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歌曲翻唱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2016-08-04 09:35康思成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音乐作品

【摘要】在我国娱乐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创作劲头疲软之际,翻唱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翻唱歌手涉及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本文主要通过以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事件为例,就其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阐述,对翻唱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来探讨音乐作品翻唱侵权行为。

【关键词】著作权;音乐作品;表演权

一、歌曲翻唱涉及到的著作权内容

1、著作权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是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合一。

2、著作权的特点

首先,著作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知识产权是通过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的抽象的智力劳动成果,在知识产权享有者的许可下,著作权可以和物权一并转移,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不随物质产权的转移而转移。

其次,著作权版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只有创作出了独创性的作品的公民才能享有,此外,依法继承或根据协议受让著作权的人也能享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作品产生版权的基础,没有作者的创作,就没有作品,也就没无著作权可言。版权是在作品产生之后,而不是作品产生之前著作权产生之后,因此著作权一般不能被剥夺,而只能阻止其行使。再次,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3、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是作者许可或禁止他人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力,是通过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表演者在从事表演活动时,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然后才可以表演有关作品,著作权人所授出的权力就是表演权。《伯尔尼公约》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二、翻唱侵权行为的认定

1、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

旭日阳刚对于歌曲《春天里》的翻唱是否侵权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汪峰是《春天里》这首歌的词、曲作者,是《春天里》这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的规定,音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必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表演权,即汪峰对《春天里》享有歌曲的表演权。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的身份是歌手,属于表演者,并且进行商业演出,根据上述规定,汪峰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自己创作曲目,而旭日阳刚在没有取得汪峰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就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2、侵犯的权利

旭日阳刚未经许可演唱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并非因为汪峰最早演唱歌曲《春天里》,而是因为汪峰是该曲子的作者。为此,严格地讲,旭日阳刚不是因“翻唱”而侵权,而是因为其未经许可“演唱”而侵权。

汪峰完成了对《春天里》的词曲创作,又亲自演绎了它,是以两种不同身份进行的两种创作,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既享有作为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又享有作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旭日阳刚演唱行为存在的侵权性可能,只能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而与后一种权利无关。

3、侵权行为法律规避

旭日阳刚未经授权的翻唱只是存在侵权的可能,而非必然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第九种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旭日阳刚组合对于汪峰享有著作權的《春天里》的翻唱,如果是免费表演且没有商业目的是可以不经汪峰同意的,并不付给著作权人报酬。汪峰对旭日阳刚的禁唱行为也只在旭日阳刚参加商业演出,收取公众报酬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这项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考虑到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发展、公众的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所以,对于某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普通大众在一般情况下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法定权益的保护而非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的垄断。

三、音乐著作权人协会在保护著作权中的法律地位

1、音著协享有许可他人使用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的权利

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合同中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信托管理,其信托管理的权限是著作权人的授权。汪峰等音乐人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表示与他们之间签订了合同协议,而旭日阳刚只需要交付音乐作品许可的合理费用给音著协,就能获得翻唱歌曲《春天里》的权利。即使汪峰明确表示反对,音著协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音乐作品。而且,只要他人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从音著协获得许可使用,音著协也无权拒绝。

与此相对应,参加音著协的音乐版权人是没有独立许可权的。

2、音著协不作为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

在《春天里》事件中,音著协作为唯一一个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音著协在汪峰被侵权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表示或行动,甚至在事件矛盾激化的过程中针对汪峰做出的沟通,没有任何积极性表态。

汪峰加入音著协,虽不再享有独立许可权,但是其享有的权利并不因为加入到音著协而全部丧失,著作权人只是将一部分权利交由音著协管理。在“春天里”事件中音著协对旭日阳刚侵权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是对权利保护的不作为。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来维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版权被侵权的同时音著协未主张著作权人权利的的情况下,版权人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春天里》中汪峰对旭日阳刚的侵权行为是享有诉讼权。回顾“春天里”事件,旭日阳刚侵权的问题上音著协是有权利和义务出面协调管理的,然而事实上音著协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在这一点上音著协的失职将给著作权人带来很大的利益损失。那么作为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对音著协主张合同违约,要求音著协作为,或者赔偿损失,这是著作权人得到救济的另一种途径。

四、结语

在我国娱乐业蓬勃发展,但是创作劲头疲软之际,翻唱作品确实在音乐界占有一席之地,翻唱行为引起的舆论和法律冲突促使全社会关注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问题,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正确行使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了解著作权法更是公众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刘润涛. 对歌曲著作权保护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 2011.6.

[2] 施益波.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J].杭州科技, 2010,6.

[3] 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作者简介】

康思成(1991—),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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