾一斛(伍·38722)

在已出版的走馬樓吴簡竹簡前三册,即竹簡[壹]、竹簡[貳]、竹簡[叁]中也有取禾簡。①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年;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我們這裏稱已出版的吴簡竹簡[壹]、[貳]、[叁]爲採集簡。其格式爲:大男(大女、私學、吏等)+姓名+幾夫+取禾一斛+居在某某丘。另還有一種簡文,同樣是這種格式,只是將“取禾一斛”,寫成“貸(禾)一斛”,我們在此稱其爲“貸禾簡”。採集簡中的取禾簡爲成堆的分散,這應是人爲破壞所造成的。②宋少華:《長沙三國吴簡的現場揭取與室内揭剥——兼談吴簡的盆號和揭剥圖》第1—8頁。它們分佈在採集簡第3、12、13、23、36、37盆,其中第12與13盆、第36與37盆,是因其清理號集中在兩盆號之間。貸禾簡在第23盆,與取禾簡夾雜在一起,且與取禾簡格式相同,清理號連在一起,那麽,他們之間可能有關聯。

前面所述,竹簡[肆]中的取禾簡,是官府出貸種糧給百姓的記録。那麽,同樣竹簡[壹]、[貳]、[叁]的取禾簡也應是官府出貸糧食的記録。從其幾乎全部爲“取禾一斛”來看,③此外,有四枚簡取禾二斛,叁·6296、叁·6343、叁·6389、叁·6827;兩枚簡取禾一斛五斗,叁·457甲、叁·487;一枚簡取禾七斗,貳·9091。我們認爲,這些簡取禾的數量都没有超過文書簡1中三斛,其原因可能是有些家庭存在特殊情況,先多發了部分。至於某個家庭爲七斗,可能是筆誤。也應是出貸種糧。而貸禾簡“貸(禾)一斛”,從字面上的意思來説,也是官府出貸糧食。結合前面所講考古信息,我們認爲,取禾簡與貸禾簡在文義上没有差别,只是書寫者的用詞不一樣而已(取禾簡即貸禾簡,詳下)。如果這樣理解不誤的話,取禾簡與貸禾簡屬於同一簿書。

我們在採集簡23盆中,找到了以下四枚與取禾簡相關的標題簡或小結簡: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21.右平鄉□□丘三人取禾三斛⑤“□□”原釋作“□□□□”,據圖版改。原釋文有“居在 □丘”,據圖版去掉。(壹·941)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簡20、21、22的簡文中就出現了“取禾”,可見,它們是取禾簡的小結簡,是没問題的。前揭取禾簡和貸禾簡是官府出貸禾的記録,簡19中的“出禾給貸”百姓與其内容相關,又吴簡中關於出禾給貸的簡不多,那麽,簡19很可能屬於該簿書,下面我們從内容上進行證明。簡19雖然殘缺,但已提到了四個鄉:廣成鄉、平鄉、模鄉、桑鄉。其中,小結簡已涉及了平鄉了,其他三個鄉呢?我們可以通過取禾簡和貸禾簡簡文中“居在某某丘”的丘名,在其他吴簡中找出與之對應的鄉名,只要這些丘所對應的鄉,能包括簡19中的四個鄉即可。下面是取禾簡與貸禾簡中鄉丘對應表:

丘名鄉名淦丘小武陵鄉東平丘桑鄉敷丘桑鄉、東鄉平安丘中鄉、模鄉淇丘東鄉巾竹丘平鄉石下丘小武陵鄉、廣成鄉、東鄉、南鄉、都鄉木氏丘小武陵鄉沱丘桑鄉合丘平鄉、小武陵鄉平攴丘小武陵鄉、模鄉、平鄉劉里丘東鄉、桑鄉石唐丘模鄉、小武陵鄉、東鄉、中鄉新成丘東鄉、桑鄉上和丘平鄉桐丘平鄉、桑鄉露丘桑鄉區丘桑鄉、平鄉、廣成鄉、東鄉阿丘桑鄉

