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立法完善

2016-08-04 10:03贾会芹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要】在当前国家化的检察改革话语与实践已经迈向进深阶段的背景下,在检察机关整体运行机制中处于根本性地位的办案组织却未能在法律规范上得到明确肯认,这既与当前深化检察改革的话语宏旨相悖谬,又有碍检察机关日常运行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定位、产生与职权加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一、检察院办案组织的现有立法

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在立法方面都处于一种滞后和模糊不清的状态。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办案组织的唯一表述。

而后,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试图填补这一空白: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国开始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方案》规定“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但《方案》并未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当的权力和独立性,主诉检察官在逮捕、起诉、抗诉等关键环节上依然需要报请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2008年,我国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对检委会的构成、职责及运作形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5年《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这不仅是对前段时间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回应,也标志着我国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在立法上的变更。《意见》明确规定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其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自侦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而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監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在《意见》出台后,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办案形式有了一定改观。但当下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办案组织的法律概念、界定不明。二是检察院办案组织提出的法理依据。三是检察院内部的司法方面的更为细致的权力划分。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更为完善的立法。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办案组织之完善

我们尤其应当注意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检察长对案件的干预程度;其二,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机制;其三,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各自的办案范围;其四,业务机构的职能定位问题。基于此,笔者进行了如下的制度设计。

第一,就检察委员会而言,检察委员会是本级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单位,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认为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同时讨论决定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员若干人组成,由检察长主持,采取民主集中制和讨论式的形式。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意见应当在相关司法文书中以适当的方式体现。检察委员会应当讨论如下案件:1、重大、复杂、疑难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2、其它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3、法律未明确规定,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提交或分管副检察长要求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二,就检察长而言,检察长是本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检察机关与其它相关部门开展活动,对内作为本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领导检察工作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检察长行使如下职权:1、领导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主持检察委员会并通过检委会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2、根据需要亲自主办重大案件,担任具体案件的侦查或起诉工作的承办人。3、对于分管副检察长或具体部门所作出的检察工作有权审查并发表具体意见,如果不同意分管副检察长或具体部门所的意见或决定,可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就副检察长而言,副检察长受检察长的委派分管部分检察业务,在其分管的检察业务方面作为检察人员的领导行使如下职权:1、可以领导、指挥相关检察业务工作。2、可以作为承办人主办重大、复杂、疑难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3、可以参加分管部门的案件讨论。4、如果副检察长不同意分管部门具体主办案件的检察官所作出的决定,可以通过检察长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就主任检察官而言,主任检察官是检察院内部经考核合格、具备能力和知识、可以独立充分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行使如下职权:1、独立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开展检察办案工作。2、以检察院的名义对开展的检察办案工作出具法律文书、进行审批和对外公布。3、作为办案团队的负责人领导检察官或其他主任检察官开展检察办案工作。4、可以参加所在部门的全体检察官会议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相关业务。5、若主任检察官不同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领导的意见或决定,可以通过检察长将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就检察官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任职条件,经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官应当依具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下行使如下职权:1、可以代表检察院具体行使检察权,开展检察工作。2、检察官可以参加所在办案团队的案件讨论。3、检察官可以独立办理简单案件。

另外,关于检察官助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依法辅助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不具备独立的办案职权。协助办理简单案件时,检察官助理可以起草法律文书,并报送办案检察官批准。

最后,应当特别提及业务机构。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等作为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以部长、副部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部长、副部长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在直接办理案件时担任承办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行使如下职权:1、对与本部门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决策、指导与协调。2、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案件及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3、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参考文献】

[1] 范伟达, 朱洪生. 多元化的社会学理论[M].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9.

[2] [美]丹尼斯·K.姆贝. 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M].陈德明, 等,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作者简介】

贾会芹(1992—),女,河南平顶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
天津检察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上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全国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讨会在晋召开
论拓展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维度的途径
检察机关促进“五大理念”实施的方法和措施
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比较
检察机关3年刑事抗诉近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