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铁被人挤受伤 地铁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016-08-13 09:27
乐活老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乡政府继承人楼房

法理课堂

坐地铁被人挤受伤 地铁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刘先生的母亲早年过世,一直与父亲一起生活。几年前父亲与刘先生的弟弟闹矛盾,弟弟说不再交赡养费,并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是父亲去世后,弟弟坚持房产应该平分,继承是他的权利,他不愿意放弃。刘先生的弟弟可以继承遗产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谓的“继承开始”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的,如果该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则该项放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上没有排除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时,则他仍可参与财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坐地铁被人挤受伤地铁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朱先生乘坐地铁出行,车门开启时,朱先生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为了寻求赔偿,朱先生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但是地铁公司出示了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地铁公司对乘客的安全已经尽到了责任。朱先生可以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案发是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离婚后赔偿金怎么分

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两年。去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某25万元,这笔钱随后由李某领走。3个月后,王某出院,却发现丈夫突然变了个人,对她再也没了往日的热情。几月之后,李某正式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赔偿金要一人分一半。王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需要跟李某分割吗?

律师解答: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可以拒绝丈夫平分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不顾警示标语导致受伤谁来负责

某乡政府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乡政府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责任自负”。去年6月7日,刘某去乡政府办事,因事情紧急,便没有绕道,恰好房屋突然倒塌,将刘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7级,共需花费各项费用1.2万多元,刘某要求乡政府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3.2万元。乡政府是否有责任赔偿刘某呢?

律师解答:本案中乡政府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乡政府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乡政府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本案中损害的发生双方都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司机被自己车轧死“三责险”赔不赔

刘某驾车在小区行驶,车辆无法启动,当刘某在驾驶室外启动后,车辆开始滑行,随后刘某追逐车辆,车辆在滑行中将刘某碾轧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家人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分别报了案。交警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人向保险公司多次请求“三责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害人系“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刘某的家人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吗?

律师解答:依据公平原则,车辆“三责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保险公司剥夺被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被害人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范围,这一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本案被害人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离开车体,失去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符合交强险理赔的条件,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刘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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