除表中的丘名外,還有七個丘:新片丘、莒浭丘、丘、贏卑丘、丘、劣丘、槧丘,找不到對應的鄉。從表中來看,吴簡中的鄉與丘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但簡19中出現的四個鄉,均有出現,説明它應該是取禾簡和貸禾簡的標題簡。

從簡19四個鄉的排列順序來看,爲避免歧義,雙名的鄉會排在前面,所以殘缺部分,如果有鄉名的話,也不應該是單名的鄉。據楊振紅研究,已出版吴簡[壹]、[貳]、[叁]中,臨湘侯國下統屬了12個鄉,分别是:都鄉、東鄉、西鄉、南鄉、北鄉、中鄉、廣成鄉、樂鄉、模鄉、平鄉、桑鄉、小武陵鄉。其中,北鄉尚進一步考實。①楊振紅:《長沙吴簡所見臨湘侯國屬鄉的數量與名稱》,《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9—144頁。不是單名的鄉,除廣成鄉外,只有小武陵鄉。又從上所列鄉丘對應表看,淦丘和木氏丘只對應了小武陵鄉,由此推斷的話,小武陵鄉是有可能的。

從簡19的形制上分析,該簡兩端均殘斷,下端殘斷處無字,長14.2釐米,兩編痕的間距爲8.7釐米,寬0.9釐米。第一道編痕距上殘斷處爲3.5釐米,一般取、貸禾簡長約23釐米,簡頂端距第一道編痕約7釐米,以此爲參考,簡19上部分大概殘斷了3.5釐米。3.5釐米按簡19書寫字的大小和間距,能寫4~6個字。在吴簡中一般標題簡是頂格寫,簡19内容格式大概如簡2,或如下:

23.臨湘謹列起七月訖九月卅日收米租錢如牒(壹·4336)

在鄉名前,要麽是某位官吏的職務及其人名+謹列,如簡2;要麽機構+謹列,這裏的機構可能是倉曹、田曹。臨湘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臨湘,則不需要列後面的鄉名。又,簡19在“廣成”前還殘存一字的最後一筆,爲右邊的一竪,像“列”字最後一筆。這樣,不可能是“小武陵”的“陵”字了。那麽,簡19所列應只有四個鄉。

從簡19、20來看,官府貸禾是以鄉爲單位的,鄉以丘爲下一級統計單位。採集簡中的取、貸禾簿是由四個鄉的簿書組合而成。但是,我們僅發現了平鄉的小結簡,可見這個簿書殘缺了不少。另還有兩枚這樣的簡:

下面我們從採集簡的取、貸禾簡的形制、書寫格式等方面繼續分析該簿書的組成情況。從書寫格式上説,貸禾簡與取禾簡有差異,取禾簡又分爲兩種,這樣可以分成以下三種格式:

a.大男(大女、私學、吏等)+姓名幾夫取禾一斛 居在某某丘

b.大男(大女、私學、吏等)+姓名幾夫 取禾一斛 居在某某丘

c.大男(大女、私學、吏等)+姓名幾夫貸(禾)一斛 居在某某丘a與c兩種格式,相差不大,只是貸禾的“禾”有時被省去。不過,這兩種簡没有一枚簡是完整的,寬約0.8釐米,b格式有完整的簡,長約22.8釐米,寬約0.8釐米,估計三種格式簡的尺寸差不多,但筆迹各不同。每種格式簡的清理號都較集中,其中,b格式簡幾乎全部集中在竹簡[叁]6296~7146編號中,由此我們推斷,三種不同格式是由三個不同鄉製作的,最後彙總爲一個簿書。①這些簡中只有一枚簡“大男吴□ 取禾一斛”(叁·24)格式又不同,寬約1.1釐米,字寫得比較大,夾在取禾簡中。如果是另外一個鄉的簡的話,爲何只有一枚呢?我們認爲,它還是取禾簡兩種格式中的一種,可能是失誤忘寫“幾夫”了。不是説取、貸禾簿記録的是四個鄉,那還有一個鄉的内容呢?

