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的“毒树之果”规则

2016-08-04 10:03张博龙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美国证据法上的“毒树之果”涉及的是主要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新刑诉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深入认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衍生关系的“毒树之果”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毒树之果;砍树食果;砍树弃果;非法证据排除

一、“毒树之果”规则的内涵及由来

从字面含义来说,“毒树之果规则”指的是: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那么在美国证据法中的“毒树”则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并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是为毒树的“果实”。“毒树之果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具有調查取证权的一方遵守相关规则,如果检警的取证行为侵犯了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被告人权利,法院就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且排除该证据的证据资格。其精神内核是为了限制在控辩双方中的处于弱势的被告人一方,维护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提起“毒树之果”不得不说一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世界上绝大数法治国家刑法所确立的最重要刑事证据规则之一,而毒树之果规则正是基于非法证据规则衍化而成。为了制止警察的违法搜查和扣押,1914年的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了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裁决:该排除规则亦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至此,美国完全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不久,在1920年,著名的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就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在该案中:被告的一部分书籍和记录被联邦特工非法扣留了,但很快法院就发出了归还被告书籍和记录的命令。归还前,联邦特工对这些书籍和记录进行了拍照留存。后来控诉方根据所拍的照片请求法院对先前扣押的书籍和记录签发传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定,以非法手段采集的信息为依据所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且以传票为基础获得的其他证据亦无效。此案的判决确立了这样一种规则:非法搜查所获取的证据,且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证据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均适用于排除规则,即由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也属排除之列。

二、“毒树之果规则”的例外规则

1、最终或必然发现规则

控方只要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最终可以合法手段获得,那么该证据就具有可采性。最终或必然发现规则确立于1984年的尼克斯诉威廉斯案,其基本案情是:警察通过非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不过,尸体的真实埋藏地已经包含在寻找者搜索的范围之内,即尸体必然会被找到。故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会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尸体可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2、稀释或清洗污染规则

最初的违法性污染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行为或被告清洗,使违法性与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断裂,从而证据依然具有可采性。该规则确立于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中: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并逮捕了托伊,又通过伊逮捕了王森,后来王森被保释后又自愿到警察局坦诚了自己贩毒罪行。故最高法院认定:托伊的证言和毒品是警察以非法手段收集的“毒果”,应予排除;但王森的自愿认罪行为已“清洗”了非法性和证据之间的“污染”,该证据具有可采性。

3、独立来源规则

若案件的事实情况可以通过独立的来源来证明时,那么该证据仍具有可采性。在1960年的贝纽诉合众国案中:警察对被告实施了非法逮捕并采集了其指印。后来贝纽质疑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及其后所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但控方指控时采用的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获得的,而是基于FBI档案中的一套旧指印,故最高法院认定,该“旧指印”与“非法逮捕”无任何证据上的关联性,可认为是独立来源。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的本土化

我国新刑诉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刑事诉讼理念由重“惩罚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倾斜。不管是“砍树食果”,还是“砍树弃果”的“毒树之果”理论均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1、“毒树之果”的精神内核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理念相一致

随着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理念更倾向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情形下,“毒树之果”理论正契合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理念。在我实践中,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绝,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是仅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这样只不过是重新走一遍讯问程序,根本无法铲除其产生的根源。而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限制了警察的权力,排除了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从根本上遏止了非法取证的功利性因素。

2、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为“毒树之果”的中国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申请非法证据认定的相关程序。目前我国仅对言词证据的排除做了明确条文规定,但这无疑是我国程序法发展史上里程碑的一步,与国际上通行的“毒树之果”理论逐渐接轨,为毒树之果理论的进一步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毒树之果”理论在中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砍树食果”与“砍树弃果”两种相背离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结果。不管是佘祥林案还是引人瞩目的赵作海案,这一系列冤假错案不得不令人反思,采取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线索进而获取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在冤假错案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恰恰是“毒树之果”理论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严格地依托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借鉴毒树之果规则及其例外的精神内核,适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在个案中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 刘品新. 证据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 陈 洁. “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J]. 刑事诉讼, 2011.

[3] 郭志媛. 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4] 李秋芳. 毒树之果理论之探讨[J]. 法制与经济, 2009,(02).

【作者简介】

张博龙(1988—),男,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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