前面我們講到了竹簡[肆]中的取禾簡,且認爲,他們出於同一個簿書,是模鄉的取禾簿。其書寫格式、字迹與採集簡貸、取禾簡不同。不過,採集簡貸、取禾簿的標題簡的四個鄉中正好也有模鄉。在所有吴簡中,包括未刊部分,已没有其他的取禾簡了,而採集簡的取禾簡因搶救回來的簡,擾動比較大,所以,被分散到竹簡[壹]、[貳]、[叁],竹簡[肆]是正式發掘,其中取禾簡應是從採集簡的取禾簿中散落出來的。大家也許會問,爲何正好散落是某個鄉的簡。其實也不奇怪,分散到竹簡[壹]、[貳]、[叁]中的取、貸禾簡,也都是成坨出現的,如前面提到的b格式簡幾乎全部集中在竹簡[叁]6296~7146,它也是某個鄉的取禾簡。因此,我們認爲,竹簡[肆]中的取禾簡與採集簡的貸、取禾簡,應該屬於同一簿書。

二、出禾給貸簿内容解析

採集簡的貸、取禾簡與竹簡[肆]中的取禾簡既然屬於同一簿書,按簡19,爲其標題簡,我們這裏統稱這册簿書爲出禾給貸簿。學界主要是對採集簡中的取禾簡作了一些探討,魏斌認爲是官府貸食出米的賬目。②魏斌:《走馬樓所出孫吴貸食簡初探》,《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二十三輯,武漢大學文科學報編輯部2006年,第33頁。于振波認爲是百姓領取種籽記録,但他認爲從“一夫”、“二夫”來看,“取禾”與屯田有關。官府在組織屯田之初,向屯田者提供一些必需的生産和生活資料。③于振波:《再説吴簡中的丘》,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91頁。谷口建速注意到了與取禾簡書寫格式相同的貸禾簡,認爲:貸禾,是官府貸禾與吏民百姓,即出禾簿。取禾,是吏民返還其貸的禾,即取禾簿。並認爲這兩簿書是有關種糧借貸。①[日]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樓吴簡にみぇゐ“貸米”と“種粻”—孫吴政權初期にぉけゐ穀物貸與》,《史観》第162册,2010年,第43—60頁。蔣福亞認爲取禾簡中“夫”即“夫力”與“傭作”相關,是按日計工、按日計酬之意,由此得出“臨湘縣爲雇傭勞動者支付報酬的賬單”。②蔣福亞:《走馬樓吴簡所見雇傭勞動》,《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4頁。沈剛通過取禾者取禾的數量爲一夫一斛,或一夫二斛,取禾量相對固定,認爲取禾若干斛是吴簡中各色服役者的糧食定額。由此得出取禾簡“是集中在某丘的服役者定期(半月或一個月)向倉領取糧食的記録,這些服役者也是以丘爲單位集體征發的。”③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53—62頁。李均明分析了竹簡[肆]的取禾簡,認爲它是領取種籽的記録。

我們通過已復原的出禾給貸簿,解析其内容。首先,簡19的“萆枚數”中的“萆”應是指原始憑證。④胡平生認爲“萆”是“别”的假借字或别字,與走馬樓吴簡中的“莂”含義相同。見胡平生:《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三國吴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第35頁,後載《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中西書局2012年。這裏應是民衆從官府貸得種糧時,留在官府的憑證。從該簿書四個鄉由四種書格式和字迹也可以看出。又,在吴簡關於許迪案的木牘中J 22-2673有“縣前結迪斬罪,懼怖罪重,攴辭虚言,⑤“攴”,伊藤敏雄録爲“支”。以米雇擿,令弟冰持萆歸家改定。迪手下辭:不以米雇擿,自割食米”。許迪因害怕罪重,謊稱其所割用的米,用於“雇擿”,令其弟弟冰更改“萆”,那麽“萆”應是許迪貪污米時,用於造假的憑證。通過文書簡的簡1,我們可以知道,出禾給貸簿的性質,是因爲旱災,官府貸給百姓種糧的簿書。第二,貸與的對象是户下品的百姓。户下品,在户品出錢簡出現較多,如“模鄉大男區政新户下品出錢五千五百九十四錢臨湘侯相 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鄉典田掾烝若白”(肆·1411)。吴簡的百姓的户品分爲三個等級,上品、中品、下品。還有“下品之下”,指尪羸、老頓、貧窮、刑踵、女户之人,他們是“不任調役”。我們認爲,“下品之下”應該不是單獨一個等級,是屬於下品的一個特殊群體。其中,出禾給貸簿中就有女户,如“大女陳□取禾一斛居在 敷丘”⑥“敷”原釋作“□”,據圖版改。(壹·958)我們認爲,出禾給貸簿中的户下品,應該是吴簡中的提到的貧民,他們曾向官府貸種糧或貸食米:

26.其九百八斛七斗給貸黄龍三年貧民佃種粻已列(貳·4481)

三、嘉禾三年種糧給貸簿

除了以上我們復原的出禾給貸簿外,在竹簡[肆]中還有一個關於給貸種糧的簿書。這個簿書中有一枚保存完好、字迹清楚的木牘,内容是從掾位劉欽向倉曹呈報官府貸給百姓種糧的情況。現將釋文迻録如下:

28.從掾位劉欽叩頭死罪白 謹達所出二年税禾給 (貸)民爲三年種粮謹

羅列

人名爲簿如牒請以付曹拘校欽惶怖叩頭死罪死罪這是一份從掾位劉欽向倉曹遞交的報告。“達”可能是倉吏。從名字爲“達”倉吏手中,將嘉禾二年的税禾貸給百姓爲嘉禾三年的種糧,並附所借貸百姓的人名簿,供倉曹審查。這裏將這個簿書稱爲嘉禾三年種糧給貸簿。我們借助竹簡[肆]後附的竹簡揭剥圖圖十七,可以找到與木牘中所提到的給貸種糧人名簿。現將揭剥圖中11枚竹簡按清理號羅列如下:

詣 倉③“倉”原釋作“金”,據圖版改。曹

八月四日白(肆·3904①)

【注】“十五”前或脱人名。

30.·右十六人乞貸種粮禾二百七十六斛七斗帥劉租主(肆·3895)

31.男子□恒卌二斛 男子潭山六斛 男子潭 十斛(肆·3896)

32.男子誦喜三斛五斗 男子王慮(?)□斛 □吏潭武十五斛①“武”原釋作“□”,據圖版改。(肆·3897)

33.男子區 九斛八斗(肆·3898)

34. ·右六人郡縣吏兄弟□一人自代(肆·3899)

【注】字迹漫漶磨滅。

36.其八十四斛□斗給爲茠粻……②“其八十”原釋作“……粻米”,據圖版改。“茠”原釋作“藏”,據圖版改。(肆·3901)

37.……禾十二斛六斗給爲佃粮帥□□(肆·3902)

38.右出米合三百卅五斛六斗雇昌鄉民廿人□市布賈掾區能主(肆·3903)

39.出米五斛雇男子李和布賈(肆·3904)木牘的清理號接在簡39後面。從内容來看,我們首先可以排除簡34、38、39。簡35因字迹不清無法辨識,難於判斷。其他的簡形制、字迹都相同,應屬同一册書,是木牘中的種糧給貸人名簿的部分内容,其中簡30和36是小結簡。我們根據内容和形制,還找到了一些屬於種糧給貸人名簿中的簡文:

43.男子□桎八十六斛七斗 男子利合廿三斛一斗 男子凌 十七斛④“桎”原釋作“姪”,據圖版改。(肆·3687)

44.男子譚儀七斛⑤“男子譚”原釋作“□□”,據圖版改。(肆·3790)

46.□ 右一人乞貸種粮禾合二百五十九斛一斗給爲茠粮帥廖鄱①“粮”原釋作“糧,據圖版改。”“茠”原釋作“藏”,據圖版改。“粮”原釋作“粻”,據圖版改。(肆·3885)

47.……茠粮帥何□主②“茠”原釋作“給”,據圖版改。(肆·3889)

48.……乞貸種粻禾合廿七斛五斗給爲佃粮帥章仲主③“粻”,此字是“粻”還是“粮”,從圖版已分不清,按寫的習慣應爲“粮”。“乞貸”原釋作“威”,據圖版改。(肆·3893)出貸給百姓的種糧分爲佃粮和茠粮,由帥負責管理。而伊藤敏雄則將小結簡中的“給爲佃粮/茠粮”屬下讀,即與“帥某某主”連讀,這樣就理解爲“帥”分爲佃粮帥和茠粮帥。④[日]伊藤敏雄:《長沙吴簡中の“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小考—文書木牘と竹簡との編綴を中心に—》,《歷史研究》第51號,2014年。是文利用竹簡[肆]後附的竹簡揭剥圖圖十七,認爲揭剥圖中的木牘與竹簡是編綴在一起的。其實,吴簡中就有簡文表明種糧分爲佃/茠種粻:

49.其四百四斛四斗六升二合給貸嘉禾二年貧民佃茠種粻(肆·4623)

50.其廿一斛給貸嘉禾三年貧及屯田民佃種粻(肆·4628)吴簡中粻、粮互用。《爾雅·釋言》:“粻,糧也。”佃糧的“佃”《玉篇·人部》:“佃,作田也。”即耕種田地。又吴簡中有“佃種”,“連仍今年雖收孰□遇敗民佃種無幾收穫未訖詭”(肆·1246),爲“耕種”之義。佃糧指的是用於耕種的種糧。如許迪案中,許迪的兄弟以佃作爲業。“茠”《説文》艸部:“茠,薅或从休。”同“休”,即休息之義。茠糧可能是作爲口糧食用的。又吴簡中,百姓不僅貸食米,也貸食禾:

百姓向官府借貸的是種糧禾,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作爲口糧。百姓爲何將種糧作爲口糧呢?這可能與借貸種糧和口糧兩種用途所收的利息不同有關。

54.領二年貧民貸食黄龍二年私學限米廿五斛收息米十二斛五斗與(陸·46308)

55.·右三人所負米合二百卅三斛詭課無入就貸爲種糧應收息米六十七斛(伍·42242)

從簡52、53、54可知,向官府貸食口糧,即便是貧民,利息達50%。簡55意思是三人拖欠官府二百卅三斛米,無力償還,官府以他們所欠的米當作官府貸給他們的種糧,收六十七斛息米。計算可知,作爲種糧出貸的利息爲28.76%。由此可見,作爲種糧借貸所出的利息比作爲口糧借貸要少很多。所以,同樣都是作爲種糧出貸,百姓將其作爲茠糧的數量比佃糧要多很多,如簡46,作爲茠糧,一人乞貸達二百多斛。簡48,作爲佃糧,因殘缺,不知幾人乞貸,但總共才二十多斛。但官府對於百姓借貸的用途,有何規范,或者官吏是否利用此有所操作,我們却無法知曉。

“帥某某主”,百姓所借貸官府的種糧,由帥負責管理,即帥具有督責作用,如下:

56.致假課鄉吏魁帥絞詭負者輸入□□其本主□①“輸入”原釋作“□入”,“本”原釋作“卒”,據圖版改。(肆·1337)

“絞”,急切之意。《論語·陽貨》:“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邢昺疏:“絞者,絞切也。”“詭”責成、要求之意。《説文》言部:“詭,責也。”“負者”吴簡中指逋欠官府糧食或錢的人。簡55指,鄉吏、魁、帥急切要求逋欠者交納其所欠官府糧食或錢。又,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有一枚簽牌:

男子謝佑殺周

萇亡本事

駟望亭主②《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24頁。(J 1①∶112)

講述的是謝佑殺死被害人周萇後逃亡的事件。駟望,亭名。該簽牌“駟望亭主”與借貸種糧簿中的“帥某某主”均置於簡内容最後,表明簡中所述之事實爲該機構或吏負責。所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的整理者認爲“主”是主持、經手之義。嘉禾三年種糧給貸簿的種糧借還由不同的帥負責,如果某位借糧人逾期拖欠,就由帥催繳或追責。

四、吴簡中的種糧給貸

歷史上也常見政府在百姓遇到天災、饑荒,或爲鼓勵生産等情形貸給百姓種糧。如,《後漢書·孝和帝紀》永元十二年(100)詔書:“詔貸被灾諸郡民種糧。賜下貧、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及郡國流民,聽入陂池漁采,以助蔬食。”①《後漢書·孝和帝紀》第186頁。永元十六年(104)“詔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芻稾;其被灾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種糧及田租、芻稾、皆勿收責”。②《後漢書·孝和帝紀》第193頁。《後漢書·孝順帝紀》:“(陽嘉)二年(133)春二月甲申,詔以吴郡、會稽飢荒,貸人種糧。”③《後漢書·孝順帝紀》第1498頁。“(張禹)勸率吏民,假與種糧,親自勉勞,遂大收穀實。”④《後漢書·張禹傳》第262頁。我們復原的兩個種糧貸與簿,都是官府出貸給百姓的。第一個簿書是因天災,貸給貧民種糧。也許是因救急,每户貸三斛。第二個簿書是貸給百姓種糧的人名簿。其中,每個人借貸的數量不同,高的達二百多斛,低的只有二斛。

政府貸給百姓種糧,主要是救濟貧民。第一個簿書,因遇到旱災,也只是給户下品貸種糧,前揭出禾簿中的户下品指的是貧民。黄龍、嘉禾年間,天災似較頻繁,促使許多吏民成爲了貧民,如下:

58.今者縣界連年遭遇水旱吏民並貧困無所收入養(肆·1364)

【注】“者”及“無所收入”上有塗墨痕迹。雖然不能確認這兩枚簡文的具體年代,但從吴簡大體年代爲黄龍、嘉禾來看,水旱災害記録爲這些年應該没有問題。“連年遭遇水旱”、“貧困無所收入養”可見,水旱災害很嚴重,不止收穫少,甚至顆粒無收,使吏民貧困。除以上兩個簿書外,吴簡所見其他種糧給貸簡中有不同的明確紀年如下:

59.其十六斛六斗司馬黄升還黄龍元年種粻米(壹·2085)

60.其四斛給貸嘉禾二年貧民佃種粻⑤“貸”原釋作“付”,據圖版改。“貧”原釋作“貸”,據圖版改。“佃種粻”原釋作“佃種米粻”,據圖版改。(壹·3109)

61.其五十斛給貸嘉禾三年屯田民佃種粻收還别列(肆·4665)

62.其卅一斛給貸嘉禾三年貧民佃種粻收還别列(肆·4620)

【注】簡面有朱筆迹。

63.其一百廿二斛九斗八升四合給貸嘉禾四年貧民佃種粻收還别列

【注】簡面有朱筆迹。

(肆·4613)

64.其七斛五斗民還黄武七年種粻米(柒·4475)

【注】“其”上原有墨筆點記。

這裏主要是挑選了六枚有代表性且不同紀年的簡,其中,簡61、62、63格式相同,且這種格式的簡最多,尤其是嘉禾四年的。我們可以看到,種糧借貸年代有黄龍元年、嘉禾二年、三年、四年。簡64中所指的“黄武七年”種糧米應是黄龍元年貸出的。如簡28,嘉禾三年所貸的是嘉禾二年的税禾。同樣,簡59“還黄龍元年種粻米”,借貸的年份應該是黄龍二年以后。可見,借貸的年代比較頻繁,尤其後面爲連續的三年,這可能與簡57所指的連年遭遇水旱有關。吴簡中就有材料表明,嘉禾四年臨湘曾遭受了旱災。如:

65.州中倉吏郭勛、馬欽、張曼、周棟起十月十七日訖廿日受民還貸食及四年

旱限米一百七十四斛五斗

其卌六斛民還五年貸食米

其一百廿三斛五斗司馬黄松四年旱限米

其五斛屯田掾利焉四年旱限米 十月廿日倉吏潘慮白(39)

司馬黄松和屯田掾利焉所交的屯田限米爲旱限米。吴簡中,旱限米並不是一種限米類型。因爲限米前一般是表示身份或性質的詞,如私學限米、新吏限米、佃卒限米、屯田限米等。所以,它應是因旱災而減産,所交納的限米。“旱”表示減産的原因。又,《嘉禾吏民田家莂》是嘉禾四、五年的田家莂,其中只有嘉禾四年記録“旱敗不收”田租。可見,嘉禾四年的旱災影響了官府的賦税和屯田收入。從吴簡來看,孫吴時期,官府種糧給貸的對象主要是貧民和屯田民。簡59,司馬黄升即屯田司馬黄升,他所借貸的種糧與屯田有關。①蔣福亞認爲,從關於黄升和黄松的簡例來看,“屯田司馬”可以簡稱“司馬”,且與民屯有關,如“入屯田司馬黄升黄龍二年限米卅四斛”(壹·3159)。《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2年,第161—162頁。只有簡64無法確認“民”所指。此外,還有一枚關於貧民種糧事務的文書簡:

66. □貧民種粻事

閏月二日田曹史烝堂白(柒·2823)

【注】據陳垣《魏蜀吴朔閏異同表》,嘉禾二年閏五月,嘉禾五年閏二月。張培瑜《魏蜀吴朔閏異同表》同。

這枚簡雖然是嘉禾五年的簡,但記録應是嘉禾四年或以前的事。從其由田曹史報告來看,估計與種糧的借貸有關。不僅連年貸給種糧,口糧也應是如此。在吴簡中就出現了貧民貸食上萬斛米:

67.嘉禾元年貧民所貸食米一萬一千五百一十斛(肆·1276)這説明孫吴時期臨湘的貧民數量不少,這可能與前面提到的天災有關。由此,我們認爲,第二個簿書借貸的可能也是貧民及屯田民。

官府貸民種糧是由縣丞專門督辦: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如 曹期會掾烝録事掾谷水校

68.君教 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白,三州倉領雜米起

主簿 省 嘉禾元年七月一日訖九月卅日一時簿(貳·257)

這是臨湘縣廷期會的文書。“君”指臨湘侯相,丞指縣丞。臨湘縣期會時間爲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本來縣丞需參加,但此時他因“給民種粻”而缺席。説明給貸民種糧並非經常性事務,却是官府非常重視的事情,所以,臨湘縣丞親自督辦。貸民種糧重要的原因,我們認爲,這是政府救濟貧民的行爲,對於恢復生産、維護社會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前面已論述到,吴簡材料已顯示出嘉禾年間曾連年遭遇水旱災害,而貸給民種糧。“君教”簡中,縣丞於嘉禾三年五月“給民種粻”,也應是當時出現天災。又,史籍中常見政府因天災、饑荒向民貸種糧,可見,對政府而言,賑災有着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臨湘縣派縣丞親自負責。

歷史文獻雖然記載了官府貸給百姓種糧和糧食,但僅見一條民間貸穀取息的記録。《漢書·王子侯表》:“陵鄉侯……貸穀息過律,免。”師古曰:“以穀貸人而多取其息也。”①《漢書·王子侯表》第503頁。另還有貸錢取息事,“旁光侯……元鼎元年,坐貸子錢不占租,取息過律,會赦,免。”師古曰:“以子錢出貸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②《漢書·王子侯表》第447頁。又始建國二年(10),王莽“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③《漢書·王莽傳》第4118頁。官府貸錢給百姓,月息率爲3%,年息率爲36%。説明漢代對於借貸糧食和貸錢收息是有法律規定的,但貸糧官定利率是多少,却不見記録。吴簡中的相關借貸糧食簡,反映了孫吴繼承了漢代貸穀收息的制度,且消費借貸與生産借貸實行差别利率。彭信威認爲,王莽時期,政府“對於消費放款與生産放款,實行差别利率,這恐怕是歷史上的創舉”。可見,孫吴實行差别利率不僅是繼承前代的,而且也是對這種制度的有力證明。從出禾給貸簿可知,因爲遇到旱災,所以,給貧民貸糧食,這是官府救濟的方式。至於是否要付利息,由於簡文的殘缺,我們無法準確判斷。如果只是作爲一般的種糧借貸,是需收利息的;如果考慮特殊情況,也許不要收。但我們可以看到,敦煌文書中官府借貸糧的利率50%,且借貸納利,借貸須還。①[俄]丘古耶夫斯基:《敦煌漢文文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42頁。

前文已知,官府貸民食利率50%,貸民種糧則28.76%。這種利率的周期是多長呢?我們認爲,貸食和貸種糧的利率周期是一樣的。從吴簡中百姓所還貸食的簡文來看,百姓所貸的糧食都是等收穫後償還的。如:

69.入東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嘉禾元年私學限米十二斛九斗五升胄畢嘉

禾二年十月廿日劉里丘劉棠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310)

二日敷丘潘丁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283)

十五日上和丘謝起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271)

十三日柤丘烝開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273)

這幾枚簡都是百姓嘉禾二年向官府貸的嘉禾元年米的償還記録,償還時間從嘉禾二年十月到嘉禾三年五月都有。這樣看來,只要百姓有收成後,就會還其所貸。官府允許的借貸周期應是一年左右。官府給民衆貸款周期也是一年,如:“民或乏絶,欲貸以治産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②《漢書·食貨志》第1181頁。計算利息“歲什一”,以一年爲期。

從吴簡中貸民種糧來看,臨湘倉中是有種糧儲備的。這些種糧的來源應是百姓交納的,或屯田所得。米和種糧儲備時間是有限的,通常米的儲貯時限遠不及種糧。不過,種糧儲藏的時間越長,會影響它的品質和發芽率。因此,官府有時也會將禾貸給百姓食用。如下:

7

結 語

我們復原了兩個官府種糧給貸簿書,即出禾給貸簿和嘉禾三年種糧給貸簿。通過兩個簿書,我們認識到:

1.官府借貸種糧以一户爲標準,不論其家庭内勞動力的數量。家庭勞動力主要是成年男性。貸禾和取禾只有一字之差,涵義上是没有區别的。當時這兩個字同時都在用,不同鄉的書寫者選擇不同而已。

2.百姓借貸種糧有兩種用途:一是用於耕種;二是用於口糧。因作爲種糧借貸所收的利息比作爲口糧出貸的少很多,所以,出現了向官府借貸種糧可能用於口糧的現象。這些借貸的種糧,由帥負責管理,即帥具有督責作用。

3.政府貸給百姓種糧,主要是救濟貧民。黄龍、嘉禾年間,連年遭遇水旱,且災害很嚴重,不止收穫少,甚至顆粒無收,使吏民貧困。從吴簡來看,官府給貸種糧的對象主要是貧民和屯田民。漢代對於借貸糧食和貸錢收息是有法律規定的,但官定利率是多少,却不見記録。吴簡中的相關借貸糧食簡,反映了孫吴繼承了漢代貸穀收息的制度,且消費借貸與生産借貸實行差别利率。貸食和貸給種糧的利率周期是一樣的,應是一年左右。

①* 本 文得到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走馬樓吴簡與孫吴縣政研究”(13A Z S 009)及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資助,爲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簡帛大辭典”(14Z D B 02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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